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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鸣枪警告效力研究

2020-02-22田雨寒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1期
关键词:人民警察枪支口头

□田雨寒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河北 廊坊 065099)

一、警察使用武器过程中的警告

(一)警察使用武器警告的定义

警察是统治阶级为维护统治秩序而设置的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是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因此警察在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时,可以采取必要的强制手段来保障执法,其中就包括了使用武器。

武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指的是“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主要指的就是我国警察依法配备的警用枪支。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规定:“枪支,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配备的各种公务用枪。”

警察执法时使用武器,关系到执法对象和周围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多个国家的法律都对警察使用武器的情形和程序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和约束。由于枪支具有巨大的杀伤力,如果警察在使用枪支过程中存在失误,将会导致严重的伤亡后果。为此,目前世界各国的警务实践中普遍认为警察使用武器前必须要有警告这一前置程序。

警告是指“提醒,使警惕或正视”。警察使用武器过程中的警告是指告知目标对象警方即将使用武器,劝阻目标停止不法侵害和反抗的一个程序。[1]这个程序不是一个单一的行为,而是包括了出枪震慑和瞄准等一系列动作。该程序旨在确保警察使用武器的权力不被滥用,以最小的代价实现对目标对象的控制。在警务实践中,警告包括了口头警告和鸣枪警告两种方式。

(二)警察使用武器过程中警告的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的情形前都有警告这一流程,只有“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情形下可以不经警告直接使用武器。所以,我们国家使用武器是以必须警告为原则,直接使用为例外的。如此重视使用武器前的警告这一程序,是有其必然原因的。

警告这一程序可以达到威慑的目的。警察使用武器的目的具有特殊性,区别于军队使用武器是为了彻底消灭敌人,警察使用武器应当服务于执法目的,即控制目标对象,使其丧失反抗能力和危险。[2]所以,警察使用武器除了杀伤作用外,还体现于威慑作用。如果能够使用武器的威慑作用使目标对象停止不法侵害和反抗执法,那么已经达到了控制的目的,使用武器的必要情形便不再存在,因此应当停止使用武器,以最小的代价完成任务。

警告这一程序可以达到告知的目的。警察在处理需要使用武器的执法现场,往往事态复杂,人员混乱,执法对象由于过激情绪往往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更不可能清楚认识到警察已经准备使用武器。所以警告就相当于向执法对象做出最后通牒,告知其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传达警方即将使用武器这一信息。

警告这一程序可以达到疏散群众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6条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武器使用过程中,若遇子弹的跳弹、击穿、走火误射等都有可能造成围观群众的伤亡。同时,大量围观群众不利于警方使用武器进行瞄准和射击,影响警方使用武器的准度和时机的判断。警方进行使用武器前的警告,一方面针对目标对象,另一方面也包含了对周围群众的劝离,告知围观群众警方即将使用武器,如果继续靠近围观将会导致潜在风险。

警告这一程序可以达到再判断的目的。执法过程中可能由于可见度、灯光、现场混乱、噪音等干扰因素,导致对目标对象实际情况的判断困难,倘若目标背向自己或存在遮挡,则无法准确判断具体情况。警方使用警告这一方法,给使用武器的警察提供了更多的时间和机会,对使用武器的环境和条件进行更好地再判断,全面评估目标危险等级。

(三)警察使用武器过程中警告的要求

根据警察使用武器过程中警告的目的,在使用武器前的警告有两个评价标准:清晰和简洁。

清晰,指目标对象接收警告的声音应当是清晰的,警告的内容也是清晰准确的。由于执法现场往往较为混乱,人声嘈杂,目标对象情绪激动,所以要求警方在使用武器前的警告必须让目标对象清晰准确接收到,不能因为周围环境而受到干扰。

2017年12月9日,美国亚利桑那州警连开5枪杀死趴在地上手无寸铁的26岁男子,警方开枪的理由是警告对象不服从命令。但是从警方公布的视频可以看出,在发出警告时,两名警员先后做出了不同的要求,一人要求不能乱动,另一人要求缓慢爬行到警方可控处,处于惊慌状态下的警告对象动作产生了偏差,导致警员误判开枪射杀。可见警告必须要清晰明确,并且要以警告对象能够理解的方式进行。

简洁,是对警告长短的要求。警察面临需要使用武器的情形,必然是十分严重的暴力犯罪,严重威胁群众乃至执法者自身的行为。执法现场所面临的威胁和环境瞬息万变,任何的犹豫和冗长都会导致严重后果。所以,警察使用武器过程中的警告必须要简短,否则将导致危害进一步扩大,甚至导致失去使用武器的最佳机会。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对于警告的次数上来说,当前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相关的要求,更没有所谓的“三次警告”之说,一切警告都是目标接受到警告内容即视为生效。

二、鸣枪警告的定义

警察使用武器过程中的鸣枪警告,是指警察使用武器向目标对象射击之前,向安全方向开枪,以达到警示目标对象的一种警告方法。[3]在警务实践中往往采取向天空方向鸣枪的方式进行警告。

我国警察使用武器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其中仅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提到鸣枪警告,但没有关于鸣枪警告的具体规定和程序,描述较为模糊,实际工作中也没有对鸣枪警告的相关操作进行规范说明。[4]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中将鸣枪示警归入了使用枪支的过程之中,作为使用枪支的一个环节,规定“经口头警告无效的,可以视情向天空等安全方向鸣枪警告。来不及口头警告的,可以直接鸣枪警告”。可见,二种警告方式并没有先后进行的强制规定,也没有规定鸣枪警告是必须的前置性规定,警告方式是由处置警察视情选择的,而且两种警告方式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18条规定:“需要开枪射击时,除遇到特别紧迫的情况外,应当先鸣枪警告,人犯有畏服表示,应当立即停止射击”,可见在此规定中,除了特殊情况外,看守所鸣枪警告是开枪的一个必经程序,甚至可以说优先于口头警告。这是因看守所工作和环境的特殊性导致,看守所内发生严重暴力事件往往有极强的潜在危险性,大量的潜在危险源都可能被激发成为暴乱的一员,所以使用鸣枪示警具有必然条件。

由此,鸣枪警告仅仅存在于部分法规之中,当前还没有较具有操作性的流程、方法指导,而且鸣枪警告也不是一个前置性必经的程序,往往是由于环境特殊性和历史特殊原因导致的。

三、鸣枪警告存在的必然性

鸣枪警告并没有具体操作的相关指导和具体规范,但是在警务实践中却被广泛运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成为了警务实践中不成文的开枪前置规定,可见鸣枪警告是有其存在的必然性的。

(一)警告效果

警告应清晰、简洁,鸣枪警告相较口头警告而言,警告传达更加清晰,警告耗时更短更简洁。

鸣枪警告克服了口头警告在闹市区等噪音较大环境下易受干扰的缺点,扩大了警告的传递范围,让更广范围内的多个目标都能够受到警告。由于枪支射击时的爆响声巨大,能够在更远距离、更大范围清晰地传递警告信息,而且这种警告信息虽没有语言文字,但内涵十分明确:停止抵抗,否则射击。

(二)震慑效果

震慑是通过展示我方武力装备、出其不意的行动、严阵以待的队形等方式,从心理上对目标造成压迫,使其放弃抵抗,主动投降的过程。震慑作为战法之一,有着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效果,适合警察执法行动中采用,可以避免伤亡,以最小的代价控制目标对象。

单纯口头警告可以伴随出枪,但是由于距离或环境等原因,警方出枪不一定能被目标对象察觉并引起重视。鸣枪警告包括了出枪和鸣枪两个过程,鸣枪依靠枪支击发时的爆响对在场所有目标起到出其不意的震慑效果,并且让目标对象将注意力从抵抗转移到枪支上,能够注意到武力展示,让目标对象有更紧迫的威压感,更容易意识到自身行为的严重性和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遂放弃不法侵害和抵抗。

(三)驱离效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警方使用武器之前除了需要警告这一程序外,还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口头警告除了需要表达警告的内容外,还需要劝离围观群众,难度较大。一方面是使用武器的警察在高度紧张注意力集中条件下,警告和劝离内容难以表达清楚,容易遗忘;另一方面因为围观者往往人数较多,吵闹喧哗,难以听到警告内容,即便听到,仍有好事观看者不愿离去。鸣枪警告依靠枪支击发时的爆响可有效驱离人群,令围观者认识到事态严重性。

(四)证据效果

在过去一段时间的执法过程中,由于执法环境和执法装备的限制,警方使用武器后,是否经过警告难以获取现场证据,特别在执法记录仪没有列装时期,警方使用武器前是否发出过警告,警告内容是否有问题都会成为舆论指责的焦点。鸣枪警告实际上是将警告以更明显,更容易被人听到,并形成证据的方法来表达,在一定历史时期内,也起到了较好证明执法过程的作用。

四、鸣枪警告存在的问题

尽管鸣枪警告比较于口头警告具有一些优势,但也存在一些运用上的问题和风险。

(一)误伤风险

鸣枪警告最容易造成的问题就是误伤风险。2015年1月25日某市警方处置一起斗殴事件中鸣枪示警,流弹意外击伤路过学生致其死亡。2016年6月9日同样是该市警方处置持械闹事事件中鸣枪示警,致使5楼看热闹的群众被击伤死亡。鸣枪示警时由于警员情绪紧张或是观察不仔细,很容易在示警时击伤无辜群众造成严重后果。

(二)激化对抗

鸣枪示警在一定程度上有更强的威慑力,但这种威慑一旦难以达成,可能会起到反向刺激的效果,导致执法对象情绪更加激动,更具攻击性。在一些群体性、聚众闹事的事件处置中,甚至会导致集体哄抢枪支,引发更大的危险。

(三)弹药问题

我国警察目前配备的主要枪支型号为64式、77式和92式等,少部分地区还在使用54式但占比较小。其中54式、64式、77式手枪的弹匣供弹量都较小,54式满装填为8发,64式与77式都是7发,而92式9毫米款最大可装10-15发子弹。警察携带武器时一般不会装满弹匣,多为3-5发即可,除特殊警种和任务需要外,一般不携带备用弹匣。所以,我们假设,仅携带有5发子弹时,再使用其中的1-3发进行鸣枪警告显然是不安全的。因为手枪本身在射击时准度就难以把控,再加上受射手水平和现场环境的影响,精准度会大大下降。如果在射击前就已使用了近一半弹药进行鸣枪射击,之后如果情况恶化事态升级,那么弹匣中剩余的子弹很容易打空,造成弹药不足。

(四)弱化口头警告权威

警察使用鸣枪示警这一警告方式当前最大的问题和风险就是程序异化,导致警察口头警告权威性下降。[5]鸣枪示警这一行为从本身规定看,并不是一个必经程序,其警告的法律效果和口头效果相同,鸣枪警告和口头警告只是使用枪支前警告的不同方式而已,是针对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警告种类。

然而当前“开枪前必须鸣枪警告”能够形成一种群众心目中警察执法不成文的规定,可见在具体实施层面上,人们已接受了“鸣枪警告才是使用枪支前的必经程序”。如果这种现象不加以矫治,很可能导致鸣枪警告的异化,使社会形成“警察不鸣枪就不会开枪”的危险认识,导致口头警告的失效,本应使用口头警告的环境下无法再使用口头警告达到警告的效果。

警察使用武器是法律授权的行为,其本身就代表着法律的权威,如果将鸣枪示警在实践中作为必经程序,将导致警察权威的下降。执法对象和其他人民群众服从的将不再是警察的指令与要求,而是服从武器本身。口头警告的失效将使日常执法难度提高,导致武器使用过程中存在更多困难。

五、国外使用鸣枪警告的现状

我国警察使用武器的相关法律与规定仅对武器使用提供了一些原则性守则和判断标准,缺少具体操作规范,各地标准不一,缺少一个为全国范围内警察工作提供使用标准和规范的参照,特别在鸣枪警告问题上。针对鸣枪警告这一警告方式,世界各国也存在普遍争论,在实践中也有不同要求,具体分为鸣枪警告否定说与鸣枪警告肯定说。

(一)鸣枪警告否定说

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国家,不仅鼓励使用口头警告,而且直接从法律规范中明文提出不允许警察使用鸣枪警告方式来警告执法对象。

美国各地方制定的《警察执法守则》中都用清楚的文字表述了绝对禁止警察使用鸣枪示警的方式来警告。[6]美国立法者与警察认为一旦警方决定使用枪支瞄准,那么所面临的威胁实质上已是可以开枪的情形,无需再进行鸣枪警告,口头警告本身就与鸣枪警告具有同等效力。英国是少有的警察普遍不配枪国家,仅有专门的授权持枪警察会持有武器,而他们在开枪前也不可以进行警告射击。

采用鸣枪警告否定说的国家大多存在枪支民间合法拥有,如果使用鸣枪警告将会导致警方在对抗中明显失利,失去使用枪支的先机。更重要的是,这些国家认为鸣枪示警会对周围无辜群众造成潜在风险,鸣枪示警实际是在损失公众安全的代价下保护违法人员的利益,这样的利益交换是不可以被接受的。最重要的是长期以来的执法实践中,形成了“服从警察,否则警察可以合法采取武力”的思维习惯,提高了口头警告的警告效力和警察权威,社会上不会存在“警察没鸣枪就不会开枪”的错误认识。

(二)鸣枪警告肯定说

鸣枪警告肯定说是在法律和规定中积极或消极承认鸣枪警告合法地位的国家,它们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警察可以进行鸣枪警告;或者仅明确口头警告,也未明示不可鸣枪警告,并在实践中存在鸣枪警告。其中如日本的《日本警察官执行职务法》规定“以开枪作为制止对方行为的手段比较合适时,可以朝着天空或者其他安全的方向开枪射击。”

鸣枪警告能更清晰地表达警告效果,更能展现出警察使用武器的决心,也能更好地在喧嚣、远距离、执法对象语言障碍的情况下发挥警告效力。 我国的情况更加适用于鸣枪警告肯定说,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鸣枪警告肯定并不代表着鸣枪警告绝对,更不是说鸣枪警告就是最完美的处置方式,我国鸣枪警告仍然有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

六、我国使用鸣枪警告的改进意见

鸣枪警告和口头警告仅是警告的不同方法,其本身是没有绝对的对错和好坏的,需要在不同的情况下具体判断。我国的实际情况导致了我们不可能采取如英美等国的完全抛弃鸣枪警告,但是既然要使用鸣枪警告这种警告方法,我们就需要从制度上去规范与完善,使之更好地服务于警务实践。

(一)明确警告的效力

鸣枪警告这一警告方式仅出现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这一规定中,从法的位阶来看属于下位法,特别是在鸣枪警告和口头警告的区分上并没有详细表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缺少对鸣枪警告的正面肯定,更缺少其效力的规定,导致了现实操作中形成“鸣枪警告效力更高”的错误认识。当前需要在更高位阶的法律规范中明确警告的行使和具体效力,明确无论采用怎样的方法警告,其效力都是等同的,进一步提高口头警告的效力,让警方用枪有法可依。

(二)制定警察使用枪支的操作规范

警察使用武器不仅需要目前已有的原则性规定和指导,更需要具体的、细节上的规范。制定出更多现实警务实践中的标准,出枪后的动作、上膛和保险是否应打开、是否装填空包弹、口头警告的具体内容、鸣枪警告的具体操作方法等更具操作性的问题。这样的操作手册应当具备标准化、程序化,具备可操作性,进而形成警察使用武器的操作规范和具体说明书,更有助于执法规范化建设。

(三)提高警察使用武器的能力

警察使用枪支不仅是包括如何使用枪支进行射击,还包括了携枪、掏枪、使用枪支的程序、开枪后的警戒、使用后的维护等等。其中如何判断使用武器的时机,如何行使警告,使用何种警告方式都是警察正确使用枪支的范畴。

当前的警察使用枪支训练集中强调使用枪支的精度和准度,仅停留于瞄准和开枪两个环节,缺少对枪支使用流程的培训。在今后的训练中应当注重训练警察如何判断使用武器的时机,如何进行使用武器的前置程序,如何选择警告方式,口头警告和鸣枪警告应当如何进行更加规范,熟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从而确保警察使用武器不仅能够制服犯罪,更能保证程序和结果的正当合法。

(四)做好警察正确使用武器的宣传工作

一个好的操作方法和经验需要对外宣传才能具有普适性,宣传工作包括对内宣传和对外宣传。

对内宣传,是要让正确的武器使用案例,正确的警告方法成为经典教学案例,体现在日常的宣传和教育之中,无论是在职警察还是警校学员都能够接触到现实中真正发生的典型案例,能够以此为标准进行训练和学习,使一个好的操作方法和经验更加普及,全面提升警队的执法能力,让警队克服“不会用,不敢用”的用枪情绪,防止出现鸣枪警告异化,口头警告不规范等问题。

对外宣传上,需要让社会大众明白警察使用武器的具体标准和情形,明确警察的警告效力,这不仅有助于让执法对象明白警告可能带来的后果,还可让民众对警察使用武器有更好的监督。以一度成为网络热点的“上海教科书式执法”为例,案件中不仅执法警察本身具有较强的警务实战能力,执法流程和动作规范,而且通过对此案的媒体正确宣传,让警察使用警械、武器的流程被更多的群众了解。这样的正面宣传不仅树立警察的良好形象,更有助于让群众了解警察的口头警告带来的法律后果,而不是在使用警械、武器后才明白警察会使用武力。许多情况下,执法对象并不是抱有强烈的攻击和侵略性进行违法犯罪,而是由于情绪的激动导致行为失控,他们并没有意识到警察使用武器的警告后果是什么,不明白口头警告和鸣枪警告具有同等效力。对外宣传警察使用武器的具体标准和情形,有助于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提高警察的执法权威,不再需要依赖于展示武器才能控制目标对象,使口头警告具备同样的约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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