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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头顶上的安全”》系列报道之五以案释法:重“法”还是重“情”?

2020-02-19

民主与法制 2020年5期
关键词:坠物抛物责任法

>>东方IC供图

近年来,高空抛物事件时常出现在公众的视野中,如何守护老百姓头顶上的安全,成为司法审判应当高度重视的问题。

下面,就让我们通过一起高空抛物的司法审判案件,来了解一下法律对于高空抛物的行为定性和责任判定。

砖头从天而降砸坏了车?

2017年4月28日18时许,杨某的奔驰汽车停放在北京市昌平区某路路边,适有一块砖头从该单元楼上掉落,砸在杨某的汽车前风挡玻璃上,致使车窗玻璃破裂。杨某之子于2017年5月3日到顺义区某4S店将破损的前风挡玻璃更换,为此支付维修费用将近两万元。因无法确定侵权人,杨某于2017年6月将昌平区某小区6号楼1单元3层以上住户共计34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在审理中,杨某明确要求所有被告对其损失予以全额补偿。同时,他也承认,其停车位置一半在车位内,一半在车位外。

一审法院认为,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由于本案坠落的致损石块的归属难以确定,所以,作为处于6号楼1单元一、二两户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依法对杨某的损害给予补偿。

虽然几位被告各自提供了相应证据试图证明其在事发时家中无人或从自家装有护栏或自家位置不可能造成损害以排除自己的责任,但各被告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法院对上述被告的辩解均不予采信。由于杨某事发时并未将车完全停放在车位内,他对此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所以对于各被告的相应补偿责任,法院依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由34位被告各承担汽车维修费448.78元,总计80%的补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杨某以其不应承担部分责任为由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当事人提供的录像可以看出,砖块下落的路线明显属于6号楼一侧,故6号楼可能的使用人均应该承担补偿责任。但数位被上诉人在一审中均指出杨某存在未在规划车位停车的行为,杨某对此也予以认可。虽然车辆属于未完全停在车位内,但因车前挡风玻璃受损程度较之其他部位更重,故在本案中考虑车辆停放因素不仅是适当的,而且也有助于安抚作为无辜补偿人的普通住户对公平合理的内心期待。因此,杨某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的理由,法院不予认同。据此,二审法院驳回了杨某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可能承担何种责任?

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本身具有极高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会造成民众的财产损失,甚至会导致严重的人身伤亡的后果,引发社会矛盾纠纷,影响社会公共安全。

>>2017年12月29日上午,备受社会关注的安徽芜湖一小区高空坠物致人死亡补偿案在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判决涉案小区物业公司和81户居民共同承担民事补偿责任,给付原告受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误工费等合计金额508671元。其中物业公司承担30%的责任,另外70%的责任由住户中排除侵权可能的住户除外的住户按户来承担,每户承担补偿金4395.92元。 东方IC供图

在法律层面,无论是高空抛物还是高空坠物,都有可能构成犯罪,相较而言,高空抛物的行为因其在主观上存在故意,会比坠物责任主体承担更重的责任。例如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在民事领域,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了高空坠物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而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尽量查明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然而在该类案件中,如果出现不能确定直接侵权人的情况,依照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本案即为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是典型的民事侵权纠纷。根据本案的基本情况,难以确定致损石块的归属,因此作为处于6号楼1单元一、二两户的房屋所有权人,也就是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的“可能加害人”,均应当依法对杨某的损害给予补偿。

何为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的责任是一种补偿责任,在侵权法领域, 损害的补偿与赔偿尽管都是对损失进行的填补,但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对损害的赔偿要求对全部损失的填补,而补偿则既可以是对全部损失的补偿,也可以是对部分损失的补偿。

将主体不明的抛掷物或搁置物坠落致人损害的责任规定为一种补偿责任,与其责任基础有关。对于抛掷物坠落致人损害来说,如果抛掷物件的人是确定的,则任何人应对自己的过错行为致人损害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他人没有为其承担责任的义务基础,这是侵权责任法最基础的法理。

但是,当无法确定抛掷物件之人,也即侵权人的情况下,如果对受害人所受的损害不进行赔偿,则受害人的合法权利便无处救济,不仅对受害人不公平,对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来说也极为不利。因此, 法律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是有利于社会总体的风险分担的。

需要说明的是,这种补偿责任是一种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上的按份责任指的是,在多数人承担责任的场合中,每一责任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向权利人承担责任;而连带责任则是在多数人承担责任的场合中,权利人有权向每一责任人要求其向自己承担全部的责任。

申言之,连带责任对于责任人来说,比按份责任的责任人要承担更为沉重的责任,因此,在该类案件中对于承担补充责任的主体应按照确定的份额承担责任。具体到本案中,由于无法确定直接侵权人,故6号楼可能的使用人即34名被告均应该承担补偿责任,并且应以按份责任平均分担受害人的具体损失。

责任分担的依据是什么?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被侵权人杨某事发时并未将车完全停放在车位内,因此法院认定其对损害后果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当事人杨某也因此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侵权责任法第87条,是对于不明抛掷物给受害人造成损失时的一种补偿责任,其立足点在于公平原则而非权责明确的赔偿原则。既然是基于公平的补偿责任而非赔偿责任,在确定补偿问题时就应该考虑到风险社会的风险均担原则,在受害人让多数无辜的人负担其损失时,其自身亦应承担风险社会的不确定损害。

同时还要顾及普通大众的人情法理,对承受无辜补偿义务的各被上诉人的合情合理的意见亦需认真加以权衡。对于高空抛物案件的审判,不仅要遵循法理也要讲清情理。

《意见》出台后有何指导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出台《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提出了16条具体措施。这对于审判者而言,提出了新的要求。

《意见》改变了过去民法单一调整的方式,加强民事和刑事共治。《意见》出台之前,对于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主要是通过民事救济予以解决。然而我们应当看到,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本身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民事法律问题,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危害社会公共安全,而成为一个刑事法律问题。

从高空抛物、坠物的具体行为分析,在小区过道、行人道等公共场所,抛坠物的行为有可能直接、现实地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进而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遭受危险和威胁,应是一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因此,基于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危害性,《意见》将情节严重的行为置于刑法红线上,司法审判今后也会同时运用民事和刑事的法律手段,共同维护老百姓头顶上的安全。

《意见》强调明确具体行为人,减少“补偿责任”的适用空间。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面临的困难之一在于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困难。在具体案件中,原告往往无法证明谁是实际侵权人,只能将建筑物中所有的业主都作为被告进行起诉。而在无法明确具体侵权人时,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也就是补偿责任。

为了尽可能明确责任人,减少补充责任的适用空间,《意见》明确在今后的审判过程中,要尽可能向当事人释明提供具体明确的侵权人,此外,法院还应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力度,通过与物业、群众、技术专家等的询问查证,与公安机关和基层组织的沟通,最大限度查找直接侵权人。

《意见》提出要加强民事案件的调解力度,强化社会共同治理。《意见》中明确要求,要充分发挥多元解纷机制的作用,这实际也是充分考虑到了高空抛物、坠物事件直接涉及百姓民生,司法如果不妥善处理好这类纠纷,可能会造成不当的社会效果。

《意见》出台后,司法审判工作,尤其在立案阶段、民事审判阶段,应当加大对这类案件的调解力度,以对双方当事人都有利的方向,从真正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出发开展调解工作。

此外,《意见》还引导司法审判应当积极投入社会综合治理中去,不仅从法律适用的角度出发审理案件,更要通过现场调查取证、加强技术分析等多方面手段,使得法律事实最大程度上接近于客观事实,使得司法审判得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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