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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国医患纠纷化解机制的思考
——国外解决机制借鉴分析

2020-02-12陈育欣孙延胜杜宇

关键词:医患医疗机构纠纷

陈育欣,孙延胜,杜宇

(1 天津中医药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天津 300000;2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 300001)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身体健康问题越来越重视,对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也导致了患者及其家属在医疗过程中和医院、医生发生矛盾的几率大大提高。医疗纠纷就是最常见的医患矛盾之一,它不仅影响到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如何解决和规范医疗纠纷,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社会问题之一。其中,最典型的莫过于近些年频繁发生的“医闹”事件和袭医伤医事件,大大激化了医患矛盾,不仅严重影响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打击人们学医和从事医护工作的积极性,而且会严重损害广大患者的切身利益。当前,我国已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解决医患纠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具体实践中仍存在不少问题。

随着医患纠纷逐渐发展成为我国最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加强对医疗纠纷的法律和制度规范,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是解决医疗纠纷的关键,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为此,本文着重分析了医疗纠纷的特点,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医患纠纷概述

1.医患纠纷的内涵。医患纠纷是指医疗机构与患者或其近亲属在诊疗活动中产生的矛盾纠纷,主要是医患双方基于医疗过错争议而产生的纠纷,也包括与医疗过错无关的诸如欠付医疗费用、对治疗效果不满等纠纷。当前,我国已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但仍存在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解决效率低下等问题。如何有效地处理好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化解矛盾、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这是我们目前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

但是,我国有关医疗纠纷解决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对于现有医患纠纷的解决,既缺乏专门针对医患纠纷的法律法规,也没有预防和化解医患纠纷的明确制度安排,这使得医患纠纷成为医患矛盾的主要方面而迟迟得不到妥善解决,严重影响医院的声誉和政府的公信力,进而削弱人们的幸福感、获得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2.医患纠纷的一般特点。医患之间存在着不同的利益关系,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而且也很难完全界定医患双方的利益界限,因此,医患纠纷具有普遍性、特殊性、复杂性、多样性等特点,其特点也是导致医患纠纷问题日益突出的重要原因。

第一,利益冲突的普遍性。由于患者和医院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现象,患者一方往往认为自己处于劣势地位,缺乏对医院一方的信任,而医院一方为了避免被患者讹诈,则往往选择维持其信息优势地位,拒绝公开透明地向患者提供全部的相关信息。这就加剧了医患双方的不信任感,使双方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很难达成一致意见,造成了双方对立的紧张局面。而且,医患双方都是以自身利益为出发点,都希望让对方愿意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从而激化了社会矛盾,甚至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由此可见,医疗纠纷与当今社会的绝大多数民事纠纷存在共同特征,具有普遍性的特点。

第二,争议基础的特殊性。医疗纠纷的发生是一种社会性的现象,但它又与一般的民事纠纷不同。运用医学手段进行治疗是一个动态且不断变化的过程,医疗效果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同样的临床病症表现,采用同样的治疗方式,也可能由于病人的体质不同、情绪状态不同、医学水平的局限性等因素而产生不同的治疗效果。正是基于医疗效果的不确定性和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特点,医疗纠纷相对于一般民事纠纷又有其特殊性。

第三,矛盾化解的复杂性。医疗纠纷的形成条件和解决过程都显示出它的复杂性。首先,医疗纠纷的产生条件会涉及到很多专业领域,包括医学专业知识、医疗器械的功能与操作规范、药品药效与特性、医疗服务合同条款等多个方面,涉及范围较广。其次,在医患关系中,患者及其家属、医院、美容机构、诊所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甚至是法律机构都可以成为医患关系的主体,主体之间常常会因为某种不一致而产生利益冲突。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医患之间的利益冲突,当发生医疗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往往相互推卸责任,导致纠纷的解决变得更加困难。

第四,纠纷内容的多样性。医疗纠纷作为一种常见的特殊事件,又有着多样性。它不仅包括医疗事故,还包括医疗过失,如医疗卫生条件差、医疗设备落后、医疗程序混乱以及医疗机构诊疗收费不合理、医疗结果争议等患者与医疗机构或医务工作人员之间可能产生的各种纠纷,这些行为都属于医疗纠纷的范畴。

3.医患纠纷的类型。在医疗卫生领域,医患之间由于各自利益存在着差异,因此形成了“医疗纠纷”。医患纠纷的主要类型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医疗事故纠纷、医疗争议和医疗管理纠纷。

医疗事故纠纷是指医院或医务工作人员违反医疗相关的操作规范和纪律要求,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与患者生命健康有直接或者间接影响的事件,并由此产生的利益纠纷。

具体地说,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接诊、登记、检查、诊治、诊断和治疗等医疗活动过程中,由于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做法,未采取应有的措施或措施不当,治疗态度消极、延误时机、误诊漏诊、告知错误信息、弄虚作假、蓄意欺瞒、错误干预等不良行为,造成患者精神和身体状况发生不应有的损害、病情加重甚至死亡。目前想要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需要通过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进行认定。

医疗争议是指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医患双方对诊疗方案、诊疗过程、诊疗结果的理解和判断不一致,导致双方产生争议,进而有可能发生矛盾甚至冲突的情况。

医疗管理纠纷则是指在医疗机构的行政管理工作下,由于医疗机构的管理不到位,导致医务人员和患者所产生的纠纷。

4.医患纠纷产生原因。我国医疗纠纷产生的两个最关键主体,即患者方和医院方。二者既是对立也是统一,双方相互制约着。目前我国的各项社会主义事业都处于发展阶段,医疗技术手段和医疗服务水平都还在发展中,医疗卫生制度也处在改革过程中,在我国医疗体系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盲点。再加上医患双方本身存在利益不一致之处,使医患双方互相猜忌,甚至出现激烈冲突,引发医患纠纷。导致医患纠纷发生的因素有很多,其中包括患者、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这三个重要主体,也包括法律制度等因素。

第一,患者自身。目前,我国医患关系紧张的主要表现之一是医疗纠纷,其中相当一部分纠纷是医患双方法律意识淡薄所致。从患者方来说,由于患者本身的医学知识有限,对疾病的认识非常粗浅,当疾病治疗效果不理想时,患者便很容易产生不满甚至怨恨的情绪。加之部分患者缺乏法律常识,在面对医疗事故争议时,不能正确有效地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的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大闹医院,有的甚至以极端方式发泄心中的不满,最终酿成袭医、伤医、杀医的悲剧。2019年底刚刚发生的“北京民航总医院杀医案”正是这样的一起典型案例。

第二,医院方面。由于我国正逐渐步入老龄化社会,就医需求的迅速增长与医疗资源的严重不足导致医院的工作压力倍增,面对压力大、节奏快的工作环境,医务人员难以保证诊疗质量和服务水平。此外,部分医院存在内部管理混乱的问题,诊疗操作缺乏制度规范,医疗设备陈旧落后,医院人员专业水平和道德品质参差不齐。有的医院在薪资收入、职业发展空间、职称晋升等方面分配不公,导致部分医务人员工作态度消极,对患者缺乏责任心。有的医院以盈利为目的,盲目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患者的诊疗效果,对待患者甚至不惜使用隐瞒、欺骗等手段。由于上述种种原因,医院未能很好地承担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任,导致患者及其家属对医院和医护人员的不满情绪滋生、信任感锐减。因此,当发生医疗纠纷时,医患双方往往很难实现友好沟通而是互相指责、推卸责任,医院为了维护其自身声誉和经济利益,往往利用其信息优势和社会地位优势,拒绝承担其本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就激化了医患之间的矛盾,形成了医患之间的紧张关系。

第三,医疗机构。目前,我国的医疗机构依然存在着不少问题,比如:医疗设备落后、医疗水平不足、医护人员素质低下甚至不具备相关行医资质、虚假宣传甚至运用话术和套路蒙骗消费者等,这些都是导致医患纠纷不断产生的重要原因。另外,由于部分医疗机构不断加快对于医务人员的绩效考核改革,将医务人员的收入与患者的消费金额挂钩,导致许多医护人员在医疗过程中不断诱导患者花费更高的医药费,但真实治疗效果却往往与医疗机构的宣传效果相差甚远,这也是导致医患纠纷产生的重要原因。

第四,医疗环境的改变。从20 世纪80 年代开始,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均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医院管理体系,并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对患者进行保护。而在我国,部分医院仍存在着大量的卫生资源浪费,甚至有些医院为了提高自身效益,占用了一些公共资源,这就造成了普通百姓“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因此,医疗环境的改变同样会引起医患关系的紧张,甚至产生医疗纠纷。

第五,医疗服务市场化。医疗服务市场化的竞争机制有利于技术的革新,但也随之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可以说,医患冲突的根源来自近三十年的医疗服务市场化,导致许多大型医院对医疗资源的垄断,加剧了医疗资源的不平衡状况。随着医疗服务日益市场化和商业化,医患双方的矛盾只会越来越激烈。从我国整个医疗体制来看,医院的发展只重视技术的进步,而忽略服务的提升,这种发展模式最终推动了少数大型医院对医疗资源的高度垄断。市场化竞争的本质是使医院把追逐经济利益放在第一位,而忽略了其公益性。在市场化环境下,医院和患者的关系逐渐向商业关系靠近,广大患者越来越演变成为医院的“客户”和盈利对象,这从根本上颠覆了医疗的公益属性,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畸形化了。在这种大的趋势下,过度的医疗费用加重了患者及其家属的经济负担,使患者及其家属对医院产生负面评价和抵触情绪。另外,部分医院为了保证能够获得更多的利益,出现“吃差价”、超范围使用公共资源等不合理行为,这就导致社会对医疗机构形成一种不信任感,给医患纠纷的产生埋下隐患。

第六,医疗服务价格机制不合理。我国的医疗体制改革从1992 年起,经过多年探索,建立了基本药物制度、基本治疗制度以及基层医疗机构改革试点等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缺乏相关政策引导,导致了医疗服务定价机制并不规范。目前,我国的医疗服务定价主要是根据药品加成来确定,由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并实行药品零售价格。但由于医疗产品本身具有特殊属性,其定价权掌握在医疗机构手中,而患者只能被动接受。同时,由于医疗产品价格制度改革进程缓慢,许多医院为了提高自身竞争力不得不压缩成本,甚至缩减或取消部分低价的药品和医疗产品,这就加重了“看病贵”的问题。因此,医疗产品价格机制失衡,也是导致医患纠纷的重要原因。

二、我国医疗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法律规范不健全。我国目前的法制建设尚在发展之中,尤其是医疗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不够细化,从而使医患纠纷不能找到足够具体的法律依据。目前,我国有关医疗案件处理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有医嘱、治疗方法、患者保护、诊疗护理、药品价格、医院收费、医疗事故责任与赔偿等几类。我国关于医患关系的相关规定,如《社会卫生服务管理条例》等,虽然明确指出了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但这些大多只是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而且对于一些具体案件没有明确的界定,处理棘手案件时仍缺乏指导性。由于这些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提出具体的处罚措施和责任界定,也缺少相应的处罚依据,导致医患之间的纠纷难以认定和解决,从而形成恶性循环,进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2.医疗评估标准不合理。目前,我国医疗评估的标准主要是医务人员的诊疗经验和诊断方法,医生在治疗过程中,如果没有经过专业的临床医学培训,缺乏对疾病的了解,就会出现各种问题,从而导致患者无法得到合理及时的救治,产生严重的后果。而我国目前对于患者的病情评估大多数都是采用问卷调查或专家意见法,这种方式不仅不能反映患者的真实情况,还可能引发一些不良反应。因此,我国应该完善医疗评估标准,使其更加科学、准确,以切实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促使医院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

3.未建立完善的患者康复服务制度。当前,我国医疗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社会对医疗的要求和期望不断提高,人们对于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的渴望也日益增强。然而,在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中,由于传统观念和发展模式的影响,许多医疗机构忽视了患者的康复服务,认为医生就是努力给患者看病,这也导致我国至今未能建立完善的康复服务保障制度。部分医疗机构缺乏对医疗质量和患者康复效果的重视,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略了医疗机构需为病人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诊疗服务的责任。此外,由于缺乏有效监督,一些地方还出现了许多以药品收入为主导的“黑诊所”,如“金莲花山医院”、“金凤凰医院”等。因此,构建一套完整的、全面的医疗服务体系,有利于提高我国医疗水平,减少因为医疗康复服务而引起的纠纷。

4.医疗资源分配制度不健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我国医疗卫生事业也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与发达地区和大城市相比,广大农村地区的医疗卫生事业仍存在很大差距。首先,城乡医疗资源分配不合理,城乡居民的医疗负担在不断加大。其次,随着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农村医疗机构逐渐取消,大量的“医生”因资质原因被排除在外,农村医生人数日益减少。同时,农村卫生服务人员的收入也相对较低,不能享受到应有的职业保障,导致年轻医生回农村行医的意愿很低,这就使农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日益严重。再次,由于医疗资源分布不均衡,乡村和城市的人均医疗资源有很大差距,大医院的医疗资源是最雄厚的,而基层医院的医疗资源却是相当匮乏的。因此,有些农村患者看病往往要走几十公里甚至几百公里的路程,到医疗条件较好的大城市去看病。最后,我国目前实行的卫生事业经费由各级政府拨款,而作为公立性的医院,财政补贴明显不足,因而无法满足广大患者的需求,影响医疗服务质量,容易导致患者的不满情绪,这也是造成医患纠纷的原因之一。

5.医疗体制管理水平落后。我国的医疗体制改革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目前,医疗体制改革的目标是要建立一个符合中国国情,符合现代医疗制度发展趋势,符合国家基本建设规律,具有较强操作性和执行力的医疗卫生体制,使之成为我国医疗保障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然而,在当前医改背景下,许多地区仍未实现医疗保险与社会保险之间的有效衔接,也没有形成良好的医保合作关系。此外,由于医疗体制改革的不完善,导致许多医院出现了“重诊轻管”现象,严重影响了患者看病就医多项环节的正常运行,从而造成了“医闹多、费用高、报销难、大病返贫”等问题,甚至发生了很多恶性事件,直接或间接地威胁到社会秩序的稳定,这些问题都反映出我国医疗体制管理水平的落后。

三、国外医患纠纷制度化解决的经验

1.美国:层层推进与政府主导模式。在医疗改革中,美国政府一直致力于将各种医疗制度进行变革,并将其视为一种战略目标。它的主要任务是通过法律法规,对各医疗机构、医生以及患者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等问题进行明确规范,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同时也能保障医院和各类医疗机构的经济利益。美国医患纠纷化解机制的构建进程,主要包括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9 世纪50 年代末至60 年代末,在这一阶段,政府开始制定相关政策,合理分配医疗资源,要求医院必须要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并且通过财政拨款来控制医院的运行。第二阶段为19 世纪70~90 年代,该时期,政府将药品价格作为唯一的衡量标准,通过法律法规来限制医生的行为,从而减少了医生滥用权力给患者增加负担的现象。第三阶段是20 世纪末至今,美国政府通过立法,确立了医疗保险制度,同时还建立起了医疗救助制度,以此来缓解医患之间的矛盾。美国的医患纠纷解决机制中,医疗机构和患者都参与其中,政府可以从政策上对医疗服务提供者予以一定程度的支持,从而使社会资源得以有效利用。

从美国的医患纠纷解决机制的逐步完善中可以看出其特点有两点:美国将医患纠纷化解制度的重心放在医疗机构与医护人员身上,并且制定一系列严格的规章制度来监督医院,使医疗行为更加公平,医生也能够更好地服务于患者;美国相关法律对于医患纠纷的解决都有着明确规定,例如《国家安全法》 《公共卫生法》等法律条文,都对政府、社会及医患双方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因此,美国医患纠纷化解制度的推进,不仅仅只是依靠法律,更多的是政府和社会对医患纠纷进行规范,使人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医患问题的产生原因,并在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积极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利。当然,虽然美国的法律体系相对比较成熟,但由于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以及医疗卫生事业改革相对滞后等多方面原因,导致医疗纠纷仍在不断出现。所以,我们应该借鉴其先进经验,再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一个以法律为基础、以经济制度为导向、以医疗服务质量及医疗保险制度为目的并且由政府提供宏观调控的医患纠纷解决机制,最终达到化解医患纠纷的效果。

2.英国:全国医疗服务体系和医疗仲裁相结合。在世界上,英国是首批实行医保的国家之一。英国于1948 年通过并颁布了《国民保健服务法》,建立了国民保健体系,国民的健康保险覆盖了所有的公民,实行全民健康保险制度。英国国家医疗保健系统基于税收和政府拨款的原则,使所有英国国籍的公民或在英国有居住权的人都能享受基本的免费医疗。这一体系主要由政府提供卫生保障,而公共卫生系统提供的服务涵盖英国99%的人口。英国全国医疗服务系统的宗旨是:根据病人的实际需求,而非根据其支付能力提供医疗服务。全国医疗服务体系为全民免费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使英国成为发达国家中医疗费用最低、健康状况最佳的国家之一。与此同时,英国的医疗保险以“政府干预”为主,“市场自由”为辅。

在英国,国家医疗保健系统的资金主要来自国家税收,而患者个人支付的费用仅占整个国家医疗保健系统收入的1.3%,因此被认为是最实惠、最公平的筹资方式。它最大的特点和优点在于,英国国家医疗系统提供的免费医疗服务是根据病人的需求而非病人的支付能力来提供的。住在英国的合法居民,除了需要支付一定的处方费、牙科和眼科费用外,门诊医疗、住院医疗、药品服务等均可免费享受。

根据这一制度,病人可自由选择自己需要的医疗服务。如果出现医患纠纷,可通过仲裁解决,为此,英国还设立了专门的医患纠纷处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医疗纠纷的赔偿责任,参与医疗纠纷的处理。该机构不仅可以对医疗事故进行责任鉴定,还可以对纠纷当事人提供及时、专业、全面的医疗救助。

3.德国:全民医疗保障体系和医药分离。德国在1883 年通过了《医疗保险法》,成为世界上最早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也是世界上第一个以社会立法的形式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通过不断的调整和发展,德国逐渐形成了以强制覆盖、有限共付、免费选择医疗机构和开放筹资机制为主要特征的医疗保障制度。德国政府在提高医疗保险覆盖面的同时,也针对医疗保险福利包进行补充和完善。将事故保险、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纳入法定社会保险体系;在现有的福利方案中增加特殊疾病和服务项目,例如,职业病、性病和各种预防措施;逐步增加现有福利的保障金额和治疗时间。此外,德国严格实行医药分家,医生开处方,患者到药房购买药品,医生的处方和药房的药品销售严格分开,医生不能建议或暗示患者去某一家药店购买药品,这样医生就不会滥用处方权或与药品销售商合谋。

德国的法定医疗保险制度主要有以下优点。一是病人就医方便,被保险人不论在农村或城市,都可以就近就医,享有基本相同的医疗服务;二是被保险人有较大的自由选择空间,可以在300 多家法定医疗保险公司中选择最满意的保险服务;三是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广泛。由于上述优势,这种自选保险、政事分开、共同管理的医疗社会保险运行模式值得借鉴。

4.外国经验对我国的启示。从国外一些国家的医疗改革历程中我们可以看出,他们在制定医患纠纷的化解制度时,都比较注重改革全面的医疗服务配置,包括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和药品监管体系的建立等,这些体系的建立不仅为患者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也提升了医院的服务质量,改善了医患之间的关系。

在美国,其医疗改革的成功,与美国政府颁布的《联邦国民健康法》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政府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约束医生以及医院,使医疗活动更加规范化,并且还建立起相应的医疗法律法规,从而使得患者能够得到更多更好的医疗保障。

英国推进国家医疗服务体系的构建,可以说是一种政府干预与市场运作的有机结合。英国将医患纠纷的解决纳入社会救济体系,以保障双方平等的地位。当发生纠纷时,由政府出面协调,使纠纷各方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通过第三方调解平台,对纠纷进行妥善处理,最后由医院与患者共同承担医疗费用。这样,能够有效地解决医患之间的纠纷,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同时,也有利于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总之,从国外的经验中我们可以看出,在解决医患矛盾时,要完善相关立法,明确规定医患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使医务人员在进行医护工作时,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可循。同时,还要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和监管等方面的监督,以保证医患矛盾的解决。

此外,医疗行业的发展也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例如,日本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国民健康法》、《全民保健法》、《国民保健药保护法》等,这些政策都为患者提供了更好更安全的保障。我国虽然也建立起了医患纠纷法制化的管理体制,但是由于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沟通,信息共享存在滞后问题,影响了医患纠纷的解决效率。因此,要提高医院的服务质量,完善医患纠纷处理机制,使医患双方能够相互理解、相互信任,从而形成良好稳定的医患关系。

四、医患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

1.推进医患纠纷法律体系的完善。当前,诉诸司法途径是我国医疗纠纷的主要解决方式,然而,在实际处理过程中,由于缺乏健全的法律规范,使得患者方的利益诉求得不到有效保护,甚至会因此激起暴力袭击行为。因此,我们必须加快医患纠纷方面的立法,将其纳入法治轨道,推动医患沟通更加畅通,使医疗纠纷得到及时、合理地处理。首先,我国必须完善医疗相关案件处理的法律法规,制定统一标准,通过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医务工作者、医疗机构以及患者的权利义务,使医患纠纷的解决能够有法可依,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其次,要对现行的法律进行补充和完善,对现有的涉及医闹事件的法律责任等做出详细说明,并且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尽可能地做到有法可依,使医患关系中的各种纠纷在法律范围内得以化解。最后,加强政府管理的强制性,避免在出现医患纠纷时,由于患者处于弱势地位而无法获得相应的法律救济,进而引发暴力冲突案例的发生。除此之外,医疗机构还要重视突发事件的应对,建立医患纠纷的预警系统,将医患关系中的不安全因素纳入到预警管理之中,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出现医患纠纷的激化和扩大。

2.加强医疗监督管理机制。要建立健全高效的医疗监督机制,首先,医院应建立起一套完整且规范化的管理体系,对医疗服务进行全方位的科学规范,通过制度的形式将其贯彻实施起来,使之更加具有操作性。其次,医院应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并配备专业的监管人员,对医疗行为进行全程监控,确保医务人员在诊治过程中,能及时了解患者病情变化,从而做出合理的治疗方案,以保证患者的生命安全。最后,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加大投入,成立相关督查部门,对各个医院的内部监管进行有效督查,对于一些不按规定操作的工作人员,督查部门或医院内部可以采取必要的处罚措施,来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尽可能避免医患纠纷的发生。

3.建立患者康复护理制度。康复护理是患者疾病得以治愈的关键环节,如果康复期没有做好恢复,就会产生各种问题,比如,精神压力增大、生活自理能力下降、身体状况不稳定等等,因此建立一个更加完善的患者康复护理制度就显得极为重要。

然而目前我国的康复护理制度几乎处于空白阶段,虽然在20 世纪90 年代各地相继建立起了一批康复中心,但是由于没有健全的康复护理制度,康复护理相关的器材和人才都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导致病患在康复过程中往往不能得到针对性地康复治疗,甚至延缓了病情的恢复,浪费了国家大量医疗资源。对病患进行针对性地康复护理服务是非常有必要的,不仅可以预防病患在治疗过程中的不良反应,还可以提高医院的服务质量。因此,国家要大力建立康复护理制度,医院要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康复护理,如心理疏导、饮食指导、按摩恢复等,并对患者的身体状况进行定期评估,对不同的患者进行针对性地康复治疗。同时对有残疾或生活自理能力较差的患者给予必要的医疗援助。

4.加强医疗机构之间的分工合作。我国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要实现医院的多元化,转变医疗服务模式,首先,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落实好各项责任。其次,推动医疗机构分工协作,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医疗、医保、医药三方联动,形成医疗改革合力。在许多发达国家中,医疗服务系统基本保持了层次结构状态,层次结构大致可分为初级卫生保健和专科医疗服务两大类,医疗机构即以此进行分工,初级卫生保健主要由全科医生或诊所提供,而专科医疗服务主要由各级医院提供,大医院主要负责疑难重症诊治、科学研究、教学训练等方面,一般的医院以解决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和治疗为主;不同医疗机构间开展有效协作,为病人提供多层次、连续性、高效率的医疗服务。该模式既有利于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又能使患者及家属获得良好的就医体验。开展医疗机构分工协作,有利于医疗服务供给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明确各医疗机构的责任,减少医患纠纷。

5.建立高校与医院合作的机制。对于培养数量庞大、技术过硬的医务人员来说,医院和高校都责无旁贷。首先,作为医学类高校,需要在教授学生专业知识的同时,努力培养学生的法律常识,引导学生树立强烈的法律观念。通过课堂教学、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等方式,让学生了解到什么是医患纠纷,如何处理医患纠纷,如何保护自己。加强学生对医患法律法规的学习,使他们在未来的医疗事业中能做到懂法守法、有据可依,从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其次,开展“医校”工程。想要实现专业医疗人才的培养,学校就要坚持以培养“医疗技术与预防”人才为主题,以适应现代化需要,使青年学生具备基本医疗常识,具有创新精神和高度负责精神,并具有一定临床技能,为患者提供更加科学周到的医疗服务。再次,加强医疗机构和医学院校间的合作。发挥医学院校优势,建立专业的医疗实践中心,形成特色化教学,增强学生对中医、中西医临床教学的兴趣,使学生在学习中也能得到更多的锻炼机会。通过院校合作实践项目,让学生了解到如何去缓解医患双方的紧张关系,从根本上减少医患纠纷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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