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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法视域下上海合作组织命运共同体的构建

2020-02-22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20年3期
关键词:国际法命运共同体

2018年6月,习近平主席在上海合作组织(以下简称“上合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以下简称“青岛峰会”)上发表了《弘扬“上海精神”构建命运共同体》的重要讲话。①参见习近平:《弘扬“上海精神”构建命运共同体》,《人民日报》2018年6月11日。该讲话在总结上合组织发展历程的基础上,站在构建命运共同体的高度进一步擘画出上合组织新的发展蓝图。同时其也从上合组织的角度丰富和发展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思想内涵,为中国推动区域及全球治理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指引。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过程中,对国际法的关注与重视是中国参与全球治理不可忽视的方面。而国际法作为国际关系发展的产物,每一时期的国际法都反映出该时期国际关系的特点和主流价值观,并对现存国际秩序予以保障。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顺应时代发展潮流,直面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以先进的理念引领国际关系的发展,在国际法上的地位重要且意义深远。②参见闻言:《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努力建设一个更加美好的世界——学习习近平〈论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人民日报》2018年10月31日。

因此,本文聚焦上合组织,试图在国际法视域下阐述中国推动构建上海合作组织命运共同体(以下简称“上合命运共同体”)的时代背景、理论与制度基础,以及当前面临的问题和未来国际法的发展向度,以期进一步明确构建上合命运共同体的努力方向。

一、构建上合命运共同体的时代背景

20世纪末以来,国际法治日益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推动国际社会各行为主体共同崇尚和遵从人本主义、和谐共存、持续发展的法律制度,并以此为基点和准绳构建跨越国家层面并约束各自的行为、确立彼此的关系、界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处理相关事务的模式与结构①参见何志鹏:《国际法治:一个概念的界定》,《政法论坛》2009年第4期。,更是推动国际法治的应有之义。在促进国际法治的过程中,国际组织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而上合组织作为中国推动建立的重要国际组织,其成立与发展无不反映着中国的国际法治理念。随着全球迎来新一轮的变革与调整,中国提出构建上合命运共同体,更是立足当下并放眼未来的重要倡议。

(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内涵

推动包括上合组织在内的相关国际组织的制度构建,必然要顺应当前国际局势变化与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世界正处于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和平与发展仍然是时代主题。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文化多样化深入发展,全球治理体系和国际秩序变革加速推进,各国相互联系和依存日益加深,国际力量对比更趋平衡,和平发展大势不可逆转。”②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2017年10月28日。基于此,2017年12月28日,习近平主席在接见外国使节时进一步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而我们正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③参见《习近平接见2017年度驻外使节工作会议与会使节并发表重要讲话》,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leaders/2017-12/28/c_1122181743.htm,新华网,2019年12月10日访问。,对当前国际局势变化作出更为精准的判断。在2018年6月23日召开的中央外事工作会议上,习主席继续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论断之上提出:“当今世界是一个变革的世界,是一个新机遇新挑战层出不穷的世界,是一个国际体系和国际秩序深度调整的世界,是一个国际力量对比深刻变化并朝着有利于和平与发展方向变化的世界”④习近平:《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外交思想为指导努力开创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新局面》,《人民日报》2018年6月24日。,进一步阐释了大变局时代的基本特征。

因此,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包括上合组织治理在内的全球治理理念必然需要产生新的转向:其一,要重新审视全球化的新内涵和新变化,看到其对国际规则体系发展的影响;其二,要看到当前世界权力中心东移所产生的根本变化,以更高的视角去审视全球治理问题;其三,要看到全球治理主体的变化,更加重视对非国家主体包括个人利益诉求的呼应,更加关注全人类的福祉;其四,尽管之前逆全球化于全球化而言是一种多轮博弈,但当前的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逆全球化,会成为一些国家的纳什均衡选择。因而,在全球性国际组织功能弱化的同时,区域性国际国际组织将发挥更大作用。

自2013年习近平主席在多个外交场合提及“人类命运共同体”以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日渐引发国际关注。“法者,治之端也”,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实现国际法治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⑤参见张晓君:《尊重国际法权威,维护国际秩序》,http://theory.people.com.cn/n1/2018/1016/c40531-30344197.html,中国共产党网,2019年12月1日访问。从国际法的角度看,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不仅含有人类社会的奋斗目标和先进的新型国际关系理念⑥参见何志鹏:《走向人类命运共同体》,《红旗文稿》2018年第14期。,还含有对世界各国有拘束力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和规则。其要义是在以主权国家组成的当今国际社会中,按照“天下一家”的理念和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公平正义和法律规则为基础,以人类共同利益为纽带,通过各国努力和国家间的互助合作,创建一个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美好世界。①参见黄惠康:《中国特色大国外交与国际法》,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476-477页。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遵循现行国际法规则体系的典范。纵观国际法发展史,从《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定的平等与主权原则到日内瓦公约确定的人道主义精神,从《联合国宪章》(以下简称《宪章》)确立的宗旨与原则到万隆会议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这些现行国际法的基本精神与原则都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必要遵循。②参见习近平:《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的演讲》,《人民日报》2017年1月20日。具体而言,人类命运共同体对构建美好世界所提出的5个目标都反映了现有国际法规则的精髓。其一,持久和平的实现离不开对主权平等原则的遵循,其既是数百年来国与国规范彼此关系最重要的准则,也是联合国及所有机构、组织共同遵循的首要原则;其二,普遍安全体现了《宪章》所倡导的首要宗旨,其所蕴含的对全球与地区安全、核安全、网络安全及经济与金融安全的关照更贯彻了相关国际公约的基本精神;其三,共同繁荣是《宪章》所确立的促进国际合作宗旨与平等互利原则的延伸和发展③同注①,第483页。;其四,开放包容是对《宪章》“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和“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的弘扬与发展④参见何志鹏:《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对人权的贡献》,《人权》2017年第5期。;其五,清洁美丽是推动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应有之义,贯彻了《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倡议,遵循了《京都议定书》和《巴黎协定》基本原则。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国际法发展注入了时代色彩与东方智慧。国际法作为大国兴衰罔替的阶段性产物,其每一时期的发展都反映了该时期国际关系的特点与主流价值观,并对现存国际秩序予以保障。⑤See Congyan Cai,“New Great Powers and International Law in the 21st Century”,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755,795 (2013).因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大变局背景下提出的新主张,渗透出对当今国际局势新变化的关注。一方面,其高举全球化旗帜,看到了当前困扰这个世界的诸多问题并非是全球化所造成的,因为经济全球化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和科技进步的必然结果,而当前的逆全球化风潮实际上是对经济全球化进程不足的反映。⑥参见习近平:《共担时代责任 共促全球发展——在世界经济论坛 2017年年会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人民日报》2017年1月18日。另一方面,其看到了当前全球治理主体的转变,在尊重国家主权与平等的基础上进一步站在全人类的高度思考世界的未来。凸显了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既立足于人类整体发展,也关注人类个体幸福的理论广度,让该理论洋溢着人本主义的色彩。同时,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既看到了当前国际社会依旧处在“东强西弱”的基本格局,也看到了国际力量对比发展中“东升西降”的发展态势。因而,既强调对现行国际法与国际秩序的尊重和维护,同时也借助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天下一家”“世界大同”的宏伟理想,“以和为贵”“以邻为善、以邻为伴”的处世哲学,“兼爱、非攻”“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价值理念,“以天下为己任”“天下主义”的大国情怀⑦参见张志洲:《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具有深厚文化底蕴 中国智慧推动国际合作》,《人民日报》2018年3月13日。,为国际法的继续发展注入东方智慧。

因此,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离不开对现行国际法规范的遵守,也对当前局势下国际法发展起到了引领作用。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所渗透出的新理念,既是对百余年来国际法积淀的吸收借鉴,更是新时代推动国际法治的重要方案。它为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提供了重要的价值,引领并占据了推动国际秩序向着正义和有序方向发展的道义高地。而上合命运共同体作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组成,其当然需要重视利用现有国际法基础,并借此进一步推动区域国际法的建构与完善。

(二)“一带一路”建设对国际法治的需求与发展

自2013年习近平主席提出“一带一路”倡议以来,共建“一带一路”已成为中国参与全球开放合作、改善全球经济治理体系、促进全球共同发展繁荣、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中国方案。①参见《习近平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5周年座谈会上强调坚持对话协商共建共享合作共赢交流互鉴,推动共建“一带一路”走深走实造福人民》,http://www.gov.cn/xinwen/2018-08/27/content_5316913.htm,中国政府网,2019年12月15日访问。从“一带一路”整体规划看,上合组织成员国均处在“一带一路”的核心地带。因此,“一带一路”建设也关系到上合组织的发展。“一带一路”倡议作为推动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变革的中国方案,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具体路径。②参见刘晓红:《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四十年:制度、理念与方向》,《法学》2018年第10期。诚如习主席所言,过去几年共建“一带一路”完成了总体布局,绘就了一幅“大写意”,今后要聚焦重点、精雕细琢,共同绘制好精谨细腻的“工笔画”。因此,“一带一路”建设需要在贯彻顶层设计的同时强化对具体制度的构建,在这一过程中便离不开对国际法规则体系的借鉴与吸收。

“一带一路”倡议需要法治保驾护航。从“一带一路”建设的外部环境看,现代国际关系的构建离不开国际法的调整,因为基于协调意志所形成的国际法经过百余年的发展已成为国际社会正常运转的基础。现代国家在国际交往中想要获得国际社会认可并谋求发展机遇就需要借助国际法体系,通过国际法的运行来便利自身交往、促进自身发展、实现自身构想、体现自身主张。③See Roda Mushkat,“State Reputation and Compliance with International Law:Looking through a Chinese Lens”,Chines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703,703 (2011).而通观“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基本现状,不可否认相关国家仍处在政治动荡与法治欠缺的阶段,从而令沿线国家之间开展经贸合作存在诸多风险。在全球治理的视野下,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尽管是分属两级的治理机制,但一定程度上国内法治构成了国际法治的基础与前提,而国际法治也成为了国内法治的延伸与发展,从而在双向互动中实现有机统一并内化于全球治理法治化的进程中。④参见赵骏:《全球治理视野下的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10期。因此,如何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尊重沿线国家主权的前提下推动法律制度的互融互鉴,促进沿线国家法治水平不断提高关系到“一带一路”建设的质量。

从“一带一路”建设的内部需求看,纵观世界历史,以权力为导向展开的经济与政治同盟尽管有一时之兴,但从长远来看却因同盟内部权力结构的变化和利益分配的分歧导致合作中断进而走向破碎。而从近百年的发展看,全球治理模式的升级最突出的特点便是不断迈向法制理想与目标的制度发展与制度建设进步,推动或促进了国际经济贸易治理的法治化。⑤参见刘志云:《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学刊》(第6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89-90页。所以,尽管“一带一路”建设离不开沿线国家政府之间基于政治互信和经济依存而展开合作,但想要实现“一带一路”的长久发展则离不开法治的保障。

“一带一路”倡议与国际法治建设形成内在契合,并进一步推动国际法治建设。“一带一路”的原则与理念尊重和发展了现代国际法体系。以恪守《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坚持开放合作、和谐包容、市场运作和互利共赢为主要内容的共建原则。其一方面将《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并入“一带一路”倡议,充分体现了“一带一路”建设对以《宪章》为核心的现代国际法的高度尊崇。另一方面,其所提出的四项具体原则更是立足当前逆全球化背景下国际法所面临的碎片化风险①See Martti Koskenniemi,Fragment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Difficulties Arising From The Diversification And Expansion of International Law,A/CN.4/L.682,13 April 2006,paras.484-490.,倡导以开放和包容的理念推动国际合作,通过市场合作的方式推动沿线国家互利共赢。

上合组织成员国身处“一带一路”建设的核心地带,上合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与“一带一路”建设存在天然的联系。因而,“一带一路”建设中对国际法的需求与发展也关系到上合组织法治化建设。换言之,上合组织治理的法治化将是“一带一路”建设的核心工作,以构建上合命运共同体为抓手促进国际法治,将为“一带一路”建设起到重要的引领与示范作用。

(三)构建上合命运共同体的现实背景

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伟大构想下推动“一带一路”建设,是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时代中国为世界提供的全球治理方案。但任何治理方案的实施都离不开实践的检验,因而找寻合适的实践场域便成为关键问题。基于地缘与历史等多方面因素,上合组织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和推动“一带一路”建设上具有关键地位,其也成为构建命运共同体的先行之地。

首先,上合组织成员国之间具有构建共同体的历史基础。回溯人类文明史,欧亚大陆孕育了古中国、古埃及、古巴比伦与古印度四大文明,成为人类文明的起点。在古代文明各自传承与发展的过程中,文明的互鉴也悄然发生,其中由西汉张骞开辟并绵延千年的古丝绸之路便是打通地理隔阂并促进文明交流的划时代创举。在过去的千余年中,中华文明与中亚各民族之间通过贸易、战争、联姻与迁徙,形成了难以割裂并深入基因的血脉联系。②参见葛剑雄:《存在与影响:历史上中外文化交流对“一带一路”建设的启示》,《思想战线》2016年第5期。也恰是在这种文明的碰撞与交流中,锻造了中国与中亚各国之间高度的文明认同感,培养了深厚的民族感情。我们的祖先曾经为沟通东西方文明,促进不同民族、不同文化相互交流和合作作出过重要贡献。东西方使节、商队、游客、学者、工匠川流不息,沿途各国互通有无、互学互鉴,共同推动了人类文明进步。③参见习近平:《弘扬人民友谊 共创美好未来》,《人民日报》2013年9月8日。因此,以上合组织成员国为核心的中亚各国从历史上便同中国有着深厚的友谊,而这便成为构建命运共同体并促进“一带一路”建设的历史基础,为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了可靠的共治空间。

其次,上合组织具有构建命运共同体的现实需求。在促进全球治理并推动区域发展的过程中,如何实现本国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的提高是各国所追求的重要目标,如何推动本国发展并增进国民福祉更是各国参与全球治理的现实需求。④参见俞可平:《全球治理引论》,《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2年第1期。自冷战结束以来,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和民族、宗教等各方面因素,中亚地区始终处在一种相对动荡的国际环境中。因而,客观上中亚各国尽管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但却因苏联时代的计划经济体制及西方大国的不断染指,使其并未形成独立完整的经济体系,本国经济发展水平也处在相对的低水平失衡状态。因此,以经济合作先行的“一带一路”倡议和以关注各国发展为核心的共同体理念,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上合组织成员国对发展经济和提高国民生活水平的现实需求。这既有利于中国在大变局时代的经济转型升级,也有利于上合组织成员国的共同发展,成为了一种互利共赢的合作模式。⑤参见王树春、万青松:《上海合作组织与欧亚经济共同体的关系探析》,《世界经济与政治》2012年第3期。

最后,“上海精神”与“丝路精神”具有内在契合。以互信、互利、平等、协商、尊重多样文明、谋求共同发展为核心的上海精神,是本世纪初中国与中亚各国就彼时的国际局势提出的重要创见。其充分考虑成员国的异质性,实现了具有不同文化、宗教和社会制度的国家间的和谐共进,有效应对了各种威胁和挑战,维护了成员国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成为欧亚大陆深化区域合作的典范,也成就了新型区域合作模式。①参见陈小鼎、马茹:《上合组织在丝绸之路经济带中的作用与路径选择》,《当代亚太》2015年第6期。而2013年习主席于哈萨克斯坦提出的共同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既是在新时代于更高层次对“上海精神”的时代解读,更为诞生于世纪之初的“上海精神”打上了时代烙印。丝绸之路经济带作为一种新型的区域经济合作模式,其以“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为核心的合作精神,恰是对“上海精神”的重要发展。②参见张德广:《新丝绸之路与上海合作组织》,《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6期。一方面,“丝路精神”巩固了“上海精神”近20年来的实践成果。毋庸置疑,以维护地区安全稳定为核心的上合组织,有力的保障了冷战后中亚地区的和平,为地区经济发展提供了可靠的政治保障。因此,在丝路建设中,继续巩固上合组织的和平与安全依旧是合作的重点。另一方面,“丝路精神”引领“上海精神”向着更高层次迈进。囿于时代的特性,“上海精神”仍聚焦于政治合作与安全稳定方面,其对地区经济发展和文明交流的关注仍有所欠缺。而“丝路精神”则更加关注经济、文化等领域合作,其在尊重成员国主权倡导合作的前提下,进一步推动在开放包容中拓宽合作广度。与此同时,其更关注于文明的互鉴和利益的共享,从而为区域合作的可持续性提供了保障,为上合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奠定了基础。

总之,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和推动“一带一路”建设的过程中,借力于国际法,重视对国际法规则的运用和体系的整合,是中国在新时代承担大国责任、推动世界发展的重要方式。而率先推动上合命运共同体的构建,恰是充分借助上合组织的区域优势并检验人类命运共同体科学性的重要开端,它的成败得失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区域与全球治理的良性发展。

二、国际法制度变迁中的上合组织发展

上合组织作为现代国际法发展的重要载体,构建上合命运共同体离不开对国际法发展历程和制度基础的检视。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在推动以“一带一路”建设为主要路径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中,上合组织作为中国率先发起并在地区与全球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国际组织,相关制度构建也必将进一步促进国际法治的发展。而国际法作为国际秩序深刻变化的阶段性产物,它的内在变迁也将影响包括上合组织在内相关国际组织的发展。

(一)主权变迁中的国际法发展

滥觞于《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现代国际法体系,始终把主权平等、势力均衡和不干涉内政作为现代国际交往的重要原则,民族觉醒更令主权成为民族国家头顶的“王冠”并不容染尘。③See Antonio Cassese,“State:Rise and Decline of the Primary Subjects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in Bardo Fassbender and Anne Peters eds.,The Oxford Handbook of the History of International Law,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2,p.51.作为现代国际法的基石,主权始终影响着国际法的发展与变迁,国际法的一举一动无不需要围绕主权展开,因而在大变局时代的上合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中需要对主权概念的变迁加以审视。

起初,主权主要代指统治关系,是一种总括性的绝对权力。古希腊城邦时代,公民通过集会行使国家权力便让人民主权应运而生,并带有了绝对性与至高性。虽然在古罗马这一概念得以存续,但随着从共和国向帝国的转型,主权的归属也从人民走向君主。④周永坤:《绝对主权理论的兴衰——<论主权>中译本序言》,《法治论丛(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因此,16世纪末让·博丹(Jean Bodin)在《国家六论》中就认为,臣民对主权者应绝对服从,唯此才能实现君主统治的合法化。在服从的同时,他更强调主权就是超越一切公民与属民之上不受任何限制的最高权力,法律依主权而被创制,其本身便也不受任何法律的约束①Jean Bodin,Six Books of The Commonwealth,Richard Knolles (ed.),London:Impensis G.Bishop,1606,p.686.,主权具有绝对性与永久性。博丹之后,霍布斯(Thomas Hobbes)进一步认为无论是通过契约还是武力,主权者都将掌控国家,未经主权者允许不得让渡。任何臣民都不能控诉他,他是唯一的立法者,也是最高的裁判者。②参见[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53-154页。正是彼时绝对主权理论的盛行,使得《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下的主权天然的带有绝对性,使其成为民族国家对内最高、对外独立的绝对权。

随着欧洲资本主义的兴起,以洛克(John Locke)与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为代表的学者率先对封建时代的主权绝对论进行批评。洛克认为天赋人权是不可撼动的基石,将全部个人权利交予主权者是荒谬的,抹杀人权的国家都是非正义的。为了有效保障人权,洛克主张的办法就是法治。所以没有主权的国家遑论人权保障,而侵犯人权的主权更难以持久。③参见[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l964年版,第25页。卢梭则进一步认为,主权与公意有着天然的勾连。所谓公意是指每个人的共同利益,是除却个别意志间正负相抵部分所剩下的总和。人民服从法律本质上是在服从自己通过投票形成的公意,而这便是对主权的服从。因此,维护主权之公意凝聚价值,就是维护主权的统一,也是捍卫一个国家统一或社会团结的必要条件。④参见[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2-39页。故在资本主义的发展中,主权的对内最高已然被动摇,堡垒从内部开始瓦解。

伴随着主权对内最高的动摇,主权的对外独立性也开始遭到冲击。在传统国际法范式下,主权是独立于任何其他世俗权威的权威。⑤See Ronald F.Roxburgh,International Law a Treatise By L.Oppenheim,M.A.,LL.D (Vol.I-Peace) (2nd ed.),London:Longmans,Green and Co.,1912,p.109.但随着二战后的全球化,各国本着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令主权意蕴从经济领域被不断改写。WTO 作为支撑当今国际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其对传统国际法的冲击不容小觑,引发了相关学者从WTO 框架下对主权概念的反思。杰克逊(John Jackson)认为主权所涉及的真正问题是国家如何分配权力,经济主权本质上是确定经济决策的权限范围,根据不同的事项可以将主权分解为具体的权力,然后思考如何正确地分配。⑥See John.H.Jackson,“The WTO ‘Constitution’ and Proposed Reforms:Seven Mantras Revisited”,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67,71 (2001).因此,主权并非不容分割,其会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经由国家进行让渡。与杰克逊的观点相比,彼得斯曼(Ernst-Ulrich Petersmann)的理论更具浪漫主义。他借助洛克与卢梭的主权在民思想,认为主权国家只是承载着人民需求的外壳,必须受到具体个人的有限权力委托之限制,而个人才是国际法中最主要的法律主体。⑦See Ernst-Ulrich Petersmann,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in 21st Century:Constitutional Pluralism and Multilevel Governance of Interdependent Public Goods,Oxford:Hart Publishing,2012,p.504.他试图在国家经济主权的概念体系中将国家的控制权附随于个人权利,从而建立起一种以“公民导向”和“普世权利”为依托的国际经济法体系。⑧参见左海聪:《超越国家利益:对经济主权概念的反思与重塑 》,《学术界》2013年第4期。

尽管主权自诞生之日起就带有绝对性色彩,但随着法治国家的发展和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的各自共进与双向互动,主权逐渐走下对内最高、对外独立的神坛。因此,在上合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中。一方面,我们要坚守《宪章》对主权的强调,把尊重成员国主权作为国际交往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也要看到国际法发展趋势,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关怀,把增进上合组织成员方公民的共同福祉作为目标,坚持多边主义并不断加强国际组织的透明度和规则导向①参见宋阳:《国际机制强化国家经济主权——以主权内涵变迁为视角》,《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更大发挥上合组织的机制功能。

(二)国际组织发展中的权力崛起

主权绝对性的式微与国际组织的崛起相伴而行,在主权国家权力让渡之后产生的权力场域中,国际组织如何推动国际法治便成为话题,从而催生了国际组织法的发展。在法学视角下,国际组织是国家间进行多边合作的一种法律形态,而调整其内部与对外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组成的国际组织法便也成为国际法领域的重要分支。②参见梁西:《国际组织法(总论)》(修订第5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页。因而,在上合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中,需要对国际组织的功能变迁加以检视。

在传统国际法视域下国际组织并非当然的国际法主体,其被普遍接受为国际法主体是国际关系演变的结果,也是半个多世纪以来国际法的重要发展成果。尽管以国际电信联盟和万国邮政联盟为代表的国际组织早在一战前就已成立,但因其对国际关系的影响甚微,相关组织也仅是主权国家进行合作的平台,组织结构也相对松散。但一战后国际联盟和二战后联合国的出现,使得国际组织对国际关系的影响力愈发增强,它的法律人格也逐渐得以确立。直至1949年国际法院“关于为联合国服务而受损的赔偿案”咨询意见的出台,使得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得以确认。③参见[英]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王铁崖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11-12页。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国际组织都是国际法主体。一般而言,政府间国际组织才具有国际法上的主体资格,而非政府国际组织的主体资格往往取决于条约的规定。④参见王虎华:《国际公法学》(第4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89-90页。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特征主要是:成员是主权国家、国际条约构成其成立依据、设有常设机构并具备自己的独立意志、具有针对成员国制定规范的能力。⑤See Philippe Sands & Pierre Klein,Bowett’ s Law of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6th ed.),Sweet & Maxwell,2009,pp.15-16.因此,随着主权国家权力让渡的范围和程度不断扩大,国际组织的集权化也愈发明显,从相对松散的合作平台逐步转变为具有独立人格和权力分配能力的机构。国家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大大凸显,国际社会日益要求加强对国家行为的规范机制,政府间国际组织被更多地用作制订和实施国际法的手段,从而推动国际法从一个软法、弱法到可强制实施的方向发展,国际组织的管理职能被赋予了更高的期待。⑥参见饶戈平:《论全球化进程中的国际组织》,《中国法学》2001年第6期。换言之,随着主权绝对性被打破,国家基于国际合作利益通过条约等方式让渡主权,国际组织逐步掌握了主权国家让渡的权力,形成了一种超越国家的契约治理机制,这其中国际组织成为了新的“主权者”。

在国际组织集权化的道路上,单一领域的全球集权与复合领域的区域集权是现阶段的主要样态,WTO 便是前者的代表,欧盟则成为后者的典范。WTO的发展冲击了主权的绝对性,其在缔约国主权让渡的前提下形成了立法、行政与司法三位一体的组织权力架构,强化了国际法的执行机制。WTO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争端解决机制的设立,该机制以反向一致原则为基础,强调了WTO 对贸易争端解决的权威性和终局性,令成员方始终恪守相关规则并不断调整国内法。同时,争端解决机制在全球贸易治理中产生了巨大的外溢效应。其所倡导的规则导向和法律程序已成为改变全球贸易治理格局的革命创举①参见余敏友、刘衡:《WTO 与全球贸易治理:演变、成就与挑战》,《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0年第5期。,进一步凸显出WTO 在贸易领域的集权效应。与WTO 聚焦于贸易领域不同,欧盟的形成更显现出国际组织高度集权并锻造超国家实体的能力。以《欧洲联盟条约》等一系列国际条约为基础的欧盟,首次实现了特定区域国家在政治、经济、外交与金融多个领域高度统一。

在欧盟的治理过程中,法治始终是推动欧洲一体化的关键词。一方面,欧盟通过妥善的分权与平衡,促成了欧盟整体法治和成员国法治的结合以及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的统一。其通过条约、指令和条例等多层次立法活动,实现了对成员国国内法制定和修订的影响,强化了欧盟立法的效力。另一方面,欧盟通过法律实现从制度创制到规则凝聚再到规则维持的过程,本质上揭示了国际组织在推动国际法治中的具体路径。②参见程卫东:《法治:欧洲联盟的一个基本原则》,《欧洲研究》2007年第2期。换言之,欧盟的今天或许会成为上合组织甚至世界的明天。

因此,在近半个世纪的国际法发展中,主权绝对性的式微为国际组织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广阔的权力场域。而在国际组织的发展中,不断的集权化是国际组织推动国际法治的显著特征。无论是WTO 在国际贸易领域的集权还是欧盟推动的区域统一,其都昭示着在促进国际法治的过程中国际组织所要扮演的角色,这都是上合组织不可忽视的发展路径。

(三)国际关系变迁中的上合组织发展

通观国际法百余年历史,它的每一次革新无不伴随着战争与对抗中国际关系的深刻变化。在两次世界大战的洗礼下,近代国际法的制度韧性愈发强劲,尤其在二战后国际法发展似乎进入了快车道,这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全球化的推进。如果说现代化是当今最重要的“时间”坐标,那么全球化无疑是当代人最为休戚与共的“空间”意识,是对民族国家概念最大的解构③参见章仁彪:《“人化自然”:和谐社会建构中的三大空间论——从“全球化”语境下的当代时空观谈起》,《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期。,由此也推动了二战后国际法的重构与形塑。

从国际法的结构变迁看,其大致经历了从共存到合作再到共同体的演进轨迹。④See Wolfgang Friedmann.The Changing Structure of International Law,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64,pp.60-71.从共存的国际法到合作的国际法,是国际法从主权行为之间的协调过程到国际法本体的发展,而其在二战后则以冷战为重要界碑。在冷战巅峰阶段,国际法表现为共存;在冷战缓和阶段,国际法呈现合作;在冷战结束以后,国际法便显露出共进趋向⑤参见易显河:《向共进国际法迈步》,《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上合组织就成于彼时。

在长达40余年的冷战阶段,中亚地区长期掌控于苏联之手,围绕强权所构建的地区国际秩序实现了脆弱中的平衡与稳定。但随着苏联解体后原加盟共和国的独立,一条横亘于欧亚大陆腹地的“地缘政治动荡带”开始浮现。这里聚集着大量的油气资源,成为大国重要的战略物资来源地。而因地缘的特殊性,使其成为全球最大的地缘政治中轴,控制该地区便可控制整个亚欧甚至将非洲也收入囊中。⑥参见[美]兹比格纽·布热津斯基:《大棋局:美国的首要地位及其地缘战略》,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2页。因此,苏联解体后的短期内,美、欧等大国纷纷将目光转向中亚,并试图通过政治、经济和军事的多重手段强化对该地区的影响。就在多方势力渗透中亚的过程中,民族分离主义、宗教极端势力和国际恐怖主义“三股势力”开始抬头,严重威胁着地区安全。⑦参见许涛、季志业:《上海合作组织——新安全观与新机制》,时事出版社2002年版,第21-37页。

基于以安全为核心的利益需求,中亚各国开始寻求有效的合作机制实现稳定,上合组织应运而生。上合组织的雏形最早可追溯至上世纪80年代末开启的中苏边界谈判,但随着苏联解体后加盟共和国的独立,中国不得不在原有谈判基础上与俄罗斯和中亚各国展开各自接触。在边界日益厘定的背景下,谈判各方逐渐聚焦于防务安全领域,尤其在西方势力不断染指和“三股势力”日益猖獗的背景下,以中俄为核心的地区大国开始尝试为地区的安全作出安排。在中俄等国的推动下,1996年以加强边境防务与安全为核心的《关于在边境地区加强军事领域信任的协定》(以下简称《上海协定》)在上海诞生,自此,包括中国、俄罗斯、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哈萨克斯坦在内的“上海五国”在国际政治中牢牢占据了一席之地。在《上海协定》的基础上,上海五国先后围绕地区安全稳定问题展开多次谈判并签署了一系列协定,推动了中亚边境地区的百万裁军。新世纪以来,随着上海五国之间政治互信不断提高,中亚各国日渐看到了上合组织在维护地区稳定和繁荣方面的重要性。2000年7月,上海五国元首在杜尚别再次会面并就携手建立21世纪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方向问题达成共识,次年6月上合组织正式成立。

从国家主权与国际组织治权的范式下审视上合组织,一方面,为维护中亚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各国主动做出裁军、合作、联防的行为无疑构成了一种主权的自我限制与让渡,这种让渡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军事权力,改变了冷战阶段的共存国际法范式而走向了合作国际法范式;另一方面,上合组织借助新自由主义范式,通过强调合作改变了冷战时代以对抗维持国际秩序平衡的模式。⑧参见何卫刚:《国际机制理论与上海合作组织》,《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2003年第5期。有效填补了苏联解体后中亚的权力真空,通过平等合作弱化了霸权主义与强权政治的影响。同时,其也顺应了全球化的发展趋势,通过区域化的多边合作从先军事政治后经济社会的发展路径,促成了地区由稳定向繁荣的方向发展。而这都是国际组织权力集中的基本样态,推动了合作国际法向共进国际法的迈进。

三、构建上合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问题

构建上合命运共同体是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国基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伟大设想和上合组织发展现状提出的方案。“法者,治之端也”,推动全球与区域治理的法治化是促进繁荣发展的普遍共识,而国际法的形塑历程更为上合组织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路径,因而构建上合命运共同体需要对现阶段上合组织所面临的国际法问题予以检视。

(一)上合组织规则导向不足

上合组织产生的根源在于苏联解体后地缘政治中心瓦解下的权力旁落与真空,而以中俄为核心的大国推动成为其最终形成的原动力。从早期的发展过程看,上合组织是在以上海五国为核心的中亚各国基于安全需求作出主权限制基础上形成的,本质上是一种基于政治互信和安全依赖而构建的合作机制。在很大程度上,上合组织的议程设置不是一个自上而下、预先设定的方案,而是在不断的“试错”过程中经由成员国的反复沟通、磋商,并最终根据“协商一致”原则予以确认的公共产品。⑨参见杨成:《上海合作组织转型的必要性及其前景论析》,《中国国际战略评论》2019年第1期。因此,这种具有较强政治色彩的合作机制,更多依靠成员方的政治互信。

纵观近代以来的国际组织发展历程,在国际社会的组织化中如何弱化政治色彩将决定国际组织的稳定性和正义性。不可否认,从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到维也纳体系再到凡尔赛—华盛顿体系,很大程度上都是依靠大国的政治、经济与军事力量得以创建和维系的。尽管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始终是国际法的核心,但法律上的平等并不能忽略国家之间实力上的差距。因而作为维护战后国际秩序核心的联合国,也依旧通过安理会常任理事制度和大国一致规则,赋予大国更大的决策权。①参见周鲠生:《国际法》(上册),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83页。

回顾历史可以发现,任何国际秩序的瓦解无不是由于守成大国制定的国际规则难以满足新兴大国的利益诉求,从而导致其通过战争等方式破旧立新,最终令国际法的演进堕入了循环往复的历史周期论之中。究其原因,国际法作为主权国家协调意志的产物,它的发展依托的是主权国家的自我限制,这便为主权国家放弃自我限制并倾覆现有国际法体系埋下隐患。②参见蔡从燕:《国际法上的大国问题》,《法学研究》2012年第6期。因此,在国际组织集权化的过程中,如果想要实现稳定的发展就需要转变权力限制方式,如何实现去政治化而求法治化成为核心命题,这便促成了国际组织从权力导向向规则导向的转变。而通过规则规范和限制国家任意扩张主权便成为可行方式,构成了国际法治的应有之义。

聚焦上合组织的发展,其规则化进程较为缓慢。从国际法的制定情况看,在内容上,上合组织目前签署的国际法文本主要以宣言、联合声明等框架性协议为主,条文的原则性和责任体系的简化导致相关国际法缺乏可执行性和拘束力。在造法方式上,不同于欧盟这种高度集权式区域国际组织的造法方式,上合组织的国际法制定依旧囿于成员国之间的谈判。尽管这有利于维护成员国主权与平等,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关键问题悬而不决,成为造成前述问题的重要原因。而从国际法的执行与裁量机制看,有效的执行和公平的裁量是保障国际法效力的重要力量。如前所述,之所以WTO 被视为当代国际组织的典范,主要得益于其弱化了国际贸易秩序构建中的权力影响,转而通过有效的规则执行和妥善的争端解决强化WTO 规则的拘束力,加强了成员方对规则的尊重与信仰,进而实现了国际贸易秩序的法治化。③参见车丕照:《国际经济秩序“导向”分析》,《政法论丛》2016年第1期。反观上合组织现状,尚缺乏有效的保障规则执行和争议解决机制,规则导向性不足。

因此,在国际法视域下,尽管国际组织的形成离不开主权国家尤其是大国之间基于政治互信和利益追求的主权让渡,但想要实现国际组织的稳定和持续发展并推动全球或区域的共进就离不开规则导向的法治化治理。上合组织目前虽然取得了诸多成绩,但客观上其仅仅走过了第一个阶段,如何推动规则导向仍是上合组织所面临的问题。

(二)上合组织国际法体系不甚健全

上合之“合”,始于安全需要,兴于经贸、人文合作。④参见张翼:《合则利 合则惠 合则兴——写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即将召开之际》,《光明日报》2018年6月8日。回顾20余年的发展历程,上合组织主要是在成员国政府推动下以安全合作为重点的合作机制。尽管已经涉及到经贸等领域的合作,但无论是合作广度还是深度都逊色于安全领域,因而强化经贸与人文领域的合作已成为构建上合命运共同体的重点。也恰是由于上合组织合作机制的特性,使得上合组织国际法体系相对单一。一方面,其主要集中于军事政治领域,缺乏完备的经贸条约体系;另一方面,相关国际法主要聚焦政府间合作,缺乏对民间交往的关照。

新世纪以来,随着全球化、现代化与市场化的全面推进,以中俄为代表的新兴国家实现了经济的快速发展,极大地带动了中亚地区的经贸发展。在贸易领域,随着以上海五国为核心的上合组织成员国先后加入WTO,上合组织成员国得以在WTO 实现汇聚并推动了区域跨境贸易的快速发展。尤其随着中国在制造业、服务业等领域的实力攀升,以中国为核心的上合贸易格局得以快速形成,区域产业链也实现了有效的配置。而随着中亚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加之各方在贸易领域较强的互补性,上合组织贸易发展潜力依旧强劲。①参见高志刚、刘伟:《“一带”背景下中国与中亚五国贸易潜力测算及前景展望》,《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5期。在投资领域,中亚地区作为全球重要的能源储备地,战略地位始终被世界各国所重视。而在上合组织的合作当中,能源领域的合作始终是重点并主要集中在投资领域。《上合宪章》开篇便将经济与能源合作作为上合组织重要的合作领域,2007年在莫斯科通过的《上海合作组织能源俱乐部章程》更成为上合组织能源合作的纲领性文件。②参见刘乾:《上合组织框架下多边能源合作机制与中国的参与策略》,《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6期。而在更大范围上,《能源宪章条约》作为全球重要的能源经济合作公约,也被部分上合组织成员国所接受,一定程度上调整了上合组织之间能源投资活动。虽然上合组织成员国之间有关能源的贸易与投资活动日趋频繁,但客观上仍主要依靠WTO 或其他多边国际法机制进行运作,上合组织依旧缺乏专注于经贸领域并凸显区域特色的国际法,区域国际法体系不甚健全。

在传统国际法视域下,国际法主要调整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因而在漫长的国际法发展中国家始终是国际法唯一的主体。尽管有关个人是否是国际法主体的争论早已有之,但从权利义务的视角看,国际法通常不对个人作出规制,因而很难成为严格意义上的国际法主体。故在回顾国际法的发展中,有学者就指出,我们以往的法律过于强调国家、民族、阶级,却忘记了人权与人性。③See Rein A.Midlerson,“Human Rights and the Individual as 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Law:A Soviet View”,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33,33 (1990).因此,20世纪中后期以来,国际法对于作为个体的人的关注日益提高,尤其是国际人权法等法律部门的兴起更成为战后国际法发展的新亮点。人们更乐观地估计,随着国际社会的发达,最终个人的地位会变得最为重要,逐渐地国际法会直接适用于个人。④参见[韩]柳炳华:《国际法》(上卷),朴国哲、朴永姬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01页。但从上合组织的发展看,由于其主要依靠主权国家基于政治互信的合作机制,对人的关注力度显然未达到战后国际法的发展水平。从而也导致上合组织忽视对个体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制,使得民间与人文交往处在相对较低的水平,相关法律体系也不甚健全。

(三)上合组织成员法治水平参差不齐

在共进国际法范式下,国际法不仅是协调国家利益的重要工具,更是推动相关国家共同进步的途径。客观而言,由于历史与民族的特性,上合组织成员国中一些国家的法治发展水平仍稍显不足,地区法治水平的发展不均衡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区域合作。而从法律发展的角度看,国际法律规范与国内法律规范既分别在各自的法律系统范围内达到内部的和谐一致,又在总体上相互关联、互为因果、互相渗透、互相促进。⑤参见李龙、汪习根:《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法理学思考——兼论亚洲国家关于这一问题的观点》,《现代法学》2001年第1期。因而,良好的国际法规范应当为改善各国法治环境、提高法治水平提供制度经验和实践路径。

从全球化的发展经验看,法律的全球化是推动合作进一步加深的关键点。尽管其在定义上难成共识,但不可否认法律全球化已然演变成一种法律的“非国家化”“标准化”“趋同化”和“一体化”的趋势,深刻影响着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构建。①参见张文显:《WTO 与中国法律发展》,《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1期。因此,在推动构建上合命运共同体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思考如何通过对区域国际法的形塑来提高成员国的法治水平,这既关系到上合组织成员国的合作前景,也关系到区域内各国人民的切身福祉。然而,就在法律全球化的过程中,法律本土化概念也对应产生。其强调在各国移植外国法律的过程中,各个国家与民族必然会保留下一些具有本土特色的法律制度,并将其与引入的法律相结合实现本国法律的革新与发展。②参见何勤华:《法的国际化与本土化:以中国近代移植外国法实践为中心的思考》,《中国法学》2011年第4期。所以,如何在尊重各国法律传统与本土化特色的基础上,实现法治建设目标的统一和节奏同频是关键所在。

从发展现状看,随着上合组织成员国纷纷加入WTO,经贸规则已经逐步在WTO 规则下实现对接。所以面向未来,一方面,上合组织的发展要顺应国际趋势,力图在现有经贸规则水平之上构建更高水平的经贸与相关国际法规则;另一方面,上合组织也要针对成员国的具体国情和发展阶段,形成符合自身特色和利益诉求的国际法规则,强化上合组织国际法体系的相对独立性。换言之,上合组织的法治化不能简单通过单方改变自身、适应西方法律背景的方式来实现。而应更多倾听相关国家的声音,将上合组织的主张与成员国的利益诉求相融合,在差异中寻找合作的最大公约数,探索一条能被成员各方所接受的国际性路径。③参见袁发强:《“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之建构》,《求是学刊》2018年第5期。

因此,如何发挥国际法在推动各国法治建设、造福各国人民方面的溢出效应,已然成为构建上合命运共同体的重要问题,更是在国际法视野下衡量上合组织未来发展质量的关键指标。而在这一过程中,妥善平衡法律全球化或区域化与本土化之间的关系,也是考验上合成员国集体智慧和上合组织治理能力的关键。

四、构建上合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向度

面对构建上合命运共同体中的国际法问题,如何推动国际法继续发展至关重要。在上合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中,发展观、安全观、合作观、文明观与治理观都是不容回避的重要议题,其也是构建上合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向度。

(一)共同繁荣的发展观

两次世界大战的惨痛教训,使各国逐渐认识到对抗和掠夺只会不断挤压人类生存与发展的空间,和平与发展才是实现全人类共同福祉的时代主题。因此,在战后通过国际法构建的国际秩序中,如何推动国际社会协同进步并实现共同繁荣成为国际法的重要议题。而在上合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中,发展仍然是第一要务,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观更是国际法应坚持的立场。

一方面,发展需要强调总量提升,在促进地区与全球发展的过程中需要大国承担更多的责任。不可否认,战后国际法体系的构建与维护本质上是围绕着以美欧为核心的大国展开的。无论是经济全球化的推进还是欧盟一体化的建设,如果失去了发达国家在过去半个多世纪的强力推动,全球经济发展会逊色许多。④See Zhen Bingxi,“Rethinking Economic Globalization”,China International Studies 86,89-90 (2007).而在冷战结束后,尤其是近20余年来新兴经济体的崛起,全球经济的发展愈发倚重中俄等大国的支撑。因此,在国际法助力上合命运共同体的发展中,相关制度构建需要中俄等地区大国承担更大的规则制定与秩序维护责任,从而发挥大国在带动发展和秩序维护上的角色统一。在此过程中,大国要坚持在技术创新、环保绿色等方面发挥引领作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走向可持续的增长道路。

另一方面,发展需要关注红利分配,要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的问题,缩小发展差距。根据联合国相关统计,尽管在美欧等发达经济体推动下全球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但阳光之下阴影依旧明显,当前全球依旧有数亿人口处在极端贫困之中且多数处在欠发达地区。①参见联合国:《2019 可持续发展目标报告》,https://unstats.un.org/sdgs/report/2019/The-Sustainable-Development-Goals-Report-2019_Chinese.pdf,联合国网站,2020年1月2日访问。反观半个多世纪以来以美国为核心的发达国家发展,它们垄断了大多数发展红利,而这其中围绕美欧构建的国际法秩序“功不可没”。换言之,没有当代国际秩序,美国最多是一个相对于其他国家更为强大一些的国家而已,而无法成为国际体系中的一个主导者,并获得与其国力不成比例的收益。②参见王江雨:《权力转移、模式之争与基于规则的国际秩序——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视角下的中美关系》,《中国法律评论》2018年第5期。所以,在上合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中,以中国为代表的地区大国不应将上合组织作为利益输送的管道而应作为共享成果的平台,始终秉持协调、开放与共享的理念推动共同繁荣。

(二)普遍安全的安全观

维护和加强地区和平、安全与稳定,共同打击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打击非法贩卖毒品、武器和其他跨国犯罪活动,是上合组织成立之初便秉持的宗旨与原则,践行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安全观更是构建上合命运共同体的应有之义。

维护国际与地区安全始终是国际法发展的重要方向,而构建安全共同体更具有深厚的国际法根基。“安全共同体”概念最早由理查德·瓦根(Richard Van Wagenen)提出。③See Richard W.Van Wagenen,Research in th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ield:Some Notes on a Possible Focus,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52,pp.10-11.1957年,卡尔·多伊奇(Karl W.Deutsch)对“安全共同体”进行了更详细的论述。他认为,在国际社会无政府状态下,主权国家可以通过相互交流、价值传播、共同理解、行为交易等途径,实现相互之间较高程度的互动反应和相互依赖,发展新的共同利益,培养和形成以非战争手段处理争端的长期习惯,进而形成“安全共同体”。在“安全共同体”框架内,成员国之间的“一体化”程度能够诱发和生成某种“共同体感”,产生和平解决争端的相互信任,使战争逐步失去合法性并趋于非法化,成员国之间“不仅缔造了稳固的秩序,而且事实上创造了稳固的和平”。④See Karl W.Deutsch,Sidney A.Burrell,Robert A.Kann & Maurice Lee Jr.,Political Community and the North Atlantic Areas,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57,pp.43-161

伊曼纽尔·阿德勒(Emanuel Adler)和迈克尔·巴奈特(Michael Barnett)发展了多伊奇的理论,建立起更加系统和成熟的“安全共同体”理论。他们将“安全共同体”定义为“由主权国家组成的跨国区,在该地区内的人民对和平变革有着可靠的预期”。“安全共同体”的核心理念是把国际关系视为一个在交易、相互作用、社会化驱使下进行“社会学习”和“认同形成”的过程。国家行为体之间的“认识”和“认同”则是保证“变革过程”和平可能性的关键因素。⑤See Emanuel Adler & Michael Barnett,Security Communitie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8,pp.30-35.这种过程解释了国家间趋向于发展更深层次的相互依存关系和“共同体感”,并最终弃用武力手段解决相互争端的物质原因和心理动机。①参见郑先武:《“安全共同体”理论探微》,《现代国际关系》2004年第2期。

因此,国际法在推动上合普遍安全体系的构建中,首先要摒弃集团对抗,坚持地区合作,不以牺牲别国安全换取自身安全的方式各自为政,借助国际条约构建更为全面的安全责任体系,从而协调上合成员国安全政策。其次,在构筑安全保障体系的过程中,力图通过国际法对各国政策的影响促进各国安全法律体系的融合,进一步树立相互认同的安全观,构建安全领域的“共同体感”。

(三)开放共赢的合作观

经济的全球化是推动当代国际组织发展的核心动因,上合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当然离不开对地区经贸发展的关注。近年来以美国为核心的发达经济体异动阻碍了WTO 等多边贸易体系的发展,严重威胁了战后形成的国际经贸秩序。因此,秉持开放、融通、互利、共赢的合作观是修复和维护国际经贸关系,促进区域经贸发展的重要方向。

从当前多边贸易体制面临的困境看,首先,以WTO 为核心的国际贸易体制为大国留下了较大的权力空间。如前所述,WTO的建立得益于主权国家为追求贸易利益作出的主权限制,深层逻辑在于建立自由贸易体制对主权国家的增益远胜于对抗下的获益。反之,如果主权国家通过自由贸易的获益无法满足需求时,其也可以依靠主权的膨胀倾覆现有体系。而从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美欧等发达经济体的经济疲软使其越发感到现行贸易体制带来的经济收益日趋萎缩,因而在美国等大国无法通过WTO 攫取全球经济利益时,选择离开便也顺理成章。

其次,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国家经济崛起已然对美国的霸主地位造成威胁,美国将其自身经济问题转嫁中国等新兴经济体暴露出对“修昔底德陷阱”的误判,中美贸易战便足以证明。②参见沈伟:《“修昔底德”逻辑和规则遏制与反遏制——中美贸易摩擦背后的深层次动因》,《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9年第1期。尤其从WTO 上诉机构停摆开始,美国所提出的一系列方案都明示或暗喻中国等新兴国家过度攫取了WTO 制度利益。因而美国再次以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对中国进行发难,进而在WTO 上诉机构程序性改革方面反复强调实体问题,以期打压中国的影响力。③See generally USTR Report on The Appellate Body of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https://ustr.gov/sites/default/files/Report_ on_the_Appellate_Body_of_the_World_Trade_Organization.pdf,visited on 25 February 2020.同时,其更是在USMCA 等新型贸易协定中设置“毒丸条款”④“毒丸条款”是指 USMCA第32条规定的任何一方与非市场经济国家签订自由贸易协议时,应允许其他各方在发出 6个月的通知后终止本协议,并以它们之间的协议(即双边协议)来取而代之。,强化贸易伙伴对新兴国家的协同打压。

“修昔底德陷阱”的出现多来自于守成大国的误判,如何防止误判关系到新型大国关系的构建。⑤参见习近平:《在华盛顿州当地政府和美国友好团体联合欢迎宴会上的演讲》,《人民日报》2015年9月24日。因此,在推动上合组织经贸发展的过程中,一方面,相关体制构建要避免WTO 形成过程中对大国的过度依赖,强化体系的公平性和稳定性。另一方面,也要摒弃经济霸权思维,倡导构建互利共赢的经贸体系。从而在沟通中防范误判,在开放中建立相互理解和信任的大国关系。

如前所述,构建良好的经贸关系离不开法治的保驾护航,习主席在青岛峰会倡议建立的“中国-上海合作组织法律服务委员会”恰是构建上合经贸共同体的重要依托。在过去的2年里,以上海政法学院为代表的法律服务委员会交流合作基地始终以深化法治交流合作,加大协同配合,提升法治能力建设,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创新法律服务方式,健全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重要目标,力图为上合组织经贸合作提供法律支持。①《司法部召开“中国—上海合作组织法律服务委员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部际联席会议》,http://www.moj.gov.cn/news/content/2019-02/13/bnyw_228273.html,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2020年1月15日访问。中方法律服务委员会的推进工作也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中,并得到上合组织成员国的普遍认可,为构建上合经贸共同体提供了可行的示范路径。

(四)平等包容的文明观

早在上世纪末,美国学者塞缪尔·亨廷顿(Samuel P.Huntington)便在《文明的冲突》一书中指出冷战后的世界,冲突的基本根源不再是意识形态,而是文化方面的差异,主宰全球的将是“文明的冲突”②See generally Samuel P.Huntington,The Clash of Civilizations and the Remaking of World Order,Simon & Schuster,1996.。这一理论深刻影响了过去几十年来西方世界的外交政策,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西方世界对其他文明的防范与偏见。

在国际法的发展过程中,对文明的探讨早已有之并直接关系到国际法效力范围与国际正义体系的构建。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对“一般法律原则”的表述中,其以“文明”(civilized)一词加以限定便是想要通过对民族的分类来排除尚未“开化”之民族对国际法解释与适用的影响。显然,在这一条文形成之时,西方世界已然将欧洲以外的众多民族排除出了“文明”之列。③See Gerrit W.Gong,The Standard of“Civilization”in International Society,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4,p.136.这也成为西方国家在过去数百年高举殖民主义大旗,在全球攻城略地的制度根基。

二战后随着西欧殖民国家的实力衰退,广大的第三世界国家掀起了反殖民运动,国际法上的文明阶层论得以推翻,以《宪章》为基础的更具包容性的国际法体系得以构建。从《宪章》的内容看,其通篇并未提及“文明”一词,凸显了战后国际法对该理论的摈弃。尤其是 《宪章》的首要原则——各国主权平等——第一次在国际法上明确“大小各国平等”而无文明之不同或差别,从而消除了先前以基督教文明国家为限(如威斯特伐利亚体系)或为中心(如国际联盟)的旧痕迹,为包容国际社会的所有成员提供了法律保障。④参见张乃根:《论国际法与国际秩序的“包容性”——基于〈联合国宪章〉的视角》,《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9期。虽然《宪章》仍将《国际法院规约》纳入文本,但从相关研究与实践看,任何国家作为国际社会的成员必然被认为是文明的已成为普遍共识。⑤参见郑斌:《国际法院与法庭适用的一般法律原则》,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27页。

摒弃文明阶层论虽然已成共识并强化了现代国际法的包容性,但我们仍应在国际法的发展中警惕该理论的回潮。因而在上合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中,我们应倡导正确的国际文明观。破除文明隔阂的最好途径便是交流互鉴,树立平等、互鉴、对话、包容的文明观实际上便是以文明交流超越文明隔阂,以文明互鉴超越文明冲突,以文明共存超越文明优越。真正实现上合命运共同体构建中的文化交融、民心相通。

(五)共商共建共享的治理观

共商共建共享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核心要义,其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推进,日益成为大变局时代缓解国际紧张局势、维护并构建新型国际关系的重要原则。如前所述,在国际法数百年的发展中,其本质上都围绕着大国的利益建构体系,往往容易成为大国驱使小国的工具。

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如何构建更为公平合理的国际法体系关系到全球治理的民主化与法治化,而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恰恰着眼于此。共商意味听取多方声音。因为面对日趋复杂的国际局势,世界上越来越多的事情需要各国共同商量着办。唯此才能构建更加民主的国际秩序,才能推动国际法规则不断形成。共建强调凝聚多方力量。构建和维护国际新秩序需要各方努力,这既是对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遵循,也是推动各国承担责任,共同构建国际法规则的应有之义。共享凸显实现多方共赢。当前逆全球化与全球利益分配失衡有着重要联系,因此,改变过去赢者通吃的思维,倡导双赢、多赢、共赢新理念是推动国际法治所必需。①参见龚柏华:《“三共”原则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基石》,《东方法学》2018年1期。在客观上,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推动了世界携手应对经济面临的挑战,开创了发展新机遇,谋求了发展新动力,拓展了发展新空间,实现了优势互补、互利共赢,推动世界不断朝着人类命运共同体方向迈进。②参见习近平:《开辟合作新起点 谋求发展新动力——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圆桌峰会上的开幕辞》,《人民日报》2017年5月16日。

因此,在推动上合命运共同体国际法构建中,唯有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民主治理原则,才能够实现地区发展朝着正确的方向迈进,这也将为全球治理的民主化与法治化提供可行的示范路径,从而发挥上合组织的制度溢出效应。

五、代结语:凝心聚力中的大国担当

诚如习主席所言,“上海精神”是我们共同的财富,上海合作组织是我们共同的家园。我们要继续在“上海精神”指引下,同舟共济,精诚合作,齐心协力构建上海合作组织命运共同体,推动建设新型国际关系,携手迈向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③参见习近平:《弘扬“上海精神”构建命运共同体》,《人民日报》2018年6月11日。而在国际法视域下,上合命运共同体所追求的是通过综合利用现有国际法路径,构建顺应国际发展新常态并符合上合组织区域特色的更为全面的法治体系,以期实现共同繁荣、普遍安全、开放共赢、平等包容和共商共建共享的多维目标,推动上合组织迈向新的发展阶段。

中国作为上合组织的发起国,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更应承担推动上合组织治理法治化并构建上合命运共同体的大国责任。因此,面对日益增多的全球性挑战,我们要展现应有的国际担当,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密切协调和配合,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促进多边主义和自由贸易,推动国际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④参见习近平:《凝心聚力 务实笃行 共创上海合作组织美好明天》,《人民日报》2019年6月15日。

我们要看到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时代,全球治理模式已然进入转型发展期。要始终把握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国际法内涵,直面“一带一路”建设对国际法治的需求和发展。一方面,要明确国际法制度变迁中上合组织发展的理论根基与时代特性,不忘初心推动上合组织朝着既定目标不断前行。另一方面,也要冷静看待当前上合组织所面临的问题,进一步推动规则导向中上合组织国际法的体系完善,不断借助国际法促进成员国法治水平的共同提高。从而在顺应世界潮流、立足上合特色的前提下,以国际法护航上合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以上合命运共同体思想助力国际法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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