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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省试监试官考论

2020-02-11

江西社会科学 2020年1期
关键词:嘉定御史考官

宋代在科举考试中设置监试官制度源自五代后周之制。南宋在延续宋初发解试监试官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在类省试、省试别头试和省试大院试中设置监试官。嘉定十三年(1220),宋廷首次在省试中设置监试官,并任命了监试人员。省试监试官由同知贡举改任,地位高于同知贡举,且全部以台谏官充任。宋代省试监试官制度经历了一个漫长的专职化发展过程,先以台谏官临时监督考官的违规行为,再以台谏官出任同知贡举监督其他考官,最后将以台谏官出任的同知贡举改名为监试官,专门负责监督其他考官。

为了保证科举考试的公平公正,防范考试舞弊等问题,宋代在一般考官之外,专门设置监试官监督和防范其他考官的违规行为,维护考场秩序。学术界对宋代省试监试官①的设置时间问题已有较多论述,但不同学者对此问题的观点不尽一致。同时,学术界对监试官的渊源和专职化等问题的研究还不够深入系统,本文拟对上述问题分别予以考察,希冀对宋代科举的研究有所补益。

一、监试官的渊源

隋唐时期的科举考试中未见专门设置监试官的情况。隋朝开皇十五年(595),“举秀才,尚书试方略”[1](卷七六《杜正玄传》,P1747)。尚书省负责考试,未见设置监试官。唐代一般由主考官主持监督考试。《通典》记载:“武德旧制,以考功郎中监试贡举。贞观以后,则考功员外郎专掌之。”[2](卷一五《选举三》,P353)不管是武德旧制,还是贞观新制,都是以其他官员主持监督考试,此处“监试”言明的是主考官的职责,并非专门设置监试官。另据《唐摭言》记载:“始自武德辛巳岁四月一日,敕诸州学士及早有明经及秀才、俊士、进士,明于理体,为乡里所称者,委本县考试,州长重覆,取其合格,每年十月随物入贡。斯我唐贡士之始也。”[3](卷一《统序科第》,P1)唐高祖武德四年(621),诸县考试,本州长官覆审,有复核监督的迹象,但未见设置专门的监试官监督考试。唐武宗会昌三年(843),李德裕建议礼部侍郎不必先向宰相呈送及第进士名单,“如有固违,御史纠举”[4](卷六四一《贡举部·条制三》,P7685),御史台监督纠察主考官的违制行为。此处御史台虽有监督科举的职能,但仍未设置监试官。

五代后周显德二年(955)的发解试中已经设置有监试官。“显德二年三月,礼部侍郎窦仪奏:‘请诸科举人,若合解不解、不合解而解者,监试官为首罪,勒停见任,举送长官,奏闻取裁。监试官如受赂,及今后进士,如有倩人述作文字应举者,许人言告,送本处色役,永不进仕。’”[5](卷一四八《选举志》,P1982)这是现有史料中关于在科举考试中设置监试官的最早记载。同时,礼部侍郎窦仪在奏议中阐述了发解试监试官的职责和惩治措施,发解试监试官主要负责发送考生的质量,如果发解试监试官出现举送不当、受贿等行为,监试官为首罪,勒停现任官职。

宋代在继承后周之制的基础上不仅在发解试中设置监试官,而且在类省试和省试别头试中也设置有监试官。下面分别予以论述。

宋初直接沿袭后周之制,在诸州发解试中设置监试官。宋太祖乾德二年(964),权知贡举卢多逊上奏:“请准周显德二年敕,诸州解发进士……本判官监试,如有遥口相授、传本与人者,即时遣出,不在试限。纸先令长官印书,至时给付。凡贴经对义,并须监官对面,同定通否,逐场去留,合格者即得解送。仍解状内开说当州府元若干人请解,若干人不及格落下讫,若干人合格见解。其合申送所试文字,并须逐件朱书通否,下试官、监官仍亲书名。若合解不解、不合解而解者,监试官为首罪,并停见任,举送长官闻奏取裁。”[6](选举一四之一三、一四之一四,P5536-5537)由此可知,宋初沿袭后周显德二年之制,在发解试中设置监试官,负责考场的纪律和秩序,一旦发现考生的舞弊行为,即时逐出考场;如果考校不当,应该发解而未发解,不应该发解而发解,监试官为首罪,并停罢其原有官职。

南宋在国子监发解试中开始设置监试官。据《建炎以来朝野杂记》记载:“行在国子监解试,以察官一员监试,郎中二员充考试官,职事、厘务官六员充点校试卷官。”[7](甲集卷一三《国子监解试》,P263)即南宋国子监发解试中一般设置一名监试官。事实也是如此,譬如:绍兴十四年(1144)八月,“以右正言何若充国子监发解监试官”[6](选举二〇之七,P5638)。乾道元年(1165)八月五日,“国子监解发,命监察御史张知刚监试”[6](选举二〇之一七,P5643)。淳熙十六年(1189)八月五日,“国子监发解,命监察御史计衡监试”[6](选举二一之五,P5649)。嘉定三年(1210)八月五日,“国子监发解,命监察御史郑昭先监试”[6](选举二一之一一、二一之一二,P5653)。嘉定十五年八月五日,“国子监发解,命监察御史李伯坚监试”[6](选举二一之一七、二一之一八,P5656)。

南宋初年,宋廷在远离朝廷的各地实行类省试,并设置监试官监督考场。建炎元年(1127),宋高宗驻跸扬州,宋金战争频仍,士人不能至行在,“遂命诸道提刑司选官,即漕司所在州类试,率十四人而取一人。开封以台官监试,诸道令提刑临时实封移牒漕司一员,不得预考校”[7](甲集卷一三《类省试》,P262)。《宋会要辑稿·选举》的记载更加详细:“国子监、开封府人令留守司,诸路令提刑司,依贡举法选差试官六员,两路者各差三员。内开封府令留守司差御史台官一员,诸路令提刑司临时实封移牒转运使、副或判官一员监试,不得干预考校。如有合避亲之人,专委官依公考校,所避之官不得干预。合避非本路提刑者,依本路监司法,前期牒邻路。合避试官者,封弥官暗记送别位。应逐场试卷,不得止送一位考校。仍令监试官专切觉察。”[6](选举四之一七、四之一八,P5325)开封府以一名御史台官为监试官,诸路以一名转运使,或转运副使,或转运司判官为监试官,监督其他考官遵守回避制度,维护考场秩序,但不得干预其他考官的考校工作。这是类省试监试官设置之始。

绍兴二十九年,四川类省试开始由朝廷选任监试官。其年,周绾针对四川类省试考官选任由地方官员把持的局面,上奏说:“四川进士类省试,所奏差试官,乃取一路帅臣职司封部,既异在院官吏,势难总一。欲望今后选差行在清强官一员,或假以御史之名充监试。”[8](卷一八一,绍兴二十九年三月丙辰朔,P3480)他建议四川类省试应由朝廷选任一名行在官员充任监试官,但此议遭到孙道夫的反对,他说:“四川去行在遥远,难以差官前去。”[8](卷一八一,绍兴二十九年三月丙辰朔,P3480)最终,宋廷于绍兴二十九年三月一日下诏:“今后四川类试,用九月十五日锁院,朝廷于帅臣、监司内,选差考试、监试官各一员,于锁院二十日前,用金字牌遣降指挥。在院官吏,如有挟私违戾,令监试径行劾奏。余官制置司精加选差,务尽公明,不得苟简。”[8](卷一八一,绍兴二十九年三月丙辰朔,P3479-3480)由于路途遥远,宋廷并未直接选派行在官员前去担任四川类省试的监试官,而是在路级机构中选任一名官员为监试官。同时,四川类省试别试开始由朝廷选任监试官。绍兴二十九年三月十九日,权礼部侍郎孙道夫言:“四川类省试已降指挥,选差监试、考试官各一员。今看详别试所收试避亲进士,其利害关防,比之类省试,事体无异。欲望亦自朝廷选差监试并考试官各一员,所贵选举尽公,仰副圣世取士之意。”[8](卷一八一,绍兴二十九年三月甲申,P3482-3483)最终宋廷也采纳了这一建议,至此四川类省试别试由朝廷选任监试官。

南宋省试别头试中也设置有监试官。据《建炎以来朝野杂记》记载:省试“别试所以卿、监一员充考试官兼监试,职事、厘务官四员充点校试卷官”[7](甲集卷一三《别试》,P263)。即省试别头试的考试官兼任监试官。自开禧元年(1205),省试别头试中的监试官,不再由考试官兼任,额定一名,皆以监察御史充任。譬如:开禧元年,省试“避亲别试,监察御史徐柟监试”[6](选举二二之二二,P5668)。嘉定元年,省试“避亲别试,监察御史章燮监试”[6](选举二一之一一,P5652)。嘉定四年,省试“避亲别试,监察御史徐宏监试”[6](选举二一之一二,P5653)。嘉定七年,省试“避亲别试,监察御史黄序监试”[6](选举二一之一四,P5654)。嘉定十年,省试“避亲别试,监察御史盛章监试”[6](选举二一之一五,P5655)。嘉定十三年,省试“避亲别试,监察御史张次贤监试”[6](选举二一之一七,P5655)。嘉定十六年,省试“避亲别试,监察御史康梦庚监试”[6](选举二一之一八,P5656)。

因此,宋代在科举考试中设置监试官的渊源可以追溯到后周显德二年之制。北宋在继承后周之制的基础上在诸州发解试中开始设置监试官,至南宋时期宋廷逐渐在国子监发解试、类省试、类省试别头试和省试别头试中设置监试官。

二、宋代省试监试官设置时间

宋代第一次在省试中设置监试官始于何时,历来说法不一。

第一种说法是宋廷于太平兴国二年(977)省试,增设监试官。《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太平兴国二年“诸道所发贡士凡五千三百余人,命太子中允直舍人院张洎、右补阙石熙载试进士,左赞善大夫侯陶等试诸科,户部郎中侯陟监之”[9](卷一八,太平兴国二年正月丙寅,P393)。龚延明依此提出:太平兴国二年,“增设监试官”[10](P605)。

笔者认为,《续资治通鉴长编》的记载,仅说明户部郎中侯陟行使了监督考试的职能,并未说侯陟为监试官。另据《宋会要辑稿·选举》记载:“太宗太平兴国元年十二月一日,命太子中允直舍人院张洎、右补阙石熙载考试诸州所贡进士,户部郎中侯陟、赞善大夫侯陶、太子中舍陈鄂考试诸科举人。”[6](选举一九之一,P5621)宋太宗于太平兴国元年十二月一日任命了次年(即太平兴国二年)的省试考官,户部郎中侯陟仅为诸科考试官之一,与《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有异。因此,宋朝于太平兴国二年在省试中增设监试官的看法有待考证。

第二种说法是宋廷于嘉泰二年(1202)将同知贡举更名为监试。《宋史·选举志二》记载:“嘉泰间,更名监试。”②何忠礼依此认为:“嘉泰二年更其名为监试。”[11](P103)即宋廷在嘉泰二年将同知贡举更名为监试。同时,何先生在“南宋知贡举、同知贡举及监试一览表”中根据《宋会要辑稿·选举》把嘉泰二年监试记为施康年[11](P338)。

笔者认为,宋廷并未在嘉泰二年将同知贡举更名为监试,施康年也不是嘉泰二年的省试监试官。理由如下:第一,《宋史·选举志二》原文记载为:“嘉泰间,更名监试。”[12](卷一五六《选举志二》,P3637)不是嘉泰二年更名为监试。第二,《宋会要辑稿·选举》记载:嘉泰“二年三月一日,以礼部侍郎木待问知贡举,起居郎王容、右正言施康年同知贡举”[6](选举一之二六,P5261)。宋廷仅任命施康年为同知贡举,并未任命施康年为监试。第三,嘉泰三年宇文绍节仍在建议朝廷应当在省试中差选台谏官为知举官专司监督。该年四月二十三日,左司谏宇文绍节说:“窃惟贡举所以公天下人材之选,利害至重,条制具严。比年以来,寖以隳坏,臣请举一二言者。知举、参详,必以谏台官参之,所以严其事也,而不能无弊者,知举三人,虽是侍从、两省官,然议论题目,去取高下,率惟台谏意向,无所可否,其未能尽餍人心者多矣。揆以近制,宰执、台谏子孙并授祠禄,盖仕途妨嫌,而独于科举乃可就试。夫以势要所在,人心共趋,纵其负学怀才,率是公选,不能无瓜李之嫌。臣以为知举参以台谏,固不可废,当专付纠察之任,不与议论去取,庶几权尊势一,无得而议。如公试、类试监试,亦差察官,而未尝与考校,何独于省试不然乎?其参详官,不必更差台谏,庶几考官人人得尽所见,而无畏缩之患。”[6](选举五之二六、五之二七,P5354)宇文绍节认为以台谏官充任的知举官应当专门负责监督其他考官和考场纪律,不应参与考校。公试、类试中的监试可以差选监察御史,省试也可以仿照监试体例,差选台谏官充任知举官专门监督其他考官。宋宁宗同意了宇文绍节的请求。由于监试官是由台谏官充任,并负责监督其他考官,若嘉泰二年省试中已经设置监试官,那么嘉泰三年,宇文绍节就没有必要再上奏其议,让以台谏官充任知举官专门负责监督其他考官。因此,宋廷不可能在嘉泰二年更名监试,也不可能在嘉泰二年任命施康年为监试。

第三种说法是嘉泰年间,宋廷将以台谏官充任的同知贡举更名为监试。《宋史》记载:“初,省试奉敕差知贡举一员,同知二员,内差台谏官一员;参详官若干员,内差监察御史一员。俾会聚考校,微寓弹压纠察之意。韩侂胄用事,将钤制士人,遂于三知举外,别差同知一员,以谏官为之,专董试事,不复干预考校,参详官亦不差察官。于是约束峻切,气焰薰灼。嘉泰间,更名监试。”[12](卷一五六《选举志二》,P3637)

笔者认为,《宋史》 记载的嘉泰年间将以台谏官充任的同知贡举改名为监试的说法也是值得商榷的。理由如下:第一,嘉泰年间省试仅有一次,即嘉泰二年。前文已述,宋廷并未在嘉泰二年将同知贡举更名为监试。此年,宋宁宗“命礼部侍郎木待问知贡举,起居郎王容、右正言施康年同知贡举”[6](选举二二之一二,P5663),并未有监试官任命的记载。第二,宇文绍节在嘉泰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建议省试选差台谏官充任知举官,也得到了宋廷的同意[6](选举五之二六、五之二七,P5354)。更改后的同知贡举专门负责监督其他考官,虽有监督之权,但未获监试官之正名。第三,嘉泰四年,右正言林行可说:“兼照得省试大院臣僚奏乞差台谏官,如监试体例。今乞别院亦差察官,以重省闱事体。”[6](选举五之二九,P5355)省试大院依照监试体例差选台谏官,林行可请求在别院中也差选监察御史。说明省试中选差的台谏官只是依照了监试体例,专门负监督事宜,并无监试官之名。第四,开禧元年正月二十五日,尚书省查阅了宇文绍节在嘉泰三年四月二十三日的奏请,与此同日又有臣僚上奏说:“知举虽参以谏官,当付之以纠察之任,不必与议论去取于其间,庶几权尊而势一,人亦无得而议。”[6](选举二二之二二,P5667-5668)于是,宋宁宗在开禧元年省试中“诏更差同知贡举一员”[6](选举五之三〇,P5356)。仍说明此时以台谏官充任的同知贡举专门负责监督,不负责考校去取,并没有将以台谏官充任的同知贡举更名为监试。第五,嘉定十三年,殿中侍御史胡卫上奏说:“嘉泰间,谓台谏司考校不无迎合,乞专纠察,而于议题去取高下勿预焉,即增置同知贡举一员……今科举之法,诸州解试,别院省试,皆有监试官,安得省试大院独无监试?”[6](选举六之三六,P5377)此处,胡卫直言嘉泰年间增置一名同知贡举,专门负责监督事宜,不负责考校,且提出省试中为何不设置监试官的问题。进一步说明嘉泰年间,省试中并无监试官。第六,何忠礼认为此处“嘉泰间”当系“嘉定间”之误[13](P90)。因此,《宋史·选举志二》记载的“嘉泰间,更名监试”[12](卷一五六《选举志二》,P3637),有误。

第四种说法是省试监试官设置于嘉定十三年(1220)③。该年正月二十二日,殿中侍御史胡卫上奏说:“照得知贡举一员,同知贡举二员,皆择禁从近臣,儒学时望,又以台谏参之。嘉泰间,谓台谏司考校不无迎合,乞专纠察,而于议题去取高下勿预焉,即增置同知贡举一员。但更制之后,所差台谏,既无卷子可考,至于贡闱弊幸,如怀挟、假手之类合措置关防者,玩愒其间,仅与三知举通签文书而已。盖不司考校,不应谓同知举;既专纠察,不应不正监试之名。今科举之法,诸州解试,别院省试,皆有监试官,安得省试大院独无监试?今宣锁在即,乞将台谏同知贡举一员改作监试,其校文之官有勤惰不一者察之,执事之吏有内外容奸者纠之,凡贡闱事不属考校去取者悉听于监试,然后名正言顺,责有所归。且使知举免亲琐务,专意文衡,诚非小补。”[6](选举六之三六、六之三七,P5377)胡卫认为以台谏官出任的同知贡举,不务考校,名不符实,请求将其正名为监试,专门监督纠察其他考官的工作效率和作奸犯科等行为。于是,同日,宋宁宗“诏将台谏同知贡举一员改作监试”[6](选举一之二九,P5262),三月一日,宋廷以“右谏议大夫俞应符充监试”[6](选举一之二九,P5262)。这是宋廷第一次设置省试监试官,并正式任命省试监试官人员。

自从嘉定十三年,宋廷开始任命省试监试人员后,嘉定十六年宋廷也任命了省试监试人员。但是,此后的宝庆二年(1226)、绍定二年(1229)、绍定五年三次省试都未见宋廷任命监试人员[14](卷三一,宝庆二年正月庚辰,P2443;卷三一,绍定二年正月甲午,P2463;卷三二,绍定五年正月丙午,P2481-2782)。端平元年(1234),侍御史李鸣复等建言:“台谏充知举、参详,既留心考校,不能检柅奸弊,欲乞仍旧差台谏为监试。”[12](卷一五六《选举志二》,P3640)宋廷依从了侍御史李鸣复等的建议,差台谏官为监试官。端平二年,宋理宗下诏:“国家进士之科,得人为盛。比年场屋循习、宽纵、易卷、假手、传义之弊色色有之,深恐真才实能无以自见。可令监试官严行觉察。”[14](卷三二,端平二年正月辛亥,P2511)但端平二年、嘉熙二年(1238)两次省试仍未见宋廷任命监试人员[14](卷三二,端平二年正月己未,P2512;卷三三,嘉熙二年正月辛未,P2538)。直到淳祐元年(1241)省试,宋廷方又开始任命省试监试人员,此后南宋省试大多都任命有监试官[11](P337-339)。

因此,笔者认同宋代在省试中专门设置监试官始于嘉定十三年的观点。其年省试,宋廷将以台谏官充任的同知贡举改作监试,且任命了省试监试人员;后来省试监试人员的任命有所间断,直到淳祐元年,宋廷又开始任命省试监试人员。

三、省试监试官的专职化

学界已注意到省试监试官、类省试监试官和发解试监试官具有监督其他考官,维护考场秩序的职能④。但仔细追溯宋朝省试监试官监督职能的源头和发展过程,我们发现,省试监试官监督考官制度经历了一个漫长的专职化的发展过程。

北宋时以御史台监督和弹奏科举考官的违规行为。建隆三年(962),宋太祖下诏:“国家悬科取士,为官择人,既擢第于公朝,宁谢恩于私室?将惩薄俗,宜举明文。今后及第举人,不得辄拜知举官子孙弟姪,如违,御史台弹奏。应名姓次第发榜时并须据才艺高低,从上安排,不得以只科为贵。兼不得呼春官为恩门、师门,亦不得自称门生。除赐宴外,不得辄有率敛。并依后唐长兴元年六月敕处分。”[6](选举三之一、三之二,P5285)宋太祖令御史台监督和弹奏考生不得拜谢知举官及其子弟。景德元年(1004),宋真宗“令御史台谕馆阁、台省官,有以简札贡举人姓名嘱请者,即密以闻,当加严断。其隐匿不言,因事彰露,亦当重行朝典”[6](选举三之七,P5288)。宋真宗令御史台晓谕考官,如果有考生向考官请托,考官要秘密闻奏,否则将依法严惩。除此之外,端拱元年(988),知贡举宋白等定贡院故事:“借御史台驱使官一人监门。”[12](卷一五五《选举志一》,P3608)贡院制度规定以一名御史台驱使官为监门官,负责贡院门禁,监督考官出入,防止泄露机密。绍兴三年,左司谏唐煇追述北宋省试旧制以“御史监视”[12](卷一五六《选举志二》,P3626)。北宋以监察御史监督其他省试考官。

南宋高宗时,宋廷仍以监察御史监督其他考官。绍兴三年,臣僚说:“科举之设,实用人材之根本。而省试最为重事,必于六曹尚书、翰林学士中择知贡举,诸行侍郎、给事中择同知贡举,卿、监、郎官为参详官,馆职、学官为点检官,又以御史监察其中,故能至公至当,厌服士心。”[6](选举二〇之三,P5636)省试时,监察御史监督知贡举、同知贡举、参详官和点检试卷官等考官。绍兴二十年,侍御史曹筠上奏说:“近年考试,多以私意取专门之学。至有一州而取数十人,士子忿怨,不无遗才之叹。欲望戒饬试院,其有不公,令监察御史出院日弹劾。”[6](选举四之二九,P5332)如果考官考校录取不公,监察御史弹劾监督。宋高宗依从其请。

宋宁宗庆元年间,宋廷开始以台谏官出任的同知贡举负责监督其他考官。庆元二年(1196),臣僚说:“大抵试院,帘内帘外之弊略等。帘内知举必差台谏官,可以纠察。”[6](选举五之一六,P5349)即以一名台谏官充任知贡举或同知贡举,监督纠察其他考官。庆元四年,臣僚说:“春闱委在院台谏官觉察。否则事发,并坐其罪。”[6](选举五之二〇,P5350)宋宁宗从之。台谏官监督其他考官,防止其受贿私取。

宋宁宗嘉泰年间,宋廷以台谏官出任的同知贡举,专门负责监督其他考官。嘉泰三年,左司谏宇文绍节说:“窃惟贡举所以公天下人材之选,利害至重,条制具严。比年以来,寖以隳坏,臣请举一二言者。知举、参详,必以台谏官参之,所以严其事也,而不能无弊者,知举三人,虽是侍从、两省官,然议论题目,去取高下,率惟台谏意向,无所可否,其未能尽餍人心者多矣。揆以近制,宰执、台谏子孙并授祠禄,盖仕途妨嫌,而独于科举乃可就试。夫以势要所在,人心共趋,纵其负学怀才,率是公选,不能无瓜李之嫌。臣以为知举参以台谏,固不可废,当专付纠察之任,不与议论去取,庶几权尊势一,无得而议。如公试、类试监试,亦差察官,而未尝与考校,何独于省试不然乎?其参详官,不必更差台谏,庶几考官人人得尽所见,而无畏缩之患。”[6](选举五之二六、五之二七,P5354)宇文绍节认为以台谏官充任的知举官应当专门负责监督其他考官和考场纪律,不应参与考校。宋宁宗依从其请。《宋史》记载:“初,省试奉敕差知贡举一员,同知二员,内差台谏官一员;参详官若干员,内差监察御史一员。俾会聚考校,微寓弹压纠察之意。韩侂胄用事,将钤制士人,遂于三知举外,别差同知一员,以谏官为之,专董试事,不复干预考校,参详官亦不差察官。于是约束峻切,气焰薰灼。”[12](卷一五六《选举志二》,P3637)即再增一员以台谏官充任同知贡举,专门监督其他考官的违规行为。

嘉定六年,宋廷以台谏官出任同知贡举监督其他考官。臣僚上奏说:“窃见近制差台谏一员同知贡举,既不预考校,而贡院一行事,又使知举裁处,恐心力不能两用。乞自今贡院内外事务,皆决于同知举台谏,使得一意检柅吏奸,关防弊幸;其三知举专主去取,勿以他事为累,庶几各举其职。”[6](选举六之一八,P5367)仍建议以台谏官出任的同知贡举应该专门监督其他考官的不法行为。

嘉定十三年,宋廷将以台谏官出任的同知贡举改为监试官,监督其他考官。正如前引嘉定十三年,殿中侍御史胡卫上奏“乞将台谏同知贡举一员改作监试,其校文之官有勤惰不一者察之,执事之吏有内外容奸者纠之,凡贡闱事不属考校去取者悉听于监试,然后名正言顺,责有所归。且使知举免亲琐务,专意文衡,诚非小补”[6](选举六之三六、六之三七,P5377),请求将以台谏官出任的同知贡举正名为监试,以名副其实专门监督纠察其他考官的工作效率和作奸犯科等行为。表面来看,宋廷是仿照诸州发解试、类省试以及省试别头试,在省试大院中设置监试官,但究其深层原因,一是宋代省试中有以台谏官监督其他考官的传统;二是南宋科场舞弊问题严重,朝廷不得不予以重视,通过增设省试监试官加强对科场的监督。于是,宋宁宗“诏将台谏同知贡举一员改作监试”[6](选举一之二九,P5262)。端平元年,侍御史李鸣复等建言:“台谏充知举、参详,既留心考校,不能检柅奸弊,欲乞仍旧差台谏为监试。”[12](卷一五六《选举志二》,P3640)宋廷依从侍御史李鸣复等建议,再次以台谏官出任监试官,监督科场不法行为。至此,宋代省试监试官完成了专职化的发展过程。

四、结语

综上所述,宋代继承后周之制,先后在诸州发解试、国子监发解试、类省试、类省试别头试和省试别头试中设置监试官,直到嘉定十三年,宋廷才开始在省试中正式设置监试官。宋代由台谏官监督省试考官,逐步发展为以台谏官充任同知贡举监督其他考官,再到以台谏官充任监试官监督其他省试考官,经历了一个漫长的专职化的发展过程。

南宋省试监试官在省试考官中处于监督的地位。宋代省试考官主要有知贡举、同知贡举、点检试卷官、参详官、封弥官等,各类考官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已经初步形成一套科举考官制衡监督体系。南宋在此之外又设置监试官,负责监督其他考官的违规行为,且监试官全部以台谏官充任,地位高于同知贡举等考官,进一步完善了考官制衡监督体系。但史料中未言明监试官与知贡举、同知贡举之间的关系,也许二者可以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宋代省试监试官制度无论是对宋代科举考试的发展,还是对元、明、清科举监试官制度均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首先,宋代省试监试官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防范了科场舞弊问题,有利于科举考试的公平公正。针对南宋严重的科场舞弊等问题,宋廷专门增设省试监试官,进一步加强了对其他考官的监督,维护了考场秩序,有利于科举考试的公平公正。其次,元、明、清科举监试官制度在继承宋代监试官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完善。元代选差监试官,“在内监察御史、在外廉访司官一员监试”[15](卷八一《选举志一》,P2020),且“诸监试官掌试院事,不得干预考校”[15](卷八一《选举志一》,P2023)。元代监试官仍旧专职监督考试,不干涉考校试卷。明代“会试,礼部官监试二人,在内御史,在外按察司官”[16](卷七〇《选举志二》,P1694)。明代会试和礼部试的监试官为二人,加强了监督力度。清代乡试的“试官入闱封钥,内外门隔以帘。在外提调、监试等曰外帘官,在内主考、同考曰内帘官。亦有内监试,司纠察,不与衡文事”[17](卷一〇八《选举志三》,P3148)。清代监试官分外帘监试官和内帘监试官,不参与考校,专门负责监督科举考试。

注释:

①省试包括省试大院试和省试别头试,学术界通常认为省试监试官即指省试大院监试官,故本文中的省试监试官也是指省试大院监试官。

②(元)脱脱等撰:《宋史》卷一五六《选举志二》,第3637页。何忠礼《宋史选举志补正》中认为《宋史》卷一五六《选举志二》中“嘉泰间”当系“嘉定间”之误(何忠礼:《宋史选举志补正》修订本,第90页),但何先生又根据《宋史》卷一五六《选举志二》提出:“嘉泰二年更其名为监试”(何忠礼:《南宋科举制度史》,第103页)。此两种观点矛盾,本文采纳前者观点。

③龚延明认为“南宋嘉定十三年(1220)起,又创设监试官,位于同知举之上,以加强对试官本身及试场监督”(龚延明:《宋科举考试机构与考官》,收于《中国古代制度史研究》,第612页)。祝尚书也认为嘉定十三年设置省试监试官(祝尚书:《宋代科举与文学》,第171-174页)。

④参见龚延明:《宋科举考试机构与考官》(《中国古代制度史研究》,第612页)。何忠礼:《南宋科举制度史》(第103页)。祝尚书:《宋代科举与文学》(第171-1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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