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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学界所谓的“西方法学”是西方的法学吗?

2020-02-22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6期
关键词:学界基督教世俗

李 川

(山东警察学院法律教研部, 山东 济南 250200)

在近代以来的西学东渐时代,基督教文化作为西方学术的基本语境对于当代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人有着太多潜移默化的、深刻的影响。因此,当前从事人文社会科学的中国学者,一定要对基督教文化有基本的、理性的认识,原因很简单,作为基本语境的基督教文化是理解西方学术,尤其是西方人文社会科学的结构性因素。只有将这个结构性因素引入学术认知,那些与基督教文化有关的处于潜意识或者下意识层面的深刻影响学术活动的种种语境性的理念才会浮出水面,人们才能够清楚、明白地认识到它们。也只有这样,当代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的学术工作才会建立明白而坚实的基础,才有可能突破与基督教文化有关的结构性制约而取得真正的进步,中西方文化的真正互鉴才会发生。因此,本文从学界对西方法学的理解问题入手,试图以此为突破口,探讨由于忽略了基督教文化的结构性影响,而产生的对西方法学的令人难以觉察的错误理解,并以此求教于方家。

一、中国学界忽视西方法学特定语境的后果及其反映出来的问题——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为例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西方法学的基础性理念,在西方法学的对外传播中,也是影响最大的理念之一,与契约自由、过失原则并称自由资本主义法制建设三大基本原则,而且是三大基本原则的基础。[1]但是,这个原则在西方有其特定的文化和历史背景,或者说有特定的语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理念产生于基督教文化,其真正的含义是财产属于谁体现了上帝的意志,上帝的意志是神圣的、不可侵犯的,因此才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而不是私有财产本身是神圣的、不可侵犯的。同时,这个原则是以基督教文化中的宗教迫害问题为历史背景的。

第一,这种理念是从《圣经》中发展出来的。基督教认为上帝的意志是万能的,人的福分来自上帝的赐予,上帝也随时可以把这个赐予取消。例如,《圣经·约伯记》中记载,约伯有“七千羊、三千骆驼、五百对牛、五百母驴”等财产,但是,当耶和华决意要考验约伯时,就同意魔鬼撒旦“毁他一切所有的”,结果旦夕之间,这些财产全部失去了,而当约伯通过了考验之后,耶和华“赐福给约伯比先前更多,他有一万四千只羊、六千骆驼、一千对牛、一千母驴”。“我赤身出于母胎,也必赤身归回,赏赐的是耶和华,收取的也是耶和华”的著名经文,就是出自《圣经·约伯记》的第一章。约伯的这个故事明显反映出了财产属于谁体现了上帝的意志这种观念。

第二,虽然“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最早是通过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以成文法的形式表达出来的,但是,学术界公认的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起源于英国的《自由大宪章》[2],在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后,由著名学者约翰·洛克总结出其独特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理论[3],最终才在法国得以以成文法的形式提炼出来。这里面的关键环节是约翰·洛克的财产权理论,而这个理论提出的大的社会背景是英国的宗教迫害问题。这是英国历史上的一段黑暗时期,当时的英国出于一个国家一个宗教的执念,随着统治者的更替,不同的宗教派别获得统治者的支持后,就大肆迫害其他宗教派别,如此产生了宗教迫害的恶性循环。资本主义的发展需要稳定的社会环境,尤其是被宗教迫害不断扰乱的稳定的财产关系,因此,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宗教迫害问题。曾经被迫害的约翰·洛克是当之无愧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文化旗手,在与“君权神授论”的支持者菲尔麦爵士(也译作菲尔默)的论战中,提出了自己的财产权理论。而且需要注意的是,约翰·洛克和菲尔麦均认为财产权来自上帝,只是约翰·洛克认为关键的中间环节是“个人的劳动”,而菲尔麦认为关键的中间环节是“国王或统治者”。[4]因此,约翰·洛克的财产权理论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对抗“君权神授”,是以“王牌对王牌”的方式反对宗教迫害。在基督教文化氛围内,这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第三,资产阶级革命利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理论发展出了后来的自由主义,但是,其中一个关键的问题是忽视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和“私有财产不可侵犯”之间的差别。显然,“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是一种制度化的保护私有财产的理念,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则是一种世俗宗教的提法,只有将这个忽视放在法律和宗教纠缠不清的基督教文化大环境中,这种世俗宗教的提法才是可以理解的。因为资产阶级革命之后,“君权神授论”已经一败涂地,在理论上也就没有必要再提“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了。而且,虽然在基督教文化环境中,这种世俗宗教的方式确实可以提高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但是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并无必要提高到信仰的层面。更加重要的是,如果人们漠视这种差别,而直接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拿到其他的文化大环境中,比如中国的无神论文化环境中,私有财产及其背后的财产关系本身就成了神圣的、不可侵犯的了,显然这是莽撞的,因为其走向了商品拜物教。

在中国的文化环境中主张“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反映出主张者并没有认识到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理论有其立基的特定语境,也反映出其忽视了中国文化和基督教文化的差异,而只是简单地把基督教文化中的提法直接移植到中国的文化环境中来。这是一种典型的对西方文化的囫囵吞枣和食洋不化,体现了在私有财产保护问题上一厢情愿地拔高保护水平和不假思索地学习西方的想当然。如果能认识到财产权理论对西方法学甚至现代西方式人文社会科学学术的基础性意义,就能够认识到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理论出现的问题有着相当大程度的普遍性乃至系统性。中国学界在从西方引进西方法学乃至现代西方式人文社会科学的学术理论工作中,还有类似的糊涂账没有解决,反映出中国学界在这个过程中在基础理论问题上有着大量的一厢情愿、不假思索和想当然。

更加需要注意的是,新冠疫情在西方的发展,反映出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为代表的西方体制已经僵化到不能够灵活应对社会重大挑战的程度,这是不是把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提到信仰层面的必然结果呢?如果再联想到中国历史上的朝代兴替,其背后都有一个土地从分散到集中,贫富分化不断加剧,再到社会不断僵化而无法应对重大挑战的过程,就能够认识到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提法有些过分了,短期来看可能对经济发展有一定的作用,长期来看显然会导致一个僵化的体制。因此,我们应当根据自己的情况,对西方“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以及很多类似的提法,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要再盲目、一厢情愿、不假思索和想当然地学习西方了。当然,这里面的关键是首先要搞清楚西方理论的特殊语境,以及自己的特殊语境,通过实现语境的融合而实现中西方学术理论的互鉴,从而进一步带来文化的融合。

不过,在对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的反思中应当领会的一个观念是,在形成成熟的认识之前,所经历的每一步都可能是幼稚的,但是,没有这幼稚的每一步,也就没有最终的成熟。当然,最重要的也许是,成熟与幼稚的区分标准很可能是,学会从西方法学的语境去理解西方法学,而不是从自己的语境去理解西方法学。应当说,学会从他者的角度出发看待问题,无论对于个人还是对于某个群体,都是成熟的标志。

二、当代中国学界用“对词”的方式理解“西方法学”,忽视了西方法学的特定语境,导致系统性错误的出现

显然,如果认为客观上存在一个作为他者的“西方法学”,那么,在忽视 “西方法学”自带的语境,从自己的语境出发理解西方法学时,就会犯错误。这种错误该如何定性呢?让我们首先从这种错误是如何发生的入手。简单地说,中国学界把日常生活和基础教育过程中形成的经验下意识地推广到了学术领域,从而导致这种错误的发生。

现代中国法学在相当大的程度上,甚至可以说主要是在借鉴西方法学的基础上形成的。中国学界在借鉴西方法学的时候是用“格义”,或者简单地说,是用“词汇对应”的方式(简称对词)理解西方法学,即一个西方语言的词汇对应一个汉语词汇,如“法律”对应“law”,将一个西方语言的句子所有的词汇对应译成汉语词汇,再稍作调整形成汉语句子。这种理解方式是在基础教育时期形成的,典型代表是英语课本所附的词汇表。这种理解方式在日常生活中问题不大,因为基础教育时期学习的外语主要是日常生活场景下的外语,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方都对日常生活有相当部分的共同经验、共同认识。换个角度说,日常生活场景下的外语是自带语境的,“对词”的方式在日常生活场景下是自然而然的。

但是,“对词”的理解方式是存在问题的,自带的语境最多只是语言背后的部分语境。最明显的例子就是汉语的“龙”和英语的“dragon”。现在,将“龙”和“dragon”作为一对“对词”进行英汉互译,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被大家接受,但是,这两个词却有着重大的、原则性的不同。汉语中的“龙”基本上是褒义词,有非常丰富的正面含义,英语中的“dragon”却是贬义词,有类似蜥蜴的意思,是罪恶、邪恶的象征,有时英语中用“dragon”形容中年女性,体现的就是汉语中的“母夜叉”的意思。[5]因此,毫不奇怪,中国人观看电影《指环王》看到暴虐的龙的时候,感觉怪怪的;同样地,可以试想一下,当中国人欢天喜地地划龙舟的时候,西方人看到中国人划“dragon boat”或“dragon ship”时的感受。所以,严格地说,用“龙”和“dragon”互译,问题是很大的,一定会导致语言的原始涵义被扭曲。而且,虽然龙是想象出来的现实中不存在的事物,但是,这种现象却并不是孤立的,即使日常生活中有明确对应对象的事物,从语境上看,中国和西方的认识也可能有很大的差异。比如,西方人对“驴”的认识显然比中国人要更加正面一些。为什么?根本的原因还是在基督教文化中,耶稣在殉道前是骑着驴进的耶路撒冷,骑驴在一定意义上是智慧的象征,从小读这个故事长大的西方人对驴的态度整体上显然要好一些。但是,把英语中的 “donkey”翻译成汉语中的“驴”时,英语中“donkey”背后的这些含义也就不存在了。

通过上文可知,“对词”的理解方式是有缺陷的,当把这种理解方式推广到抽象的法学学术领域时,问题就更大了。日常生活中,中文和西文词汇好歹还自带一部分相同相通的语境,即词汇中反映的一部分生活经验是相同、相通的。而在法学实践上,中国和西方社会情形有着重大的、原则性的不同,这就导致中国法学和西方法学在基本概念、基本理念方面有着重大的、原则意义上的不同,而中国的学界对这个问题却缺乏警惕。应当说,西方法学是西方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对其基本概念、基本理念必须要从西方文化的整体来获得理解。首先,西方法学大部分的基本概念、基本理念是由基督教定义的。比如,所有与“神圣” “普世”有关的概念都源自基督教。其次,西方法学几乎所有的基本概念、基本理念都有基督教文化背景。比如,西方人反对死刑与基督教的“博爱”观是有直接联系的。[6]当用“对词”的方式把西方法学理论翻译成汉语的时候,由于大部分中国人是无神论者,基督教的文化背景就被忽略了,因此,中国人理解的西方法学和西方本来的法学根本就是完全不同的两个东西,不经过适当的改造,就把西方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理念以“对词”的方式直接拿到中国来用,肯定会造成错误。

这个错误应该如何定性呢?因为西方法学和基督教有着方向上的不同,西方法学是世俗的,基督教是神圣的,所以,如果基督教有能力影响西方的法律实践,那么,西方的法律实践就会和西方法学呈现出不同的方向,而且是一个和西方法学及基督教文化均不相同的新的方向。而中国法学界对西方法学和西方的法律实践有着方向上的不同显然缺乏警觉,简单地就假设了西方法学和西方法律实践的方向是一致的。这意味着,中国法学界在理解西方的法律实践上犯了方向性的错误。可是中国的法学界并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反而以西方法学为基础发展中国的法学,而且还试图指导中国的法律实践。这就相当于把对西方法律实践起作用的一个比较极端化的流派作为西方法律理论和实践的正宗,并以之指导中国的实践。从学术的角度来说,这是一个重大的、系统性的错误。

举一个具体的例子,在西方由于教会的存在,政府不用负责民众的思想工作,所以能够发展出后来的“小政府大社会”学说。需要注意的是,此时,西方不是不搞思想工作,而是思想工作属于大社会的范畴,只是政府不用负责罢了。而中国学界学了这些理论之后,就想在中国实践“小政府大社会”学说,这显然不可行,因为中国的政府和西方的政府不是一回事,在中国,除了政府外无其他主体能有效地承担民众的思想工作,政府必须对这项工作负责。在中国实践“小政府大社会”学说,照搬西方的模式,反对由政府负责民众的思想工作,将导致民众思想工作放任自流的局面。大体上可以说,把西方的政府和负责思想工作的教会加起来,才能够勉强和中国的政府相对应。因此,在引进西方现代政治学和法学等理论时,必须经过类似的修正才能够为我所用,否则都是学术上极其莽撞的行为。

三、中国学界忽视西方社会结构的特殊性,导致错误理解西方法学

面对2020年初开始爆发的新冠疫情,中国和西方完全不同的应对方式和实效表明,中国的政府和西方的政府有重大不同。相比之下,中国的政府是真正的决策者,而西方的政府相当大程度上是协调人,为什么会有这种差别呢?这就牵涉到社会结构问题。

从外部的视角看,西方文明是一个整体,作为世俗文化代表的西方法学和基督教是西方文明的相互依存、相互配合、相互界定、相互制约、相互斗争的有机组成部分,并不存在一个可以从西方文明中单独抽出来的可以叫做西方法学或者基督教的事物。简单地说,世俗文化和基督教文化之间存在对立统一关系,而这个对立统一关系是理解西方法学的前结构,也是理解西方法学的最基本的语境。

在西方,世俗文化和基督教文化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是历史长期演变的结果。西方历史上,从基督教成为罗马帝国的国教开始,由于教会和世俗政府既融合不了,也没有能力取代、控制对方,两者之间一直就存在着对立统一关系,即两者既相互依存,又相互斗争。从文艺复兴开始,世俗政府与商人阶层结盟,在发展出自由主义等世俗的意识形态之后,世俗政府才翻过身来,基本把教会压制住。这个过程虽然复杂、曲折,但是教会和世俗政府的对立统一关系,从文化上讲,同时也是世俗文化和基督教文化的对立统一关系,一直是存在的。这就决定了分别代表教会和世俗政府的基督教和西方法学也必然存在对立统一关系。只不过由于“日用而不知”,西方人往往忽视了两者统一的一面,只强调自己重视的一面,从世俗文化角度来说,就是只强调世俗文化。而对西方文化奉行拿来主义的国人也是直接就把世俗文化拿了过来,而忽视了世俗文化和基督教文化的对立统一关系。

西方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理念是从西方的社会结构中发展出来的,可以说是深深地打着西方社会结构的烙印。而中国学界显然忽视了西方法学背后的社会结构。从社会结构,同时也是从实践的角度看,西方有一个实践上的正确性问题,应该说,从法学的角度讲,这个实践的正确性是在西方法学和基督教共同作用下形成的。如果说西方文明有一个“正宗”的话,那么这个“正宗”就是西方法学和基督教共同作用形成的“合力”所导致的具体实践。在这一点上西方不像中国,中国人讲究“言行一致” “中庸”,中国人下意识地会把自己认为正确的并在实践中奉行的思想总结出来。而西方人,却是你说你的,我说我的,不同的思想互相牵制,虽然实际上形成了一个实践结果,但是却没有人把这个实践结果对应的思想总结出来。西方人自己对这个问题可能是清楚的,但是非西方人,如中国人意识到这个问题就有点难度了。

再加上西方文明传入中国的时候,基督教和中国传统文化的冲突过大、基督教被贴上落后的标签等原因,基督教传入中国明显滞后,这导致在中国作为世俗文化代表的西方法学和基督教文化的对立统一关系被硬生生地撕裂了,西方法学在中国脱离了与基督教的对立统一关系成了独立的存在,西方法学和基督教合力形成的文化“正宗”更是直接就不存在,这即使在西方也是不曾存在的现象。

中国学界早就习惯于总结出一个指导思想,相比之下,西方文明本来是世俗文化和基督教文化的“二合一”,重点是在由实践所体现出来的“一”上。而在中国,基督教被中国传统文化阻挡了,西方文明的正宗“二合一”的“一”自然也被遮蔽了,只剩下了“二合一”的“二”中之一的世俗文化。中国学界于是下意识地就把以西方法学为代表的世俗文化当成了西方法治文明的指导思想、正宗,以及当仁不让的代表。需要注意的是,此时的“二”中的“一”是在“合”之前,因此,对于“合”之后的“一”而言,根本就是文化上的一个“极端”而已。

因此,对西方法学和法律实践的理解,既可以从理论上,也可以从实践上进行。从理论上看,西方法学作为世俗文化的所谓代表与基督教文化存在对立统一的关系,简单地说,可以把西方法学与基督教理解成论战中论敌的关系,也可以说西方法学是与基督教对立统一的意识形态;而从实践上看,一个实践显然只能是一个实践。由于西方法学是世俗,基督教是神圣的,两者在方向上差别巨大,交集很少,这就在一般情况下否定了一个实践既是西方法学也是基督教文化的体现的可能,因此,一个实践显然只能是西方法学和基督教文化共同作用、对立统一,形成合力产生的结果。虽然可能在具体的事件上,西方法学和基督教文化起的作用不尽相同,但是共同起作用这一点是确定无疑的,那些“既对宗教普遍尊重,又认为宗教可有可无”的看法,只是中国人的一厢情愿罢了。[7]

总之,西方的社会结构中,世俗政府和基督教是一对基础的对立统一关系,西方法学集中反映了世俗政府的观念,但是政策或法律制定实施的时候,显然会受基督教教会的强力牵制,所以从社会结构的角度看,西方法学和西方的法律实践是两个问题,而且是有系统性不同的两个问题。看不到这个不同,对西方法学产生错误理解就是必然发生的问题了。

四、中国学界下意识地从自己的文化模式出发去理解不同文化模式下的西方法学,产生错误理解在所难免

西方对立统一的社会结构提示人们,任何文化都面临在实践活动中如何保持文化上的正确性问题。如果把文化上正确性的保持,尤其是跨世代的保持定义为道统的承续,把实践中解决具体问题的方式方法定义为“术”的话,那么就会认识到,任何文化都有一个道和术的关系问题,中国和西方在这个问题上显然采取了不同的模式。

中国自古以来讲究的就是“道术合一”,即道统承续和具体做事是相统一的,不能偏废,在“术”上体现“道”是中国文化的基本特色,即在实践中解决具体问题的方式方法上体现出文化上的正确性是中国文化一贯的要求,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是如此,中国传统文化也是如此。虽然细分一下,传统上中国主要有“儒释道”三个不同的流派,但是这三个流派在“道术合一”上是没有分歧的,有差别的只是入门的抓手、修养的路径和最终的成就,以及对“道”的强调程度和“术”的具体内容。三者最终都高度强调“道”即文化上的正确性,尽管相比之下,儒家、佛教、道教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在社会结构上,中国是中央集权的体制,这本身也是“道术合一”的体现,即国家本身既是终极的道统承续者,也是具体工作的承担者。

西方则和中国不同,西方自古以来就是“道术对立”,即道统承续和具体做事是相对立的。基督教对世俗生活的坚决否定是其基本的特色,如世俗生活被基督教看作是一场回归天堂的“客旅”,人应当自认为是“今世的过客”。[8]但是在普通人看来,世俗生活又是必需的、不能回避的,于是,尽管被基督教否定,世俗生活还是发展出了自己的一套方式方法,当然,这是一套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与基督教对立的方式方法,“道术对立”文化模式因此就产生了。在社会结构上,这导致了分别存在着教会和世俗政府两个不同的、相互独立的主体,由教会负责道统承续,由世俗政府负责具体做事。从文化的角度说,西方的道统承续是基督教的任务,具体做事则属于世俗文化的领域。

中西方之所以能够产生不同的模式,根本原因在于,道统承续和具体做事之间存在对立统一的关系,中国更强调统一的一面所以发展出了“道术合一”的模式,西方更强调对立的一面所以发展出了“道术对立”的模式。应当说,这两种模式各有各的优缺点。中国“道术合一”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文化正确性和具体做事”之间一定程度上的对立,好处是强调了道统的承续,保证了文化上正确性的跨世代传递,造就了文化上五千年接续传承的大局,坏处是“道术合一”全靠领导层自己掌控,而掌握“道统”是非常困难的事情,朝代刚建立的时候往往还能够把握住“道术合一”的局面,随着时代发展逐渐开始向“术”倾斜,最终只有“术”而忘记了“道”,只讲做事不讲文化上的正确性,久而久之,造成道统承续的周期性中断,天下于是大乱,只好在大乱中再建立新的道统,开始下一个循环。西方“道术对立”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道术之间即“文化正确性和具体做事”之间的统一,好处是形成了道统承续和具体做事之间相互牵制的局面,社会根据形势的需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在道统承续和具体做事两个极端形成的空间中自我调整,相比之下,社会有着更强的适应能力。当然,“道术对立”很容易造成不是倾向于“道”就是倾向于“术”的局面,很难维持“从容中道”,易向极端化方向发展的局面。如西方社会的很多时期,以基督教否定世俗生活,连世俗政治职务也要由宗教人士担任,像法兰西著名的丞相黎塞留就具有红衣主教的身份;而发展到现在,以世俗文化压制基督教,宗教的活动空间大幅度缩小,出现文化正确性的保持岌岌可危的局面等。

应当说,“道术合一”模式和“道术对立”模式之间很容易产生错误理解。因为从中国“道术合一”的模式出发,西方人容易走极端,或者是太过世俗,极少能够出现“从容中道”的人;而从西方“道术对立”的模式出发,几乎所有的西方人都发现中国人不是自己的同道人:西方宗教一方的人士认为中国人没有信仰,中国人都属于世俗的一方;世俗一方的人士则认为,中国人动不动就拿道义立场压人,自己声称不信教,行为却和信教的人没什么两样。其实,这都是从自己的角度出发,如果中国人和西方人都能够意识到自己是在拿自己的“道术合一”模式或“道术对立”模式评价对方“道术对立”或“道术合一”的人和事,相互之间的错误理解就会少很多。

在这个问题上,对中国人来说有一个特殊问题,即中国人拿着自己的文化模式去理解具有不同文化模式的西方文化时,中国人成熟的主张都是“道术合一”的,于是就下意识地、自然而然地,当然也是以一种难以令人觉察的方式认为,西方人的成熟主张也是“道术合一”的,而没有看到西方文化在传入中国的时候,由于种种原因,西方的“道”整体上并没有传入,而西方的“术”即以西方法学为代表的世俗文化却传入了中国。这就导致以下两个问题:一是中国人尤其是中国学界,以为以西方法学为代表的世俗文化就是西方的“道”,是文化上当仁不让的正宗,这当然大错特错;二是现代中国文化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西方文化,尤其是传统上中国忽视的且与西方世俗文化对应的某些领域,如法学、政治学、新闻学等领域,把西方“道术对立”的模式原封不动地搬到了中国。虽然西方的“道”在中国不存在,但是中国的“道”即主流文化、传统文化和西方的“道”即其传统文化(基督教文化)毕竟有一定程度上的相似性,因此,在上述这些领域,中国学界下意识地按照“道术对立”的模式站在了与主流文化和传统文化相对立的一面,而忘记了中国自己的“道术合一”模式,进而就更看不到在“道术合一”模式下站在“道”对立面就是站在错误的那一面,这既体现了中国学界的食洋不化,也体现了中国学界对学术的不求甚解、浅尝辄止。而中国学界的这个错误是从近代西方文明传入中国时就存在的。

五、错误理解是相互的,中国和西方已经成为“文化命运共同体”

只要对西方的基督教有一个基本的认识,就会发现西方法学是在西方与中国不同的文化模式之下的产物。西方法学和基督教都是西方社会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当中国学界把西方法学当成西方文明的正宗和当仁不让的代表的时候,就已经把西方法学当作一个可以脱离其特定历史文化背景、社会结构和文化模式的存在了,这显然是文化上的系统性错误。更重要的是,一个脱离其自身特定历史文化背景、社会结构和文化模式的“西方法学”,和其本来的面目大相径庭,因此,中国学界所谓的“西方法学”只是自己从自己的语境出发对西方法学的理解,和本来的西方法学根本就不是一个东西。

因此,中国学界所犯的这些错误,有可能导致中国法学的基础理论不得不进行方向性、原则性的重大改写。当然,在未借鉴或未主要借鉴西方法学的领域,如在以实践为主的领域不存在这个问题,中国法学之外的学科和中国法学处境相同的学科,恐怕也存在相同性质的问题。从文化融合的角度来说,文化融合首先是语境的融合,语境的融合首先是对不同语境的认识,因此,当认识到中国学界所谓的“西方法学”是从自己的语境出发对西方法学的理解时,毫无疑问,标志着在法学领域,百年以来西方文化的输入正在与中国文化发生化学反应,正在开始与中国文化融为一体,这即是“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在法学领域的体现,也是撰写本文的学术意义所在。

而且,本来现代西方的“道统”实践靠的就是基督教文化和以西方法学为代表的世俗文化相互牵制的“二合一”,当以西方法学为代表的世俗文化取得了压制住基督教的文化地位,“二”中之一的基督教岌岌可危时,西方的“道统”承续就显露出危机。这可以通过一个问题体现出来,即虽然中国学界臆造出了一个脱离其自身特定历史文化背景、社会结构和文化模式的“西方法学”,但是,在世俗化的历史大潮之下,西方同样也在拿着这个脱离其自身特定历史文化背景、社会结构和文化模式的西方法学作为自己的发展方向和评价标准。

前面已经指出,西方按照自己“道术对立”模式下的惯常思维,无论是宗教一方还是世俗一方都倾向于把中国看作是他者,因此,中国“道术合一”模式下形成的、一般来说也是充分体现规律的“从容中道”的做法,对西方宗教一方来说会被认为是过于世俗,而对西方世俗一方来说则会被当成自己“道术对立”模式下作为一个极端的“道”的体现,即把中国对以西方法学为代表的世俗文化的一定程度上的反对看作是某种极端思想。总之,无论中国怎么做,西方不论是宗教一方还是世俗一方都会认为中国是在走极端,因此是错误的。这恰恰会导致一个结果,即如果西方认识不到这个问题,从实践的角度看中国做得越正确,西方反而越是会偏离正确的轨道,只能够导致自己“二合一”形成的“一”更加进一步地滑向“道”或者“术”,只能使自己更加偏离“中道”,即偏离规律、偏离文化上的正确性,而走向或者极端世俗化的方向,或者极端宗教化的方向。当然,在当前世俗文化占据优势的西方,最有可能的是极端世俗化的方向。因此,这次新冠疫情,西方对中国充分体现传染病防治规律的“从容中道”的抗疫工作予以指责,就毫不奇怪了。这也是脱离了其自身特定历史文化背景、社会结构和文化模式的,即脱离了神圣制约的以西方法学为代表的世俗文化必然会发展出来的方向。

因此,互联网时代,地球是相互联通的,不管人们如何认识这个问题,中国和西方都已经成为一个“文化命运共同体”。只有加强相互理解,才能够真正借鉴别的民族的经验教训,实现文明发展的相互促进,才可能有一个更好的未来。否则,文明的沟通,反而有可能带乱自己的节奏,让自己步入混乱的深渊。这是中国和西方都必须正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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