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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推进我国终身教育立法的战略思考

2020-02-12王连喜

江西社会科学 2020年7期
关键词:终身教育学习型体系

■王连喜 梁 红

终身教育立法是“建设学习型社会”的重要法律基石。虽然立法部门早已将终身教育立法列入议事日程,但我国终身教育立法不仅面临立法理论研究不足和研究队伍薄弱的现实问题,同时也面临终身教育体系构建困难和立法实践推展困顿的问题。新时代需要加强研究队伍和理论建设,创新我国终身教育立法理念,尽快推进终身教育立法工作,着力构建终身教育管理体系,加强统筹规范,试点推进终身教育立法实践。

法国成人教育家保罗·朗格朗提出“终身教育”的概念后,终身教育迅速成为一种思潮,在世界各地传播,对各国教育实践和经济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时至今日,终身教育越来越成为各国教育战略部署的指导思想之一。由于时代背景的不同,新时代的终身教育既具普遍性,更具有独特内涵。总体来说,终身教育的内涵可解构如下:第一,人的一生的教育与个人及社会生活全体的教育的总和。第二,为维持、改善生活质量,每个人一生所要经历的一种人性的、社会的、职业的终身学习过程。第三,学校教育和学校毕业以后的教育及训练的统合。第四,教育权的终身保障是未来不再产生文盲的途径。随着研究的深入和实践的发展,终身教育内涵不断丰富,20世纪70年代后,学者们从教育制度视角更多地将其作为一种体系或制度来研讨,强调每个人结束学校教育进入社会和职场后,存在大量受教育机会和学习需求,终身教育应该成为每个人的权利。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构建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已经成为我国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优先发展教育事业……办好继续教育,加快建设学习型社会,大力提高国民素质。”[1](P45-46)这一战略部署已经成为优先发展教育事业的行动指南。进入新时代,通过科学立法来保障和促进个人学习与教育权利成为我国终身教育发展的实践指南,终身教育立法工作已成为教育部历年依法治教工作的要点之一。终身教育立法不仅是调节新时代我国教育新矛盾的需要,而且是构建学习型社会与个人发展必经之路。经过国家和地方多年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终身教育在地方立法层面取得了重大突破,福建、上海、太原、河北、宁波等地先后制定并出台了终身教育促进条例,但在国家立法层面依然未有突破。有鉴于此,笔者对终身教育立法文献进行检索和分析,基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新理念,剖析新时代背景下我国终身教育立法的必要性与困境,分析新时代背景下我国终身教育立法的推进要点,以期对我国终身教育立法工作有所裨益。

一、终身教育立法研究与实践的进展

自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伴随全球知识经济发展和信息时代来临,为了促进教育民主、平等和公正的实现,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我国的立法机关和学术界开始重视和关注教育立法,终身教育立法也不例外。由于受诸多因素影响,终身教育立法理论研究和实践虽取得一定成绩,地方性终身教育法规相继出台,但国家层面的终身教育立法推进略显迟缓。

(一)国内研究现状

通过CNKI期刊全文数据库的专业检索方式,检索标题或关键词中同时包含“终身教育”和“立法”,或者同时包含“终身学习”和“立法”,得到100余篇论文(发表时间跨度:199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最早的论文发表在1997年,系华东师范大学吴遵民《试论日本生涯学习振兴法的制定过程、背景及问题》一文[2](P39-42),2002年后发文逐渐增多。总体来看,对终身教育及其立法的关注远远不够,22年中总共只有100余篇论文,平均一年6篇不到,关注度远远低于学习型社会建设和终身教育政策。

从研究团队视角来看,来自华东师范大学的吴遵民团队、华南师范大学的邓毅团队、沈阳广播电视大学的王旭等是终身教育立法领域的主要研究者。“终身教育立法” 研究团队主要来自两类院校:普通师范大学和广播电视大学。

梳理分析100余篇有关终身教育立法论文的研究内容可以看出,学者们主要讨论三个话题,即终身教育体系、终身教育法以及终身教育立法,核心还是终身教育立法。其中,围绕“终身教育体系”,介绍了这一体系的机构、教师、社区学院等内容;围绕“终身教育法”,讨论了国际经验、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内部结构、权利义务等内容;围绕“终身教育立法”,讨论了立法经验、独特性、表述技术、立法困境、法律冲突以及立法建议等内容。总体来说,学者们对终身教育立法进行了一定的研究,中央和地方立法部门始终关注终身教育立法工作,早已酝酿将终身教育列入立法议事日程,但因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文化和教育等发展不平衡,加之终身教育法涉及面广、影响大等诸多原因,导致国家层面的终身教育专门法律法规尚未制定,制约了我国终身教育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进程。

(二)国内外立法实践

发达国家普遍重视终身教育立法,从将终身教育有关的条款镶嵌在专门的成人继续教育相关法律中到制定专门的终身教育法律法规,通过立法来保护和规制本国的终身教育,如英国制定了《成人教育章程》(1924)等7部法律。1976年,美国率先在国会通过了关于终身教育的法案——《终身学习法》,这一立法举措开创了世界终身教育专项立法的先河。[3](P1)自此,世界各国纷纷以立法形式来保障公民的终身学习权与规范终身教育的健康发展,如:德国制定了《联邦职业培训促进法》,日本制定了《终身学习振兴法》(1990),韩国制定了《终身教育法》(1999),法国制定了《终身职业培训和社会对话法》(2004),等等。上述国家的终身教育法律明确规定实施终身教育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经费来源、各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和义务等,积极推动了各国终身教育的发展。从以上各国终身教育立法发展动向来看,加强对终身教育的专项立法,规范终身教育的发展,正逐渐在全球成为具有前瞻性和导向性的趋势。[3](P1)

为了鼓励终身学习和保障终身教育发展,在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立法经验的基础上,2005年7月29日福建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福建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开创了我国终身教育地方立法的先河。此后,上海、河北以及太原、宁波等省市相继制定发布了本地的终身教育促进条例。上述地方性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尽管有一定的现实局限性,但显然切实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终身教育事业的发展进步。

二、新时代加快推进我国终身教育立法的战略意义

新时代终身教育内涵源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个新时代,是承前启后、继往开来、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续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时代……是全体中华儿女力同心、奋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时代……”[1](P10-11)终身教育不管作为一种生活方式,还是作为提高国民素质的途径,或者是公民教育权的保障,都需要通过立法来将其理论、政策规范化,从而促进其向前稳步发展。新时代终身教育立法与教育法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学习型社会构建、教育矛盾解决和个人发展都息息相关。

(一)终身教育立法是化解矛盾、促进公平的必经之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1](P11)进入新时代,随着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教育领域的主要矛盾也发生了深刻变化。这一主要矛盾具体体现为人民日益增长的优质教育需要和教育供给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4](P11-19)为应对和解决新时代教育的主要矛盾,我们必须对其重新定位和科学研判,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部署了包括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办好继续教育等八个方面的任务,一方面提高教育质量,另一方面调和教育供给。因此通过教育立法尤其是终身教育立法的方式来提高教育质量,调和教育供给,是一条稳健的必经之路。切实推进教育法治化,才能保障和促进教育改革与发展。

终身教育是一个人结束学校教育后所有教育与训练的统合,是学习型社会的个体化持续。从个人发展的角度来看,保障和促进基本的发展权利与重点关注弱势群体的学习和发展的权利就成了终身教育立法的需要。在终身教育体系当中,公民个人的学习权是每个人公平自主的获得发展的一项权利。公民学习机会选择的主体性、平等性、发展性等都需要立法来保障。与普通公民的发展相比,教育的弱势群体的学习权保障尤其需要立法的关注。包括老年人、农村成人、残疾人、妇女与儿童、少数民族等都需要特别的立法来关注某一个群体的发展权利与教育的平等权。

(二)终身教育立法是全民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建设的需要

从个人与社会的角度来看,终身教育是个人一生教育的持续与整个社会教育的整合,也是未来不再产生文盲的重要途径。新时代背景下,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办好继续教育,加快建设学习型社会,大力提高国民素质。”[1](P46)此外,《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推进学习型城市建设的意见》(教职成〔2014〕10号)提出:“建设学习型城市……对于满足人民群众学有所教的终身学习需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学习型社会是以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组织为基础的社会。终身教育与学习型社会的建构相辅相成:终身教育是学习型社会建构的理念指引,学习型社会是终身教育的实践载体,二者在理论与实践交融中相互促进。学习型社会建设需要终身教育立法将理念引领更加体系化,实践与理论结合更加具体化。

建设学习型城市是实现学习型社会的重要基石。但就全国而言,学习型城市建设刚刚起步,还存在认识不到位、任务不明确、职责不清晰等问题。推进学习型城市建设,需要加快终身学习立法进程,从而进一步明确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终身教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三)终身教育立法是新时代教育发展的新要求

新时代的教育内涵是终身教育立法的基础。新时代赋予了教育新的使命:“建设教育强国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础工程,必须把教育事业放在优先位置,深化教育改革,加快教育现代化,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1](P45)由此可知,新时代教育改革的目的是适应社会和人的发展,提高质量。结合教育现代化内涵,教育的观念、内容、目标、方式、结构都需要适应新时代的社会发展。而终身教育这一理念与方式甚至是终身教育体系,既是改革的方向,也是响应教育现代化的号召。

此外,新时代教育面临的挑战,也对终身教育立法提出了深刻要求。“两个一百年”的战略目标,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对教育的要求越来越高。因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无一不是建立在国民素质提高的基础上,而国民素质提高的关键靠教育。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等都离不开人力资源开发与人才培养,而人才培养与人力资源开发是一个可持续的过程。显然,这一个持续的过程如果依靠改革教育,那么终身教育的发展就是一个必要的基本方向。

(四)终身教育立法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

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1]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和完善是一个系统工程,法律法规体系自然是基础,其中立法是关键环节,尤其是以协调新领域的实践问题为导向的立法是新时代立法的方向。

依法治教不仅是现代教育发展与改革的客观要求,也是教育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全国人大立法、国务院教育法规和教育部规章一同构成了我国国家层面的教育法律体系,总共接近400部法律法规,其中学校教育立法占据绝大多数,但目前还没有国家层面的终身教育立法,仅有福建、上海、河北及太原、宁波等省市的地方教育法规。当前,我国教育法律体系已基本建立,《教育法》等六个部门法及其他法规在规范和促进教育发展的作用也愈加明显。但是按照实践问题的导向,学校教育完成后的个人的社会教育与发展过程即终身教育,仍然需要国家层面的立法来规范与引领。

从社会法与教育法视角来看,终身教育立法是实现社会法与教育法的宗旨的实践必然。依学界通说,教育法既不属于私法也不属于公法,而属于独立于二者之外的第三法域,即在法律体系中属于中性的社会法,而中性的社会法是旨在保障社会的特殊群体和弱势群体的权益的法律。教育法一方面以提高全民综合素质,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为宗旨,同时也强调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统一。基于此,新时代的终身教育立法宗旨不仅可以延续社会法和教育法的立法价值,而且更加强调现有教育制度引领下不可替代的将个人与社会统合在一起的作用。

三、新时代终身教育立法面临的挑战

从1998年伊始,终身教育立法的议案多次被写进全国人大审议报告,教育部历年工作要点也多次提及,终身教育地方立法也在进行积极的实践探索。尽管在全国人大、教育部、地方政府等多方努力下,我国终身教育立法工作有了一定的进步,但是目前仍然没有取得实质性的突破,新时代我国终身教育立法在理论与实践上都面临着新困境。

(一)终身教育理论和立法理念研究稍显不足

教育是一项实践与理论交融的人类活动,这在终身教育领域更为凸显。[6]终身教育理论与实践相辅相成,理论来源于实践,实践成为理论的支撑。对于终身教育立法而言,不管是从教育角度还是法律角度,都避免不了对终身教育这一概念的深入解析与研究和对立法理念的革新与拓展。

一是终身教育理论范式不成熟。一方面,我国学术研究中对终身教育理论的本体研究不够成熟,对终身教育概念的理解迥然不同。早期,我国对终身教育的理解比较统一,但后来却出现越来越多的分歧和矛盾,可以说对终身教育概念的认识与理解在国内经历了一个从较为统一到逐渐产生分歧的过程。[7]有的学者将终身教育视为成人教育、职业技能教育、终身学校教育等;有的学者提出国民教育体系与终身教育体系分属两个体系。[8](P393-394)由此可见,我国学术界对终身教育的基本概念尚未达成共识,不可避免会带来理念范畴、核心观点等方面的分歧,继而影响立法与政策实践。另一方面则是终身教育理念传播的效果不显著。现阶段我国教育事业发展以普通学校教育为中心,终身教育处于替补角色,导致终身教育研究数量不足,民众传播效应不显。

二是教育立法理念革新不深入。教育在立法领域上相对薄弱。从我国现有法律体系来看,民事、行政、经济等方面的法律居多,当然,这也是时代决定的。但是,时代也显示了教育问题的急迫性。当前教育法律仅有六个部门法,这不仅反映了立法现实的薄弱,也彰显了立法理念的孱弱。应当承认,我国当前教育事业以学校教育事业为主,虽然《教育法》中也包含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利,但是《教育法》确立的是学校教育制度。显然,仅有学校教育是不够的,而终身教育体系构建是国家人才发展的长远战略,从这一点上来看,我国的教育立法价值取向上没有将终身教育融入。

三是专业学术队伍结构不合理。终身教育立法与研究,不仅是一个需要理论拓新的领域,也需要一个多学科交叉研究的新视野。因此,理论研究要进步,与研究队伍的建设不可分离。一方面,总体研究人员的数量不足。以师范院校为例,由于应用研究与职业发展的需要,对学校教育的研究更为重视,研究人员颇多,对学校教育发展联系不密切的研究领域鲜有人员涉及。另一方面,多学科交叉的研究人员稀缺。从已有的研究可以看出,教育学专业背景的研究人员对终身教育立法参与度最高,而法学、政治学、哲学与管理学等学科的学者参与较少。

四是外来立法理论借鉴不具体。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的终身教育立法理论与实践,为我国推动终身教育立法起到良好促进作用,但我国终身教育立法更应基于中国国情、社情、教情进行制度构建,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终身教育法律。[6]对于西方的终身教育理论的研究,从数量上来看,已经颇丰,但是从研究视角与研究价值取向上来看,一方面研究视角不够丰富,另一方面对终身教育立法的研究价值取向单一,很少关注人自身的发展。

(二)终身教育实践与立法推展相对迟缓

终身教育立法的理论与实践是相互推进的,立法要取得进步,不仅需要理论的指引,同时也需要实践作为支撑。

其一,终身教育立法受重视程度不够。终身教育立法是终身教育实践发展的法律保障与指引,终身教育体系的构建是终身教育立法的实践基础,两者互为支撑。构建体系完备的终身教育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战略决策。[9](P15)当前国民教育与终身教育概念仍然辨析不清,校内、校外教育仍处于两个体系,终身教育依然没有实体承载,也即,终身教育体系仍然没有落到实地,多停留在学术研究与政策文本层面。因此,没有完备的终身教育体系作为立法的实践载体,终身教育立法将会遭遇以下困境:终身教育法的调整对象难以确定、立法原则难以把握、法律责任主体不明确、本土化的终身教育立法缺失,等等。

其二,终身教育立法调整对象多而复杂。终身教育是一个庞大复杂的领域,涵盖了人一生中的学校教育、校外教育及培训等一切教育活动,显然其立法调整对象多而复杂。2012年8月颁布的《太原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第2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除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外的终身教育活动。本条例所称终身教育,是指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组织依托各类教育资源开展的社区教育、职工教育和农村成人教育等活动。”[10](P1)由此可见,终身教育工作涵盖了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外的其他所有教育活动。从参与机构来看,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改委、财政、工商、工会、妇联等行政单位和群团组织都会参与终身教育工作;从办学机构来看,自考、电大、开放大学、函授、夜大、网院等办学机构以及非学历培训教育部门都会举办终身教育活动;从涉及人群来看,幼儿、在校学生、青年人、成年人和老年人都会参与终身教育,涉及不同年龄段的广大人群。

其三,终身教育管理体制尚未理顺。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国没有对终身教育专门立法,但不同时期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终身教育政策,《教育法》总则及第11条、第19条、第41条均涉及了终身教育。虽然相关立法和政策提及终身教育,但对如何管理终身教育没有具体明确,终身教育管理体制尚未理顺,参与终身教育的机构多而泛,造成了终身教育存在多头管理的现状。比如:学历终身教育大多由教育部管理,非学历终身教育大多由人社部管理,企业内训教育一般由行业协会进行管理。

其四,地方层面立法先于国家层面。笔者梳理分析全国人大公开资料发现,1998年全国人大的议案就提出了终身教育立法,此后还多次写入全国人大的审议报告,由此可见国家立法部门早就关注终身教育立法工作。2001年《教育事业“十五”规划和2015年发展规划》中首次提出“研究起草推进终身学习的法律法规”的设想,此后终身教育立法工作成为教育部年度工作要点,但至今尚未制定终身教育法规。2005年以来,福建省(2005)、上海市(2011)、太原市(2012)、河北省(2014)和宁波市(2015)相继颁布了《终身教育促进条例》,成为国内先行的终身教育立法地区,地方教育立法实践为国家教育立法提供了有效借鉴[6],但是目前国家层面的终身教育立法仍然处于空白状态。

四、加快推进我国终身教育立法的建议

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与个人对教育需求的升级,终身教育的发展成为个人与社会进步的重要途径。终身教育法成为促进个人进步与社会发展的持续保障,将成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将促进依法治国与依法治教的贯彻实施。

(一)完善立法理念是终身教育立法的科学指引

立法理念是立法行动的指引,终身教育的立法理念应当成为实践探索的有力指引。

第一,加强理论建设,融合外来理论,构建中国特色的终身教育立法研究体系。首先,该体系致力于统一与规范立法层面的终身教育研究,同时也要能对终身教育理念的传播有促进作用。其次,该体系还要能根据国情、社情、教情来融合与借鉴中国源远流长的思想和国外终身教育立法理论。最后,该体系应当包含这样一个平台:囊括学术团体与学术期刊,既能承接国家重大项目,也能促进学术研究成果的转化。

第二,深入立法变革,科学立法。以依法治国、依法治教为指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将成为终身教育立法指引。一方面,要科学衡量立法领域。采用科学、民主的方法来衡量各个立法领域,尤其是在新时代教育主要矛盾变化的背景下,教育立法特别是终身教育立法应当受到重视,做到立法领域的“民主立法”。另一方面,要融合新的教育理念。改变传统的学校教育体制为主的教育立法,对于终身教育立法,既要着力于学历教育更要兼顾非学历教育。同时,在立法价值取向上,更加偏重保障与促进个人学习权利,更加偏重政府责任主体。

第三,建设和管理好研究队伍,注重人才选配。打造建设终身教育立法研究队伍,需要平衡研究队伍的学科背景,重视多学科人才培养与挖掘。一方面,要在体制上做一些比例的平衡,以学校教育研究为基础,以中国特色的终身教育立法研究体系为指引,从资源、待遇等方面增加终身教育立法研究的人员比例。另一方面,要融合各学科的教育资源,培养新时代专业化的终身教育管理与研究人才,形成学科与人才培养共进的局面。

(二)推动实践发展是终身教育立法的有力支撑

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融通、将学校与社会融通、将各级教育融通,需要一个权威的顶层设计才能完成,以达到各级各类教育有平台、有渠道,形成政府、学校与民间三方呼应的终身教育体系。鉴于此,采用国家层面的行政顶层设计来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继而带动立法,并通过试点落地,是一条理论与实践都能契合的路径。

首先,着力构建终身教育管理体系。目前我国终身教育体系的构建缺乏宏观层面的“主导者”。这个主导者可以由教育部下设的专属机构来承担,从行政上解决终身教育概念由成人教育与继续教育的狭小范围扩展到整个教育领域的问题。在国家层面设置专门管理终身教育的行政机构,国外亦早有先例,如1988年日本将原文部省的社会教育局改为终身学习局,终身学习局内设终身学习振兴课,主要承担制定终身教育政策、促进终身教育事业发展和协调机构内外关系的职能。我国可考虑在教育部设立终身教育局,承担全国终身教育、学习型社会建设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成立终身教育行业专家组织,加强对终身教育、继续教育宏观政策和现实问题的对策研究。各省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终身教育的统筹管理,设立专门机构,实现对各类终身教育、继续教育机构的归口管理,加强事前审批,事中事后的监管,强化教学检查和质量评估。

其次,加强终身教育立法工作统筹。加强终身教育领域的立法工作,统筹推进《终身教育法》的研制工作,完善终身教育政策法规体系,为终身教育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形成统筹规划、制度健全、监管有力、规范有序的体制机制,推动终身教育各类机构科学定位、协调发展。整合统筹社会各界力量,充分发挥普通高校、成人高校、开放大学(电大)等各自优势和特点,分层分类,各安其位,各展所长,错位发展,探索开放办学、统一标准、融合发展、良性竞争的新路子,重视发挥立体覆盖全国城乡的开放大学在终身教育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研制学历继续教育人才培养规格和质量标准,制定学历继续教育办学条件标准和学习中心建设标准,建立严格的退出机制,加强规范管理。研制非学历教育有关管理办法,大力发展社区教育、老年教育等社会教育事业。

最后,加强终身教育立法实践。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总结我国地方终身教育立法和借鉴国外终身教育立法的基础上,尽快出台终身教育暂行条例,为推动地方立法实践提供上位法依据。终身教育暂行条例一方面要明确终身教育的组织实施、保障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另一方面要明确实施终身教育的体制,既明确地方政府为实施主体,也明确指出终身教育发展的具体路径。新时代我国的终身教育立法要立足国情、民情、社情和教情,明确立法目标和方向,总结已有终身教育政策和地方立法经验,试点推进,分步进行。比如,全国尚未制定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的地方可以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制定各具特色的终身教育地方法规。与此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将国家层面的终身教育立法与地方立法同步,从而尽快推动国家层面的终身教育立法,探索中国特色的终身教育立法方向和目标,保障全民终身学习权利。两条路径互相促进,共同推动终身教育立法进程。

总之,终身教育体系是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无论是从终身教育的重大使命,还是从保障终身教育内部运行来看,都需要法律法规的约束和规范。新时代终身教育立法势在必行,要加快我国终身教育立法进程,尽快出台国家层面的终身教育法律法规,有助于保障个人终身学习需求和权利,有助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体系,有助于调和、解决新时代教育矛盾,有助于我国科教兴国和人力资源强国战略的实现。我国终身教育立法需突破现有立法困境,创新立法理念,借鉴国外终身教育立法成功经验,特别是要坚持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来制定终身教育法律法规,为我国终身教育稳健发展保驾护航。[11](P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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