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侦查与公民信息保护略论
2020-02-22付雯雯
付雯雯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854)
一、大数据证据、公民信息保护的概念界定
(一)大数据证据概念
大数据证据是基于大数据之上,运用侦查手段搜集、调取信息,对其进行整理分析最后得出的证据。在大数据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公安机关的信息化工程建设已卓有成效,出现了迥异于传统模式的侦查方法,如办案流程表现为“确定侦查主题、数据集合、建模和分析、可视化展现”等环节,一种以数据为核心的新型侦查模式——大数据侦查模式已见雏形。单从技术角度出发,大数据转化为证据一般要经过三个环节:首先是汇总数据信息并进行数据清洗;其次是建构分析模型或机器算法;最后是进行运算形成分析结论。这一过程结束后,就会产生大数据证据。应用大数据,不仅可以对未来的犯罪进行预测,而且对可能的犯罪进行提前打击,以达到有效预防犯罪的功效。运用现今犯罪数据建构分析模型或机器算法有助于公安机关预测新的犯罪类型,在新型犯罪日益突显的今天,意义极为重大。
(二)公民信息保护在立法上的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公民个人信息是“个人姓名、住址、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医疗记录、认识记录、照片等单独或其他信息对照可以识别特定的个人的信息。”在我国法律中明确指出中国公民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私自查阅公民个人信息,公民信息是公民隐私权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公民信息保护在大数据侦查中的体现
现阶段,我国侦查机关在技术侦查中也在积极运用大数据的资料。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把手案例上搜索,查找出不同种类的刑事诉讼案件中,把大数据证据作为不同的定案依据使用,当然也包括一些排除的证据。应用层面的狂欢与保护层面的黯淡,已经成为现实社会不可回避的问题,个人通讯、银行信息、保险医疗信息等的大规模泄露、不正当交易、人肉搜索、个人信息非法使用等泛滥于媒体报道中。令人担忧的是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情况下国家公权力行使过程中可能造成的对个人权益的侵犯。
二、案例分析之大数据证据形成与运用
2011年3月,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发生一起杀人碎尸案。作案人把装有尸块的行李箱扔在了凉水河附近的树丛里。当地没有监控设施,所有的案件信息都在行李箱里。刑技人员对包裹尸体的塑料袋的尺寸、压边、断口、厚度、材质等进行检验后,和市面上出售的类似塑料袋进行数据对比分析,发现市面上唯有洁能牌简约组合垃圾袋和现场垃圾袋属性完全一致。经查询,这种垃圾袋只在麦德龙和华润万家两家超市有售。另外,刑技人员在现场垃圾袋上面的一个透明塑料胶带上发现一个螺旋形花纹的特征,认为是劳保用塑胶手套的防滑纹,经对该螺旋花纹和市场上出售的塑胶手套上花纹的数据比对,认定是妙洁牌塑胶手套。经调查,这种手套只有在家乐福、华润万家等五家超市有售。将这两个数据整合起来,结合案发时间和地点信息进行数据碰撞,锁定了华润万家超市的一张购物小票。这张购物小票显示购物地与案发地距离不远,购物时间在案发时间之前,并且除了购买垃圾袋和塑胶手套外,还购买了斩骨刀等刀具,这些无疑都显示购买人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另外,购买人是通过刷卡付账,遂通过银行卡的实名信息,锁定了犯罪嫌疑人。
在此案例中,侦查人员根据案发现场的行李箱中的塑料袋这唯一线索,锁定犯罪嫌疑人购买犯罪工具的地点;并将其仅有的两条数据线索整合起来,定位到犯罪嫌疑人;通过查询其银行卡信息及付款记录,锁定犯罪嫌疑人。在此过程中,侦查人员以犯罪嫌疑人购买的超市小票、监控视频筛查、银行信息流水等证据为基础,侦破案件。这是目前对侦破此类案件的典型案例。
三、大数据证据形成与应用中的公民信息保护
(一)大数据证据形成中对公民信息应用的现状分析
现在网络开放程度较大,在社会生活中对公民信息的应用也极为广泛,比如,手机终端APP的注册、会员办卡、淘宝收货等,公民信息会在网上留下痕迹,因而较为容易的搜集存储到大数据库中。侦查机关办理案件,常常将其应用其中,进而提高破案率。
在多数案件中,公安机关寻找犯罪嫌疑人常常运用视频录像、通讯记录、利用身份信息及面部识别可以快速定位到犯罪嫌疑人,将其确定在具体的位置进行抓捕调查。这其中就会出现公安侦查人员未经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同意,任意调取公民信息,先行利用其信息进行犯罪侦查。在查阅刑事案件侦查过程笔录中,也不难发现侦查机关积极运用此种侦查手段,且并未将其作为程序性审查,而是当做普通侦查程序处理。
(二)大数据证据形成中对公民信息应用的原因
公民自身方面存在不注重保护信息,隐私保护意识薄弱等问题。现今许多生活中APP信息输入导致公民信息被盗取,用户经常接收到垃圾短信,这背后正是不法商户将公民信息出卖造成的。国家对于打击这方面的犯罪力度薄弱,信息问题不能引起足够重视等皆为造成公民信息全景化在大数据中不能得到良好保护的原因。
四、大数据证据广泛应用背景下的公民信息保护策略
(一)坚持依法治国理念,加强立法
侦察人员通过对大数据的数据整合分析,可以预测犯罪痕迹。现今网络世界中,公民的行迹都会留下痕迹。根据这些线索,加上侦查人员专业知识可以积极预防犯罪的发生。面对这样的发展趋势,相应的立法应对公民信息的搜集、审查使用和分析处理等行为进行完善规定,这种立法行为不仅约束公权力的滥用,还能从警示教育方面提高广大公民注重个人信息、对信息保护等的认识。
(二)确立大数据存储方权利义务,提高工作人员程序规范责任意识
公民详细信息存储于大数据中,那么掌握该大数据的存储方一定要具有责任意识。笔者认为首先确定掌管大数据信息的国家机关以及在收集(包括数据的搜集、输入、整合、存档)、审查、调取等环节做到周密保护,对是否对其分类、分别建立不同保密级别的安全系统等问题进行细化,确保行为的正当性、合法性。大数据是一个庞大而详细的信息系统,大数据操作人员必然会涉及到专业性的操作。面对高技术人才的任用,相关机关首先要对工作人员做好保密教育培训工作。其次,公安侦查机关的立案门槛要降低,警方可以根据犯罪线索主动出击,在进行大数据侦查、审查时建立程序管理、层层报批或首长负责制。在某些犯罪比如网络犯罪中,犯罪分子往往动态的作案,导致公安机关处于被动状态,若层层审批,大部分会耽误案件的侦查进程,所以笔者更倾向于首长负责制,办案人员领导案情,根据需要提取数据,在办案报告中说明情况。同时加大惩戒制度,设置信息调取的红线,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要使受到规制的权力发挥作用,既不能抹杀也不能放任。
(三)提高人才教育水平
大数据背景下,许多司法活动会运用更多的计算机专业知识和针对大数据的专业操作,这就对我们司法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现在我国司法工作人员正缺乏这些相关技术,而且短时间内这类复合型人才还往往不够。计算机是未来人民生活中必备的产品,在生活中无处不见人工智能,科技已经突飞猛进,人才的储备将成为各国角逐的武器之一。在应用型大学蓬勃发展的今天,复合型人才成为发展主项,侦查技能与计算机分析操作更能适应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