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社会稳定的五个关系维度研究
2020-02-22
一、社会稳定是疫情防控顺利进行的保障
从社会治理的角度审视当前的疫情防控阻击战,首要的任务是防控疫情的发展蔓延,确保打赢这场人民战争。要打赢这次阻击战的必要前提就是要切实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2020年2月3日,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研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是有效应对重大疫情的重要保障”,同时,对于全力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维护医疗救治秩序;扎实做好社会面安全稳定工作;切实维护正常交通秩序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部署。①参见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研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时的讲话》,《求是》2020年第4期。2020年2月14日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又明确提出:“要加大对危害疫情防控行为执法司法力度,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实施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理措施。要加强治安管理、市场监管等执法工作,加大对暴力伤害医务人员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各类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制假售假、造谣传谣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社会安定有序。”②习近平:《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求是》2020年第5期。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习近平总书记又明确提出,“要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疫情防控期间采取一些严格的管控措施是完全必要的。到了现在这个阶段,除湖北和武汉等疫情防控任务重的地区外,要注意把握好度,尽量采取对群众生产生活影响小、带来不便的措施。要完善矛盾纠纷源头预防、排查预警、多元化解机制,及时化解疫情防控中出现的苗头性、趋势性问题。要主动做好心理疏导,引导全社会关心关爱确诊人员、隔离人员和病人家属。要依法严惩扰乱医疗秩序、防疫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习近平总书记的一系列重要讲话为维护疫情期间的社会稳定指明了方向,为确保维护社会稳定提供了重要的思想保障。
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稳定与一般时期的维护社会稳定具有明显不同的特征。这次发生的新冠肺炎疫情的传播之快、感染范围之广、防控范围之大,为新中国成立以来之最;特别是重大疫情发生在中国这个人口突破14亿,城镇化率突破60%的超大型国家,遇上“地球上最大规模人类迁徙”的春运,紧迫性、复杂性与棘手性实属罕见;阻击疫情时间之紧迫、任务之艰巨、规模之超大,世所罕见。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来势迅猛,具有明显的“突发性”,这势必会引发人民的恐慌,公民为了防备就有可能出现大量抢购疫情防护物资,也有不法之徒乘机作乱,违法犯罪。有的散播谣言、造谣诋毁,寻衅滋事;有的哄抬物价、扰乱市场;有的拒不服从管理、甚至大打出手,妨害公务;有的故意隐瞒病情和行程造成严重后果;有的随意殴打,甚至暴力伤害医务人员;有的生产不合格的卫生防疫用品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有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等。这些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地扰乱了医疗秩序、防疫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必须要依法从严从快惩处。疫情爆发后,各地为了切断病毒传播途径,防止扩散,开展了疫情防控的阻击战。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42条的规定,全面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措施。各地及时地采取了一些严格的管控措施,这些防控措施具有明显的“应急性”,也容易引发社会矛盾。例如,个别地方盲目堵路断路,堵塞交通运输,影响防疫物资及时送达一线;有的地方疑似病例得不到确诊无法入院治疗,传染源无法得到有效控制,造成医患矛盾;在实施了半封闭和全封闭管理后,殴打、辱骂疫情防控检查人员的不文明甚至违法行为也频频发生;由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而引发的干群之间的矛盾也时有发生。在疫情防控中,政法机关根据不同时期的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在疫情防控初期,对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期间应急管理措施的当事人依法从重从严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严厉打击那些阻碍或者妨害疫情防控人员依法实施防疫管理隔离观察、社区管理、物资调配运输等疫情防控措施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个人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居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依法严惩捕杀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制品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妨害公务、暴力伤医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社会安定有序。①参见江必新:《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疫情防控工作》,《求是》2020年第5期。在复工复产阶段,依法严惩扰乱医疗秩序、防疫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车匪路霸、插手物流运输、破坏正常交通秩序的黑恶势力。依法严惩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进行其他破坏交通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打击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冠肺炎的假药、劣药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违法犯罪。依法打击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犯罪②2020年2月25日,中央政法委和两高、两部印发了《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同时,广大基层干部奋战在第一线,他们走进千家万户,把排查工作做在矛盾发生之前,化解走在矛盾激化之前,处置走在矛盾之前,做深入细致的涉疫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为疫情防控营造了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但是,疫情防控工作仍然不能有一丝一毫的松懈,特别是在疫情后期,复工复产和社会秩序、生活秩序逐渐恢复以后,疫情期间所产生的各种社会矛盾会集中爆发。如各种债务纠纷、房屋租赁纠纷、合同纠纷、劳资纠纷、医患纠纷,以及疫情防控期间干群之间的矛盾、警民之间的矛盾都可能显现出来。如何解决疫情带来的后遗症,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这次疫情是对我国治理体系和能力的一次大考,我们一定要总结经验,吸取教训,要针对这次疫情应对中暴露出来的短板和不足,健全国家应急管理体系,提高处理急难险重任务能力”,是对我们治理能力的考验。为此,中央政法委和司法部及时做了部署。3月21日,司法部印发《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后期和疫情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意见》,对疫情防控后期和疫情过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这次疫情防控工作之所以能够取得如此显著的成效,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的社会秩序分不开。这在于习近平总书记对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社会稳定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的指导,在于各级党政部门和政法机关在此次疫情防控中创造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成功经验。即以人民为中心,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责任感、使命感;依法维护社会稳定的法治思维方式和法治方式;充分发挥专家的积极性、主动性,坚持科学决策,精准施策;坚持舆论的正确引导,稳定群众心理,有效地控制了群众的恐慌情绪。这些成功的经验和作法对于做好社会维稳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疫情防控的工作中要予以坚持,并指导下一步的维护疫情期间的社会稳定工作。
二、正确处理政绩维稳与权利维稳的关系
2014年,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就明确指出,要坚持维稳与维权相统一,坚持维护社会安定和激发社会活力相统一,为维护社会稳定指明了方向,确定了科学维稳观。维护疫情防控中的社会稳定,就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坚持维稳与维权相结合,关键是切实解决群众的合理合法诉求,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疫情当前,作为决策者在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政绩维稳之间的利益平衡面前,是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放在第一位,还是把政绩放在第一位,是对领导干部的重大考验,也是最大的政治。我们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们党的初心是为人民谋幸福,必须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的位置,始终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始终为人民利益和幸福而努力奋斗。早在2020年1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就对疫情防控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必须高度重视疫情,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在疫情防控时期,会产生“因采取强制隔离、阻断交通、封锁疫情等措施而给公民人身自由带来限制,因紧急征用而导致公民财产权的缩减等。但是,限制公民人身财产权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要严格遵循法律保留原则,并采取相关措施予以救助保障。同时,公民的生命至上,健康高于一切,必须始终将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不得加以减缩。公民的知情权、隐私权、人格尊严等基本权利也不能加以任意限制。例如,感染者、密切接触者的身份、住址等个人信息,不能随意公布。不论是正常时期,还是非正常时期,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要义都是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的利益至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至上,唯此唯大。
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要广开言路。“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对待舆论要正确引导,正确的方式是“疏”而不是“堵”。知情权是当代公民的重要权利,政府要及时发布正确的信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现代社会是社交媒体、自媒体和主流媒体共存共生的时代,各种媒体都通过不同的管道传播着各种信息,鱼龙混杂,公众难以辨别真伪。在疫情来临之时,人们缺乏必要的心理准备,面对未知的不确定的风险,容易产生猜测、恐慌、盲目的心理状态。公众更加关注疫情发展的真实动态,更加关注疫情防控的真实信息,更加关注病毒防范的有效措施。所以,各级政府依法及时地发布真实、可靠、准确的信息尤为重要。谣言最好的抑制剂是开诚布公,是信息透明,而不是训诫。这次疫情防控中,各新闻媒体积极发出正面信息,报道前线动态,对于稳定民心,安抚民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广开言路的同时也要注意舆情的有效控制,防止别有用心的人乘机煽风点火,混淆视听,造谣惑众,扰乱民心。自疫情防控开始后,网上关于疫情发展、防控的信息铺天盖地,但其中不乏一些谣言以及虚假信息,广大公众并不明真相,极易被谣言蛊惑,引发恐惧情绪。所以,及时有力地控制谣言的传播,依法制止虚假信息,才能稳定民心。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52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该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对于故意、恶意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恶意制造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应当依据《刑法》第291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予以严厉打击。在疫情防控时期,特别要注意正确区分虚假信息和谣言,以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防止封杀正当言论,封锁消息。在疫情防控中,执法部门在面临各种与疫情有关的谣言和虚假信息时,应当明确打击的范围和重点,严格把握打击违法犯罪和公民自由发布言论的法律边界,综合考虑发布者、传播者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对于散布虚假信息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但对于主观恶性不强,尚未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考虑到在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公民基于自身安全的焦虑,存在一定程度的恐慌,在处理时应当秉持一种宽容理解的态度,区别对待,酌情考虑,可以从宽处理或不予处理,在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的同时,仍要依法保障公民发表言论的基本权利。这次疫情初期,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官方微博发布了《治理有关新型肺炎的谣言问题,这篇文章说清楚了!》①参见唐兴华:《治理有关新型肺炎的谣言问题,这篇文章说清楚了!》,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2020年3月12日访问。一文,对于如何正确区分虚假信息和谣言,表明了观点和立场,提供了法律依据。
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就要问计于民,倾听群众的呼声。特别是面临我们没有遇到过的问题,尤其是新冠肺炎这类公共卫生事件突发时,并非所有的领导干部都是专家出身,即使是专家也并不一定全知全能,必须要有科学精神,尊重专家意见和专家的判断,保护专家的积极性、主动性。疫情突如其来,对于病毒的认识需要一个认识、发现、监测、分析、攻关的过程与阶段,都需要借助专业力量。而最了解和把握疫情发展动态和有效控制手段的是在第一线的专家、学者,疫情防控中只有充分发挥专家的积极作用,才能科学发现,准确判断,正确施策。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0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在进入预警期后,《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4条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这次疫情防控充分地发挥了专家的重大作用。他们以极高的业务素养、丰富的实战经验,在第一线、第一时间以及在几次重要时刻的发声既直击要害,客观判断局势,回应公众关切,又慎密周详,及时稳定民心,疏解社会焦虑。如钟南山院士及时提出“存在人传人”;李兰娟院士提出“武汉封城刻不容缓”;王辰院士提出建立“方舱医院”;张伯礼院士提出轻症重症分开治疗,征用学校、酒店作为隔离点;黄璐琦院士提出中西医结合的治疗方案,等等。这充分说明了在突发事件中专家、学者的重要性,也要求在维护社会稳定中,要区分政治话语、科技话语和学术话语的关系,科学的问题要靠科学解决,政治的问题要靠政治解决,这样才能得以有效监督和限控政府的一言堂。
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要敢于担当,勤政为民。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要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让基层干部把更多精力投入到疫情防控第一线。但据新华社报道,疫情防控中形式主义有所抬头。有些地方,基层干部还要迎接一拨又一拨的检查,为了应对上级各类检查忙得团团转,有时一天要来好几拨,这些检查很多都是流于形式,解决不了实际问题。更有的以会议领导会议,很多相关信息完全可以通过微信和视频传递,毫无必要让大家聚在一起开会,徒增风险。习近平总书记对于这种现象做了深刻的分析,明确指出:“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有些地方出现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现象。一些基层干部反映,抗疫工作中最典型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莫过于重复报送各类表格。有的地方市县卫健局、应急局、政府办、县委办、妇联、教育局、农业农村局等都各自制定一份或几份表格,要求基层干部填写并快速上报,这些表格的内容其实相差无几,但没有一个文件、一个部门帮乡镇解决急需的哪怕一个口罩、一瓶消毒水的问题。还有些干部作风漂浮、不深入疫情防控第一线,疫情防控基本情况一问三不知。越是兵临城下,指挥越不能乱,调度越要统一。要让基层干部把更多精力投入到疫情防控第一线,而不是以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方式来给基层增加负担、消耗基层干部的抗疫精力”①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研究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时的讲话》,《求是》2020年第4期。。为此,各地党委和政府都采取了有力的措施整治疫情防控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依法从快从严查处这类突出问题,严肃问责,确保了疫情防控战的有力推进。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背后是功利主义、实用主义作祟,其实是政绩观错位。为此,要保持社会稳定,维护社会稳定,就要破除政绩维稳观,加强作风建设,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树立正确政绩观,真抓实干,转变作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要问需于民,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必须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深入开展脱贫攻坚,保证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在疫情防控中,第一战场是疫情防控,要坚决遏制疫情蔓延,打赢阻击战;要应治救治,提高收治率和治愈率,降低感染率和死亡率,打赢与病毒抗战的攻坚战。第二战场就是确保民生。2020年2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研究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时的讲话明确提出:“要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保持生产生活平稳有序,避免因确诊病例增多、生活物资供应紧张等引发群众恐慌,带来次生‘灾害’。要确保主副食品生产、流通、供应,确保蔬菜、肉蛋奶、粮食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供应。要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积极组织蔬菜等副食品生产,加强物资调配和市场供应,采取措施保证运送生活必需品的车辆顺利通行。要做好煤电油气重点供应,保障居民用能需求。要加强心理干预和疏导,有针对性地做好人文关怀”②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研究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时的讲话》,《求是》,2020年第4期。。这就要求各级领导干部,不论在任何情况下,维护社会稳定都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实现好,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和希望。要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的短板。从这次疫情防控中也发现,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加强。
三、正确处理人治维稳与法治维稳的关系
这次面对新冠肺炎疫情的严峻挑战,党中央及时提出依法防控疫情的科学决策。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①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研究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时的讲话》,《求是》2020年第4期。,使疫情防控工作在法治的轨道上有序地推进,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当前要注意的问题是,要真正体现良法善治,防止法律成为维稳的工具,从而丧失法律权威,失去民众对法治的信仰和期待。
首先,要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高疫情防控治理能力。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全面依法履行职责,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水平。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要做到临危不乱、稳定有序就必须要坚守法律的底线,严格依法办事。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领导干部是关键。各级领导干部作为决策者,在疫情快速蔓延之时,每一次重要的决策都直接关乎疫情防控的成败,必须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只有依法决策才能降低决策成本,提升决策的效率。法律总结了人类防疫的历史教训和经验,提供了有效的预测和决策机制;同时,法律的体系化规则决定了其对突发事件的考量和应对是全方位的,可以避免任性决策“挂一漏万”导致的体系性崩盘。各级领导干部作为治理者,在疫情防控中必须要敢于担当,勇于担当,不推诿,不扯皮,积极主动,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积极主动、依法全面履职。领导干部越是在紧急状态,越需要践行法治原则,带头强化法治理念,严格遵守法治原则,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各级领导干部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必须尊崇法治,敬畏法律,了解法律,掌握法律,遵守法律。当前,个别地方出现的一些违法乱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个别地方领导干部的法治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升。
其次,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就是要坚持依法办事。我国针对突发事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特别是疫情发生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通知;各级人大、政府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打赢疫情防控战构建了一整套比较完备的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法律体系。在疫情防控中,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保持疫情防控战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再次,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就要做到疫情当前,严格执行法律,对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的有关犯罪,要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对此,公安部明确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法打击各类借机造谣滋事、恶意污蔑攻击的不法行为,及时发现处置各类造谣、不实疫情信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卫生防疫的正面教育引导,坚决防止公共卫生风险向社会稳定领域传导,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从严从快的方针,严厉打击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查处扰乱社会秩序、干扰疫情防控、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两高两部”的《意见》为依法从严从快惩治妨害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各类违法犯罪,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四、正确处理管制维稳与治理维稳的关系
社会治理正在经历我国社会结构深刻变化的重大战略调整,即从管控——管理——社会治理的重大变革,从管治到服务的根本性转变。但从当前疫情发生地所发生的问题看,对行政手段的依赖比较多,重管治轻服务的现象比较严重。据人民日报网发表的“疫情防控,别走极端”一文披露,“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正处在最吃劲的关键阶段,各地采取了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等严格的防控措施。总体上看,各地采取的防控措施有助于切断疾病传播途径,有助于遏制疫情扩散蔓延势头,使疫情形势出现积极变化。但是,也有个别地方特别是疫情并不严重的地方,在工作中出现偏颇和极端做法。比如,为阻止村民聚会,到村民家中砸毁麻将桌;为防止人员进出,在密切接触者家门外安装铁栏;在通村路口私设关卡,一律禁止车辆人员通行;任意扣留经过本地的防疫物资;不允许外出工作人员返回小区等”①参见徐隽:《疫情防控,别走极端》,http://opinion.people.com.cn/n1/2020/0217/c1003-31591092.html,人民网,2020年2月17日访问。。这说明在疫情防控中,个别地方仍然习惯于简单粗暴的管理方式,缺乏法治思维。同时,也有个别地方的政府控制信息,封锁信息使民众的消息闭塞,致使谣言泛起,动摇民心,引起高度恐慌。特别是个别地方频频决策失误,没有形成协商民主,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共治格局。这次疫情发生后,社会动员的速度之快,民众参与的力量之广是前所未有的,这也进一步说明,民间社会的力量正在迅速崛起,并将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所以,各级政府要集民意、举民力、保民权,改变“臣民”“草民”的地位,形成与民众对话、听证、协商的工作机制。从过去自上而下的单向管理转向多元治理主体、多方良性互动的局面。寓治理于服务之中,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激发社会活力。实现社会治理与经济发展、民生改善良性互动。要着力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
五、正确处理应急维稳与风险维稳的关系
现在一些地方的维稳工作思路仍然停留在30年前,注重的是事后维稳,地域维稳,往往采用的是堵漏洞的办法,缺乏风险防控意识和风险研判能力,事件发生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在风险社会的背景下,社会风险出现了不可预测性、突发性、扩散性,传播途径不明确,传播空间扩大(这次疫情从武汉到全国,甚至波及多个国家),难以认识和掌控的明显特征,控制风险以安抚公众成为现代社会压倒性的政治需要。因而,面临风险加大的趋势,必须要切实转变应急维稳观,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增强风险防控能力,把管理与控制社会风险作为维稳的重中之重,防患于未然。早在2019年初,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专题学习班上就明确指出:要深刻认识和明确把握外部环境的深刻变化和我国改革发展稳定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提高防控能力,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保障。同时提出要构建风险研判机制、风险决策评估机制、风险防控协同机制、风险防控责任机制。①参见新华社:《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http://www.gov.cn/xinwen/2019-01/21/content_5359898.htm,中国政府网,2020年3月12日访问。纵观这次疫情防控工作,个别地方政府的作法明显地缺乏风险预警意识,没有及时启动风险预警机制,错失良机,导致疫情的蔓延扩散。即使采取了措施也仓促上阵,准备不足,惊慌失措,漏洞频现。为此,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结合疫情防控暴露出来的短板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执业人员培养、准入、使用、待遇保障、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防治结合、联防联控、群防群治工作机制;公共卫生重大风险研判、评估、决策、防控协同机制;重大疫情应急响应机制;科学研究、疾病控制、临床治疗的有效协同机制;分级、分层、分流的传染病等重大疫情救治机制;应急医疗救助机制;集中生产调度机制等九大机制。②参见央视新闻频道:《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强调 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 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http://news.cctv.com/2020/02/14/ARTIMtQZo8p1d3QlOtafZbtq200214.shtml,央视网,2020年3月12日访问。
六、正确处理经验维稳与理性维稳的关系
现代的风险已经完全不能与30年前同日而语,面对这些风险我们没有应对的经验,必须要科学分析,准确预测,提前预案,有效防范,及时化解。这就必须要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社会各界人士的作用,群策群力。要完善智库建设,发挥智库作用,认真听取专家学者的真知灼见,科学决策,以理性思维处理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初就明确提出了六大风险,即政治安全风险,经济领域风险,社会领域风险,科技领域风险,外部环境风险,党的建设面临的风险,而且指出这些风险环环相扣,互相作用。并且,中央反复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战略预判和风险预警,见微知著、未雨绸缪,力争把风险化解在源头,防止各种风险传导、叠加、演变、升级。提高风险化解能力,透过复杂现象把握本质,抓住要害、找准原因,果断决策,善于引导群众、组织群众,善于整合各方面力量、科学排兵布阵,有效予以处理。疫情防控的现实告诉我们,如果各级领导干部能够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增强了风险意识,做了充分的预警预测预防的准备,就不会出现这种临时、仓促应对的局面。
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社会秩序持续稳定是我国的两大奇迹,也是我国高速发展的法宝。要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就必须切实转变维稳的观念,树立维权维稳观、法治维稳观、治理维稳观、风险维稳观、理性维稳观。战斗正未有穷期,我们相信,有党中央的坚强领导核心,有广大人民群众的万众一心,有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一定能够有效遏制疫情蔓延势头,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