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资质承接工程以及违法分包的查处
2020-02-16文/李敏
文 / 李 敏
(作者单位:襄阳市城乡建设综合执法支队)
2018 年1 月,湖北省襄阳市城建支队接到上级批转件:审计部门审计某重点交通项目时,发现某工程桩基专业分包涉嫌违法分包。支队迅速立案调查。
一、案件调查情况
经现场勘察,调阅施工合同、施工日志、监理日志资料和资金流转账目,询问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公司制作笔录,函询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查找专业网……调查发现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某建筑公司,在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未经建设单位同意的情况下,也未在监理单位备案,擅自将钻孔桩施工分包给某桩基公司,工程合同造价375 万元,调查时桩基工程已经完工,实际工程量结算价为250 万元。
某桩基公司提供的地基及基础叁级专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单位均为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 号)第十一条(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显而易见,该公司资质涉嫌造假,调查组赴省住建厅一楼大厅服务窗口及武汉市建委核查,均未查到该公司专业承包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备案信息。
据此,城建支队认定:某桩基公司构成无资质承揽工程行为,并涉嫌伪造印章和证书;施工总承包企业某建筑公司构成违法分包行为。
二、违反的法律条款
总包单位将工程钻孔桩分包行为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也未在监理单位备案,违反了《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分包单位无资质承建钻孔桩工程施工,该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9 条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2 条的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某建筑公司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5 条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等级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19 条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 条第2 款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某桩基公司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定。
鉴于某桩基公司涉嫌伪造印章、证书,且拒不配合调查,态度恶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刑事优先原则将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鉴于违法分包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且某建筑公司系三年内首次违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规定,以违法分包处工程合同价款0.5%的罚款;同时聘请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核算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经过听证告知、处罚告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对某建筑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无异议,罚款上交国库。据悉,司法机关对某桩基公司有关责任人判刑2 年,罚款10 万元。
四、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行为查处的威慑作用
工程建设是一项资金投入高、技术含量高、涉及环节多、专业类别多的高风险活动。工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安全生产大于天。工程建设必须实打实、硬对硬,掺不得半点“假货”。一旦假证、假人、假材料、假技术充斥其中,必将出现“豆腐渣工程”,必将出现房塌人亡的安全事故,必将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因此,“打假”是监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更是建设单位首要任务。
资质等级证书是企业技术、组织、施工能力的“身份证”,是企业承接工程的“通行证”,是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基础。资质等级证书须经行业主管部门综合评价企业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结构、数量,工程机械、设备,注册资金、业绩经验等等,进行公示后才能颁证。没有能力的企业办不到证,一些所谓的“能人”便铤而走险弄虚作假,伪造证书接工程,最终触犯刑律,“能人”干蠢事,害人更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