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时代人民警察忠诚之内涵
2020-02-22吉国玲范妮妮
□吉国玲,范妮妮
(山西警察学院,山西 太原 030401)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党和人民手中掌握的“刀把子”,公安机关的性质和使命决定其必须筑牢对党忠诚的政治灵魂。对党忠诚决定着公安机关的政治站位,体现着政治建警的根本方针,是公安队伍第一位的政治要求。[1]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党绝对忠诚要害在‘绝对’两个字,就是唯一的、彻底的、无条件的 、不掺任何杂质的、没有任何水分的忠诚。”[2]这里所说的“忠诚”有着其深刻的思想渊源和丰富的时代内涵。
一、人民警察忠诚的思想渊源
人民警察的忠诚之魂深深植根于中华民族五千年的文化传统之中。在中国,“忠诚”极富政治和伦理意蕴,它囊括在儒家的伦理主张和政治要求之中,随着其忠诚思想的不断演化,形成了“忠不违君”的社会行为准则,这既是中国几千年保持稳定性、延续性、传统性的基础,也是人民警察忠诚的思想根源。
回溯词源,东汉马融说:“天之所覆,地之所载,人之所覆,莫大乎忠。”(《忠经·天地神明章第一》)。意思是:忠,是人对天地、真理、信仰、职守、国家及他人等都大公无私,始终如一,尽心竭力完成分内之事的优秀道德。忠者,德之正也。从造字可以看到,忠,存心居中,正直不偏,古以不懈于心为敬,故忠从心;又以中有不偏不倚之意,忠为正直之德,故从中声。许慎在《说文解字》将“忠”释为:“敬也,从心,中声。”《六书精蕴》曰:“忠,竭诚也。”无论是 “敬”、“一心”,还是 “竭诚”,都是表达内心深处绝对不欺、不骗、诚实和竭尽全力之意,强调尽心、诚意而不虚伪地对待他人。依照“声中有义”“因声求义”学说,“忠”字可以认为是“中心不二”、“心”意集“中”,心无旁骛。[3]在《说文解字》中:“诚,信也。从言,成声。”《礼记·中庸》就说:“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认为“诚”是自然的根本属性,努力做到诚、达到诚要求的高境界则是为人之道。又说“诚者,物之终始,不诚无物。”认为一切事物的存在皆依赖于“诚”。“一心之谓诚,尽心之谓忠。诚是心之本主,忠又诚之用处。”(《朱子语类·论语三·学而篇》)可见,“忠”更侧重于在实际工作中的尽职尽责、担当作为,而“诚”则偏向于内心的真实诚恳、真实无欺。忠、诚各自成词,各有独立的内涵和意蕴;最早只有忠与信的合用,到了唐代之后,忠与诚才合为一词被广泛使用。就其本源意义而言,“忠”包含有“诚”的涵义,“诚”也包含有“忠”的涵义,而我国传统文化中对“忠诚”的表述,大多以“忠”字代替之,这说明自古以来“忠”与“忠诚”就是通用的。
“忠”的观念最早起源于原始社会,虽然在当时没有君主意识,但是在生产力水平十分低下的情况下,氏族部落及其成员为了维持生存,联合起来形成抗拒大自然的强大力量,这支集体力量就成为他们维生的依靠和保证。他们敬天地万物、敬祖先神灵,由敬而畏,由畏而生崇拜,甚至是顶礼膜拜。他们忠于集体、忠于朋友、忠于氏族首领,不惜牺牲生命而捍卫之,并逐渐形成了一定的心理定势和行为规范,这些思想和行为就是“忠”[4]。春秋战国时期,“忠”文化成为儒家推崇的重要伦理道德准则。孔子以 “文、行、忠、信” (《论语·述而》) “四教”育人,孟子将 “仁、义、忠、信”(《孟子·告子章句上》)看作是人当追求的“天爵”,《周礼》以“知、仁、圣、义、忠、和”(《周礼·地官·大司徒》)“六德” 荐举贤能。这充分证明了“忠”在“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以及“临之以在则敬,孝慈则忠”平等相待的君臣之道中的重要地位。孟子说:“壮者以暇日修其孝悌、忠信,入以事其父兄,出以事其长上。”(《孟子·梁惠王》)“忠”与“信”合用,表达了言必行、行必果的诚信内涵。《左传》中记载:“公家之利,知无不为,忠也。(《僖公九年》) ”,“相三君矣,而无私积,可不谓忠乎? (《襄公五年》) ”,“忠,社稷之固也。(《成公二年》) ”,“君薨不忘增其名,将死不忘卫社稷,可不谓忠乎? 忠,民之望也。( 《襄公十四年》) ”这里阐述了恪尽职守、为政清廉之意,并体现了忠于国家的社会责任感。
秦汉之后,随着封建专制制度的确立以及“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政策的实施,“忠君”“忠主”思想开始成为封建社会核心思想,“忠”文化开始由丰富多元的伦理范畴向单向的、绝对化的政治统治手段转变。[5]其中,以董仲舒为首的儒士在将忠德推向绝对化的过程中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他在《春秋繁露》中, 他提出了 “王道三纲”,即 “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赋予君对臣、父对子、夫对妻绝对的支配权力,而臣对君、子对父、妻对夫则只有绝对服从的义务。至此,“忠”由伦理道德范畴演化为政治道德范畴,并上升到“纲”的地位,被赋予极为重要的地位。[6]汉安帝时,马融说:“忠能固君臣,安社稷,感天地,动神明,而况于人乎? 夫忠,兴于身,著于家,成于国,其行一焉。”(《忠经·天地神明章第一》)特别是在宋明理学兴盛之后,“愚忠”思想达到极致,“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的愚忠观念盛行,完全抹杀了个体的主体意义和独立人格,三纲五常上升为天理,成为钳制人心的精神枷锁,主辱臣死、绝食殉君、尸谏大统等。[5]以理学为核心的儒家思想作为封建统治者维护其统治地位的主导思想,完全演化成了忠君思想,贯穿于两千多年的中国封建社会。
中国传统文化的忠诚思想,其核心是对君主的忠心不二、真诚无欺,是内心与行为的绝对统一。这一思想为人民警察忠诚奠定了深厚的思想基础,使人民警察忠诚具有牢固的文化底蕴。
二、忠诚思想的继承与扬弃
近代以来,随着清帝宣布退位,在中国延续了两千多年的封建帝制终结。一批思想觉醒的仁人志士拉开了对“封建忠君”思想批判的序幕,严复、谭嗣同、梁启超等人相继对封建“忠君”旧说进行否定和批判,并开始结合时代需求对先秦“忠”文化进行继承与超越,寻求新的文化内涵。[7]所以,对于长期禁锢人们思想的忠君思想,要进行批判地汲取其精华,即对于忠君蕴含的忠于国家、忠于民族的精神,要继承和弘扬。在中国历史上,当国家和民族处于危难关头时,忠君即刻就会上升到忠于国家、忠于人民的高度,这正是对“封建愚忠”思想的扬弃。自古英雄多忠诚,为了保家卫国、抵御外侮,涌现出数不胜数的爱国勇士、民族英雄。三国时期的诸葛亮为蜀汉“鞠躬尽瘁,死而后已”;北宋的岳飞精忠报国而以死殉国;南宋文天祥抗元失败被投入狱中,视死如归,决不屈服,弹奏出“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的千古绝唱;清朝林则徐的“苟利社稷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的名句流传千古等。只要国家存在,“忠”就会永远伴随。作为国家代表的封建君主已然消失,但这并不代表“忠”文化的消失。相反,随着历史演进及社会发展进步,人们更加重视“忠”文化和“忠”的践行。
近代中国民主革命时期,孙中山先生认为,传统道德不是封建制度所专有,它应该有新的阐释。他说:“现在一般人民的思想,以为到了民国,便可以不讲忠字;以为从前讲忠字是对于君的,所谓忠君;现在民国没有君主,忠字便可以不用。这种理论,实在是误解。在国家之内,君主可以不要,忠字是不能不要的。”“我们在民国之内,照道理上说,还是要尽忠,不仅忠于君,还要忠于国和民,要为四万万人去效忠。为四万万人效忠比较为一人效忠,自然要高尚得多。”[8]传统道德中以忠君为主要内涵的忠,经孙中山改造,成为了一种以“忠于国”“忠于民”为基本内容的新型政治道德观。孙中山特别强调“忠”在治理国家中的继承和创新,将“忠”赋予新的时代精神,可以理解为忠于国家、忠于人民,要矢志不渝地坚持,誓死捍卫国家主权、荣誉和利益,即使牺牲生命也在所不惜,这就是“忠”。同时,他将中国传统道德概括为 “礼义廉耻” “忠孝仁爱信义和平”的“四维八德”,作为中华民族的核心价值和道德理念,赋予其以新的内涵。
孙中山还将忠孝联系起来加以论述,阐述道:“国民在民国之内要能够把忠孝二字讲到极点,国家便自然可以强盛 ”,所谓“把忠孝二字讲到极点”,“便是一死”。[9]就是说国民能为国为民“把性命去牺牲亦所不惜”,才算是“把忠孝二字 讲到了极点”,这样国家便能强起来,人民便能富起来,民族复兴也可指日可待。因此,孙中山在这里讲的孝,其真正的含义就是“忠于国”、“忠于民”的忠 。[10]
忠国、爱国作为历史范畴,由于社会主要矛盾和历史任务的变化,爱国主义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具体内容也不相同。从古代的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抗压迫和侵略,到近代推翻“三座大山”的反动统治,变黑暗的旧中国为光明的新中国,再到和平时期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促进祖国统一大业。每个历史时期都在传承和创新忠国爱民的忠诚精神。同样,人民警察忠诚的内涵也随着爱国主义思想内容的变化而变化。在建国初期,人民警察的忠诚表现在对新生政权的巩固、发展和完善上;社会主义制度确立后,人民警察的忠诚表现在对党、国家和人民所创造的一切优秀文明成果和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坚守和维护上;[11]进入新时代,人民警察的忠诚表现在为中华民族“复兴号”巨轮的护航上,以“四铁”精神,推动“复兴号”巨轮劈波斩浪,勇往直前,赋予忠诚以新的时代内涵。
三、人民警察忠诚的新时代内涵
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人民警察忠诚的内涵更加丰富,既包括忠于自我、不忘初心的精神追求和无私奉献、勇于牺牲的职业道德,还包括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素养,以及服从命令、严守纪律、恪尽职守、守护平安的法律义务。而对党忠诚是人民警察的根本政治要求,只有对党忠诚才能视党的事业高于一切,才能为党的事业舍弃一切;只有对党忠诚才能为人民的利益无私奉献,才能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只有对党忠诚,才能以人民警察的职责要求践行爱岗敬业、不怕牺牲、英勇作战的神圣使命。
(一)人民警察忠诚是对崇高理想信念的坚定坚守
人民警察之忠诚只能是“精忠”,其贵在于“精”,精于谋略、精于方法,忠得明白,诚得纯粹。纯粹的忠诚,源自坚定的理想信念,对马克思主义信仰和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信念的坚定坚守。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我们共产党人的命脉和灵魂,就是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的信念,对党和人民的忠诚。立根固本,就是要坚定这份信仰、坚定这份信念、坚定这份忠诚,只有在立根固本上下足了功夫,才会有强大的免疫力和抵抗力。”[12]习近平总书记用“精神之钙”“四个自信”“四个意识”“初心使命”等强调理想信念的极端重要性,这正是人民警察忠诚警魂之魂,为人民警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习近平强调,“要把理想信念教育作为育警铸魂、固本培元的战略工程常抓不懈。”[13]人民警察忠诚理想信念,就是要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加强政治坚定性、提高政治定力。正如毛泽东同志深刻指出的:“在政治上要有—个正确的方向,但是光有这个正确的政治方向是不够的,过了三年五年,就把它丢了,那还不是枉然?所以,有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后,还要坚定,就是说,‘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这个方向是不可动摇的。要有‘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骨气来坚持这个方向。”[14]所以,人民警察要始终树立马克思主义信仰,高扬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大旗。只有用坚定理想信念炼就“金刚不坏之身”,才能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在风浪考验面前无所畏惧,在各种诱惑面前立场坚定,在关键时刻靠得住、信得过、能放心。
(二)人民警察忠诚是对国家利益的坚定守护
人民警察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坚强后盾,从本质上看是一种政治制度设计,它并非自然产生,而是为国家而生。[15]这就是说,警察作为一个历史范畴,会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也必将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民警察与国家的前途命运紧紧相连,水乳交融。人民警察对国家意志的忠实执行、对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的全面贯彻、对国家安全、利益和荣誉的坚定维护,是人民警察忠于国家的真实体现。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当国家需要时,人民警察应义无反顾地挺身而出,无私地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维护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秩序,并在执法活动中将国家和人民利益作为最高准则。当国家和人民处于危难时,人民警察要勇于奋不顾身、不怕牺牲、勇敢战斗,用生命捍卫国家和人民的安全、利益和荣誉。进入新时代,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征程中,可能会有许多困难需要解决,可能会有各种社会矛盾需要化解,可能会有很多难啃的骨头需要我们去啃,人民警察就要做好涉险滩、搏激流的思想准备,肩负起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使命。
(三)人民警察忠诚是对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坚决贯彻
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群众是人民警察最核心、最常态的工作。人民警察在警务活动中,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全心全意为人民利益而工作,就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忠诚行为。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人民群众是社会历史的主体,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在新中国成立之时,警察前面就冠以“人民”二字,凸显了警察是人民公仆的角色定位。这就要求警察在工作中要正确处理“主仆”关系,时刻牢记人民是警察共同拥有的大姓,警察来自于人民、植根于人民、服务于人民。要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呼声当作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诉求当作第—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当作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当作第一标准。[16]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当作第一终极目标。“要推出更多更高质量的服务举措,着力解决好群众办事难、办事慢、来回跑、不方便等突出问题,让人民群众有更多更直接更实在的获得感。”[13]人民警察只有永远深深根植于人民群众的肥沃土壤之中,才能根深叶茂。人民警察只有深入到群众中去,与人民群众交心谈心、交朋友,才能真正掌握人民群众所思、所想、所难、所盼,才能力所能及地帮助人民群众切实解决困难,并要做实做细。无论何时、身处何地,都要始终强化“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思想,把“为民”作为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基础和最终目的。
(四)人民警察忠诚是对党的公安事业的坚持履职
公安机关维护国家统治秩序和社会治安的人民民主专政工具的性质,决定了人民警察对公安事业的尽职尽责,履职担当。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着力锻造一支有铁一般的理想信念、铁一般的责任担当、铁一般的过硬本领、铁一般的纪律作风的公安铁军。”[13]其中责任担当和过硬本领就明确了人民警察对公安事业的履职要求。公安队伍能否成为“四铁”队伍,公安事业能否蓬勃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人民警察的履职态度。1949年11月5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成立大会上,周恩来总理说:“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一句话,清晰地点明了人民警察的责任与使命。人民警察对公安事业的忠诚,就是在坚决捍卫政治安全、维护社会安定、保障人民安宁等方面,不畏辛劳、无私奉献、无怨无悔,认真履行好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职责,对违法犯罪敢于重拳出击,为建设平安中国勇于担当作为。
(五)人民警察忠诚是对我国法律权威的坚强捍卫
人民警察是法律的忠实践行者,忠诚于法律是人民警察的制度要求和职业规范,也是人民警察政治本色的具体体现。“对于职业警察,其专业技能是与其对法律的理解、掌握及贯通密切关联的,这是其从事警察职业的最主要的常备武器”[17]人民警察既是法律规则的执行者,又是法律的遵守者,集执法守法于一身,所以必须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警务活动,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不能以人民赋予的权力谋取私利,更不能以情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民国学者余秀豪认为:警察权的发动,虽渊源于国家统治权,但是也应该受到严格限制。[18]警察只有信仰法律、尊重法律,才能保证其在执法活动中依法办事、依法办案,才能在办案时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也才能坚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而毫不动摇。因此,忠于法律是人民警察在警务活动中无论任何时候,面对任何情况,遇到何种压力和阻力,都应毫不动摇地按照宪法和法律法规办事,将执法活动始终置于法律范围之中,不越雷池,不乱章法。同时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以掌握的法律知识、按照执法程序解决实际问题,最终达到捍卫我国宪法和法律权威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