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头顶上的安全”》系列报道之四齐抓共管:如何构建治理高空抛物问题综合机制?
2020-02-19
什么是高空抛物?高空抛物是指一些人从高处抛出物品。
一般来说,构成这一问题的高空抛物主要是从高层楼房中抛出物品。由于楼房高度较高,仅仅抛出一个鸡蛋,都可能会对人员造成不可挽回的人身伤害。因此,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高楼大厦越来越多、建筑高度越来越高、越来越多的人在高层建筑居住和办公,高空抛物引发的社会风险越来越大,有关高空抛物致死、致残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各界对治理高空抛物问题、遏制高空抛物社会风险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当前正在审议中的民法典(草案)也对高空抛物问题进行规定。可见,全社会齐心协力治理高空抛物问题的氛围正在形成、相关法律措施正在形成合力。在这个关口,笔者将对高空抛物问题治理史进行一个简单回顾,重点分析当前高空抛物治理的难点和重点,以期为今后的治理工作提供智识参考。
>>2018年5月4日,郑州遭遇强风,建国路临街二楼突然掉下花盆,险些砸中放学娃。 东方IC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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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问题的治理简史
早在1986年,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就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高空抛物中抛物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实践中,大多数高空抛物都是抛物人过错导致的,因此依据民法通则应当由抛物人承担责任。对于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死亡或伤害的,还要依据刑法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这一点在法律上一直是很清楚的。
但在实际工作中,高空抛物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在高空抛物案件中,难以确定谁是高空抛物的具体责任人。在高楼上抛物,楼下受害者很难发现是谁扔下来的东西。长期以来受到技术条件的限制,没有实时录音录像监控设备,事后查找具体高空抛物人比较困难。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一些学者提出在高空抛物侵权案件中适用“举证责倒置”或“推定过错”原则,这些主张逐渐被一些法院所采纳。
2001年3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告郝某起诉两楼22户人家的户主高空抛物案。审理法院对22户人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将举证责任倒置, 即只要其不能举证排除自己有扔烟灰缸的可能性,就要承担赔偿责任。2001年12月,法院判决由22户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共同赔偿郝某精神损害赔偿金、医药费、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误工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78233元。
之后,对高空抛物侵权案件适用“举证责倒置”或“推定过错”原则被越来越多的法院所采纳。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算是从立法层面肯定了司法审判中的主流做法。
但高空抛物问题仍旧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高空抛物的受害人寻找民事责任的承担者很容易,所有楼上的住户都可以成为民事责任的承担者,除非有证据证明其不是高空抛物的侵权人。这个做法最大限度地保护了高空抛物受害人的权益,因为其总能找到承担相关民事责任的承担者(一般是一定楼层以上所有公民)。但也正因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高空抛物受害者总能找到侵权责任承担者,有关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就缺乏动力去查清楚到底谁实施了高空抛物的行为,导致具体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人没有承受应有的法律责任。而根据“过错推定”原则承担相关责任的公民,往往不服气承担相关责任,一些人拒绝履行法院判决,产生很多社会问题。
为了解决2009年侵权责任法有关高空抛物法律责任规定存在的问题,同时为了进一步遏制高空抛物致人重伤和死亡恶性事件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意见》的规定,“高空抛物”问题的治理不仅是一个民事责任追究的问题,而是一个涉及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综合法律治理问题。不仅要为受害者找到民事责任赔偿者,还要通过法律机制的设置尽力找出高空抛物的实施者,要让实施者承担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等刑事责任。《意见》的出台,意味着我国在依法治理高空抛物问题上进入新时代。
当前治理高空抛物问题的难点和重点
当前,有关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规定已经比较清楚,但难点是如何找出高空抛物的具体实施人。找不出具体实施人,只是依法要求有可能实施高空抛物的公民承担民事责任,解决了高空抛物受害人的赔偿问题,但不利于有力遏制高空抛物风险,还会引起街坊邻里的诸多矛盾,消耗大量司法资源。因此,关键还是如何找出高空抛物的具体实施人,让高空抛物的“元凶”承担责任。
正在审议中的民法典(草案)第1030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 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这条规定秉承了《意见》的思路,对高空抛物问题实施综合治理。特别突出建筑物管理人要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义务以及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的职责,不允许高空抛物惨剧发生之后只要找到人赔偿就结案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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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当前治理高空抛物问题的重点,就是如何让建筑物管理人和有关机关积极履行义务和职责,事前防止高空抛物的发生、事后真正找到高空抛物的实施者,切实减少高空抛物现象的发生。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治理高空抛物问题的思路
接下来,治理高空抛物问题,关键就是落实《意见》,要求各有关机关和单位,切实负起责来,构建治理高空抛物问题的综合机制。
首先,公安机关对明显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高空抛物,做到“有案必立、应立尽立”,切实实现高空抛物“落地追人”。从法律上看,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行为犯,只要特定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即构成犯罪。高空抛物行为,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的,只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就应当按照刑事案件处理。如果公安机关真的抓出一批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具体责任人,对高空抛物现象的遏制是很明显的,公安机关的作用不能被民事追责所替代。
其次,高层建筑的管理单位必须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对于疏于防范、对高空抛物现象不采取积极措施予以制止的高层建筑管理单位,必须追究其民事责任。遏制高层抛物,事后打击是必要的,但事前预防更重要。当前,我国高层建筑比较多、人口聚集性很强,这一方面增加了高层抛物的风险和危害性,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集中采取措施预防高空抛物。比如,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设置必要的监控设施,对有关情况进行监控。视频监控的普及,对预防高空抛物有重要作用。
最后,要加强对高空抛物危害性的宣传,尤其是针对城乡接合部、县级市相关高层建筑住户的知识普及。当前,高空抛物惨剧多发,很大程度是因为城市化进程加快、新建商品房小区增加,大量群众住进了高层建筑,对高层建筑抛物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对此要加强宣传,让全社会都认识到高空抛物有害、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