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法治话语之变迁:1949-2019
2020-02-22
引入“法治话语”叙述新中国成立70年来的历史变迁,意味着要追踪新中国法治建设在思想、理念层面的缘起、演进及其逻辑。相较于具体的法治实践,法治话语关注法治现象在不同时代变迁的思想性历程,侧重于从理论和学术层面对法治发展不同时期的思想性主题予以总结表达。70年来,法治发展与时代政治经济重大变革紧密关联,新中国走向法治的70年,是伴随着国家治理模式变迁、社会转型和制度创新的过程,同时也展现了法治话语体系不断更新、丰富的历程。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法治话语演进有较为明显的阶段性特征,但不同阶段的法治话语具有历史延续和承继性,所以存在交织叙事的情况。对法治话语的演进予以阶段划分和学术阐释无法脱离法治实践,由于法治实践及其理论认知的多元性,所以,不管如何努力地勾勒中国法治话语的历史景象和演进逻辑,都无法展现出一种“整全性”的叙事。这种“非整全性”的学术呈现也为继续这一主题的探索提供了契机与动力。
一、法治话语的启蒙与中断:1949—1978
新中国成立伊始,从废旧立新、初创法制到中共八大对法制建设的有益探索,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在艰难摸索中创立了社会主义法制的新局面,同时也开启了新中国法治话语的启蒙。“文革”时期法制建设遭受挫折,法律工具主义和法律虚无主义盛行,法制建设踯躅徘徊,法治话语探索亦被迫中断。
(一)话语启蒙:新政权对法治的认知
新中国对法治的认知和话语启蒙是从废除旧法统开始的。1949年2月,中央提出要全面废除国民政府的《六法全书》,这标志着新中国与旧法统的决裂,“摧毁旧法统创建新法制”是新政权的历史选择,“破旧立新”意味着新中国要在共产党人的领导下开启法制探索的新路径。1952年推进的司法改革运动,成为摧毁旧法统的逻辑延续。在制度建构上,新政权所主张的法制理念首先体现于《共同纲领》和“五四宪法”这两个具有奠基意义的纲领性文本中。《共同纲领》是新中国建立初期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根本大法,这成为新中国探寻法治之路的原点。“五四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百废待兴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铺设了框架,奠定了新中国走向依宪治国道路的基础。立法活动为新生政权的巩固提供了合法性基础,奠定了法治启蒙与发展的根基,为法治观念启蒙提供了重要契机。在领导国家开展立法工作中,从新中国首部婚姻法到“五四宪法”,再到一系列组织法和行政管理法规的制定,毛泽东坚持群众路线、倡导民主立法,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基本观念。在起草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草案时,毛泽东提出了两项基本原则: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①参见《毛泽东文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26页。“五四宪法”是中国革命以及新中国建立以来政治、经济发展的法治表达,其所确定的“民主集中制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机构及其运作规则、选举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体系、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等制度和原则均具有划时代意义,“五四宪法”所奠定的制度结构和折射出的法治精神,不仅是巩固政权所需,更是开启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纪元,是新中国法治话语启蒙的关键起点。
1956年的中共八大在共和国法治建设和话语启蒙方面有着特殊意义。中共八大准确把握了社会发展主要矛盾的变化,对中国的发展阶段进行了理性判断,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法治建设的必要性。在中共八大的政治报告中,刘少奇提出“制定法律、健全法制”是目前国家的迫切任务之一。董必武在中共八大会议上作了关于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发言,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有法可依、依法办事、加强党对人民民主法制建设的领导”等法治思想和观念。1949到1956年,基于执政党对法制在巩固新政权方面的功能认知,我国法制建设出现了短暂而快速的发展。虽然这一时期的法制建设并不完善,但执政党带领人民对法制的探索和建构,对民主法制的顶层设计和立法实践,成为塑造新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良好开端。虽然这一时期法治建设和法治话语变迁曲折坎坷,但新政权对法治的理解和初探为改革开放之后法治的重建和快速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徘徊与中断:法律工具主义到法律虚无主义
新中国成立后的前30年里,由于中国革命和建设任务的艰巨与复杂,在短时间内创设巩固和发展新政权所需的政治、社会环境是最为紧迫的时代任务,剧烈的阶级斗争和接连不断的大规模群群众运动成为这一时期国家治理的重要景象。虽然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十分重视立法活动,并事实上成为中国法治观念启蒙的基础推动力,但大规模的群众运动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法制的权威和社会公众的信法守法观念,其带来的副作用就是法律的工具主义倾向。领导人将法律视为“阶级斗争和实施专政的工具”,突出法律的革命性和阶级性,弱化法律的社会性和治理功能。从观念史层面考察,新政权初建时期的中国法治主要以苏俄为师,在建构社会主义法学和法治理论方面“阐明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一系列基本原理,提供了丰富的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经验和教训,但消极方面也是明显的,如夸大阶级斗争,重权力、轻权利、忽视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等等”。②王申:《中国法理学知识谱系中的前苏联因素——我国著名法理学家孙国华教授访谈录》,《法学》2005年第2期。1957年之后,全国陆续开展了大规模的反击资产阶级右派进攻的斗争,1949年以来取得的法制认识和成果遭到批判。1958年至1960年的“大跃进”时期,领导人对法制的态度发生了急遽的转变,在“左”的思想影响下,“要人治不要法治”、“法制无用论”、“法律虚无主义”等观念开始逐渐盛行。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革命型政治模式并不认为“取与守不同术”,“继续革命”的治理逻辑导致党和国家进行了不断的革命运动,政治成为革命的内在部分,政治由此革命化。①参见瞿郑龙:《我国司法模式的历史变迁与当代重构——政治视野的考察》,《法学评论》2016年第4期。从中共八大之后,国家治理模式中的革命惯性愈加凸显,国家建设仍然被革命思维包裹,“文革”十年将这种革命型治理推到巅峰,法制建设的历史探索发生转折直至中断。虽然1960年之后中央认识到大跃进左倾错误的教训,并且对破坏法制的倾向予以反思②1962年3月,毛泽东针对不讲法制的混乱局面指出:“不仅刑法要,民法也需要,现在是无法无天。没有法律不行,刑法,民法一定要搞。不仅要制定法律,还要编案例”。参见韩延龙:《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通史(上)》,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8年版,第450页。,但随着“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汹涌而至,国家治理模式出现异化和极端混乱的局面,“新中国初创的法制荡然无存,秩序被破坏,人们的生命、财产和安全毫无保障,群众专政代替政治机关,最高指示和中央文革小组的指示成为法律”③蒋传光:《新中国法治简史》,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37页。。“法律虚无主义”成为“文革”的伴生思潮,新政权刚启蒙的社会主义法治话语探索也被迫中断。
二、法治话语的证成:1978—2002
1978年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讨论,揭开了扭转中国发展进程的思想解放运动,随后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将中国人民的能量、热忱和创造力从阶级斗争重新拉回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④科斯、王宁:《变革中国:市场经济的中国之路》,中信出版社2013年版,第63页。解放思想和改革开放为法治的恢复重建铺垫了思想和社会基础,也提供了法治话语恢复和发展的客观条件。随着改革的深入,法治话语在“人治向法治”“法制向法治”的逻辑转换中得以证成。
(一)话语之争与价值重拾:法治探索的重启
该时期法治话语的萌发动力来源于对法治遭受严重破坏后重拾法治的价值诉求,来源于社会生活对法制的巨大需求。从真理标准大讨论到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后,理论界对民主与法制的诸多问题表现出急迫的现实关怀和强烈的问题意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学研究》编辑部等学术机构举办了一系列学术座谈会,集中讨论关于民主和法制的基本问题⑤1978年10月,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组织了“关于社会主义立法和法制问题座谈会”,陈守一、于光远等学者参与讨论,这次会议明确提出了我国法制建设中存在着重人治轻法治的问题,并提出要加强立法和实行法制;1978年11月,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编辑部举办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问题理论座谈会;1979年3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召开了全国法学规划会议并讨论通过了《1979—1985年全国法学研究发展规划纲要(草案)》。另外,上海、重庆等地也开展了关于民主和法制的相关讨论。,该问题的讨论逐渐超越法学论域,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焦点问题,与此同时,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学术探讨也一并兴起。⑥参见蒋碧昆、喻特厚、孙光才《: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1979年第3期;张光博:《也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学术月刊》1979年第9期;李西彦:《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79年第2期。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这一基本方针的提出在中国法治建设史上意义重大。“民主与法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诸问题的讨论可以看做改革开放后法治话语转换的引擎,体现了对民主与法治遭受破坏的反思以及对法治的价值重拾。随后,法学界逐渐掀起影响深远的“法治与人治”大讨论,成为中国法治史上极为重要的观念论争。1979年12月2日,李步云、王德祥和陈春龙3人在《光明日报》上发表的《要实行社会主义法治》一文正式拉开“法治与人治”讨论的序幕。“法治与人治”大讨论破除了人们在改革初期对是否厉行法治这一基本问题的思维迷失,对于引导人们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治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法治与人治之争”可以视为该时期法治观解放和转换的核心线索,相伴而生的还有“法制“与“法治”两个词语的提法、用法以及逻辑内涵的探讨与争论,这些讨论预示了法治话语的探索历程得以重启。
(二)权利话语“出场”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话语证成的内在动力
改革开放初期的法治话语以共和国的治理转型和法治实践为基础,其中,权利话语的出场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法治话语的确证提供了内在动力。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关于“法学基本范畴”的讨论,使法律本位和权利问题成为法理学关注的核心议题。①1988年6月,在长春召开的“法学基本范畴研讨会”提出“以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学的核心范畴,为适应时代的要求而重构法学理论提供了坚定的理论基点和有效的分析框架”,而且“权利意识是主体意识在法学理论和法观念中的具体反映,它既是商品经济、民主政治和法制实践的产物,又是推动商品经济、民主政治和法制的动力”。这一场研讨会掀起了对法律本位、权利义务关系等法理学基本问题探讨和论争的热潮。具体参见郑成良:《商品经济、民主政治的发展与法学的重构:法学基本范畴研讨会综述》,《政治与法律》1989年第1期。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20世纪90年代的法治话语在对经济政治改革进行阐释和回应的同时,强化了对法律(法治)内部结构的审视,提出了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权利本位等观念,为个人权利的证成及经济与法治的发展提供了理念支撑。相映成趣的是,1992年之后,法学界的研究力量不断向“法治”论域集中,学术旨趣囊括法治的内涵要义、法治的价值与构成,法治的标准与实现等。“法治理论时代与权利理论时代在当代中国的联袂登台,绝非偶然。与其说它是当代中国汉语法学者坚持不懈、辛勤劳作的结果,毋宁说它不仅反映了中国改革时代的历史必然,而且证实了法治与权利在精神文化和制度规则上共生共荣的内在逻辑。”②程燎原、王人博:《权利论》,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版序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被党的十四大确立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顶层设计对市场逻辑的确认以及相应的经济改革为法治发展奠定了基础。市场关系中的主体行为方式、运作规则、纠纷处理等均需法律提供规范支撑,市场经济对健全的法律体系具有深刻的依存关系。20世纪90年代之后,法治话语开始关注与市场经济建设密切关联的法律体系之建构与阐释,这种学术景象与大规模的市场经济立法实践活动互动明显。法学界对法治与经济社会改革之间的深刻逻辑关系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讨和提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离不开法治保障成为共识性认知。从党的十四大到十六大,顶层设计不断强化法律体系和法治思维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的重要意义,法治话语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探索呈现深刻的互动态势。综而观之,在坚定不移推进改革开放的背景下,法治价值获得重拾、法治实践进入突破性的发展期,法治话语得以逐步证成。
(三)顶层设计与学术表达:法治话语的双重证成
理论界通过学术努力使“依法治国”和“法治”从学术话语成为主流政治意识形态乃至最终成为宪法规范,鲜活地展现了中国社会科学知识生产的一次伟大贡献。③庞正:《法治概念的多样性与一致性——兼及中国法治研究方法的反思》,《浙江社会科学》2008年第1期。1996年,中共中央将“依法治国”作为国家战略目标提出,1997年,党的十五大正式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其所要表达的意涵在于“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基本方针和战略),之所以是治国的基本方略,主要是指治国要法治而不要人治”①沈宗灵:《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法学》1999年第1期。。该表述的立场是法治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价值证成,依法治国的工具意义表现在政治、经济、精神文明建设和国家稳定诸方面都需要依循法治而运行,以法治为保障。除此之外,依法治国还是一种“治国之道”。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国家面貌发生巨大改变,国家治理模式也逐步向现代转型。执政党从治国方略的高度来阐述和定位社会主义法治,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法理学界掀起了“法治”研究的热潮②在中国知网以“依法治国”为主题进行检索,从1996年至1999年的发文篇数分别为:140,449,979,1157,可见1996年之后,对“依法治国”的研究和关注呈现勃兴之势。,依法治国的理论诠释、解放思想与人权研究、权利与义务关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法制现代化等论题依次展开。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后,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国家根本大法。由此,“法治”在价值、话语及逻辑上被学术论域和官方表述双重确认,中国法治话语在论证模式、表达方式、深度和广度、学术自觉和自信等诸方面进步明显,客观上形成了“学术与政治”的内在契合。20世纪90年代以来,确立了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基础地位,以价值证成和话语确立为标志,法治已经逐渐跃升为治国理政的基本制度模式。
三、法治话语的拓展:2002—2012
21世纪初的中国社会步入转型期,面对经济高速发展和社会矛盾日益凸显,“科学发展”与“和谐社会”分别作为国家转型期的发展路径和目标诉求进入顶层设计,法治建设也不断向社会拓展,法治话语以社会转型为言说背景,展现出深刻的现实关怀。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法治话语实现了精神与规范的双重塑造。
(一)社会转型:法治话语的言说背景
改革开放推动了社会的整体转型,转型期是现代化进程中重构社会秩序的必经阶段,伴随经济高速增长、利益分化明显和社会急剧变迁,社会矛盾凸显和社会纠纷频发成为转型期国家治理必须要面对的基本现实。法学界对社会转型及其伴生问题有着明显的集体认知:“中国社会正在经历深刻的变化,怎样来评价这种社会变迁给我们法治建设可能带来的影响,这是摆在所有法学研究者面前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③参见黄金荣:《社会转型与法治发展——2003年中国法理学年会会议综述》,《浙江社会科学》2003年第5期。。党的十六大以来,顶层设计逐步将“社会建设”融入国家建设体系,“坚持科学发展观”与“构建和谐社会”被确定为国家在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战略方针和价值目标。如何建构和谐社会成为国家治理的核心内容,民主法治被确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机制、社会发展与人权保障、民生法治等议题融入法治话语。④在顶层设计铺设的语境之下,法理学界开始集中阐释“法治与和谐社会”相关议题。2005年至2009年的法理学年会主题分别为“构建和谐社会与中国法治发展”“法治与社会公平”“以人为本与法律发展”“全球化背景下东亚的法治与和谐”“全球和谐与法治”。具有代表性的学术阐述可参见:张恒山:《略论和谐社会中的公平正义与法律》,《法学杂志》2005年第4期;张文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律机制》,《中国法学》2006年第1期;赵树坤、付子堂:《和谐社会之冲突的法律控制探究》,《南京社会科学》2006年第3期;蒋传光:《论社会控制与和谐社会的构建——法社会学的研究》,《江海学刊》2006年第4期;朱景文、叶传星:《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的法制发展》,《法学家》2007年第1期;杨思斌、吕世伦:《和谐社会实现公平原则的法律机制》,《法学家》2007年第3期;杨春福:《和谐社会、法治文明与公民权利保障》,《北方法学》2008年第2期等。作为对和谐社会探索的必然延伸,党中央适应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的新形势,提出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作为转型期中国社会建设的突破口,而法治的实践品格必然要求其对转型期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需求予以回应。在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框架内完善社会管理的体制和机制、探索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路径等思考成为法治话语向社会拓展的重要方式。①相关研究可参见应松年:《社会管理创新引论》,《法学论坛》2010年第6期;刘旺洪:《社会管理创新与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法学》2011年第10期;李龙:《社会管理创新的法理探源与中国特色》,《中国法学》2012年第4期等。总体而言,这一时期的法治话语由政治论域(政治性的价值确认)向社会论域(社会性的具体实现)拓展,“社会”逐渐深入法治话语体系,法治话语在世纪之交从“依法治国”拓展至“法治社会的理论与实践”,进而扩及“社会转型与法治发展”,转型期法治与社会的各种议题成为法治话语的言说背景和核心内容。②虽然20世纪90年代法治话语确立后,学界就开始关注法治与社会的问题,但主要侧重于政治国家场域的法治,缺少对社会发展及转型内在逻辑的剖析。进入21世纪之后,“社会转型”的概念及理念开始全面融入顶层制度设计和学术论域中。2002年在香港举办的法理学年会主题为“法治社会的理论与实践发展——东亚法治社会之形成与发展”,2003年法理学年会主题为“社会转型与法治发展”。代表性的研究成果有:郝铁川:《论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依法治国》,《中国法学》2000年第2期;蒋影明:《走向法治国家的路径:从信仰社会到契约社会的转型》,《学海》2002年第5期;付子堂:《转型时期中国的法律与社会论纲》,《现代法学》2003年第2期;马长山:《社会转型与法治根基的构筑》,《浙江社会科学》2003年第4期;袁曙宏、韩春晖:《社会转型时期的法治发展规律研究》,《法学研究》2006年第4期等。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治话语的精神塑造
历经改革开放以后的法治实践,在总结法治建设经验的同时,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精神理念予以提炼表达成为应时之举。2006年,党中央基于中国法治的价值基础及治国理念正式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概念,2007年,党的十七大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写入全会报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超越于国家主义法治理念与自由主义法治理念的法治文化形态”③参见喻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国百年法治文化的第三波》,《法学论坛》2012年第1期。,它的提出意味着中国法治建设在借鉴世界法治经验的基础上,用“社会主义”与“法治”相统合的方式回应了中国法治发展的现实,是对社会主义国家属性和法治道路进行的深刻审视。理论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背景、内涵、定位、构成、特征、实现机制等议题展开了诸多论。④可参见张文显:《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促进法治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导言》,《法学家》2006年第5期;谢鹏程:《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蒋银华:《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1期;周永坤:《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几个元理论问题》,《山东社会科学》2011年第2期;喻中:《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法学体系中的核心价值》,《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4期;朱志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发展论纲》,《社会科学战线》2012年第12期等。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中国法治建设的价值指引看,其为中国法治话语理论的发展划定了官方框架,确立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我国法治的“元理论”和“元知识”的权威地位,指导着当代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构建。⑤顾培东:《当代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构建》,《法学研究》2012年第3期。作为“法治体系的精髓和灵魂”,⑥谢鹏程:《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中国法治话语进行了深刻而系统的精神塑造。
(三)实现法治:法治话语的实践向度
“法治”在价值、话语及逻辑上被顶层设计与学术表达双重确立之后,尤其是进入20世纪以来,法治发展呈现出更为明显的具象化特征,法治话语围绕法治实现的场域和具体方式展开,呈现出向实践延伸的特点。首先,“有法可依”是法治蓝图实现的根基,对法律制度的内在需求和国家的立法实践推动了法律体系从初建、重建、发展到最终形成,为中国法治话语的形成、发展和深化提供了规范基础。从改革开放重启立法之后,诸领域的立法活动不断推动中国法律体系迈向成熟,及至党的十五大之后,“建构法律体系”成为法治话语体系中的核心范畴。2011年3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向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庄严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是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革命、改革和建设成果的法律确认,同时也为中国法治话语的实践延伸提供了系统的规范根基。其次,2004年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纲要》首次明确提出要建设“法治政府”,2004年、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启动第一轮和第二轮司法体制改革,建设法治政府、推动司法改革的一系列制度设计和实践构成了这一时期法治话语向实践延伸的核心领域。同时,基于法治建设的实践需求,法律方法、法学方法、法律方法论以及一些相近概念在21世纪初以来开始受到法学界的普遍关注,①参见葛洪义:《法律方法与几个相关概念的比较》,《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3期。以数据分析为主要研究手段的法律实证研究的兴起也大致发生在21世纪初期。②左卫民:《实证研究是中国法学的一场范式革命吗?》,《清华法学》2017年第3期。这些具有极强实践品格的学术研究成为法治话语表达实践内涵的重要方面。
四、法治话语的重塑:2012年以来
从十八大开始,党中央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诸多根本问题进行了新阐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步入深化期。全面深化改革作为新时代中国发展的动力基础,使得法治话语与改革话语的逻辑互动更加深刻。“国家治理现代化”和“社会主要矛盾转化”向法治建设提出新诉求的同时,也为法治话语拓展提供了新动能,“法治体系”“法治中国”等命题则进一步助推法治话语实现了体系化跃升。
(一)深化改革与法治话语的逻辑互动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的治国方略随着国家任务和治理形势的变化处于不断调整之中,总体呈现出从“革命—斗争”到“改革—治理”的逻辑变革。③张凤阳、李智:《从“革命—斗争”话语到“改革—治理”话语——以党代会报告文本为中心的政治社会学分析》,《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2期。国家治理向现代转型的背后是改革力量的推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改革作为内在动力不断助推中国发展,创造了历史奇迹。十八大之后,党中央对30多年的改革进程作了清醒的政治判断,认为已步入攻坚期和深水区,为了将“改革进行到底”,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全面深化改革”为主题,强调改革的全局性与整体性,充分彰显了中国共产党强大的自我革新能力和与时俱进的环境适应性。改革是社会结构不断分化与重新整合的过程,其涵盖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社会运行体制改革等多个领域。从法治的功能和运作逻辑看,社会改革与法治建设之间存在深刻的互动关系,改革为法治发展提供动力,法治建设为改革提供了规范保障并且固化了改革成果。法治与改革是当今中国社会发展的两大主题,在法治与改革关系中筹划改革发展的顶层设计,是对“任何改革都必须于法有据”的历史及现实意义的解读。④陈金钊:《法治与改革的关系及改革顶层设计》,《法学》2014年第8期。面对发展的挑战、社会结构的深刻变革和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如何深化改革,特别是深化重要领域、重点环节、重大利益调整的体制性改革,都需要以法治最大限度地凝聚改革共识。⑤王乐泉:《论改革与法治的关系》,《中国法学》2014年第6期。如果没有法治作为规则约束和价值指引,所有制度改革都将失去意义。政治、经济、社会诸领域改革的制度设计和实践运行都要以法治为保障和约束,在法治理念和价值的牵引下实施改革,用法治方式化解改革风险。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法治与改革呈现出更为深刻的逻辑互动,法治建设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枢纽,在保障和推进改革中实现了新的重大突破,基于“法治与深化改革”阐发的诸多命题、观念和论断,在客观上推动了法治话语的拓展与重塑。
(二)国家治理现代化与社会主要矛盾转化:法治话语重塑的时代动能
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国家治理的理性模式,国家治理向现代转型的过程也是国家治理法治化的过程。进入新时代的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和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法治话语重塑提供了新的动能。一方面,党中央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定位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治理”成为中国探寻现代化历程中的新表述,体现了国家治理向现代转型的价值预设。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以阐释和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逻辑”为核心,集中而深入地表达了国家治理“为何”与“如何”迈向现代。法治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有着深刻的内在联系和外在契合,现代法治为国家治理注入了良法的基本价值,提供了善治的创新机制,对于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根本意义和决定作用。①参见张文显:《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国法学》2014年第4期。同时,现代化的国家治理模式本身就是对法治价值的肯认并进一步推动法治的发展完善,国家治理现代化为法治话语拓展供给了新的动能。另一方面,党的十九大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一判断基于中国改革与发展的现实,是中国共产党人在新时代对马克思主义发展观的理解和表达。“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确定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愿景目标、战略路径和行动议程奠定了客观基础。②参见唐皇凤:《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4期。只有认清社会主要矛盾转化这一基本事实,才能设计出契合新时代发展需求的法治建设纲领。新时代的法治话语必须围绕国家对民众诉求的承认和民众对国家法律与政策的认同展开。③参见李金枝:《西化的法治话语与中国法治道路的深层张力及其消解》,《学术交流》2018年第4期。法治话语要重点关注如何科学创设和完善契合美好生活需求的法律制度体系和实践路径,以回应和构建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法治环境。由“社会主要矛盾转化”引发的权利需求、法治功能再造、法治与社会发展等思考和探索,为重塑法治话语体系提供了新的动能。④法学界积极将“社会主要矛盾及其转化”的观念、理论融入法治话语,代表性的学术阐述有:童之伟《:社会主要矛盾与法治中国建设的关联》,《法学》2017年第12期;朱振:《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与法治品质的全面发展》,《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年第2期;龚廷泰:《人的需要、社会主要矛盾与法治保障》,《法学》2018年第8期;张文显:《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与中国法治现代化》,《法治现代化研究》2018年第4期;公丕祥:《新时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内在动因——基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新变化的初步分析》,《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19年第3期。
(三)法治话语的体系化跃升
党的十八大之后,建构“法律体系”的任务转变为建设“法治体系”,推进“依法治国”迈向全面建设“法治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和理念被全面重塑,法治话语体系也实现了全方位、体系化的跃升。首先,法治话语范畴更加全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主题,明确了新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和目标,这是党中央全会首次以“法治”作为主题,凸显了法治话语显赫的时代价值,建设“法治中国”的愿景应运而生。在此背景下,党中央提出要推进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宏伟目标,法治话语从各个方面对中国法治自主性道路予以阐释,法治话语的表述范畴更加全面。其次,法治话语结构更加科学。党中央提出要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内容涵盖法治的规范、实施、监督、保障以及党内法规体系。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崭新表述被正式提出,尤其是党的十九大重新界定了法治理念的内涵,即“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这意味着中国法治理论的再度升华。党内法规被纳入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范畴,标志着中国共产党作为现代政党的领导执政理念、治国理政韬略和执政治理方式,跃升到了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依宪执政和依法执政的历史新高度,①李林:《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意义》,《法学研究》2014年第6期。这也标志中国法治话语的结构更具科学性。再次,法治话语更具全球视野。探寻法治的自主进路和建构中国法治话语体系一直是政治力量和学术力量共同努力的事业,“法治中国”命题的提出意味着中国法治实践和理论步入历史性的转换时刻,不仅深化了法治理论的自主表达方式,而且强化了中国法治在国际法治体系中的“主体性”姿态。同时,全球化进程对法治实践和理论提出了新的命题与发展方向,全球治理中的法治问题受到关注,中国首先提出了“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概念,其蕴含的“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为国际法治变革提供了新的理念。②李寿平:《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引领国际法治变革:逻辑证成与现实路径》,《法商研究》2020年第1期。中国法治话语融入全球治理体系重塑进程,更加凸显其全球视野。
五、结 论
新中国成立70年以来的法治建设历程,既是法治实践由摸索到发展再到全面深化的过程,亦是法治话语渐成体系、不断拓展的过程。首先,对法治话语予以阶段划分和学术阐释无法脱离中国的法治实践。法治话语的具体内容与表现形式主要由法治实践所决定,同时受制于特定历史阶段的政治、经济状况,并被文化传统所塑造,法治话语变迁的历程是法治发展进程的思想提炼。法治作为民族复兴和人民福祉的保障和动力,其话语逻辑必然要契合中国的实践模式和精神气质。其次,新中国法治话语变迁的过程是一个整体图景。虽然新中国成立后的前30年里,法治建设和法治话语变迁曲折坎坷,但新政权对法治的理解和初探为改革开放之后的法治发展奠定了基础,“文革”对法治的背离及其历史教训坚定了共和国厉行法治的决心,所以,不能割裂新中国成立以来法治建设和法治话语的历史延续性,“前30年”与“后40年”共同构筑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的整体图景。再次,新中国的法治建设和法治话语融汇在国家治理的变迁之中,这是解释中国法治话语何以展现多元的时代特征和表述方式的关键。新中国成立伊始的法制初建,为法治话语启蒙奠定了基础。改革开放之后,民主法治的价值重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构与权利话语的兴起,为重新发现和发展法治话语铺垫了基础。社会发展进入转型期,法治话语开始深刻触及社会领域。随着社会主义建设进入新时代,以全面深化改革为驱动的国家战略拓宽了法治话语的延展空间,国家治理的现代转型和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为中国法治话语的重塑提供了新的动能。纵而观之,新中国成立70年以来,法治话语始终根植于国家变革转型之中,展现了法治视域下国家变迁的精神脉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