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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机关强化案例工作的方式与路径

2020-02-22苏正洪陈龙鑫

关键词:指导性检察官典型

苏正洪,陈龙鑫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上海 200003)

近年来,检察机关的案例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发布频次与数量空前,案例编写的体例也进行了改版,更加贴近检察职能、更加体现诉讼过程、更加富有指导价值。新的指导案例发布后,赢得了人民群众的支持点赞,但同时也发现一些干警还没有充分认识到案例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不重视、不善于运用案例。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在大检察官研讨班上专门强调要增强案例意识,深化案例推选、运用、指导工作,通过典型案例规范、指导各级检察机关办案,同时以案释法,促进社会建设。基层检察机关必须要充分认识到案例工作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案例意识、深化案例研究、强化案例工作,不断提升自身的司法能力和水平。

一、加强案例工作的重要性

(一)有利于提高办案质效

当前,涉及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领域的案件复杂多样,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不少案件面临法律适用等方面的疑难问题。特别是上海,地处改革开放前沿,司法领域新型、首例、疑难案件相对较多,比如“互联网+”模式衍生的各种新类型案件,跨区域、涉众型的非法集资类案件,刑民交织的套路贷案件等等,这些案件发现难度大、证据收集难度大、犯罪认定难度大,对执法办案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与此同时,在司法改革强调办案责任制落实的大背景下,检察官成了办案主体,依法承担了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主体责任,对办案质量的保障、办案尺度的统一性也比以往要求更高。但由于目前检察官专业素质参差不齐,对法律的理解适用能力也不尽相同,容易导致对同类案件特别是疑难复杂案件作出不同的处理决定。在此背景下,大力加强典型案例特别是指导案例的应用,能够让案例成为司法办案的参照系,有利于明确类案法律的适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提高办案质量效率。

(二)有利于放大办案效果

新时代我国的主要矛盾已经发生变化,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提出了内涵更为丰富、标准更高的需求,对检察机关在供给侧方面提供更好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有了更新更高的期待。树立法律权威、落实好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就必须要围绕社会关注重点、热点,以生动具体、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案例形式,对检察工作中的具体应用法律问题作出形象的解释。一个案例就是一个生动的故事,有时候在执法办案中和犯罪嫌疑人、当事人讲法律,他们不一定能够理解或接受,如果能用类似的案例比对、释法明理,效果往往会比较好。一件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很多时候,社会各界、法律同行、检察同仁对办案质效的评价,都是以案例为依据和参照的。“办一百个普通案件不如办一个精品案件”,通过案例讲好检察故事,更能够直观展示检察工作的成绩和经验,从而实现办案效果的最大化。

(三)有利于提升专业素质

案例是抽象规则与具体事实相结合的产物,具有鲜明的社会现实性和实际性,是将抽象、原则的法律条文变成形象具体的行为规范的解释过程。检察官在参考、学习、研究和运用案例的过程中,不仅可以提高办案质效,还可以积累检察业务经验,迅速掌握有关法律适用的知识要点,提升分析案件、运用规则解决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能力,并通过生动具体的案例形式联结理论与实践、规则与问题,不断加深其在脑海中的印象。同时,办案之余要学会思考总结,否则就像是司法流水线上的计件工人。经常性地对办过的某一起、某一类案件进行深入研究,总结提升办案得失,是每一名检察官从司法民工走向业务专家的捷径,也是检察人才专业化建设的基石。

二、培育典型案例的方式

(一)案例发掘

“生活中从不缺少美,而是缺少发现美的眼睛”。案例工作并不是部门领导的事,每件案件的具体情况只有实际承办人最了解,因此发掘案例的责任主体应当是每位干警。每位干警在日常工作中都要牢固树立案例意识,做案例发掘的有心人。关于案例发掘,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张本才检察长提出了五点建议:一是“新”,在司法领域的体现就是新型“首例”案件相对较多。在对新业态新技术等提高司法供给质量的同时,也要从中挖掘更多好案例。二是“特”,注重抓好本地区检察特色,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特,发掘好这些领域的案件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三是“难”,一些案子因“新”没有前路可循,而“难”表现在专业性强、影响大或者案件事实复杂,定性和法律适用等各方面争议较大,要把这些案件努力办成“标杆之诉”,供后来者参照。四是“热”,一些对法律适用、法律政策把握有引领性的热点案件发生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往往会收集同类型案例,多维度引导司法办案和社会预期。要保持这方面的敏感性,主动收集和挖掘。五是“缺”,去年以来,高检院典型案例改版完善,覆盖面也越来越宽,目前“版图”还在不断拓展,对“四大检察”未涉及领域的典型案例,要重点关注,积极总结报送。

(二)案例培育

案例工作不仅仅是案件办完以后的工作,对一些典型、影响性案件,在受理的时候就要看到其“潜力”,并针对性“培养”。在发现具有潜质的案件后,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培育:一是及时梳理相关法律法规,查找类似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仔细研究相关法律问题,并参照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的标准办理,确保案件在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上保持正确的方向。二是注重发挥集体智慧,对新类型或疑难复杂案件,可以及时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提交组织专家研讨,梳理汇总不同观点并进行分析论证,挖掘案例的深层次价值。三是充分积累素材,除法律法规、类似案例、研讨评议外,还可收集相关领域理论研究成果、实践数据,为后期案例分析乃至进一步开展理论探讨打好基础。四是写好审结报告和起诉书,写审结报告切忌偷工减料,审结报告分析论证到位,后期的案例分析撰写就能够事半功倍,案件办结后开展质量评查、落实司法办案责任制时也更能够起到自我保护的作用;起诉书不仅是司法办案的智慧结晶,是对外宣传的法制素材,也是优秀案例评比的重要依据,写好这两份文书,对典型案例的培育至关重要。五是依法规范、扎扎实实办理案件,最大限度发挥执法办案的“三个效果”,防止因为一些可以避免的瑕疵问题而影响精品案件的塑造。

(三)案例分析

对有典型案例潜质的案件,要边办边总结、办结全面总结。要突出特点,比如,对新型案例,要重点总结其“新”在何处?比如,对“难”案件,要侧重于析缕分条,从复杂的事实中理清法律关系。又比如,对“特”案件,要突出检察机关做了哪些工作,有什么先进经验做法,把特点亮明。不同类型的案例有不同的撰写方式,下面简要谈两种案例分析的写法:

1.指导性案例的撰写方式。指导性案例是上级检察机关发布的、对检察办案工作有示范引领作用的案例,一般可分为社会广泛关注具有典型性、解决法律条文适用、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等。2019年4月高检院颁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对指导性案例的体例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标题,一般为“主体+案由”,比如,“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二是关键词,即案例涉及的重要问题和核心观点的高度概括;三是要旨,是通过案例提炼出的司法规则;四是基本案情,如案件事实和最终处理结果;五是检察机关履职过程,重点介绍检察机关是怎么工作、做了哪些事情、怎么来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官看了案例之后不仅能知道结论,还能知道中间具体该怎么做。六是指导意义,是对要旨提炼规则的展开论证和说理解释。最后是相关的法条。总体而言,在撰写过程中要注意凸显检察工作新理念和检察工作特色,彰显检察职能的发挥,突出“指导性”且要注重传播性。

2.争议案例的撰写方式。在办案中经常会遇到很多有争议的案件,撰写这类案件的主要目的是通过研究讨论,形成共识,更好地处理这类案件。分析此类案例,首先,应当确定一个能够概括争议问题的题目,题目要简明扼要,直接点出案例分析的实质问题,比如,认罪认罚从宽后又无理由上诉的,检察机关能否抗诉。第二,案例要旨,要旨是对最后结论总结性的归纳,注意语言简洁,用明确的观点概括出有规则意义的结论。第三,叙写基本案情,特别要注意将有争议问题的事实完整叙述清楚。第四,列明分歧观点,并简要阐明其理由。第五,分析论证,对争议案件一般应当提出自己的结论性意见,不能没有结论或结论含糊不清;分析过程中要注意对分歧观点进行必要地评析,避免自成一体、没有呼应。

三、用好典型案例的途径

(一)学习培训

案例直观、具体、鲜活,对提升办案能力、积累办案经验具有重要促进作用。要抓好案例学习培训,重点利用高检院指导案例、典型案例、市院检委会通报案例库积极开展学习,加大案例培训力度,努力提升检察官的案例意识,既学习案例中的法律推理、释法说理和法律监督技巧,还要学习优秀案例中文法笔触和表达艺术。

检察干警特别是检察官更要提升学习典型案例尤其是指导性案例的主动性,绝不能当成摆设,将其“束之高阁”。自学和集中学习都要有,自学侧重于“对照”,看完案情后应思考如果自己办会怎么办,然后再比照看差距,进而拾遗补缺;集中学侧重于“碰撞”,结合办案实践谈学习体会,对典型案例、指导性案例也可以提出不同观点,在“立”和“驳”中共同提高。

在案例学习的内容方面,除了上级院的指导案例、典型案例和通报案例之外,一是可以关注法院的指导案例和刑事审判参考等业务指导丛书中刊载的案例,了解法院的裁判思路。二是可以积累本院典型案例,每年集中梳理、评选出若干优秀案例,形成本院的典型案例库。一方面,可以及时固定典型案例研究成果,总结经验得失,积累学习培训的资料;另一方面,还可以为上级院的案例报送、课题调研、法治宣传积累大量的素材。

(二)办案指导

典型案例特别是指导案例的根本价值在于办案指导,要认真学习研究,重点掌握典型案例在事实认定、证据运用、指证示证、法律适用、政策把握等方面的经验做法和蕴含的理念方法,在弄懂弄通的基础上真正把典型案例用起来,参照着办案,确保司法办案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通过在办案中加强案例参照,能使检察官在“从抽象到具体”的法律思维之外,熟悉掌握“从具体到具体”的立法思维方式和适用方法,从而提升检察官专业化素养与职业水平。将具体的参照过程嵌入案件办理程序,体现在法律文书中是写明参照过程,可以实现参照过程显性化、规范化、可视化,既通过引用指导性案例达到增强文书说理性的效果,又通过公开参照内容接受监督,倒逼检察官提升参照能力,逐渐扭转“不想适用”的习惯问题,解决“不会适用”的方法问题以及“难以评价”的监督问题。

为进一步落实指导案例在办案中的应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专门规定,市检察院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检察官办案时必须检索有无指导性案例,如果有基本相同或类似的指导案例,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办理,没有特殊理由不得排除适用。在法律文书中可以引述相关指导案例进行释法说理,但不得代替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作为案件处理决定的直接依据。此外,对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案件,检察官也应当在报告中写明有无类似指导案例,并说明参照适用情况。

(三)普法宣传

案例是最生动的法治课程。借鉴发展新时代的“枫桥经验”,以典型案例为载体加强释法普法,讲好检察故事,回应老百姓关切,实现矛盾化解,宣传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良性的检察公共关系。

首先,要高度重视案例的信息宣传。任何一个典型案件的塑造都离不开案源的发现与挖掘,但成就一个典型案件还有一个不可或缺的因素,就是围绕案件展开的信息进行法宣。比如,在诉讼环节中发布案件信息能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防止舆论发酵;及时报送相关信息能够引起上级关注,争取工作支持和指导;与媒体进行互动有利于客观、准确报道案件,能够激发正面的社会影响;案件审结后及时总结经验,能够扩大案件影响、升华案件价值。其次,一个典型案件从受理开始,进行信息宣传的机会无处不在,我们一定要保持一定的职业敏感性,充分挖掘案件的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加强与信息法宣职能部门的沟通,努力扩大典型案例的影响。信息宣传部门也要紧跟步伐,围绕新时代检察职能关注点的变化,找好案例的切入点,及时调整相关信息宣传采编的思路和方法,进一步放大案例的价值。探索创新“全媒体”的传播格局,以形象生动的案例讲好检察故事,以平易近人的方式传播检察好声音,增强典型案例乃至整个检察工作的影响力。

增强案例意识、做好案例工作,不仅是对部门领导的要求,更是对每个干警的要求;不仅是对办案部门的要求,也是对综合部门的要求。检察干警要让案例培养、积累、分析、教学成为一种工作方法,成为一种工作常态,借助案例提升办案质效和法律监督能力,推动检察工作的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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