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基因干预技术的伦理挑战及出路
2020-02-12任格
任 格
(重庆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重庆 400044)
19 世纪,孟德尔发现豌豆的遗传物质,遗传因子就引起了人类极大的兴趣,无数的科学家开始探索基因这一人类生命之谜。20 世纪,美国科学家沃森和英国科学家克里克发现了双螺旋结构模型的DNA 分子,该事件帮助人类在生物学领域更加了解基因。人类基因图组计划的完成,标志着基因技术迈上一个新台阶。21 世纪,基因技术获得极大地发展,传统基因技术实现了巨大突破,人类生、老、病、死的秘密在一定程度上被解开,基因技术将会带我们走进一个美好的未来世界。
近几年,基因技术在医学领域获得极大地发展,提高了人类对生命的主动干预能力。旧的伦理道德无法指导新的技术,社会需要新的基因伦理学规范指导基因技术。到今天,基因技术已经实现对基因进行克隆、检测、编辑等多个方面的操作。现代人类基因干预技术就是在基因和遗传的科学理论知识的指导下,直接干预个体的基因形态,这个技术甚至可以在生命个体形成之前“预测”疾病的出现,由此设计应对方案来改变生命本来应该的发生过程。[1]在未来,基因技术会由哪些人主导,又会牺牲哪些人的利益,与人类相关的活动必然会涉及到伦理问题。
一、基因技术的伦理挑战
基因技术的应用一方面给自然和社会带来了正面价值,也带来了一系列负面效应,尤其是基因技术面临着各种伦理价值观的选择和取舍的问题,带来的伦理挑战值得全社会研究和探讨。现有的伦理道德已经无法调节当前的基因技术,基因技术的发展由于缺少有力的伦理支撑陷入困境。
1.侵犯人的权利。基因干预技术对18 世纪启蒙运动以来人被视为自由、自主和理性的观点提出挑战。亚纳斯认为,该技术就是一种罪行,这种新型犯罪会对人的本性、尊严和人权造成危害。[2]哈贝马斯也在自己的著作中明确反对自由优生,他认为基因技术将人从自然生产过程转为制造过程,人的自由和尊严被破坏,人类之间的道德关系从根本上彻底改变,人与人之间的平等荡然无存。[3]
第一,尊严权。人的尊严包括生命尊严和社会尊严。其中生命价值是人的自然属性,生命具有神圣权和内在价值,而当基因技术把基因甚至是生命变成了专利,那么一直以来的传统理念就会受到巨大的冲击。人的社会尊严是在与社会他人建立了关系的基础上,其价值得到社会承认和尊重。基因技术侵犯人的尊严权就是从这两方面体现的,人不再是“自然意义上的人”,变得和物品一样,不是作为目的的存在而只是科学技术的手段,人不再具有主体性。人的社会属性指的是人是在实践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在各种社会关系中,与人联系最密切、最直接、最基础的就是血缘关系。基因技术的应用,对这一自然状态造成巨大的冲击,社会关系也变得不明朗。
人类进化被技术所控制,人类将变成有意识设计的产物。道德社会存在的前提正在于平等,一个人想获得人性的尊严只有在获得道德社会成员身份的基础上认真遵守社会的秩序和规则,[4]人体基因干预技术下,人与人之间本来的平等被破坏,人获得尊严的可能性从一开始就被扼杀了。人不应作为科学技术的一种手段而存在,而应是目的的存在。
第二,隐私权。基因检测可以列出每个人的基因信息,这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基因隐私的问题,有的人可能基因携带一些“非正常”基因,那么会不会被其他人所歧视?当前的技术,想要获得一个人的基因信息并非难事,只要一根头发或者一滴鲜血,如果基因信息泄露,那么会直接侵犯个人的基因隐私权。一个人的个人隐私被公布于世的话,他的正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会受到影响,对个人会造成伤害和损失,也会给社会带来混乱和动荡。
基因隐私权会带来基因歧视已经被现实证明。有的公司要求入职人员必须做基因检查,对于体内有某些潜在性疾病存在的职工不予录用,当前社会上已经有这样的例子。比如备受争议的“中国基因歧视第一案”,2009 年4 月,小周、小谢、小唐参加佛山市公务员考试,三人在各自报考的部门里名列前茅,然而在6 月的体检中,三人被查出是地中海贫血基因携带者,不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三人不服公司决定起诉,结果败诉。而保险公司也会对这样具有潜在病情的人拒售保险或者收取更高的费用,这也是一种歧视。
第三,选择权。社会上的每个人享有“知情选择权”。知情选择权有“知情”和“选择”两个内容,知情权在前,在此基础上行使选择权。人们对基因技术有“知情权”,有权知道基因技术的应用状况、应用原理、可能会带来的后果,只有公众对基因技术有了明确的认识和清晰的了解之后,才能理性地采取正确的态度对其作出选择和客观评价。
关于选择权,基因干预治疗分为体细胞和生殖细胞的基因治疗,生殖细胞的基因治疗就意味着替子孙后代作选择和决定,谁能代表他们做出这样的选择呢?作为基因干预技术下出生的人,他的太多东西从一开始就被人为地设定好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他从一开始就失去了自由,基因干预技术剥夺了他选择的自由基础。
2.改变传统家庭关系。我国自古就是人情社会,血缘伦理在维系家庭、社会关系和稳定社会秩序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重要角色。人体基因干预技术中克隆人技术的研究和应用,从根本上颠覆传统人伦秩序,直接挑战自然人组成的自然家庭。
第一,颠覆传统家庭基础。从中国古代开始,一切道德哲学都建立在两个基础之上,一个是自然人,这样就有了道德,另一个是由自然人组成的自然家庭,这样便有了伦理,一切逻辑与历史的始点就是家庭伦理关系。儒家哲学就是“血缘—伦理—政治”三位一体的道德哲学理论,中国道德哲学非常看重家庭血缘关系。
基因伦理具有技术革命与道德哲学革命的二重形态和二重本质,在于它颠覆了“自然人—自然家庭”这个“文明时代”一切道德哲学的基础,未来道德哲学形态将会变成“自然人—技术人”共生互动的“不自然的伦理”和“不自然的道德哲学”。[5]“自然人”是道德起点的人性基础,人体基因干预技术将人变成“技术人”,自然生产的人变成技术所制造的人,“自然家庭”变成“人工家庭”,家庭成员彼此之间可能并没有自然血缘关系。而且克隆技术下的胎儿与所取细胞的本体关系很难界定,是“父母”还是“兄弟姐妹”?传统观念将被完全颠覆。甚至于家庭成员可能需要两个“姓氏”,以此加以区分“自然人”和“技术人”。
第二,挑战亲子之间的平等关系。基因干预技术会强化人伦关系中“权力”和“控制”,基因编辑技术下被设计的对象是没有选择权的,它将人类自然的繁衍过程变成不自然的人工制造过程,父母根据自己的想法和偏好来设计自己的孩子,人类开始控制和操纵人类自身。基因技术干预下出生的孩子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成为父母的私人定制产品,父母和子女的关系似乎成了一种生产者和产品的关系,人与所有物之间的不平等关系取代了原本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缺乏血缘联系的家庭关系也会慢慢变得疏离,家庭成员间的亲情观念也会逐渐淡薄。
3.挑战社会平等公正。由于个人、集团、国家拥有的社会资源是不同的,同一技术作用于不同的对象也会有区别,拥有更多资源的个人、集团、阶层和国家会优先享有或者更多地享有新技术带来的更多利益,人体基因干预技术也不例外。而且当基因增强技术开始应用于部分人身体后,增强人和未增强人之间由于能力的差异一定会引起社会中的身份认同危机。我们可以预见,由于增强技术带来的身份认同危机将是前所未有的,伴随危机产生的就是一系列的不平等。
第一,阶层不平等。基因干预治疗包括治疗性基因技术和增强性基因技术,前者是“雪中送炭”,治疗性基因技术是帮助人恢复一种“正常”状态,有些人受遗传影响,生来就带有致病基因,与“正常人”存在着某些方面的不平等,而治疗性基因技术可以减少这样的不平等,实现其正面价值。但是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最先享受到最新技术的大多时候都会是社会上的具有优势的阶层,一旦人体基因干预技术市场化,掌握更多社会资源的优势阶层为了维护和巩固自己的地位,会通过基因编辑保证后代基因的优秀性,这势必会引起历史上前所未有的社会阶层不平等。而且更有优势的阶层会不会利用各种资源,通过某些不正当的手段,在某些阶层基因里加入更加劣势的基因或者是“奴性”基因,进而实现对某些阶层的永远控制。所以该技术在一定意义上,可能非但不会让社会朝着公平正义的方向发展,反而会引起更大的阶层冲突。
第二,利益分配不均。首先,在社会制度中,每个人在知识水平和专业技能方面具有差异,贫富差距和地位差距在社会上普遍存在。如果基因技术只能被掌握更多社会资源的阶层使用,必然会进一步加剧这种社会差距。对于那些缺少财富和地位较低的社会阶层来说,他们得不到基因技术带来的好处。其次,站在国家的角度,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社会资源和科学技术方面存在较大的差距,发达国家在资源和技术上占据极大的优势,容易掌握更多的基因专利。发展中国家不但在资源上处于劣势,技术上依赖发达国家,甚至发达国家还打着一些幌子堂而皇之地掠夺发展中国家地区的基因资源,发达国家通过基因专利垄断获取高额利润,甚至在未来的“文明社会”还可能会出现某些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被迫沦为发达国家的“基因殖民地”,到时候会带来历史上从未有过的国家间的不平等,给国际公正设置了新的巨大的障碍。
第三,“基因决定论”。在科学家揭开基因的秘密之后,他们指出人的外貌、性格特征、智力、身体健康等都与基因有密不可分的关系,随之就出现了“基因决定论”,该言论的代表者认为人的所有都是基因决定的,基本否决后天实践和环境等因素的作用,“人性源于基因而非环境因素”。[6]事实上,人的性格等方面除了受基因的影响,也会受到环境、教育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根据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的论断,人是不断地处在各种实践之中,真、善、恶等价值观是在人创造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各种实践中不断形成和发展的。在萨特看来,不管是懦夫,还是英雄,都是自己行动的结果,但是懦夫可以成为英雄,英雄也可以变成懦夫,他强调人性是由人的行为决定的。[7]我们不否认基因的重要作用,但是作为社会性动物的人,其发展也会受到后天各种因素的影响。
二、基因伦理挑战成因分析
基因伦理挑战的成因是多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技术本身具有的不确定性,主体缺乏伦理道德规范意识,社会现代功利主义的驱使,伦理原则规范发展的滞后性,诸多原因交替产生了基因伦理挑战。
1.技术本身。基因技术与其他科学技术不同,基因技术可以改造、甚至产生新的生命,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一,技术本身不确定性。历史实践证明,生物的不断进化是大自然选择的结果,当前的基因是比较适合我们今天生活生存环境状况的,如果人为地改变基因,可能会使我们对当前的环境产生不适。而且通过基因干预嵌入或者剔除掉某些基因,可能会带来无法预测的后果。基因技术实践本身的复杂性决定了其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随着与自然、社会的相互作用会变得更复杂,产生一系列无法预测的问题。基因技术具有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还体现在人类基因是一个复杂的生物系统,现在的人们尚未发现人类基因组的全部秘密。“设计婴儿”需要多方面的技术,比如生物医学、细胞技术等技术,需要各个方面都达到相当成熟,具有相当的安全性,才能保证生命基本的安全。而当前的基因技术具有相当概率的不确定性,人类对于这种不确定性的存在是很难把控的。当我们对生殖细胞中可能会致病的基因进行操作时,谁也无法预测它是否会干扰影响到其他基因,或者引起基因突变,基因技术在消除疾病方面存在着不可预知的不确定性的安全风险,而且因为进行的是生殖细胞的编辑,一旦这种技术对下一代也同样产生了“恶”的后果,那么这个责任由谁来承担?
第二,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失衡。社会上存在一种“科技万能观念”,美国科学家文特指出:“我们进入这样的一个时代,能束缚人类的只有其想象。”科学技术在当前社会各个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但是人的认识和行为存在着局限性。福山认为,科学本身不能对自身目的进行界定,因为科学更关注事实,而不是价值。
社会学中的“合理性”的概念是德国著名学者马克思·韦伯提出的,该概念包括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前者忽视人的情感,强调功利目的;后者更加强调通过选择正确的手段实现自己的意图,绝对地遵从某些价值信念而行事。人类理性的失衡,就在于更加推崇工具理性,忽视了价值理性,人体基因干预的赞同者认为人类的问题可以通过强化人的各项能力来解决,人的情感和道德被自然地忽视。人的技术化特征使人变成技术的附属物,人体基因干预技术应该把人文关怀整合到技术的研发和使用过程中去,坚持“以人为本”,维护人的基本权利和根本利益,坚持人的主体性地位,实现人的自由健康发展。
2.主体根源。技术没有好坏之分,关键在于掌握技术的人,因为历史上威胁人类生存的不是技术,而从来都是人类本身。[8]技术研发和应用主体缺乏伦理规范、责任意识和统一的伦理原则,错误的功利主义观会引导技术走向滥用和“恶”的方向。
第一,缺乏伦理规范意识。科学技术无法离开道德伦理规范单独发展,法律规范具有强制性,而伦理规范只能靠主体自觉,这种自觉需要两个条件。首先,责任主体要有伦理意识,对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和履行的义务有明确的认识和了解。有的主体缺乏思想认识,缺乏如“以人为本”的意识理念,有的主体缺乏专业知识,对基因技术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认识不清,伦理意识淡薄。其次,主体要自愿遵循伦理道德规范,个别主体受到错误的价值观和功利主义等错误思想的引导,在进行技术研发的过程中做出错误的选择,抛弃应有的伦理原则和道德底线。
当前对技术的责任伦理主体缺乏一个严格的界定,在基因技术实践中责任主体是空白的。有的学者对此提出基因技术共同体这一概念,基因技术的科研和实践人员、基因技术应用的相关管理者等都应属于责任伦理主体,增强责任主体的道德伦理规范意识,清晰地认识自己所要承担的责任。
第二,伦理原则不统一。基因伦理学的两大基本哲学观就是实体论和主观论,实体论强调人是生物进化的自然产物,强调人的神圣性和自然性,属于一种客观论。基因技术会破坏人的自然性,从而产生一系列问题。实体论更加重视人的“自然的”属性,认为人的尊严和精神会因为自然属性受到控制而同样被控制。主观论持反对意见,他们强调人的理性和自主能力,主张人可以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统治和改造自然实现人工进化。主观论始终认为人是能动的主体,人有足够的智慧和能力去设计自己的未来,追求幸福,有权利去实现自己的目标。除此之外,社会上还存在很多争论,比如,以康德为代表的义务论(道义论) 和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论(后果论)。基因技术在社会上没有统一的伦理原则,其发展缺乏有力的理论支撑。
3.社会根源。科学技术是为了让人类可以生活和发展得更好的一种实践活动,但是基因技术蕴含的巨大的经济利益,使一些国家和社会团体出现了基因技术的不规范研究和广泛应用的倾向,而立法不规范更是导致了这些行为的无所顾忌。
第一,利益驱使。目前,基因技术已经被用于医学治疗领域,随着基因技术的快速发展,不久的将来,基因技术可能会被用于延长寿命、提高智力、改善体格等非治疗领域。基因技术的研发主体——科技工作者在功利价值观导向下放弃了作为技术研发人员应有的责任和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将个人利益置于集体、社会、国家利益之上,忽视技术不确定性带来的后果,忽视人类的健康。基因技术在不同阶层和国家之间存在着差异,在未来,生物基因会不会成为新的阶级划分标准,国际关系的冲突,从经济、政治和文化冲突变成生物技术引发的冲突。基因技术中蕴藏着巨大的商业利润,国家政府和社会也愈加认识到了其经济价值,各科学家、国家、政府、社会企业的价值利益冲突更为突出,优良基因技术又该由谁掌握?利益冲突下基因技术的良性发展将如何实现?
第二,法规不健全。监管基因技术应用的法规和法律体系不健全,有待完善。部分人自诩为能控制一切新技术,但是现实却并非如此,比如,人工智能是否会控制人类,基因技术会不会把人变成怪物?人类发明的技术就像是一团“火”,一方面,它带来了光明和安全;另一方面,也会造成无法预料的灾难,关键就在于能否让这团火在安全的范围内燃烧。我国基因技术起步晚,关于基因治疗的政策法规不够完善,研究和实践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规问题亟待解决,需要跟随技术研究的发展脚步不断创新和完善,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和部门,统筹协调基因技术管理。
4.伦理根源。技术在不断的进步,伦理原则规范总是滞后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同时伦理原则规范形成之后还具有稳定性,伦理规范原则的形成和实践也会受到文化、经济和政治多因素的影响,伦理原则规范还具有局限性。
第一,技术不断进步。技术与伦理两者的本质截然不同,只有两者实现统一才能促进科学技术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二者经常存在冲突,技术进步创新较快,伦理观念作为社会意识,具有滞后性和稳定性。所以,在技术发展的历史上,新技术和旧伦理理念总会存在一定的矛盾,今天的基因伦理困境正是如此。而且相比较以前的技术多是改造客观自然,很少直接作用于人,而今天的基因技术直接干预人的生命,提高人类改造生命的能力。对此,樊浩学者指出,以往技术进步只是改变人的生活方式,基因技术却是从人的存在形态出发,人类文明得到根本颠覆。现有的伦理道德无法正确地指导这场前所未有的技术革命,不可避免的,当前基因技术陷入了伦理困境。
第二,传统道德评价标准过时。一个国家及其民族如何看待基因技术的应用,是由这个国家的价值文化传统决定的,经济价值与文化观念相比,文化观念会显得更加重要。道德原则、价值观念一旦形成便具有稳定性,人体基因干预技术不同于以前任何一种技术,它直接作用于人,虽然当前社会已经进入现代工业技术社会一段时间了,但是当技术直接作用于人,人们会受到传统道德文化和观念的影响,本能地拒绝这一新技术。
在理论上,传统伦理道德评价无法回答关于生命的未来的问题,不能对基因技术做出理论上的指导;在实践上,基因伦理学无法给出有效的标准和判断依据。[9]也就是说社会公众是否承认基因伦理学的道德标准在哲学层面无法解决,需要放在政治层面。[10]基因伦理原则的产生和发展会受到文化因素和政治因素的影响,在实践过程中,会受到基因技术的研究者和应用者的干涉,说明基因伦理学只能在理论上对基因技术的发展提供伦理批评。
由此看来,基因技术面临着由于其本身的不确定性,社会错误价值观的引导,主体伦理道德意识的缺乏,基因伦理学自身的局限等原因所带来的伦理困境。
三、基因技术伦理困境出路
人体基因干预技术的伦理困境是多方面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走出这一伦理困境需要从多方面、多角度讨论、分析和实践。
1.协调技术理性冲突。不同于以往任何科学技术,基因干预技术直接作用于人,在基因技术的使用过程中,必须坚持技术理性与价值理性的有机结合,利用价值理性约束技术理性,更好地发挥基因技术的正面效应。如果基因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只是为了追逐利润,或者只是对技术盲目的崇拜,注重个人价值,而忽视社会和他人的利益,错误的价值理性必然会导致基因技术向错误的方向发展。坚持“以人为本”,早日解决基因技术本身存在的问题,降低基因技术应用会带来的不确定性和风险,使其应用更具有安全性。任何技术的发明和使用都是人有目的的能动性活动,必须满足人总体上的根本的需求。
2.强化主体伦理意识。父母是最主要的责任主体,孩子的出生、成长和教育都与父母息息相关,父母在做选择时必须慎重考虑。政府、专家也是相关责任主体,他们需要以人类的整体利益为目标。新技术的发明和使用都应该是为了造福人类,不管是参与科研活动的科学家,还是参与技术应用的政治家、企业家和军事家等,应该自觉严格遵守相关伦理道德规范,而伦理学家的责任就在于,从伦理的角度出发分析和讨论新技术会给人类带来的各种可能,为科学研究划清伦理界限。明确各个道德主体所拥有的责任,注重道德主体的自律。基因编辑技术具有的不确定性的安全风险,需要责任主体凝聚社会共识,承担各自的责任,积极寻求规避风险的最佳方法。
3.完善道德伦理原则。一是实现基因伦理学自身发展。现有的“实体论”和“主体论”,都存在着局限性,前者观点注定与现代医学是对立的,如果不能与时俱进,加以发展,无法指导基因技术的发展。而后者如果放任人的欲望和自由,可能也会把人带进黑暗的深渊。为了引导基因技术能朝着健康有利的方向发展,基因伦理学需要自身不断发展,解决未来更加广泛和长远的伦理问题。二是坚持伦理原则开放性原则。生命伦理的相关知识应该在全社会普及,在重大技术决策中可以引入公众参与机制。由于世界文明的多样性以及各国政治经济的具体国情存在差异,制定在全社会具有普适性的基因伦理规范,需要世界各个国家不同领域专家学者的共同努力,制定出可以约束和规范世界各国的基因伦理普遍规范,寻求全人类幸福的最大公约数。
4.加强社会立法规范。当前,我国在基因技术层面的政策法规和监督机制等还并不完善,缺乏保护人体实验者和受试者权利的法律,现在只有一些规章制度,缺乏强制性。首先,出台保护人体相关实验中受试者各项权益的法律法规,保障他们的生命权、健康权、知情同意权等等。其次,注重基因技术监管政策法规的适应性和灵活性,立足于现有的基因技术监管政策法规,结合技术的实践发展,逐步完善。再次,尽快建立独立于各实验机构的“伦理监督委员会”。对于违反相关条例法则的科研实验等,一定要给予相当的惩罚措施。建立医学领域的临床实验监督管理追踪系统,明确各个部门和相关组织相应的职责。最后,在立法实践中引入公众参与制度,开设公众参与有关人体基因干预技术伦理、法律和社会影响讨论的渠道,坚持“以人为本”,制定出符合大多数人根本利益的法律和相关条例。
当今很多我们习以为常的事情,在古人看来都是不可思议的,不能创造我们这个时代所以为的超人,不应该成为阻止人体基因干预技术发展的理由。以哈贝马斯为首的人类天性论者认为基因技术危及人性、人的尊严与自由。但是哈贝马斯并不全面反对,他赞同消极优生,这属于基因治疗范畴,比如治疗新生儿的遗传病,但是反对积极优生或自由优生,也就是基因强化,这也是大多数人所持的观点。
基因技术给人类带来对生命的漠视和对基本人权的侵犯,对人的尊严的损害,对社会平等的歧视和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挑战都不容忽视。寻求其原因,是人类理性的失衡,基因技术发展的不确定性,物质利益的强烈驱动,在文化上,对公认的伦理以及道德原则的失范,在价值观上对基因技术价值的偏离。
基因技术这把双刃剑,坚决否认和完全肯定都是有害的。基因技术应该是以善的技术增进人类福祉的,坚决不能侵害人的权益和尊严,不存在从一开始就只是以导致生活更糟为目标的科技,所以,对于基因技术,其产生和发展对人和社会都存在积极意义,我们不能因为基因技术所带来的一些负面效应和难题,就否定基因技术,阻止其继续发展,应该引导其朝着人类有利的方向发展。人体基因干预技术的使用必须以“允许治疗、不允许改进”为限度,以伦理原则为规范。政府要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和完善基因技术运用的立法,普及基因技术知识,提高全民的正确认知水平,弘扬应用基因技术的正确价值观,树立伦理责任意识,充分发挥伦理道德原则的规范和底线作用,规范科技人员的道德行为,人类才能走出基因技术带来的伦理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