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结算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
2020-02-17武玲
武玲
(中招康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西 太原 030000)
在实际结算工作中,发、承包双方在计量和计价过程中存在一定争议,下面通过四个实践案例,根据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常见处理方式,并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提出常见问题的处理建议:
1 结算时关于甲供材料的相关问题及解决争议的建议
关于甲供材料我们要系统的梳理一下有关甲供材料的相关规定,逐个解决相关问题。什么是甲供材料?甲供材料是否要计入工程造价?发、承包双方对甲供材料数量发生争议时如何处理?甲供材料价款如何扣回?
(1)什么是甲供材料?甲供材料是由发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应明确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
(2)甲供材料是否要计入工程造价?甲供材料属于材料费,是直接用于工程建设实体的一部分,根据建标〔2013〕44 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最终形成固定资产。
(3)甲供材料如何计入工程造价?承包人投标时,甲供材料工程量以定额分析材料消耗量计算,单价以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相应单价(除税单价),计入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相应的取费基础和计价程序,计算包含甲供材料的工程造价。
(4)发承包双方对甲供材料数量发生争议时如何处理?甲供材料价款怎么扣回?
甲供材料价款扣回一般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扣回节点及扣回方式结算。如果实际合同无相关约定,可由甲乙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来执行。在我的日常工作实践中发现甲供材料的扣回存在以下几种情况,分析各自利弊,并提出了参考建议:
一般在结算中按甲方供应材料的原始凭证(材料领用单)数量扣回甲供材料。但当材料预算量与实际领用量有差距,甲乙双方存在争议时,怎么处理呢?
例如:某工程钢筋全部为甲供材料,材料预算量150t,承包方实际材料领用量为160t,两者差异较大,实际材料领用量比材料预算量多10t。
一般发包方采购价均低于市场价,在扣甲供材料价款时如果按原始凭证(材料领用单)数量扣,发包方在无形中承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为有可能存在承包方自身管理、施工等问题,材料使用量严重超用;也有可能承包方将低价甲供材料挪用至其他工程,这样承包方利用甲方大宗采购低价从中赚取差价,还占用了发包方的资金。
再例如:某工程的模板全部为甲供材料,材料预算量需要3000m2,承包方通过自身经验、强化现场管理,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增强了模板的周转次数,降低了模板的实际消耗量,实际领用量为2500m2。如果按原始凭证(材料领用单)数量计算工程总造价并扣回甲供材料价款的话,承包方本该因管理技术提高降低消耗量而得到奖励,实际却遭受了损失。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根据国家规范并结合实践提出以下建议以供参考: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中规定如果发承包双方对甲供材料的数量存在争议不一致时,应按相关专业的计价定额中分析的材料消耗量计算。
所以,材料量应按定额分析的材料消耗量(即材料预算量)来计,发包方按材料预算量来供应材料,依据采购价(除税单价)扣除甲供材料款。如果甲供材料实际领用量超出预算量的部分,发包方可按照市场价格扣回;如甲供材料实际领用量比预算量少的部分,仍按预算量计算材料费,按实际领用量扣除甲供材料款,结余归施工单位作为节约奖励。
依据《太原市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中规定,材料采保费费率为1.5%,仪器、仪表及设备采保费费率为0.5%。如果实际由建设单位采购时,材料采保费按建设单位20%、施工单位80%的比例分摊。在进度或竣工结算中,对施工单位承担的材料采购及保管费用应给予合理补偿,可按甲供材总价的1.2%(材料)/0.4%(仪表及设备)结算。
2 结算时对措施费计算及调整办法存在的问题及解决争议的建议
山西省为全面落实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治理“六个百分之百”,提升建筑工地绿色施工和环保治理水平,将建设工程绿色文明工地划分为一、二级标准:二级标准为基本标准,一级标准为提升标准。并按照相应标准对费用定额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环境保护费(三项费用)费率进行调整。那么实际工作中应该怎么进行计算和调整呢?
在编制招标控制价阶段:造价咨询应按绿色文明工地一级标准费率执行。
在编制投标报价阶段:投标单位应按企业资质等级执行相应费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为特级、一级的企业执行一级标准;其他资质的施工企业按照“企业自愿、业主同意”的原则,执行一级或二级标准。
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阶段: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应明确绿色文明工地标准等级、承包方责任、“三项费用”的金额,发包人应提前给予支付、并监督执行确保专款专用。
在工程实施阶段:承包方要按照确定的绿色文明工地标准等级,逐项落实以满足具体的10 项指标要求。
在工程结算阶段:对承包方未按照或未达到标准规定的10 项指标具体要求的,发包方按每项指标扣除“三项费用”总额的10%,直至全部扣完为止。在结算时按照经甲方代表、监理、施工单位签字确认的“三项费用”履行情况表,作为结算依据,调整相应费用。
3 实际施工运距与投标时不一致,该不该调综合单价
某单位在投标时,其中一项清单组价是按照7km 运距计算的综合单价,但实际运距为15km,发、承包双方对这项清单综合单价该不该调整存在争议?
解决这个争议,首先要看招标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中是否明确了运距为10km,如果明确表述则应按实际发生的合理运距调整;如果招标清单未明确,那么投标单位在投标时应依据现场踏勘情况,自行综合考虑在本项清单组价中。这是属于承包方应该考虑和承担的风险。如果投标单位在投标时按10km 计算,则结算时不应调整。
4 结算时实际工程量严重超出招标工程量清单,超出部分不计取企业管理费是否合理?
发包方以实际工程量严重超出招标工程量清单量,结算时超出部分工程量不计取企业管理费的这种做法没有计价依据,是不合理的。那么工程量及综合单价应该怎么确定呢?
招标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是由招标人提供的,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清单的实际工程量增加一般是由招标工程量清单存在偏差或因工程设计变更引起的。结算时,当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漏项、工程量存在偏差,或因工程变更造成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合理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量。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当工程量存在偏差和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综合单价可以适当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适当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工程量的综合单价适当调高。
综合单价的调整办法应遵循《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相应规定。具体调整办法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如合同中无此约定,发、承包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5 结语
工程结算是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之一,它决定了最终工程造价的准确、合理。我们在工程结算中,难免发、承包双方会意见不统一,我们要依据国家、行业规范,以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完成结算工作,使工程造价经济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