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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院校宪法学课程教学改革研究

2020-02-22王英松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1期
关键词:宪法学公安院校公安

□王英松

(山西警察学院,山西 太原 030401)

2015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总体目标(1)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完善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相适应的现代警务运行机制和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建立符合公安机关性质任务的公安机关管理体制,建立体现人民警察职业特点、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人民警察管理制度。到2020年,基本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管理制度体系,实现基础信息化、警务实战化、执法规范化、队伍正规化,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满意度和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以下简称2018年 《宪法修正案》),完成了宪法修改这一举世瞩目的重大历史任务,这是我国宪法的又一次与时俱进。《宪法修正案》全面体现了自2004年修宪以来,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的成果,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依宪执政、依宪治国的理念。2018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新时代新形势,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对教育和学习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2)习近平.2018年9月10日.全国教育大会讲话。进入新时代,公安院校如何创新完善“教、学、练、战”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奋力开创公安教育新局面,如何更好地开展宪法学课程教学,使“法治”这一理念成为警察职业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公安院校宪法学课程教学之现状

(一)教学内容缺乏创新

宪法学是以宪法、宪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目前我国宪法学研究主要是就我国宪法制度进行理论注释及对宪法现象、宪法事例进行理论分析。[1]宪法学将国家政治制度上升为国家法律而展开研究,具有鲜明的政治色彩,这必然决定了其教学内容的独特性——关于我国国家政治制度的讲授必将成为宪法学的核心内容,但我国国家政治制度中的绝大多数内容如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国家机关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等在初中政治理论课中已经有所涉及,并已成为中考政治考试必考范围之内容,在应试教育的模式下,学生对上述内容不论是否真正理解、是否真正认同,都必须会死记硬背、生搬硬套。对于经过高考刚刚进入公安院校的学生来讲,因知识欠缺、理解能力有限,理解、掌握高深的宪法学理论必然具有一定的难度,对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价值与作用和合宪性审查等比较抽象的内容,难以深刻领会与体验。公安院校学生通常是文理兼收,教学班次设置时也较少顾及生源的这一特性,致使教学内容无法在深度广度上得以更好拓展,公安院校宪法学着重讲授宪法学的基本知识、基本原理及我国国家政治制度,授课内容极易演变为对以往政治课的简单重复。课堂教学再平淡些,似乎就是在进行普法宣传,进行政治理论宣讲,导致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不高,厌烦情绪高涨。

(二)教学方法单一,评价体系简单

目前,大多数高校法学教学仍较多地采用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方法再辅以课件演示,公安院校的宪法学教学也不例外。[2]所谓讲授式教学是指教师以口头语言为主要手段,向学生传授知识、完成一定教学任务的教学行为方式。这种古老而传统的教学方法一直在课堂中普遍采用,讲授式教学注重知识的完整性、系统性和规范性,通过教师的系统分析和讲授利于学生专业知识框架的构建。讲授式教学中,教师始终能保持教学中的主导地位,能对整个授课过程、授课内容和时间进行掌控,充分保证了教师教学的主动性、流畅性和连贯性。公安院校宪法学本身不是主要课程,课时有限,讲授式教学可以较好地在规定学时内按照教学要求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讲授式教学的优点是不言而喻的,但就学生学习而言,学生学习的主体地位难以体现,即学生在教学中实施的活动较少,教师难以及时、正确地把握学生对所讲授内容的理解、掌握情况,难以根据学生的学习情况及时作出合适的调整,再加之宪法学教学内容理论性较强,学生不易在短短的课堂教学中得到深刻领悟与体验,容易出现“老师讲与学生学的分离”,长期以往,宪法学课堂教学就会陷入单纯地理论说教,学生厌学,教师愁教,教师教得辛苦,学生也学得辛苦,教学相长成为水中月镜中花,不利于学生能力的培养与提高。此外,公安院校也不乏“重学历、重科研”的现象,这也直接影响了宪法学教学方式改革的探索,教师与大多数高校教师一样,对学历、学术研究能力比较重视,“上好课”反而退居次位,欠缺语言表达能力、讲课经验和技巧的积累与学习,这样讲授教学的优势也就难以充分发挥,使学生对宪法理论的学习形成障碍。[3]

与公安院校宪法学课程单一的教学方法相匹配的就是评价体系的简单化。公安院校宪法学课程大多为考试课,也有院校设置为考查课。考试课大多采用闭卷考试,主要考核学生对知识点的记忆、理解,考查课则较多采取随堂考查方式,考查成绩由平时成绩与课堂考查成绩组成。这种相对简单化的评价缺陷在于无法检验学生是否真正领悟宪法理论,是否养成宪法思维;评价体系过于简单也不利于精准展示教学效果,在结束宪法学的学习后,学生能否将宪法理论与实际生活、执法工作相结合就成为一个新问题。

(三)教学实践性不足

宪法学课程理论性较强,但毕竟并非纯理论学科,也具有一定的实践性。目前,本科阶段宪法学课程以宪法绪论、宪法的历史发展、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和国家机构等为主要教学内容,公安院校宪法学课程教学的重点是国家性质、政党制度、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和国家机构,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所占比例较少,可直接用于教学的宪法案例与公安院校核心课程刑法、刑诉法无法相比,与公安实践相结合的经典宪法案例更是微乎其微。公安院校宪法学教学基本上全部安排为理论教学,几乎没有实践教学,即使有“公安联考”这一指挥棒,大多数省的考试范围仍然仅限于宪法基础知识。可见,公安院校宪法学教学缺乏对宪法事例和宪法现象的分析研究,“重理论轻实践”这一宪法学教学惯例使学生自觉或不自觉地将宪法学视为纯理论课,难以培养学生运用宪法学理论知识分析问题、解决现实问题进而深入研究问题的能力,这也是公安专业宪法学课程教学效果欠佳的原因之一。

二、公安院校宪法学课程教学改革之途径

(一)突出时代特征

宪法被誉为“法律的法律”,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根基,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居统帅地位。迄今为止,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历经五次修改,在充分保持宪法稳定性的同时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确保了宪法与时俱进。宪法记载着我国时代前进的轨迹,时代也培育着宪法的成长。在宪法学的授课中,应突出时代特征组织教学活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2018年《宪法修正案》共21个条文,涉及12个方面,其突出之处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主线贯穿始终,21个条文凝聚了三大亮点: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设立国家监察机构与完善国家主席任职制度。组织课堂教学时就可以结合上述内容强调我国宪法的发展变化就是具体表现为宪法的“与时俱进”,使学生深刻领会到把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与改革过程中探索形成的最新理论、最新制度和最新路线方针,体现在宪法中就是“与时俱进”最核心之处;[4]使学生发自内心认同我国宪法保持持久的生命力就在于宪法与中国共产党的探索、中国共产党的理念相契合,是国家安定、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

(二)突出时政性

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居统帅地位,是根本法,并不意味着宪法远离人民生活,高不可攀。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1918《苏俄宪法》第一次系统地规定了经济制度,扩大了宪法调整范围;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首次将社会经济权利作为基本权利载入宪法文本中;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均明确规定了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此后这一权利就成为分离于政治权利和人身自由之外的“权利群”。[5]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尤其是“冷战”结束后,资本主义国家宪法普遍扩大公民民主权利的内容,增加了公民社会、经济、文化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权利。由此可知,宪法作为根本大法,不可能也不能远离人民的生活,如“齐玉苓诉陈晓琪案”“孙志刚案”等无一不是贴近生活、与人们的衣食住行等生活细节息息相关,生活就是宪法,宪法就是生活,[6]宪法就是生活之法!在宪法学课程教学中,应本着“宪法从人民生活中来,到人民生活中去”的态度,引导学生运用宪法理论分析、正确认识与宪法有关的社会现象。如2019年4月起持续至今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极端暴力事件(3)2019年4月香港“陈同佳案”引发的“反修例”风波,从最初的示威游行到暴力乱港直至现在的极端暴力事件,逐步升级,这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继2014年非法“占领中环”之后发生的又一系列极端暴力事件。,严重破坏了香港繁荣稳定的大局,严重触碰了“一国两制”的原则底线,引发国内外广泛关注,应该如何正确理解《中华人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2条的规定呢(4)《中华人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教学中应当引导学生主动运用宪法理论——国家结构形式分析、正确认识发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极端暴力事件,深刻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一国家制度,明确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在我们这个单一制的国家中,香港特区政府受中央人民政府领导,必须服从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是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处于同等层次的地方行政区域。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不是产生于香港本土,更不是拜英国殖民主义者所赐,而是来源于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正如中国驻英国大使刘晓明所言:“香港回归后,《中英联合声明》就完成了它的使命。”(5)我驻英大使刘晓明接受BBC专访:中央从未指示香港修例.2019年6月13日.新浪军事.https://mil.news.sina.com.cn/2019-06-13/doc-ihvhiews8573330.shtml《中英联合声明》不能使英国政府对香港拥有任何权力,无主权、无治权和无干涉内政的权力,这才是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2条的正确解读。公安院校宪法教学必须突出时政性,结合时政要闻,使未来的警官发自内心认同宪法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最高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的共识,是民族的共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为切实铸牢忠诚警魂,锻造公安铁军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

(三)突出公安院校特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是我国人民民主政权中带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公安机关相较其他国家机关而言承担了最多最复杂的具体职能,涉及公民生老病死,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进入新时代,党和人民赋予公安机关坚决捍卫政治安全、维护社会安定、保障人民安宁的新时代职责使命。2019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提出新时代公安工作应遵循的“政治建警、改革强警、科技兴警、从严治警”十六字方针,为公安队伍建设指明了方向。政治建警直接关系到公安队伍的战斗力,关系到公安机关能否担负起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安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和彰显社会公平正义的重大政治与社会责任。作为未来警官摇篮的公安院校在宪法学的教学中坚持“公安姓党”显然具有鲜明的时代性与针对性,通过宪法学的学习使未来警官牢固树立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信仰,方能保稳定、护安全、促发展,铸就公安铁军!

(四)突出“以人为本”的教学理念

公安院校宪法学教学中应贯彻“以人为本”的教学理念。所谓“以人为本” 就是“以学生的学为本”“以学生的发展为本”,其中“学生的学”是前提和基础,“学生的发展”是归宿和目的。[7]贯彻“以人为本”的教学理念就是在教学中根据不同对象不同培养目标,制定教学大纲与教学计划。具体到公安院校,就是根据培养未来警官的需要,在教学中以公安工作为中心确定教学内容。如新时代公安机关肩负保稳定、护安全和促发展的职责,彰显社会公平正义就成为一项新的重大政治与社会责任,授课中就应该以此为中心介绍公安机关,使未来警官明确“权由法定、权依法使”是法治的必然要求。可见,在公安院校宪法学课程教学中必须摒弃以往单一的讲授式教学,充分发挥多媒体教学的优势,搜集中外宪政信息,密切关注社会生活中与宪法教学相关的事件,采取多种教学方式,也可以采取专题讲座的形式进行教学;同时建立与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相匹配的科学的评价体系。考试不仅限于笔试,也包括口试等多种方式,即使采取笔试考核,也可以采取开卷方式,客观识记型题目适当减少,相应地增加主观开放型题目,将考察学生死记硬背能力向发散式思维能力过渡。口试则可以采取学生抽签的形式来决定回答的题目,根据学生的发言评定成绩。学生在课堂是否主动回答问题、积极参与课堂讨论、踊跃参加观摩、调查和见习等均可视为平时表现,作为考查的内容。这样可以更好地尊重学生的个性差异和主体地位,方能学以致用。[7]

(五)突出实践教学

宪法学教学要始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即将“成文的宪法”与“现实的宪法”结合起来进行讲解。教学中有计划地指导学生进行各种社会实践活动,以验证课堂里学到的宪法理论,加深对宪法理论的理解。正如前文所述,目前大多数公安院校的宪法学教学仍然较多地采用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方法,这已成为影响并制约宪法学教学质量的提高,不破不立,不打破宪法学教学效果不良的僵局,就无法培养合格的未来警官。因此,公安院校宪法学教育的目标不能局限于仅仅使学生掌握基本的宪法规范或理解宪法基本理论,而是“既要有基本的法律思维方式,又具有良好的宪法素养去总结经验并指导实践”。[8]具体来讲,可采取如下途径突出教学的实践性:

1.将宪法原理与宪法经典案例相结合。鉴于难于收集到与公安工作直接联系的经典宪法案例,可以通过剖析宪政信息,剖析与公安工作有关的其他经典案例,以案说法,以案明理,将抽象的宪法理论和宪政信息、经典案例结合起来,帮助学生既能掌握宪法基本理论,又能提高学生学习宪法的兴趣,引导学生利用宪法基本理论分析宪法现象,提高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

2.通过循序渐进的启发引导学生主动思考,主动学习。选择与公安工作相关的热点问题,如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袭警事件频发,警察执法权益受侵,警察权威受到严峻挑战,结合宪法学课堂教学内容,引导学生提出问题进而思考问题直至解决问题,在课堂教学中,学生与教师形成良性互动,使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教学中。

3.情景再现,感受宪法实施。以公安实际工作中涉及到的宪法规范为核心,结合实例,由教师设定题目,提出具体要求,学生根据要求自由组合为若干小组,分担不同角色,将相关实例情景加以再现并说明其法律依据,自主学习讨论,最后由授课教师对该实例进行评析,解答问题并对参与学生的表现进行评价,最后予以总结。[9]

4.组织学生走出课堂,走出校门,开展参观、调查和见习等活动。围绕公安实际工作中涉及到的宪法的某一问题或某一制度组织学生参观、调查和见习,带领学生到城市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考察,实地感受我国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与基层政权的关系,亲身感受宪法的实施。参观、调查和见习结束后要求学生撰写调查报告或参观感想、心得等,以便锻炼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5.结合教学内容围绕公安工作布置课程论文。联系我国公安工作所面临的实际问题,要求学生依据宪法理论,撰写论文,培养学生文献检索能力及从事科学研究的基本能力训练,培养学生运用理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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