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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崇清与“收回教育权”运动

2020-02-21

深圳社会科学 2020年1期
关键词:教育权私立学校规程

刘 娟

许崇清(1888~1969),字志澄,广东番禺人,毕业于东京帝国大学。1920年,许崇清从日本返回广东从事教育实践活动,先后担任广州市教育局首任局长、广东省教育厅首任厅长。1926年2月,广州国民政府设立教育行政委员会,许崇清任常务委员。作为国民党广东政权的最高教育行政长官,许崇清是1920年代“收回教育权”运动的重要参与者和有力推动者。具体表现在:为配合国民革命策略和“收回教育权”运动,许崇清发表了《教育方针草案》,提出了力谋贯彻的“宗教与教育的分离”“外国人经营学校的取缔”的收回教育权纲领;负责起草了广州国民政府私立学校立案等规程。在“收回教育权”运动和私立学校立案规程的推动下,广东的教会学校纷纷依法立案,实现了外国人及教会经营学校悉数注册立案,纳入中国教育体系这一历史转变。诚如许崇清所述:“那时,在我的思想上是把教育与革命结合起来了,并且在行动上也实现了某些主张,如发动收回教会学校的外国人管理权,禁止在学校内传教。这个运动是在当时共产党影响下的左派青年的帮助下得到胜利的。”①许锡辉编:《许崇清文集》,广东教育出版社,1994年,第10页。目前学术界有关许崇清与“收回教育权”运动的研究,尚未有专文讨论。②有关许崇清与“收回教育权”运动的研究论文有冯永忠:《许崇清早期教育思想与实践研究(1920-1934)》,中山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2年;胡杨:《试论民国时期许崇清的教育理论与实践》,《高教探索》,2010年第5期。本文将追溯许崇清在“收回教育权”运动中的教育主张与实践活动,探讨其在“收回教育权”运动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和历史影响。

一、许崇清与“宗教与学校教育分离”政策

1924年1月,国民党“一大”在广州召开,国民党重新解释了三民主义,提出了反对帝国主义的新民族主义口号。1924年3月,国民党中央青年部部长邹鲁召集广州市的学生党员开会,宣布国民党中央党部对教会学校的学生运动政策:“先使教会学校学生认识外国人在中国办学的用意;其次使他们认识帝国主义国家的侵略;再次使他们认识教会学校的课程不适合中国国情,使其在校内做革新运动。”①广东省档案馆、广东青运史研究委员会编:《团粤区委报告(第十五号)》,《广东青年运动历史资料》第1辑,1986年,第243页。1924年4、5月间,广州圣三一、圣心学校相继爆发罢课学潮,掀开了全国范围内“收回教育权”运动的序幕。5月11日,以新学生社成员为主导的广州学联会召集会议,组织成立了“收回教育权运动委员会”,主张开展“收回教育权”大运动。

与“收回教育权”运动相配合,广东省教育厅厅长许崇清开始着手调查广州市内外国人及教会开办的学校。1924年3月1日,广东省教育厅制定了一份“外国人设立学校调查表”,正式函达各教会学校填写。公函表示,外国人设立的学校未向政府立案,每年没有任何数据报告政府,为了编造全省教育统计,需要相关学校填写学校调查表。调查表的内容仅仅涉及:校名、校长姓名、教职人数、学级数、学生数、年度支出经费、经费维持办法、学生学费、教学科目等简单内容。②温仲良编:《广东全省教育大事记》,广州:出版社不详,1925年,第150页。这次调查是国民党政权对外国人及教会经营学校进行的首次摸底调查。

国共两党一面积极支持学生和民众进行“收回教育权”运动,而在政府层面却表现得十分谨慎。1924年5月,教育厅就圣心、圣三一学校日益激烈的罢课问题召开会议,认为“收回教育权”关系到国际外交问题,暂时只能考虑制定“收回教育权”的具体办法,为将来“收回教育权”做些准备工作。由于经费短缺,即使只将圣心、圣三一退学的学生“收回”,教育厅也无能为力。③《教厅会议收回教育权》,《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5月27日,第6版。

1925年元旦前后,广东再次掀起反对基督教、“收回教育权”运动的高潮。2月,许崇清开始对教会学校进行新一轮调查。教育厅在公函中明确声明调查是为了解教会学校教授宗教经典以及开设科目进行传教的情况,并指出教会学校的教育内容与方法不得违背国民革命的政策。④《粤教厅调查教会学校之第一步》,《申报》,1925年2月12日,第11版。同时又表示宗教属个人私事,传教可任其自由。此次调查事项包括:1.教会学校的成立时期;2.办学宗旨;3.成立原因及学校发展历史;等等。教育厅一共制定了7张表格:校董调查表、教师调查表、教材及课程调查表、学生组织及学生调查表、经费及设备调查表、教育教学及训练状况调查表、宗教教育调查表。教育厅先将表格寄送各教会学校,再派督学亲赴教会学校实地考察。⑤《粤教厅实行调查教会学校》,《申报》,1925年4月15日,第11版。调查的结果表明,广州市内共有42所教会学校,其中大学3所,中学14所,小学17所,幼稚园2所,其他类别6所。通过调查,教育厅大致探明了广州教会学校的办学情况。

1925年3月,广州学联会眼见广东省署和教育厅对“收回教育权”毫无措施,十分着急。于是议决了5条“收回教育权”办法,请愿政府实施:1.外国人及教会设立学校必须呈报政府注册;2.必须受地方教育官厅监督与指挥;3.必须符合我国颁布的各项学校规程及各省颁行教育法令规定,才能注册;4.外国人及教会不得利用学校传布宗教;5.未准许注册各校应由政府勒令解散或限期停办。“收回教育权”运动的学生代表向教育厅请愿时,“许厅长延入厅长室内,谈甚久,允准所有一切请求,并与该代表等磋商进行办法。”①《粤省收回教权之最近进行》,《申报》,1925年3月4日,第10版。许崇清表示“从前在湖北某教会学校毕业时,即深知教会学校之重重黑幕,久已注意及此,今既在国民政府服职,为中华民族前途计,定必尽力为之。”②《粤省收回教权之最近进行》,《申报》,1925年3月4日,第10版。

同年5月,许崇清制定了两条取缔教会学校的措施,由广东省署正式公布:1.宗教应与学校教育分离。无论公私立学校,一律不得以宗教经典列为学校正课课目。2.人民信教本其良心之自由。宗教团体传布教义及举行仪式时,学生参加与否,由其父兄或学生自己决定。③《粤教厅取缔教会学校之办法》,《教育杂志》第17卷第7期,1925年。这两条措施与坊间传闻的教育厅将制定严厉取缔教会学校的办法相比,显得相当谨慎平缓,它不但承认了人民有信教的自由,而且明确了学生本人及父兄有权决定是否参加宗教仪式。这两条措施与国民革命反帝反教运动相互配合,产生了实际效果。1925年秋季学期,广州圣心、培正等教会学校都取消了圣经课程。岭南大学将获得学士学位所需的8个宗教课程学分由必修改为选修,参加主日崇拜变成自愿。岭南大学附属中学将原来的圣经必修课,改成每周1小时的“人生哲学”课。④李明瑞:《岭南大学》,香港:岭南(大学)筹募发展委员会,1997年,第81页。

二、许崇清与“收回教育权”纲领

1925年9月,许崇清因为堂兄许崇智在国民党内政治地位骤然丧失,避走上海,直至 1926年2月1日才销假视事,重返教育厅长岗位。2月9日,国民党中央政治委员会宣布设立国民政府教育行政委员会,管理和监督国民政府辖区内一切公、私立教育事业,以许崇清、金曾澄为常务委员。

“收回教育权”运动方面,国民党“二大”议决,“在国民政府势力范围内尤应积极设法收回教育权。”⑤荣孟源主编:《青年运动议决案》,《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年,第133页。广东省青年部指示各地学生会“使教会学校学生会与非教会学校学生会联合,继续收回教育权及反抗帝国主义文化侵略工作。”⑥谭小莲、林水先等编:《广东青年运动历史资料》第3辑,广东省档案馆 广东青运史研究委员会,1988年,第52、74页。1926年上半年,广州的岭南大学、圣三一、三育、培正等教会学校相继发生剧烈风潮。许崇清在会见圣三一罢课学生时,“温词慰藉,着静候政府办理,务必有以慰一般学子之望”⑦《圣三一学生请愿收回教育权》,《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5月1日,第5版。,并以教育厅名义一再督促圣三一校方迅速解决学潮。“许厅长当即答复,谓再令该校董事会限三日内切实解决具覆,否则政府自有严厉办法。”⑧《教育厅对圣三一学潮态度》,《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5月7日,第5版。罢课失学的学生最终由教育厅出面联系转入公立学校就读。

在“收回教育权”的主张方面,1926年6月,许崇清以教育行政委员会名义发表《教育方针草案》,提出了“收回教育权”的两条纲领,阐述了其理论根据。许崇清认为“颠覆帝国主义”“不独是列国在中国国内的势力关系应要打破,而且资本主义列国所由而得致其繁盛的对殖民地的榨取关系亦应解决,以促列国资本主义的崩溃。不然,压迫侵略不能绝息。”①许崇清:《革命教育论》,《党化教育辑要》,中央图书局(上海),1927年,第28~29页。许崇清主张打垮西方列强在中国一切势力、关系及影响,并视之为国民革命事业完成、三民主义实现的关键。西方人在中国创办的教育事业,自然要完全打破、彻底取缔。在此基础上,许崇清提出两条力谋贯彻的“收回教育权”纲领:“宗教与教育的分离”与“外国人经营学校的取缔”。

1920年代中期,只有苏俄彻底实现了“宗教”与“教育”分离,彻底取缔外国人及教会经营的学校。许崇清的反帝主张和“收回教育权”纲领无疑受到了苏俄革命意识形态的影响。1917年12月,苏俄临时政府颁布首个教育法令,宣布将沙俄时期属于“宗教部门”的教育管理权全部集中收归“教育人民委员部”,并将沙俄教会管理的4万多间教会学校,一律改为非宗教学校。1918年1月,苏俄政府颁布“学校与教会分离”的法令,要求国立、公立、私立学校的宗教和神学科目一律废除,不允许任何学校传播宗教教义。通过这两个法令,苏俄不但实现了教会与学校的绝对分离,取缔一切公私立学校的宗教课程,而且统一了教育行政组织和权力。苏俄藉由教育权的统一,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劳动学校制度,充分发挥了教育发展国民经济和维护社会新秩序的功能。②[苏]H.A.康斯坦丁诺夫等编:《苏联教育史》,吴式颖等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410~411页。鉴于苏俄的经验,许崇清在《教育方针草案》中主张教育与宗教分离、取缔外国人经营学校,在中国建立革命的、统一的教育行政权组织和劳动教育制度。

苏俄政府利用强大的中央集权,迅速实现了教育与宗教彻底分离以及教育行政权的统一。偏安广东一隅的国民政府是否有实力取缔教会学校、收回自办呢?以1926年圣三一学校风潮为例,尽管许崇清以教育厅名义一而再饬令校方迅速解决风潮,并有“收回”圣三一的打算。然而圣三一校董莫寿增牧师却认为:“学生要求政府收回,政府交给教育厅办理,教育厅自顾不暇,试问有何能力收回?”③标题不详,《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5月7日,第5版。校方最终宣告停办圣三一。“教育厅原决定收回或派人管理,但其后该校向教育厅宣布停办,当局遂与妥协。”④广东省档案馆、广东青运史研究委员会编:《团广东区委学委五月份工作报告》,《广东青年运动历史资料》第1辑,1986年,第462页。持续2个月的圣三一罢课事件最终不了了之。总之,1926年上半年,国民党虽然竭力指导“收回教育权”运动,并试图收回外国人及教会经营学校自办,由于畏惧列强的武力干涉,却没有出台任何“收回”自办的具体政策和措施。

三、许崇清与私立学校立案规程的颁布

1926年7月,国民革命军开始北伐,后方稳定显得尤为重要。在此背景下,广州国民政府短时间内取缔外国人及教会经营学校、收回自办实属无望。而教会学校方面,如岭南大学纽约董事局已决定将岭南大学交给中国人办理,准备向国民政府立案,万事俱备,只差国民政府的政策法规。8月19日,许崇清面见记者时不再提及取缔外国人及教会经营学校的主张,而是在为教会学校立案规程出台进行舆论宣传,“许厅长主张教育与宗教分离,教会学校一切科学教授,应遵照政府所规定之各级学习课程办理。”⑤《许厅长主张教育与宗教分离》,《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8月20日,第3版。

国民政府教会学校立案规程先由许崇清负责起草,再提交教育行政委员会常务会议逐条议决通过。1926年10月18日,国民政府正式公布了《私立学校规程》《私立学校校董会设立规程》《学校立案规程》。这三个规程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根据规程,无论公立学校,抑或是私立学校(含外国人及教会创办学校)都须按同一标准向教育行政机关立案。因此,这三个规程不仅可以将外国人及教会经营的学校纳入中国教育体系,而且可以统一国民政府辖下的学校教育。

《学校立案规程》规定公、私立学校皆须遵照教育行政委员会的法规呈请立案,否则学生在学和毕业资格无效。呈请立案的学校须具备如下条件:1.须有确定的经费来源维持常年经费。2.须有相当的校地、校舍、运动场及校具、教具。3.教职员须合乎法定资格,必须由中国人担任校长。4.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呈请立案时,须详细提供学校课程、教职员及学生一览表、经费及其维持办法、教科书和参考书目录、教授用具和仪器标本等。5.已立案学校的变更、废止须征得主管教育行政机关的核准。教育行政机关对于准予立案的学校,认为成绩不良时,可以撤销其立案。

《学校立案规程》规定私立学校由校董会向教育行政部门呈请立案,因此同时颁布了《私立学校校董会设立规程》,内容要点如下:1.私立学校校董会的职权是筹划经费,审核预算与决算,保管与监督学校财产。校董会向教育行政部门呈请立案时,必须开具详细的资产、资金或其他收入的详细目录。2.私立学校行政由校董会选择的校长全权负责,校董会不能直接干预。校长须得到教育行政机关认可。3.外国人不能为校董会董事。同时补充说明,如有特别情形可以酌情担任,但外国人不能担任校董会主席,校董会的中国人必须占多数。4.教育行政机关可以查核校董会的事务及财务状况;校董会每年须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呈报财产目录、收支情况、校务状况以及办理的重要事件。5.校董会所办学校因事解散时,要呈报教育行政机关派员会同清理财产。如果财产捐助其他教育事业须经教育行政机关许可;财产无归属时,由教育行政部门处置。6.校董会解散须征得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许可。如果不经许可,校董会不得自行解散学校。

《私立学校规程》规定:1.凡私人、私法团设立的学校皆为私立学校,外国人设立、教会设立的学校都属于私立学校。2.私立学校须受教育行政机关监督与指导;私立学校无论设立、变更须由校董会呈请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停办时,财产亦须教育行政部门派员会同清理。3.私立学校不能以外国人为校长,特殊情况可以聘请外国人为顾问。4.私立学校的组织、课程、教授时间及其他一切事项都要根据国民政府现行教育法令办理。5.私立学校不能以宗教科目为必修课,不能在课内做宗教宣传,宗教仪式不能强迫学生参加。6.私立学校校务、教务等事项须遵照国民政府现行的法令章程及教育行政机关命令随时呈报。7.私立学校办理不善或违背法令时,政府可以解散。

《私立学校规程》原名《私立学校取缔规程》,国民政府正式公布前,经多次修订,删除了一些惹人争议的条款。如:《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9月1日登载的版本就规定:中小学除外语,其他科目都须用中国语授课;教育行政部门认为私立学校职教员“不当”时,可以命学校更换。9月10日登载的版本有:“凡是外国人捐资设立或资助之学校,须由政府派一代表常驻该校监督及指挥一切校务。”①《私立学校规程之拟定》,《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9月10日,第5版。这三条内容,在《私立学校规程》正式颁布的版本中已删除。但《私立学校规程》规定私立学校一切事项须根据现行法令办理,因此实际执行并不受此删除条款的影响。

广州国民政府私立学校立案等三个规程与1925年12月北京政府教育部颁布的《外国人捐资设立学校认可办法》相比,主要有如下特点:1.主权方面,北京教育部规定中国人为副校长可以充当立案代表人。教育行政委员会明确规定,学校校长及校董会主席必须是中国人,否则不予立案。2.宗教课程方面,教育部只规定宗教科目不得列入必修课。教育行政委员会规定宗教课程不但不能列入必修课,而且课内不能做宗教宣传,宗教仪式亦不能强迫学生参加。3.教育部的办法未涉及私立学校的财产问题,而教育行政委员会规程的一大特色就是对于外国人及教会学校的校产、财务做出诸多限定,这也是惹起争议的关键点。4.教育部只要求外国人捐资设立学校按照部定课程办理,而教育行政委员会规程明确私立学校须接受政府监督和指导,私立学校的组织结构、校务教务、校长认可权皆纳入政府的管理范围。因而,教育行政委员会对于私立学校限定、管理比北京政府教育部更为严格。

私立学校立案等三个规程由许崇清起草,集中反映了他取缔外国人及教会经营学校、统一教育权的主张。这三个规程与国民政府颁布的其它法令规程是一个完整的、有机的立法体系。根据《私立学校规程》,广州国民政府颁布的《小学规程》《中学规程》《大学规程》同样适用于私立学校。因而在制度和法规层面,私立学校立案等三个规程的颁布和实施,意味着私立学校在办学宗旨、组织结构、课程及教科书、校务教务、学校行政、校产财务、办学条件等方面皆须遵照国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因此,这三个规程从某种程度上统一了公私立学校的办学标准,达到了收回教育权、统一教育权的目的。

四、许崇清与私立学校立案规程的实施

私立学校立案率先在广东贯彻实施。《私立学校规程》《私立学校校董会设立规程》《学校立案规程》一经颁布,广州国民政府教育行政委员会发布训令,要求国民政府辖区内所属私立学校,遵照规程设立学校董事会,由校董会向主管教育部门呈报立案,所有手续须在1927年4月1日以前完成,否则学校将被取缔。①《私立学校立案准展限至八月三十一日止一律遵照立案由》,《广东教育公报》第1卷第1期,1927年。与此同时,广东省教育厅通令全省各县市的私立学校遵照教育行政委员会规程立案。教育厅特别函请广州教育局协助私立小学立案事宜,表示凡符合条件的,则准予立案;不合条件的,坚决取缔。“国民政府教育行政委员会限令各私立学校一律于4月1日以前立案……这是我们的教育行政计划,不受任何方面所干预和反对的。”②《告中法医校同学职工书》,《国民新闻》,1927年3月18日,第5版。

革命派希望取得外国人及教会经营学校的中国人管理权,消弭宗教意识形态对青年一代的影响。作为教育行政长官的许崇清更有通过学校立案,对广东全省的公私立学校进行全盘整顿改造,实现统一教育权的打算。然而教会教育界却力图继续保持在中国办学、宣传基督教等方面的自主权。由于革命派与教会教育界的诉求不同,因此,私立学校立案规程的实施之路并非坦途。

《私立学校规程》颁布前,许崇清曾派督学对中等以上私立学校进行调查,为立案做准备工作。待私立学校立案规程颁布以后,除岭南大学积极按期立案之外,其余的教会学校都采取置之不理或观望的态度。据许崇清所述:“格于形势,他们反对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圣心、明德、圣神三间学校的态度最为顽固,记得我当时派督学前往试探,都被他们请入会客室作为一般来宾接待,连参观也被拒绝,自然谈不到取缔及更换中国人为校长的问题。”③广东省政协学习和文史资料委员会编:《关于收回教育权回忆》,《广东文史资料存稿选编》第4卷,广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817页。

下面将以中法医校、夏葛医校为例,追溯外国人及教会设立学校对私立学校立案规程的抵制以及许崇清的态度立场。广州中法医校是附设于中法韬美医院的医学专门学校。中法韬美医院1889年由清政府借地给法国政府开办。1905年,法国政府在医院附设中法医校,其宗旨在造就良医,维持人道。广州“收回教育权”运动兴起后,中法医校饱受学生罢课风潮的影响。1927年3月,教育行政委员会立案限期临近时,中法医校通过法国领事咨请国民政府外交部,表示私立学校立案三个规程某些条款内容不能遵从:第一,中法医校是法国政府所办,财政不能受中国政府监督;第二,中法医校希望国民党党部不要派训育主任进驻学校,“欲寻一视察中法医学,而能胜任愉快者,实戛戛乎难矣,深望中国政府勿作此形式之视察。”①《被压迫离校学生会呈外交部文》,《广州民国日报》,1927年3月11日,第6版。第三,中法医校是专门学校,不需要教授政治一科。法国领事希望国民政府调整政策,对中法医校特别看待。②《中法医校学生促学校当局立案呈文》,《国民新闻》,1927年3月29日,第5版。

武汉国民政府外交部将法国领事的咨请转交给教育行政委员会处理。教育行政委员会其时在粤委员仅有许崇清、金曾澄、钟荣光,结果议决三条意见回复法国领事,态度十分坚决:1.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条约没有准许外国政府在中国境内设立学校,所以法国政府在中国设立学校不具合法性。2.《私立学校规程》没有规定添设政治科目,但所有中国学生必须接受中国国民党的政治训练,这是国民政府的教育政策,中法医校必须遵守。3.外国人设立的学校均须按照国民政府规程立案,中法医校“未便独异”。③《中法医校不得违抗立案》,《广州民国日报》,1927年3月12日,第10版。此议决是对法国领事和中法医校官方的最终回复。

如果说中法医校校方对于立案的顾虑主要集中在学校财政、政治教育、政府派驻人员指挥校务等问题,那么教会学校顾虑的核心问题是立案后宗教教育将受到限制。夏葛医校美国监督何辅民向要求立案的中国学生表示:一旦夏葛医校向国民政府立案,就不能自由宣传基督教。“宣传宗教是我等来中国设立学校本旨,倘立案后即不许宣传宗教,故我等不能立案。实则尔中国不许我等办学,并非我等不立案。”④《夏葛学生督促学校立案》,《广州民国日报》,1927年3月22日,第9版。因此,夏葛校方决定继续办学,即使夏葛学生的毕业资格不受国民政府承认,也不打算向国民政府注册立案。

面对外国人及教会经营学校的抵触态度,教育厅除派遣督学亲赴学校催促其立案外,“在北伐节节胜利进展,革命势力日益高涨的时候,由于中共广东区学委沈宝同及国民党中央青年部阮绍元等负责发动各教会学校学生罢课斗争,终于不得不屈服,依手续立案,及接受选派中国人为校长。”⑤广东省政协学习和文史资料委员会编:《关于收回教育权回忆》,《广东文史资料存稿选编》第4卷,广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817~818页。中共党团组织、国民党青年部与教育行政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发动“收回教育权”运动对于促使教会学校注册立案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早在1926年圣诞周,广州组织了声势浩大的“反抗帝国主义文化侵略运动周”,广东省青年部通令教育厅及广州市教育局转饬各学校圣诞日放假参加大巡行。圣诞节当天,广州各界在中山大学操场召开“反文化侵略示威大会”,到会者有212个团体,岭南大学、培正学校等教会学校的学生广泛加入。大规模的“收回教育权”运动,为私立学校立案规程的实施,准备了必要的舆论氛围和民意基础。1927年3月,教育行政委员会限期立案日期将至,又有广东各界拥护政府“收回教育权运动委员会”和“中华全国被压迫离校学生会”等大规模的群众团体成立。“收回教育权运动委员会”以拥护政府“收回教育权”,打倒帝国主义文化侵略为宗旨,办理一切收回教育权事宜。①《“收回教育权”运动委员会正式成立》,《国民新闻》,1927年3月25日,版次不详。

教会学校学生急切地希望校方向国民政府立案,如果校方不答应,就声称请求政府“收回”和罢课。美国人创办的培英学校学生组织了促进学校立案委员会,发表宣言,高呼收回教育权,国民革命成功万岁。夏葛医校学生成立了“促进夏葛医校立案筹备会”,请求广州学联与反抗文化侵略总同盟援助。中法医校学生组织促进学校立案委员会,屡次请求校长及法国领事,遵照教育行政委员会的限定日期立案。1927年3月28日,中法医校召开全体学生大会,教育行政委员会参事朱葆勤亲自莅临演讲,痛斥法帝国主义无理,勉励该校学生努力奋斗。中法学生大会议决即日罢课,以促使校长和法领事“觉悟”。②《中法学校罢课》,《广州民国日报》,1927年3月31日,第9版。圣心学校学生在校开大会,讨论促进学校立案事宜,教育行政委员会派人宣读取缔私立学校条例。

广州的“收回教育权”运动不但得到国民党青年部的大力支持,而且教育行政委员会亦派代表参加“收回教育权”、反文化侵略的群众运动。如:1927年3月6日,“反抗文化侵略同盟”召开扩大会议,教育行政委员会位列主席团七个团体之首。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国民党统治区域覆盖了中国大部分重要地区。教会学校面临的舆论重压以及学生罢课风潮,若继续采取置之不理的态度,执意不注册立案,不但学生的在学和毕业资格无效,而且学校无合法的地位,得不到政府以及法律的保护。因此,各教会学校迫于政治形势不得不改变以往的抵制态度,纷纷决定向国民政府注册立案。截止至4月中旬,培正中学已打算立案。圣心、夏葛、培英、培道、真光等教会学校纷纷表示准备向教育厅立案,请求延长立案期限。③《教育厅限令教会学校立案》,《广州民国日报》,1927年4月13日,第9版。广州教育行政委员会决定将立案限期推延至8月31日。

广东省教育厅对于教会学校立案审查严格,不但要对教会学校的名称、组织、课程、经费进行详细严格的审核,并且要派督学实地考察。1927年夏,私立东山培正学校董事会向教育厅呈缴校董会表格和章程,申请立案。许崇清批示:“田租及校董会负责筹集之款是否确实可靠?所组设校董会内容如何?据称该校开办数十年,一切设置能否完备?教授训练是否悉照定章办理?职教员能否称职?”④《令私立东山培正中学校校董会》,《广东教育公报》第1卷第3期,1928年。并派督学前往学校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实,上缴调查报告,考察属实后,才准予私立东山培正学校通过审核立案。由此可见,外国人及教会经营学校的注册立案不仅仅是一个收回中国人主权和管理权的问题,而且加大了教育行政部门对教会学校的监督和管理。

大革命时期,在“收回教育权”运动以及许崇清制定的私立学校立案规程的双重影响下,广东教会学校向国民政府注册立案取得了实质性进展。截止到1927年8月,广东境内外国人及教会经营学校,陆续遵照私立学校立案条例规程,改组校董会,变更学校组织,调整教学科目,课内禁止宗教教育,一如公立学校,接受教育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因此,私立学校立案规程的颁布执行,实现了将外国人及教会经营学校的主权、管理权悉数移交给中国人,推进了教会学校的世俗化、中国化进程,达成了许崇清将外国人及教会创办学校纳入中国教育系统,初步实现了收回教育权、统一教育权的目标。

五、余论

1927年5月,教育行政委员会迁往南京。南京国民政府教育行政委员会承袭了广州国民政府教育行政委员会的教育政策和立法。《私立学校规程》《私立学校校董会设立规程》《学校立案规程》作为全国性文件再次原文颁布实施。1927年10月,中华民国大学院成立,蔡元培宣布私立学校立案“仍照广东所订之条例执行之”①标题不详,上海《民国日报》,1927年10月13日。。1928年2月,大学院删除《私立学校规程》惹人争议的条目“私立学校停办要由政府派员清理财产、物业”“私立学校应按定章随时向教育行政机关汇报校务、教务”,并更名《私立学校条例》再次颁布。《私立学校规程》中的重要条款:私立学校不得以外国人为校长;私立学校不得以宗教科目为必修课,不得在课内做宗教宣传;私立学校的组织、课程及一切事项须根据现行法令办理等重要条款等原封未动在《私立学校条例》中保留。《私立学校校董会设立规程》中第十三条“本国董事名额须占多数”,修订成“外国人董事不超过半数”,更名为《私立学校校董会条例》再次颁布。

与此同时,大学院认为专门以上学校立案应当从严,中等以下学校立案可以稍微宽松,而广州国民政府教育行政委员会将各类、各级学校全部按照同一标准、同一规程立案,长此以往不利于立案条例的实施。于是大学院参照《学校立案规程》,另行制定颁布了《私立大学及专门学校立案条例》和《私立中等学校及小学立案条例》,对私立大学及专门学校、私立中小学按照不同标准立案。这一修订也表明蔡元培和许崇清教育理念的差异。许崇清主张无论是公立、私立学校,抑或是大、中、小学全部按同一标准立案,体现了仿效苏俄统一的劳动学校制度,建立整齐划一的学校制度的教育主张。蔡元培重视高等教育的引领和示范作用,主张区别对待大学和中小学。

南京国民政府教育部成立后,继承了大学院私立学校立案条例的内容和精神。广州国民政府的私立学校立案三个规程的核心理念及条款,比如禁止外国人及教会学校在课堂内作宗教宣传,私立学校一切事项须遵照现行法令办理,接受政府监督和指导,奠定了南京国民政府对私立学校进行管理和指导的政策法规基础。

综上所述,在国民革命“收回教育权”运动中,许崇清积极配合国民革命的“收回教育权”运动,在不同时期制定颁布量力可行的教育政策法规并贯彻实施,彻底打破了19世纪以来外国人及教会经营学校在中国办学自由和发展自主的局面,实现了将外国人及教会经营学校纳入中国教育体系这一历史转变,初步达成了国民革命“收回教育权”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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