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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头顶上的安全”》系列报道之六他山之石:域外治理高空抛物有何妙招?

2020-02-19

民主与法制 2020年5期
关键词:坠物抛物高空

>>《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法典》 资料图

法律上的高空抛物、坠物,主要是指高层建筑的人为抛掷物、自身脱落物、悬挂搁置脱落物等。

高空抛物、坠物易对地面人与物造成巨大的伤害及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明确对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并提出了16条具体措施。

而在国外,其他国家又是怎么做的?他们的做法有什么值得我们借鉴的?

立法治理

立法,是监督防范高空抛物的第一步。

对高空抛物、坠物,各国一般通过立法进行规制,严格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同时制定多项措施进行预防。各国对高空抛物坠物的立法治理,重点在民法领域展开,少数国家也在刑法领域展开。据了解,在民法立法治理方面,主要以法国、德国、阿根廷、埃塞俄比亚、俄罗斯等国为代表。

《法国民法典》对于高空抛物致害侵权责任的问题,并没有作出具体化、专门化的法律规范。法国仅规定,建筑物的所有人对建筑物因保管或建筑不善而损毁时所致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这主要研究的是建筑物本身的致害责任,而不是高空抛物致害责任。在法国的司法实践中,行为人不明的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归属于一般侵权责任的范围。

《德国民法典》中也没有涉及行为人不明的高空抛物致害责任。德国规定,因建筑物或者与土地相连的工作物倒塌,或者因为建筑物或者工作物的一部分剥落而产生损害致人死亡,或者损害人的身体健康,或者损坏财物时,土地的占有人对受害人负有赔偿义务。

>>东方IC供图

这些规定的都是建筑物及其设施的侵权责任,并将由建筑物引发的一系列致害责任统一地认为一般的侵权责任,同样在实践中将行为人不明的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归属于一般侵权责任的范围。

《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两千零八十条规定:建筑物的占据人,应对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所致的任何损害承担责任。另该法第两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如果损害是由数人中的某个人造成的,并且不能查明所涉及的哪个人是加害人,法院在平衡需要时,可命令由可能造成损害并且在其中确定可以找到加害人那一群人来共同赔偿损害。这两条就如何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一种崭新的处理方式,可以使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得到较充分的保护,也为我国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了可以参考的具体做法。

俄罗斯虽然没有在民法中明确规定建筑物抛物、坠物的责任,但在规定高度危险活动责任中包含了建筑物抛物、坠物的责任,如果因不能证明损害是不可抗力或受害人故意所致,法人或公民应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古代的罗马,并没有很多高层的建筑物。但是先进的罗马法还是对这种案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对此类案件之所以作出规定,原因如下: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建筑物越来越多,建筑格局也越来越复杂,人口密度越来越高。在罗马的晚期,落下物或者抛掷物造成损害的情形屡见不鲜。在法律中规定建筑物抛掷物造成损害的条款,有利于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

高空抛物侵权案件在罗马被称为投掷物或者落下物致害之诉。罗马法对这种形式的诉讼有如下规定:如果从建筑物中落下或投出的任何物品在公共场所造成损害,又无法找到真正的致害人的,住户无论是否具有过错,均可受到落下物或投掷物致害之诉的追究,被要求双倍地赔偿损失。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这种诉讼应该向居住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所有业主提起。这些人均按准私犯处理,而不管其是使用人还是所有人,也不管其是否存在过失的情形。

归责在谁

国外高空抛物,责任在谁?这个问题看似简单,甚至不言而喻,实际上并没有那么容易。

对高空抛物、坠物侵权责任,一般适用过错归责原则或过错推定归责原则。有明确的致害人和没有明确的致害人,其归责的侧重点是不同的。

德国法院通过判例创立了“社会安全义务理论”。根据该理论,可以适用德国民法的具体规定:“因故意或者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者,对他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害有赔偿义务。”

而美国法院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会以“注意义务”来归责。如果由于过失或疏忽而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就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意大利民法规定,任何人对其保管之物所导致的损害,均应承担责任。在一个判例中,一个物体从桥上落到一辆小汽车上,法官根据该原则,判定物体照管人承担责任。

在没有明确致害人的情况下,从以下两方面归责:

连带责任。在前文所述的罗马法中我们可以看到,对从建筑物中落下或者投出的物品致人损害,又无法找到真正致害人时,由建筑物的住户承担责任。而且这种诉讼应该向居住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所有业主提起。

共有责任。智利民法规定,如果建筑物的所有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按份共有,则在发生建筑致害的侵权案件之后,由建筑物上的多个所有人按照其所享有的建筑物份额承担赔偿责任。

而各国针对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创立了多种解决方式。在法院诉讼领域有民事和刑事两大类处罚办法,在法院诉讼之外,主要通过政府管理职能予以处置。

在涉诉范围内,不同地区的处理方式也是有区别的。在美国,同样是用一块石子砸中受害人,如果发生在街上只需赔偿100美元,如果是从楼上扔下,赔偿金会增加数倍。

在美国迈阿密,法院曾判决一起高空抛物连带责任案。此案原告在街上行走被从高楼扔出一个瓶子砸中。法官发现有阳台的只有4户居民,因而判决这4户居民集体赔偿。

2013年,新加坡埔维乐小区底楼地上常出现烟蒂,环境局便衣监视员在楼下安装摄像头取证,最终发现肇事者。法院判其1.98万新元(约9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和5小时劳动改造。

在涉诉之外,还有其他的处理方式。2014年12月,日本东京六本木地区受到强台风袭击,一块重达20公斤的木质桌板从公寓飞下,击穿了居民野村家的屋顶,直落一楼庭院。后来查明是公寓6楼的阳台因管理不善落下桌板。日本公寓管理法规定,物业公司未能及时防止高空坠物,市民有权追究物业公司的管理责任。经过协商,物业公司对野村进行了全额赔偿。

而新加坡一些小区在业主入住时,要求业主书面保证不做破坏环境之事,并遵守“第一次警告、第二次责令搬走”的规定。曾有3户人家违规抛物,被法院判处监禁。出狱时他们还接到通知,新加坡国家建屋局以低于市场价格强行收购了他们的住房,限期搬出住房。

综合施策

各国还推行高楼预防坠落物安全设计和人工智能取证技术,进行综合治理。

在新加坡,国家环境局将高空抛物与食品卫生、水污染、大气污染等并列为治理对象。为鼓励市民举报,环境局开通了24小时热线电话,只要接到投诉,调查人员会及时赶到现场处理。新加坡环境局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都是通过人员蹲守获取高空抛物的证据,效率低下。从2011年起,环境局用高清摄像机和动态数据处理软件监控高楼抛物者,由于掌握了确凿证据,处罚了一大批肇事者,高空抛物现象明显减少。据了解,监控方式已经为我国一些小区所借鉴。

在美国纽约曼哈顿高层住宅公寓的租赁合同中,也包含了防范高楼坠物的内容。合同中规定,不许私自登上楼顶露台或在大楼公共区域放置私人物品。还规定,拥有阳台的公寓必须保持清洁,不得进行烧烤。

在美国纽约,大楼的结构设计都有预防高空坠落物的内容。如窗户只供采光不能打开;写字楼和住宅楼没有设计阳台,特别是不在临街一边设计阳台。此外,高层建筑的窗户下边留有空地,确保坠落物不伤行人。

日本人口密度大,高楼林立,但人为高空抛物致人伤害或死亡的事件极为少见。原因是日本人从小就强调严禁乱扔垃圾。小学生登山时制造的垃圾,即便路边有垃圾箱也不能放,必须带到山下自行处理。

日本规定,有关建筑物的附属物如玻璃等因年久失修或因刮风自然脱落致人伤害或死亡,建筑物的占有者对被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在日本横滨市,如果在住宅设计阳台,必须附有预防坠落物的措施设计。

日本在侦查高空抛物事件的过程中,有两个特别重要的基础设施:一是“天眼”系统,即城市监控系统。此类装置不仅有助于对高空抛物进行调查取证,而且能够对抛物者形成震慑。二是社区协调组织。类似事件发生后,如果有类似与该区域居民相熟悉的组织机构,就会去呼吁和倡导居民们目击举证,维护正义。

如此多的处理方式,可谓是八仙过海,各显其能。不知道读者看到这里,有没有感到大开眼界,深受启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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