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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涉税犯罪的数据侦控*

2020-02-22雷鑫洪

税收经济研究 2020年3期
关键词:公安机关犯罪案件

◆雷鑫洪

内容提要:我国涉税犯罪形势严峻,发案量持续高位运行,一案数罪问题较为突出,职业化特点十分明显。传统税侦工作面临诸多困境:在属地管辖方式下,公安机关很难有效应对跨地域涉税团伙犯罪;线索渠道来源有限,严重制约了税侦情报在数据实战中的应用;理论与人才的不足,难以为专业化办案提供有力支撑。在数据化情报导侦模式下,公安机关应以税警协作为主建立税侦合成作战平台,运用专业分析技术对涉税犯罪进行类罪研判,完善云端指挥体系并合理配置警力资源。

税收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分析近几年全国公安机关涉税案件数据及典型案例可知,①本文研究的涉税犯罪是指《刑法》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规定的14类罪名,所使用数据及案例主要来源于公安机关,通过笔者调研获取,调研范围包括广东、江苏、山东、青海等东、中、西部省市。出于内部资料处理的需要,文中援引时不就其来源详细披露。涉税犯罪的持续高发已严重危及国家税收秩序和财政安全,涉税犯罪的职业性特点突出,发现和查处的难度不断加大。在传统的两法衔接模式下,涉税犯罪线索主要来自税务机关移送,信息研判的滞后致使公安机关的主动侦控能力不足。本文采用实证调查的方式,根据涉税犯罪形势的新变化及特点,对基于大数据驱动的主动型侦查进行探讨。在数据化情报导侦模式下,公安机关可以全面融合税警等多部门资源,对涉税犯罪风险进行智能感知及实时监测,实现税侦工作的动态预警、科学研判、精准打击。

一、涉税犯罪形势的新变化

(一)从发案情况看,案件数量大、涉案金额高

近年来,涉税犯罪发案量持续高位运行,涉案人员多、金额高的大要案频发,跨地域作案现象十分突出。据公安部统计,仅2014年,各地共上报大要案件300多起,案均金额1.28亿元。其中,福建晋江“8.22”虚开案涉及全国开票企业1000多户,涉及金额108余亿元,江苏盐城“6.27”虚开案犯罪团伙在1年内虚开增值税价税合计50余亿元。而在2017年,全国公安机关共侦办涉税犯罪大要案件500多起,仅江苏“4.19”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②关于该案的详细情况,部分参见刘钊:《D市涉税犯罪治理现状及对策研究》,大连理工大学2018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4—17页。涉案金额已高达300余亿元。2018年至2019年7月,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涉税犯罪案件2.28万起,涉案金额5619.8亿元。①新华社:《2018年以来公安机关共立涉税犯罪案件2.28万起》,(2019-07-31)[2019-10-30].http://www.gov.cn/xinwen/2019-07/31/content_5417547.htm。在公安部近期组织多地共同侦办的某虚开案件中,抓获25个职业犯罪团伙,涉案金额近千亿元。②公安部:《公安部组织指挥严打涉税犯罪》,《中国防伪报道》,2019年第4期。涉税犯罪不仅在东部经济发达地区高发,而且逐步向中西部省份蔓延,多起案件波及全国多个省市,如前述“4.19”特大虚开案中,涉案会员单位分布于26个省市。

(二)从案件分布看,虚开为主、关联犯罪较多

在《刑法》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规定的14类罪名中,虚开类案件成为涉税案件的主要构成部分。统计显示,2016年全国共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税款发票、普通发票案件数量(以下简称虚开类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数,涉案总价值,分别占危害税收征管罪案件的84.9%、83.6%和97.7%。2017年,这一比例分别为88.72%、89.83%和97.54%。围绕着虚开类案件,向上下游衍生出多种犯罪,一案数罪问题较为严重。例如,犯罪嫌疑人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为了获取骗税所需收汇核销单,可能从黑市套购或骗购外汇;为了取得海关报关单,可能涉及伪造公文、印章。此外,涉税犯罪实施需要大额资金流支持,在业务办理中则涉及税务、海关等多个职能部门,因而涉税犯罪还可能与洗钱犯罪、③崔晓静,刘笑云:《洗钱与逃税法律问题研究》,《税务与经济》,2014年第3期。职务类犯罪等相互勾连。

(三)从犯罪方式看,职业性较强、手段变化快

涉税犯罪大多分工明确,组织严密,犯罪行为人通常熟练掌握税收优惠政策,善于利用监管漏洞,体现出较强的职业性。以某特大制售假发票案为例,在硬件配置上,针对仿真度较高的空白纸张及打印油墨有专门的供应链,针对发票印章则配有专门的刻章机;在软件应用上,犯罪嫌疑人设计了迷惑性强的发票查询网站,研发了专门的开票软件;在销售渠道上,由专人通过群发短信、论坛留言、QQ群聊等多种方式招揽客户,并使用快递寄送假发票。而在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中,呈现出犯罪时间和空间跨度大,犯罪链条拉长的特点,犯罪实施过程分解为虚开平台、洗票平台、配货平台和出口平台等多个环节。尽管随着金税三期工程的全面实施,加之公安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的重拳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空间进一步被挤压,但由于虚开的买方市场始终存在,犯罪收益和成本之间的巨大利差始终驱动着犯罪行为人不断变换犯罪手法。专案办理发现,一些从事皮包公司、假发票虚开骗税活动的职业团伙,转为诱骗务工人员注册空壳公司进行“暴力虚开”,并迅速逃窜至其他地区连续作案。④克 愚:《射涉税犯罪新动向的1.22案》,《税收征纳》,2019年第1期。

二、传统税侦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侦查权的地域性与涉税犯罪的职业化形成张力

目前侦查权作为地方事权,主要按照属地管辖的方式行使,公安机关在应对跨地域涉税团伙犯罪时会遭遇体制管理等诸多问题。⑤陈礼伯,杨 轩,伍青莲:《密切税警协作 提升稽查质效》,《税务研究》,2018年第1期。首先,仅从力量对比看,单独依靠某一地公安机关,很难对波及全国多个省市的涉税犯罪案件进行有效侦办。而动辄涉案金额数十亿、涉案成员数十人的案件,在涉税犯罪中占据了较大比重,针对其中一个链条或者环节的打击,无法从源头上摧毁职业性犯罪团伙。其次,从办案协作上看,尽管各地公安机关可以层报上级部门乃至公安部协调多地共同侦办,但实际成效不能确保。案件在跨省办理时困难较多,线索移出地公安机关无法硬性要求接收地公安机关督办,而在办案标准及要求上的不统一,则可能进一步导致公诉审判环节的同案不同处。此外,从利益博弈看,税侦工作涉及行刑衔接,出于地方保护等考虑,税务等部门未必愿意当地案件被异地“插手”。一些涉税犯罪团伙能够长期逃避监管,可能得益于与当地相关职能部门盘根错节的关联,调研反映,某些公安部督办案件在案发地遭遇了较大办案阻力,甚至发生情报泄露的严重问题。由此可见,与地方性的治安管理有所不同,刑事侦查是国家对抗犯罪活动的重要职能,将其作为地方事权不利于新形势下的犯罪治理工作,把侦查权分散配置于多个警种,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资源浪费与体制壁垒,无法形成合力应对涉税犯罪这一类非接触性职业犯罪。

(二)信息滞后的反应式警务无法满足税侦情报要求

传统的反应式警务的线索渠道来源有限,在犯罪发生后只能被动响应,公安机关无法基于大数据研判对涉税犯罪及时监测预警。一则,涉税犯罪线索主要源自税务部门移交,公安机关坐等案源、重打击轻防控,有限的税侦力量难以胜任大要案作战要求。鉴于税侦工作的重心是刑事案件而非犯罪问题,在缺乏有效监管、及时干预的工作机制下,涉税犯罪不发案则已,一经侦办多以大要案形式呈现,犯罪链条已然生长为庞大的利益集团,根治难度很大。而全链条打击的不力,则使涉税犯罪行为人并未受到应有的刑事追究,犯罪的高收益与低成本形成鲜明反差,重新再犯乃至升级演化的概率极大,税侦工作陷入“收割韭菜式”怪圈。二则,情报线索的匮乏进一步制约了税侦情报工作模式,侦查人员基于小数据样本获取的办案经验,无法适用于大数据背景下涉税犯罪的类罪分析。涉税犯罪的职业性决定了其模式手法具有类罪特征,在犯罪行为各个环节都会留下多种信息,犯罪实施中产生的货物流、票据流、资金流、通讯流等大量数据,进一步提供了极具情报价值的信息来源,而这必须由专业人员借助专门的数据分析工具深入解析。显然,传统警务情报工作很难对涉税犯罪模式及深层诱因进行分析,进而建立集犯罪预防与侦查于一体的治理模式。如何充分依托公安基础数据及税侦办案平台,并有效整合各类行业、社会资源,将涉税犯罪信息导入类罪模型进行运算,从而对相关案事件分类定级、依法处理,已成为税侦情报工作的核心问题。

(三)税侦理论与人员储备不足难以生成有效战斗力

面对日益复杂的涉税犯罪,相对薄弱的税侦理论无法引领新形势下的情报导侦工作,而现有的税侦队伍也未能达到专业化办案要求。从理论储备看,我国的刑事侦查一直处于实践先行、相关研究亦步亦趋的尴尬境地,税侦理论研究更是如此。侦查学的理论品格曾因其经验性特质而备受学界质疑,①李记松:《学术期刊评价对新增一级学科的影响——以公安学与其他新增一级学科比较为中心》,《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2期。税侦研究则涉及多个交叉学科、专业性过强,而较少有人涉足。由于缺乏系统理论支撑,公安机关研发的一些犯罪分析模型多是具体办案经验的提炼,对犯罪特征的刻画往往是碎片式的要素汇总,在技术层面则高度依赖科技公司,亟待从顶层设计上建立起将数据采集、分析、应用技术与犯罪治理理论相融合的涉税犯罪数据侦查学。从人员管理看,我国的税侦队伍隶属于经侦部门,而现有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模式无法为其提供职业化发展路径。在机构设置上,基层经侦大队大多没有配备专业力量,设区市经侦支队往往只有数名民警专司其职,省一级经侦总队通常只负责业务指导。在人员招录上,采用公务员考录制度及统一薪酬待遇,很难吸纳到专业性人才,改革后的招警制度也未能做到按专业分配警察院校毕业生。调研发现,限于固定编制管理“老不出新不进”,一些经侦部门民警年龄普遍偏大,知识结构无法与时俱进。根据税侦工作需要,侦查员应具备财税、法律、侦查、大数据等多学科知识背景,但无论是人员数量还是职业素养而言,税侦力量离专业化标准还有较大差距。

三、大数据背景下的涉税犯罪数据侦控

涉税犯罪团伙高度职业化、以虚开犯罪为主体、一案数罪相交织等特点,客观上给公安机关提供了运用大数据技术进行预警及侦控的契机。公安机关可以通过情报导侦、信息研判的方式,以虚开类犯罪为主要抓手,以高危地区为重要阵地,从大要案寻求突破口,破解犯罪链条的关键环节,循线追踪、层层瓦解直至网罗整个犯罪利益链条。

(一)建立涉税犯罪治理的合成作战平台

在迈向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进程中,涉税犯罪治理应当与时俱进,实现多元协同治理、智能监测预警。公安机关可以充分依托警税共享信息平台,进一步整合政警物综等多方信息资源,运用大数据侦控技术,实时监测涉税犯罪的可疑动向,及时发现大量犯罪线索,从而主动采取案件侦办措施,大大提升办案效率和打击准确度。

一是畅通数据获取通道。大数据背景下,涉案数据资源供给的数量、质量及效率,已成为推进“信息化建设、数据化实战”的关键因素。在总体规划上,公安机关应紧紧围绕涉税数据化情报导侦工作,会同税务、市场管理、银行、证券、社保等多部门,有效整合政警物综多主体、多业务场景数据,通过革新数据获取方式、完善数据积累体系,建立多元数据智能治理模式下的涉税犯罪防控合成作战平台。首先,应从顶层设计的高度,重新定义情报导侦和数据平台建设工作。涉税案件数据化实战,不仅仅是服务于税侦工作乃至经侦部门的单一业务,而是要纳入公安机关整体信息化建设的系统工程中,打破部门利益分割的壁垒,整合到公安信息数据库建设的总体目标下,实现公安机关不同部门、不同警种间相关数据的互联互通。其次,以警税共建信息平台为主体,通过多部门协作进一步拓展涉税信息来源。针对涉税犯罪案件同时具有票证流、资金流、信息流等特点,公安机关需逐步拓展与审计署税收司、海关总署统计司、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多部门的合作,畅通多渠道多角度的信息来源。合作应基于共赢的目标,公安机关不仅要取得这些部门的数据支持,还要借助案件侦破发现上述部门监管漏洞并提供完善建议,从而建立互惠互利的涉税信息共享机制。此外,通过跨网安全隔离环境下数据快速交换技术,实现多部门、多类型实时感知数据的跨网安全传输。由于不同层级部门间存在专用网络物理隔绝、业务系统逻辑隔绝、数据安全保护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应从机制创新和技术研发两方面,围绕数据智能采集、跨网异构数据、风险感知数据采集入库,探索合成作战机制及数据交换技术,实现安全、合规、高效的数据传输与共享。

二是建立数据积累体系。无论是信息平台还是查询渠道,仅仅是提供了获取数据的路径,数据存储管理和应用处理才是数字化侦控的核心要素,为此,在打通数据通道的同时,应着手建立一套科学的数据积累体系。在以往的公安信息化建设中,各地公安机关、各警种部门为了追求表面业绩,重平台建立轻维护管理的问题较为突出,导致各类信息系统功能重叠、效用低下。涉税信息平台建设,应以数据积累为基础,以科学管理为保障,以深度运用为主旨。首先,应重视涉税信息的标准化存储管理,通过长期积累夯实数据库资源。从专业属性来看,税务部门的税务信息、海关部门的报关信息、银行金融机构的资金信息、物流行业的货物信息等,都是从本部门行业监管或业务管理的角度,根据其不同属性提取形成,与公安机关的侦查取证要求、标准相比,难以完全匹配或口径一致。因此,有必要通过技术手段设立相应的标准、参数,将上述信息经过转换后实现格式化存储,便于及时调取运用。其次,应重视涉税案件历史数据的运用管理,发掘出隐案信息或犯罪特征信息。如前所述,涉税犯罪案件具有环环相扣、一案数罪的特点,因而,一些已破案件可能囿于办案条件制约未能拓展经营,蕴含了大量有价值的线索信息,有待进一步发掘利用。不仅于此,涉税犯罪的职业化特点,使得犯罪嫌疑人极有可能故技重施或稍加调整后卷土重来,对案件历史数据进行调用和分析,有助于后期研判工作及串并案侦查。据此,在个案侦办中采集、形成的各类数据信息,应按照标准方式统一存储于公安云平台,实行科学分类管理,由专门的数据分析人员进行隐案信息发掘及串并案分析。

(二)探索基于类罪研判的主动侦查模式

在警力无大幅度增长的情况下,依靠传统的个案研判模式,已无法满足对海量数据的分析需求。面对反应式警务的困境,融合不同的数据资源,运用统计原理通过定量分析对犯罪进行监测的预测型警务由此产生。①Walter Perry,Brian McInnis,Carter Price,Susan Smith,John Hollywood. Predictive Policing:The Role of Crime Forecasting in Law Enforcement Operations,兰德公司官网(2013)[2019-11-2]https://www.rand. org/pubs/research_reports/RR233.html.在解决信息获取难题的同时,数据化实战的核心问题还在于,采用相对成熟的智能分析方法建立类罪模型,以实现对数据的批量处理和深度挖掘,从而在不增加人员编制、器材装备的前提下,达到警力资源的“无增长改善”。②英国警务专家约翰·安德逊(John Alderson)于1976年在《从人力资源到观念的转变》一书中提出了“无增长改善”理论。王大伟:《英美警察科学》,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一是以虚开类案件查控为主线对涉税犯罪进行类罪研判。依托涉税犯罪合成作战平台,将有关数据信息导入类罪模型进行运算分析,根据系统提示对涉税案事件分类定级,对于涉嫌一般违法的,通告税务等执法部门进行重点管控、防止升级为犯罪,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及时立案查处、防止案件扩大化。鉴于涉税犯罪中以虚开犯罪为主向上下游分别延伸,通过研发涉税犯罪类罪模型特别是虚开类犯罪的模型,可以极大地提高侦控的准确度,进而对犯罪网络的关键节点进行精准打击。首先,提取与涉税犯罪要素特征相关的各种变量数据,构建算法模型。建立类罪模型,绝非简单地运用智能分析技术,而是基于一套税侦理论体系的支撑,综合运用犯罪学、人工智能、社会学和地理信息等诸多学科的原理。在专题研究上,可以采取实务部门与科研院所合作的方式,通过开展横向课题发挥各自优势,进一步探索建立常态化的涉税犯罪研究及实训基地。在具体方法上,综合运用公安、行业、社会数据,通过数据导入、清洗、分析、评估、筛选、关联来进行数据挖掘、模型训练,将预测结果和实际警情、警方干预等进行比对并不断优化,建立闭环预警监测系统。其次,各类罪模型间应紧密关联,既能符合实战化需求,又能保持一定的稳定延续性,随着涉税犯罪的变化不断完善升级。目前,各地公安机关研发了不少涉税类罪模型进行分析研判,但更多是出于参与公安部经侦部门比武的需求,基于个案侦查经验提炼形成,很难因应涉税犯罪的实际变化。据笔者了解,一些模型研发花费了巨资,但后续缺乏持续运用和完善,造成了不必要的资源浪费。为此,公安部应以实战效用和落地打击为导向,甄选一批高质量的类罪模型在实战中加以检验,梳理出犯罪主体、高危地区、行为特征、发票信息、资金流向等通用性指标,具体内容则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定期调整和逐步完善。

二是以犯罪预防为导向重视涉税高危群体及案件高发区域管控。从涉税犯罪生成机理入手,围绕犯罪主体及对象的主要特征,分析出长期从事涉税犯罪活动的群体分布情况,以及易受犯罪侵害地区及行业的发展态势,通过动态监测预警智能感知犯罪风险,及时阻断犯罪链条的成长。首先,根据“少数重复作案者决定刑事案件的多数”这一现象,③李玫瑾:《犯罪心理研究:在犯罪防控中的作用(修订版)》,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针对涉税犯罪团伙的年龄、职业、地域等特点,从已发案件中提取出犯罪主体的各项特征,运用积分预警构建风险人员库,对涉税犯罪高危人群加强管控。在税收征管环节,引入纳税人风险评估管理机制,对特定风险群体适用更为严格的审核条件,增加涉税违法行为的时间及经济成本。例如,通过建立税务诚信档案,将一人注册多家公司、有过涉税违法犯罪前科等风险点记录在档案中,进行动态积分评定。在案件侦查阶段,税侦工作要从公安基层工作中获得信息支持和数据保障,充分依托流动人口数据采集,旅馆、出租屋管理等基础性工作。例如,某地方公安机关在查处利用伪基站群发代开发票的小广告时,从犯罪嫌疑人手机存储的可疑微信、短信等信息入手,对来自同一地区的可疑人员串并分析,成功发现一个印制假发票的特大犯罪网络。其次,针对涉税犯罪案件在特定行业或发达地区高发等特点,探索建立区域性研判中心,对重点领域、重点区域开展专项工作,并以点带面统领所在省份乃至全国税侦信息研判。在江苏、上海、浙江、山东等高发案地区,探索建立涉税犯罪研判中心,对已发和在侦案件进行线索深度挖掘、技战法总结及类罪模型研发,集中开展分析研判工作。同时,涉税犯罪防控应与基层社会治理相结合,对多名涉税犯罪人员来源于同一户籍地的,应通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从政策扶持、就业帮助等方面引导当地群众依法脱贫致富。

(三)完善统一税侦管理的云端指挥体系

涉税犯罪多以大要案形式出现,传统的单兵作战模式难以适应新时代打击犯罪的需要。在主动侦查模式下,公安机关不仅要运用大数据技术主动甄别涉税犯罪风险,而且能基于高效统一的指挥调度系统整合多警种资源,特别是在针对特大涉税犯罪团伙发起集群战役后,公安部可以指挥协调各地税侦部门跨区域高效联动、统一办案要求、多警合成作战。

一是创新税侦管理体制。由传统的地方公安机关单兵作战,转变为全国多警种、跨区域合成作战,借助已建成的云端指挥调度体系,直接由公安部下达打击任务,统一指挥部署。依托高效的涉税情报工作,根据案件的上下游关系以及关键环节,对涉及全国多地的职业性犯罪网络进行多方布控,由公安部组织涉案重点省份统一案件经营及落地查控。首先,充分发挥区域性涉税犯罪研判中心的战略作用,针对基层税侦部门信息研判能力不足的问题,将涉税犯罪线索统一交由研判中心分析,由公安部经侦局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在2018年珠海“涉税会战六号”制售假发票案中,侦查人员仅仅根据税务部门移交的两张普通增值税假发票,就深挖出一个网络遍及全国各地、涉案金额达300亿元的犯罪团伙,并基于对其组织架构及犯罪事实的精准研判,由公安部指令涉案地公安机关迅速侦办。这一做法可以适用于涉税大要案办理,将专业复杂的情报分析交由研判中心负责,由其运用专门的类罪模型和数据分析技术,溯源犯罪结构及深挖犯罪线索,在将案件信息采集、处理至可以提请逮捕涉案嫌疑人的标准后,再由涉案地公安机关进行抓捕和后续查证。其次,借助云端指挥系统合理配置侦查权,完善侦查绩效评价机制,督促地方公安机关及时完成下达的查证任务,确保侦查落地及办案成效。在现有的“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公安管理体制下,地方公安机关以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为主,而中央与地方政府间存在税种、税源及征管权限的划分,税侦工作更多服务于当地经济发展,公安执法容易受到地方保护的干扰,造成不同地区的执法标准不一致。为此,在跨区域办理全国性涉税案件时,应综合考虑税侦力量、案件难度、侦办阻力等多要素,由公安部在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中指定一二个设区市公安机关主办,其他涉案地公安机关配合,并将工作绩效量化到相应的测评指标中。

二是建设税侦人才队伍。与职业化的犯罪团伙相比,我国的税侦队伍在人员配备、知识结构、专业技能等方面,与数据化实战的要求还存有一定差距。在警力资源无明显增长的情况下,根据税侦工作在数据分析技术、税务专业知识、侦查取证技能等主要方面的职业需求,采取不同的职业能力提升策略。首先,通过云端专项行动,采取以战代训的方式,使税侦民警在实战中得到成长,同步锻炼其数据思维和信息处理能力。根据职责分工,将线索挖掘等更为专业的情报工作交由专门的研判团队处理,在各省税侦队伍中重点培养一批类似于数据分析师的专家型人才。对于各地碰到的技术难题,可以借助公安部云端指挥系统委托给异地研判中心或技术团队提供专业支持,在一定程度上共享信息资源和分析技术,最大限度使税侦能力有所欠缺的地区获得宝贵的学习机会。同时,还要着力提升税侦队伍的整体素质,借助办理重大涉税犯罪案件的契机,使多地基层税侦民警共同参与专案,在工作交流中相互学习,在攻坚克难中快速提升实战技能、训练数据思维。其次,通过警税协作方式共同发挥各自所长,采取多种形式吸纳税务人员以专家辅助人身份参与到税侦工作中,实现公安侦查办案与税务专业支撑的优势互补。在具体合作形式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采取不同策略,目前成效较好的有警税共建以及警税联合两种做法。前者是由侦查人员和税务人员共同组建专门的税侦队伍,在机构设置上做到实体运作常态化,如江西宜春市公安局和税务局联合成立了涉税犯罪侦查支队,设立警税合成作战指挥平台;后者是由税务部门在公安机关派驻专职人员,在案件办理全程提供税务资源支持及专业知识指导,如广东珠海市创建了“同调查、同收网、同取证”的警税联合办案机制。

面对严峻的涉税犯罪形势,依靠传统侦控方式发现和查处涉税犯罪的难度不断加大,以公安机关事后打击为主的方式,显然不能够适应涉税犯罪治理的新要求。依托税警协作为主的合成作战平台,运用类罪研判模型,公安机关能够主动发现涉税犯罪线索,从而整合各部门优势警力集中办理大要案件,并能进一步借助云端指挥体系高效调度各地区的税侦力量。通过实战的不断演练和磨砺,假以时日我国的税侦队伍将在成长中日趋专业化,并在以现实问题为导向的推动下,促进税侦理论研究的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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