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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体器官捐献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2020-02-12崔丹丹

吉林医药学院学报 2020年6期
关键词:捐献者器官医疗机构

崔丹丹

(华北理工大学管理学院,河北 唐山 063210)

人体器官捐献一般可分为遗体捐献与活体捐献。器官捐献的定义为在去世前按照本人的意愿和想法,同意在去世后将整个遗体或者遗体的某些(个)部分器官捐献给医疗事业的活动;以及自然人在生命结束前没有明确是否进行捐献,在生命结束后,可以按照直系亲属的意愿将所有或部分器官以无偿方式捐赠给医疗事业的活动[1]。

我国的人体器官捐献制度主要涉及器官的获取、分配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由人体器官获取组织(organ procurement organizations,OPO)进行捐献器官获取的相关工作,严格遵循中国器官捐献法律法规实施。器官的获取必须是公开合法的,器官分配主要是通过特定的器官分配系统进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器官捐献的获取分配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1 我国器官捐献制度的建立

2003年8月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是我国关于人体器官捐献的第一部法律,具有里程碑意义。我国人体器官捐献事业起步晚,经过数年的奋斗,器官捐献率有了明显的提升。从启动初期的百万人口年捐献率0.03增长到近来的6.8。不仅器官捐献和移植的数量大幅提升,器官移植的质量也得到了提升。我国人体器官捐献事业发展得越来越好,已经从注重数量向注重质量转变,取得了重大成就和一系列良好的管理手段,获得了国际社会的认同,一些也开始国家效仿。我国的医疗技术水平不断上升,器官移植医疗技术也迈入国际先进水平的行列。我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和相关医疗机构重视对器官捐献的宣传,一定程度上化解了公众对器官捐献的误区,增加了更多的认同。

2 我国器官捐献中存在的问题

2.1 器官捐献的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

我国器官捐献的起步晚,管理体系、制度体系尚不完善,没有一部关于器官捐献的统一的法律[2],一直都是运用各地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如《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而且许多法规政策都是行政规范,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强制规范作用不强。并且因为立法时间的先后问题,各个地方的法律出现冲突,这是制约我国器官捐献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2007年国务院颁布的我国关于器官捐献移植方面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文件——《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虽然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器官捐献的相关活动,但是涉及到具体细节的内容还是不完善。

2.2 我国器官捐献的流程机制不合理

相关部门人员对我国公民器官捐献的认知进行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公民都不了解器官捐献的流程。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我国器官捐献的流程机制复杂繁琐,流程机制设计不合理,民众理解起来比较困难。目前我国各级人体器官捐献中心属于红十字会,而红十字会的主要职能是救灾救援等活动,器官捐献与这些职能有本质的差别;器官捐献活动对专业知识要求较高,红十字会在这方面很难满足其需要。因此,可以通过构建合理的器官捐献流程机制提高器官捐献率。

2.3 我国器官捐献的激励机制不完善

既然是激励,就应该以潜在器官捐献者的需求为基础,在此基础上,制定的激励机制才能起到激励作用。现在的激励内容过于单一,没有多样化的激励方式。而且激励内容也应该随着人群经济收入等各方面的变化而变化,对于经济条件不优越的地区更多的是经济奖励,对于已经不仅仅追求经济的人群应设立多种精神激励。

2.4 我国器官捐献的善后机制不健全

建立完善的善后机制可以减少捐献者及其家人的后顾之忧,有效缓解现有的器官捐献供需矛盾。恰恰我国的器官捐献善后机制不健全,甚至说没有一个理想的善后机制。某省的器官捐献条例中明确规定,遗体捐献将不保留骨灰。本来家属可以凭借骨灰哀悼捐献者,以此寄托感情。但这种规定无疑会增加捐献者机器亲属的顾虑,为捐献工作带来阻力,换而言之,是与器官捐献工作背道而驰的。而善后机制存在的问题不仅仅如此,更多的善后问题还加重了器官捐献者及其家人的顾虑,对器官捐献工作毫无利处。

3 我国器官捐献制度的完善

3.1 构建符合中国特色的器官捐献法律制度

法律的制定应该跟上器官捐献发展的需要。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死亡判定标准是以心肺死亡为主,脑死亡为辅的方式,但是一直并没有对脑死亡相关情况进行立法说明[3]。因此要加快对对脑死亡的立法工作,完善死亡判定程序,完善捐受双方的知情同意制度和隐私保护制度,建立“常规问询”和“必须请求”制度。与此同时废止或修订内容冲突的法律文件,构建符合中国特色的器官捐献法律制度。

3.2 实现对器官捐献流程的再造管理

我国器官捐献流程过于复杂难懂,我国的OPO组织尚不成熟。要提升我国OPO的管理工作水平,完善OPO的人员结构,保证OPO的专业化和独立性,提高OPO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适当简化器官捐献的流程步骤,适时扩大器官移植机构的数量,加大对器官捐献工作的宣传力度。流程再造是一个复杂长期的过程,不是一朝一夕能够解决的。改变价值观,重塑思维模式,利用网络创新,提高组织效率。现代社会网络发达,流程再造应该注重将器官捐献的各个方面与网络连接,充分发挥网络的优势。

3.3 加强对医院等医疗机构的管理

我国公民对医院等医疗机构不完全信任,民众担心捐献的器官成为医院获利的手段。医院等医疗机构与民众之间出现信任危机,这就直接影响了公民的意愿。国家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完善监督机制,减轻民众的戒备之心,有效管理医疗机构,使得器官捐献更加公正透明。

3.4 利用好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加强管理加强宣传

我国公众受传统儒家思想影响较深,并且由于宣传不到位,对器官捐献政策不了解,导致器官捐献知识不足,存在很多知识误区和误解。利用各方面的力量扩大对官捐献的宣传,建立国家公众人物的示范机制。先进人物或者公共人物的带动作用不可忽视,要加以利用加强宣传。还可以有目的地将某一天设为捐献器官纪念日。一方面可以提高公众对器官捐献的关注度,另一方面纪念日代表着对器官捐献行为的重视和尊重,对器官捐献意义深远。

我国在器官捐献方面的工作仍然处于探索阶段,成熟有效的经验比较少,因此要学习先进经验积极参与国际器官捐献的活动。经过近几年器官捐献事业的发展和完善,在学习中摸索,建立了中国特色的器官捐献制度。我们不仅仅要成为“捐献大国”,更要成为“移植强国”。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力度,加强对公众的知识、态度、行为的引导和干预,进一步发展我国的器官捐献事业。这需要每个人不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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