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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不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规定

2020-02-22李潇锋

四川劳动保障 2020年5期
关键词:承包单位工程款责令

5月1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正式施行。《条例》对农民工、相关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及工程建设领域单位等不同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作了哪些具体规定?下面,小编就来梳理一下。

农民工: 《条例》赋予了农民工哪些权利?要求其承担哪些相关义务?

权利:

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可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实名制登记并办理工资银行卡(本人保管),领取工资时,可索要本人当月工资清单进行确认。

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栽和提起诉讼。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农民工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投诉、举报的农民工可向承办的相关职权部门了解案件办理情况。

义务:

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不得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或者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要依靠法律途径依法维权,不能采取爬楼、堵路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和暴力手段。

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 《条例》规定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有哪些职能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财政、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法承担相应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用人单位及工程建设领域单位:《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工程建设领域单位等必须履行的责任有哪些?违反规定要承担哪些后果?

用人单位

责任:

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首要责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要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并按期足额支付工资,同时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违反规定的后果:

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不依法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的,由金融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程建设领域单位

建设单位

责任:

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违反规定的后果:

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总承包单位

责任:

应当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违反规定的后果:

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分包单位

责任:

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不得将工程项目违法转包,接受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监督、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变相扣押农民工的工资卡。

违反规定的后果:

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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