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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能力的道德良知

2020-02-10吴瑾菁刘光华

江西社会科学 2020年6期
关键词:道德行为良知孟子

■吴瑾菁 刘光华

道德良知问题在伦理学研究中意义重大,是伦理学史上讨论的重大问题之一。中西伦理学在这个问题的思考上,经常将“良知”等同于“良心”,并不明确区分二者,这也反映了二者在概念内涵上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对是非善恶的认识与判断,从道德心理上说,是“良心”;从道德认识上说,是“良知”。中西伦理思想家们在良知(良心)的起源、构成、价值判断和本质问题上提出种种不同见解。作为能力的道德良知,是主体对道德知识、原则、规范等道德现象的辨识能力;是主体以自我道德认识贯穿于行动之中的行动能力;更是主体在不同的场合、不同的时间都能坚持自我良知的同一能力。

道德良知问题在伦理学研究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不仅是因为道德良知能促进人的德性的完善,而且道德良知是将伦理学知识体系转化为道德实践的关键。因此,对这样一个重要问题的探讨古已有之。虽然中西方伦理学研究在道德良知的思考上具有不同的内容与特点,但在讨论道德良知问题时,往往与良心这个问题交织在一起,致使道德良知成为一个众所周知,但又难以说清的伦理学概念。

一、“良心”的概念辨析

中国传统思想中既有良知,也有良心;西方的Conscience几乎将良知与良心视为同义。事实上,道德良知是从认识论上讲的,应该是一种Cognition(认识)的结果与能力;道德良心则是从心理品质上讲的自我感觉及评判标准。二者既具有意义上的相互联系,更具有意义上的相互差异。

(一)中国的“良心”说

孟子在提出良知的同时,也提出良心:“虽存乎人者,岂无仁义之心哉?其所以放其良心者,亦犹斧斤之于木也。”(《孟子·告子上》)他将良心视为“仁义之心”,将良知视为“不学而知者”,可见,良知是从知上说,良心是从心上说。孟子在区别“心之官”与“耳目之官”后明确指出,道德之知是“心之官”所然。因而,良心是良知所在之处;良知则是良心的内容。良知与良心的共同词汇是“良”,也就是说,二者都与道德相关,但最后都归于心,知是心的内容,良是心的本质。从心上说良心,就是从心之本质上说良心而已;从心上说良知,是从心之内容上说而已。可见,孟子尽管使用良知与良心这两个词,但二者之间的区别仍然是非常小的。

从心上说良心,是中国良心学说的特征,并且良心是人先天就有的良善本心。从这个角度讲,不承认人先天就有良善本心的思想家就不会使用良心一词。荀子就是如此,他一般使用“人心”,并且在他看来,人心没有良心的良善本性,只是“自然之心”罢了。与孟子良心说一脉相承的是宋明儒家。朱熹将“天理良心”并列,天理就是良心,良心就是天理,作为心之本性的良心获得了形而上学的哲学理解。

(二)西方的“良心”学说

良心即Conscience,词源出自拉丁文的Conscientia,由介词Cum(“同”之意)及名词Scientia(“知识”之意)组成,意谓“具有知识”。从Conscience一词的词源看出,它最初与知识相关,应译为良知而不是良心。但在拉丁文中,Scientia一词的“知识”含义则与“意识”有关,主要指人的心理活动及头脑中形成的知识,是对Conscientia进一步区分,分为“心理上”的,即Conscientia Psychology和“道德上”的,即Conscientia Moralis良心,以后则专用Conscience一词指“良心”。[1](P320-321)

将良心与人的心理活动联系在一起,是由Conscientia一词决定的,有人就明确指出,良心是一种心理恐惧:“事实上,良心这个词,包含有好几层不同的意思,最简单的就是担心被发现的恐惧。……这个人有时做的事如果被发现的话就会受到惩罚,那你就会发现,在马上有可能发现时,他就忏悔自己的罪过。……与这种想法密切相连的是担心变成害群之马被驱逐出去的恐惧。”[2](P46)

除将良心视为人的心理现象,西方伦理思想家还将良心视为是人内心的道德原则,比如,巴特勒认为:“良心这机能安放在我们心中,为的是要作管辖我们的正当的主宰,为的是去指导并调解一切下等的根性、情欲及行为动机。这是良心的权柄及职司;它的权威就是这样的神圣。无论人为了他们不能别循他途获致他们的假想的利益,或为了他们别循他法满足的情欲,是如何地屡次背叛良心,倔强地拒绝顺从良心。但这总不能改变良心之自然权柄及职司。”[3](P228)这是强调良心作为最高主宰的权威意义。布劳德分析指出,巴特勒的良心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纯粹的认知方面;一个是权威的方面。前者指一个反省的原则;后者指良心的道德权的至高无上性。[4](P64-66)他并不同意巴特勒良心概念中的后一方面内容。事实上,里德的常识主义伦理学就否定将良心有道德原则的权威地位,他把良心看作一种智力和能动力,它控制和统率着人的本能习惯的冲动和身体情欲的冲动,但良心并不意味着在道德上是对的。[5](P225-226)卢梭也认为:“在我们的灵魂深处生来就有一种正义和道德的原则;尽管我们有自己的准则,但我们在判断我们和他人的行为是好或是坏的时候,都要以这个原则为依据,所以,我把这个原则称为良心。”[6](P414)

良心还是人的一种认识。叔本华认为,良心是一种认识,一种特殊的认识。[2](P51)“正义和非正义就只是些道德的规定,也就是在人类行为作为这种行为来考察的方面和就这行为本身的内在意义看都是有效的规定。这是直接呈现于意识中的。……但这是就人作为人而不是作为公民来说的;所以即令没有一切现成法规而处于自然状态中,这种意义依然存在,并且是构成一切现行法规的基础和内容。这就是人们称为自然法的东西,但还不如称之为道德法,因为它的效力管不到受害的方面,管不到外在的现实,而只及于人的行为和由此而产生于人的自我认识,对于他人的意志的认识——这就叫做良心。”[7](P467-468)良心表现为正义感,这种关于正义与非正义的感觉是在人的意志中表现出来的,但这并不能作为良心的本质。就良心最基本的内容来说,它是对个人意志的认识,即对自我的认识。弗洛姆也赞同良心是认识的看法:“良心判定我们作为人而应尽的职责;它是对自己的认识,……良心虽是一种认识,但其范围却并不仅仅涉及抽象思维领域中的认识。它具有一种感情的性质,因为它是对我们整个人格的反映,而不仅仅是对我们精神的反应。”[8](P151-152)也就是说,良心是以情感反应为基础的对自我人格的认识。

二、“良知”的概念辨析

道德良知也是中外伦理思想史上早已有之的一个概念,不同的思想家对道德良知所作的定义不尽相同,更为重要的是,中西方伦理思想家在道德良知的理解上往往与良心杂糅在一起,以致二者难以区别。

(一)中国古代的“良知”概念

在中国,第一个提出良知概念并进行论述的人是孟子:“人之所不学而能者,其良能也;所不虑而知者,其良知也。”(《孟子·尽心上》)孟子将良知视为人先天就具有的一种知,存在于人的心中,无须后天的学习与思考,只要返回自我本心,觉知到良知的存在,良知就能浮现于心。并且,在良知的指导下,我们自然而然就能行善行恶。有学者认为:“这种‘知’确实出现最早,也最原始。如果说这是一种认识,那么,它更像是一种直觉,是自然而然发生的直觉。”[2](P53)良知确实是一种直觉,但就其最本质的内涵而言,以直觉涵盖孟子的良知并不确切。孟子的良知还应该是一种天赋的道德知识。朱熹解“良”为:“良者,本然之善也。”(《四书章句集注》)“本”可以理解为“善之本体”,也可理解为“本已有之”。前面的一个含义是宋明理学所要极力阐发的内容,后一含义才是孟子的良知的实质。所以,孟子才会说:“仁义礼智,非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孟子·尽心上》)正是因为良知是天赋的道德知识,所以在现实中就会表现为自然而然的直觉,是人们对是非善恶的下意识的判断以及不假思索的行动。

宋明儒家中对良知问题进行详尽阐述的代表人物是王阳明,他的良知说也是其学术思想的核心。从内容上说,王阳明的良知包括三个方面。

其一,良知是一种认识的能力。与孟子不同,王阳明的良知包含“良能”,他甚至没有区分二者。王阳明的良知就是“那能知觉的”“那能视听言动的”(《传习录·上》)。这实际上就是将良知视为认识的一种能力。这种能力与孟子的良能具有共同之处,所以,王阳明才在四句箴言中说“知善知恶是良知。”

其二,良知是心之本体。这是阳明的原话,关于这句话的理解,多种多样。但我们可以这么理解:从心的概念来说,阳明认为:“心也,性也,天也,一也。”(《传习录·中》)显然,心不是生理器官的、带有自然意义的心,而是具有哲学意义的心灵或精神。阳明进一步发挥对“心之本体”的见解:“人心是天、渊。心之本体无所不该,原是一个天。只为私欲障碍,则天之本体失了。心之理无穷尽,原是一个渊,只为私欲窒塞,则渊之本体失了。”(《传习录·下》)可见这种心就是道德精神,在未被私欲遮蔽之前,它是至纯至善的。什么是本体?阳明的解释为:“无知无不知,本体原是如此。譬如日未尝有心照物,而自无物不照。无照无不照,原是日的本体。”(《传习录·下》)可见,本体有两层含义:一是无意而为的,本体不是自己非要怎样而怎样的,而是它没有要去怎样便已怎样;二是原本如此的,本体不是有意而为之的结果,而是事物本来的面貌。就如阳明先生所举“太阳”之喻,太阳照物不是太阳有意而为,是因其光芒,而光芒本来就有照物之功效,故太阳的本体就是没有特意去照耀万物而恰恰万物没有不被照耀的。所以,本体可以理解为本来就有的,原本的状态。按西方哲学语境的理解,状态是存在的方式,本体也就是事物原本存有的方式。在这个意义上,良知就是心的至善的存在方式。

其三,良知是知,也是行,知与行是一回事。从阳明关于知行合一的论述中看,他不同意将知与行看作两件事,两个东西。既然心之至善的本然状态就是良知,由于私欲所蔽,是故要致良知。这个回复心之本体的过程既是知,也是行,因为致良知本身既是知,又是行。从静态而言,是为知;从动态过程而言,是为行,知与行在致良知中,本就不可分开。所以,阳明才反对将知行功夫视为一个或两个的说法,在他看来,这明显就是根本不用区分的。

总之,孟子与王阳明的良知说基本上能代表中国伦理思想史上的良知概念。从二人关于良知的论说来看,孟子将良知视为天赋的道德知识,而王阳明进一步将良知视为人之本然的至善的存在方式,良知被赋予哲学本体论的意义。

(二)西方伦理学中的“良知”概念

西方伦理思想史上往往从道德知识的角度讨论良知。柏拉图认为,道德良知是天赋的。在他看来,善的理念高于一切真理和知识,是一切理念中居于最上层的理念。人的灵魂是永恒的,在堕入肉体之前本来处于理念世界之中,对理念世界的一切早已有知识。善的理念只有理性才能认识,理性又是灵魂的主要品格。在这种逻辑推论下,得出的结论就是:人的一切知识包括道德知识,都是先天就存在于人的灵魂之中的,只不过出生时遗忘罢了,因而只要用回忆、学习的方法就能让已有的知识重现。[9](P156-158)柏拉图认为,认识就是回忆,良知只是人在出生之前就已有的道德知识罢了。

知觉直觉论者将良知视为天赋的知觉能力。“知觉直觉主义”就是以理性的知觉辨别力直接认识和辨别善恶的理论。按照这种理论,道德的善恶判断是直接辨知、无需证明的。克拉克认为,人们认识道德的善恶主要是依据知觉直接辨认的,这种直觉的辨认是有理性动物的内在行动力[5](P184),这和直觉的辨认能力一样,在道德上就表现为良知。

常识学派将良知视为常识。里德认为,人们对客观实在的认识既不是经验的结果,也不是理性的结果,而是经验和理性借以建立的常识信念的结果。常识就是包含道德情感、良心和理性认识的直觉判断能力,是不证自明、人人都懂的真理。道德规则的根据就是常识,常识就是道德上的良知。在里德看来,从道德良知出发是不会有过错的,而听从良心的声音则会让人犯错。常识学派的良知事实上就是一种完全正确的道德知识及能力。

与上述诸人无一例外地将良知与正确道德观念联系在一起的观点不同,康德认为,良知只不过是普通理智,代表的是大多数人自以为是的看法,将良知视为道德的根据完全是错误的:“用所谓良知这一魔术棒来做决定,这并不是对一切人都好使的,它只能适合个别人的脾性。……什么是良知?良知就是判断正确时的普通理智。什么是普通理智?普通理智就是具体认识和使用规则的能力,和思辨理智不同。思辨理智是抽象认识规则的能力。……普通理智只有在能够看到它的规则被经验所证实的时候(虽然这些规则实际上是它所先天具有的)才可以使用,此外别无用处。”[10](P165-166)康德认为,良知只是人们从经验中得来的自以为是正确的认识,是普通理智的产物。康德的理性主义伦理学将道德视为形而上学,只能由思辨理智才能获得,这就将良知从道德的领土中驱赶了出去。所以,康德才说:“它(良知)的权威不过是人云亦云而已”,“向良知求救就是请求群盲来判断,群盲的捧场是哲学家为之脸红,而走江湖的假药骗子却感到光荣而自以为了不起的事情”。[10](P9)康德是从纯粹认识的意义上谈论良知的。西方伦理学史上明确论述良知问题的并不多,主要是讨论良心问题。从翻译上说,西方的良知与良心都是一个单词,即conscience。要从conscience一词中剥离出良知是十分困难的。

三、良知(良心)的概念界定

从中西方伦理思想的丰富成果来看,良知(良心)问题成为思想家们讨论的一个大问题,也是伦理学理论的一个大问题。如果我们对中西思想家们关于良知(良心)概念界定方式来进行梳理的话,我们不难发现,良知(良心)的概念界定有三种。

(一)按起源界定

从良知(良心)的起源上来说,可以分为天赋本能论、神予论和后天社会起源说,无论是从理性的判断和经验的事实来看,良知(良心)都是人们道德世界中的客观存在。既然如此,这一客观存在从何而来?我们为什么会有良知(良心),就成为大家必须回答的问题。

“天赋本能论”认为,人的良知(良心)是人本有的东西,是人与生俱来的。孟子把良知看作“不虑而知”,把良心看作“我固有之也”,认为二者都是人的先天意识与本能。王阳明说:“盖良知之在人心,亘万古,塞宇宙,而无不同,不虑而知,恒易以知险,不学而能,恒简以知阻,先天而天不违,天且不违,而况于人乎?”(《传习录·上》)王阳明把孟子的良知改造成道德本体,良知不仅是道德发源的本心,也是道德主体存在的根据,还是先天具有的“心之条理”。无论是从良知的哪个内涵来说,王阳明都着力突出“良知”的先天性。[11]除孟子、王阳明外,不少西方哲学家也认为“道德知识”起源于人的天赋和本能。巴特勒认为,良心是区分行为善恶的标准,“德性即寓于对于良心的遵从,而罪恶则寓于对于良心的乖离”[12](P830)。而人的良心从何而来呢?他说:“人之为道德的行为者,人之为——对于自己的律法,乃由于此致凭本性赋有的机能。”[12](P825)

“神予论”则认为,人的天赋中具有的良知(良心)是上天、上帝所给予的。在神学思想家看来,如果我们要对人天赋中具有的良知(良心)给出一种存在论依据的话,那就是神和上帝。在经院哲学家看来,“如果没有上帝的启示,人的判断就不可能在他的良心里有作出决定的良好根据”[13](P531)。按照基督教《圣经》的理解,人以对上帝的爱、信、从作为区分善恶的根据,人只有在对上帝的虔诚信仰中才能获得善和义,从而得到救赎。

“后天社会起源说”认为,良心既不是天赋的本能,也不是上帝的恩赐,它的存在是从后天社会活动和实践中找到根据的:“人们的各种恶行和美德,他们头脑里充塞的各种谬误或真理,他们所养成的各种可褒或可贬的习惯,他们所获得的各种品质或才能,我们应当在教育中去寻找它们的主要来源。”[13](P94)洛克也说,虽然良心是我们内在所有的对自己行为的一种意见或判断,但并不能证明良心就是天赋的原则。在洛克看来,良心的存在恰恰证明它不是来源于天赋,而是后天的实践、经验和教育。马克思说:“良心是由人的知识和全部生活方式来决定的。”[13](P152)这就意味着良心不是人天然就有的,也不是从神那里来的,而是全部来自于人的后天生活和经验。就当前学术研究共识来说,“后天社会起源说”得到大多数学者的认可:“良心本心并不是上天赋予的,而是社会生活和理性思维在内结晶而成的‘伦理心境’。所以良心本心完全是‘后天的’,而不是‘先天的’。”[14]

(二)按构成界定

人的“良知”或“良心”到底是什么?是我们的理性认识还是感觉能力呢?围绕着良知或良心的构成问题,中西伦理学史上产生了三种基本观点:情感论、理性论和情理说。

“情感论”认为,构成良心的主要成分和内容是人的情感,主要是人的自然情感。把良心的内容看作道德情感,这在伦理思想史上是一种古老观点。[15]孟子所言的“四心”是“四端”,说明良心主要与情感有关;良知是从心上产生的知,是一种感情之知。杨国荣也认为:“王阳明的良知便包含了休谟所说的道德感。”[16]卢梭认为,良心是人生来就有的,它的基础就是天赋的情感:“在我们的灵魂深处生来就有一种正义和道道的原则;……我把这个原则称为良心。……良心的作用并不是判断,而是感觉。”[6](P143-145)

“理性论”认为,良知或良心是人的理性判断能力,因此构成良知或良心的主要不是情感,而是理性。在费尔巴哈看来,尽管良心与同情心有密切关系,并且是建立在感觉基础之上,但是,“良心是从知识导源而来的,或者说与知识有密切关系……即那种与文明的道德行为、与我们的善或恶的心情和行为有关的知识”[3](P487)。一般地,较为严格地区分良知和良心的思想家往往会把良知看作理性,把良心视为情感。

“情理说”则认为,良知(良心)的成分是复杂的,其中既有理性,也有情感,是知、情、意三者的有机结合。海德格尔说:“把良知引向知、情、意这些灵魂能力之一,或把它解释为这些能力的混合产物,面对良知这类现象,套以分门别类的灵魂能力和个人行为上面的游移无据的框框,在存在论人类学上何其简陋不足,可谓有目共睹。”[17](P325)这也就是说,单纯从知或情或意上来解释良知(良心)都是有问题的。[18]目前国内大多数伦理学教材给出的良心定义大抵如此,例如:“良心包含着理性,是人的理性的一种‘精品’积淀;良心又保护着意志,是人的意志力成习惯、下意识和最强劲的表现;良心还包含着种种非理性的东西:直觉、本能、信念等。”[19](P209)

(三)按价值判断界定

从价值评价来说,良知(良心)的性质到底如何,也是大家思考的问题。就此而言,可以把历史上的观点区分为价值善论和价值中立论。

价值善论认为,良知(良心)的“良”字本身就说明了它们是善的、好的良知(良心)就是一种在道德上具有善的价值和意义的东西。从良知(良心)给出的判断就是正确的,具有无上的权威性。在孟子看来,“人皆有不忍人之心”(《孟子·公孙丑上》),且此心是人所固有的。可见,良知(良心)是人人先天皆有,且表现为“不忍人”,这就是“善”端。卢梭也说:“按良心去做,就等于是服从自然,就用不着害怕迷失方向。”[3](P140)

价值中立论则认为,良知(良心)不过是社会的道德原则或规范、个人的道德认识或经验的内化反映,并由此形成的内心反应与活动,因此,良知(良心)本身是无所谓善恶的,由良知(良心)做出的行为和判断也不能说就是“善”的。这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共和党人的良心不同于保皇党人的良心,有产者的良心不同于无产者的良心,有思想的人的良心不同于没有思想的人的良心。……特权者的‘良心’也就是特权化了的良心。”[20](P152)

总之,从中西伦理学史上看,良知(良心)是一个复杂命题。在人的道德行为和道德判断中,良知(良心)是一个重要力量,但这一力量从何而来,作用的发挥机制是什么,等等,构成伦理学基础理论研究的重大课题。时至今日,我们也不能说对这一基础问题形成共识。为此,我们有必要在前人基础上持续推进对这一问题的思考。结合伦理学史上的研究,我们提出一种以能力为视角的道德良知理论。

四、“道德良知”是一种特殊的能力

从中西伦理学史上关于道德良知的思想来看,不少思想家赞同并倾向于把道德良知与能力联系在一起。“天赋论者”把良知看作天赋的知识是有问题的,但作为能力来说,人具有的获取知识的能力是固有的天性和本能。即便是承认良知来源于后天社会实践的伦理学家也不否认这一点。然而,如果仅仅停留在天性基础之上去解释良知,就无法对良知构成、本质和形成等问题作出科学的回答。鉴于此,我们把良知表现出来的能力看作一种特殊的道德能力,是辨识能力、行动能力和同一能力的统一体。

(一)良知是道德辨识能力

道德良知是成熟的道德认识。当主体形成道德良知,就不仅能知道什么是“是非善恶”,并且能在复杂的社会道德现象中辨识是非善恶,甚至于能从个别的是非善恶中推导出是非善恶的一般准则。

首先,良知给出了是非善恶所以然的回答。成熟的道德认识即道德良知,回答了是非善恶何以成立的问题,给予了主体辨识是非善恶的理由。也就是说,道德良知的辨识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非善恶是什么。这是道德良知的基础性内容,主要包括善恶的分辨、道德规范的理解、伦理关系的把握,等等。[21](P117)道德知识是道德良知的基础,在没有获取道德知识储备的前提下,无法有道德良知的形成。虽然人们对知善知恶就能做到行善行恶的逻辑推理充满怀疑,但对道德知识是道德良知的基础一般没有异议。其二,是非善恶的根据。停留在知识的阶段,只是知道一般的道理,此时的道德从根本上说还是外在于主体的。因为主体还没有思考知识背后的理由,遑论对这个理由形成自己的看法。道德良知之所以被称为成熟的道德认识,就是因为主体没有停留在“是什么”问题的表面,而是进一步剖析“为什么是这样”的根据。其三,我以什么理由来认定是非善恶。道德认识的最终目的是要形成属于主体的“我”的认识。只有真正的“为我”的认识,才是道德良知的真正内容。道德良知是真正属于主体的道德认识,是标志主体独立精神的象征。道德良知在这个意义上也就是一种道德境界,正如孟子所说的“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大丈夫。

其次,道德良知是辨识复杂道德现象的能力。社会道德现象往往不是一下子就简单明了地摆在人们面前的。“是非善恶”是什么?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却让古今中外的伟大思想家绞尽脑汁。我们的生活中常常出现道德悖论现象,其中一个原因就在于简化的“是非善恶”观念,使我们容易形成“好人、坏人”的简单区分,忽视道德现象及德性品质的复杂性,“对‘正当’、‘不正当’概念的简单化应用,是道德进步的主要障碍之一”[22](P124)。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抛弃人云亦云的对道德知识的简单接受,形成成熟的、发达的道德辨识能力——道德良知。

最后,道德良知是一种决断力。辨识针对的社会道德现象是外在于主体的,也就是说主体往往没有参与其中。当主体参与复杂的社会道德现象时,就不仅仅是辨识的问题,而是需要在复杂道德现象面前能当机立断地做出决定。道德认识中主要包括对四个问题的回答:何时?何处?何事?何如?[22](P120)前三个涉及辨识,最后一个问题就涉及决策了。道德良知是主体道德行动的决定者和指导者,给主体提供具体情境下的自己认为是合适的决定。由道德良知做出的决定,主体自己认为是合适的,但这种合适并不等于是明智,即自认为合适的决定并不一定被他人及社会认为是明智的决定。道德良知就是这样一种能适时做出自认为合适决定的能力。

(二)良知是道德行动能力

作为能力,良知是一种德性。这就回答了伦理学上的一个逻辑疑问,即何以“知善知恶”就能“行善行恶”?知善恶为“智”,而“智”为德性,那么,知是道德认识的基础,也是成就智德的起点,当知成为智德之后,德性就内蕴德行。以德性为中介,构成从德知到德行的过程。

道德良知不仅是德知,也是德性,内蕴着德行的必然,是一种道德行为能力。首先,道德良知是道德行为的准则。良知对人的道德行为的指导是稳定的。不能凭借个人的偶然行为来判定其道德良知,也不能从道德良知中得出道德行为的必然。必须要从一个人的长期的、一系列的、较为稳定的道德行为中发现道德良知。其次,道德良知是道德行为的监督者。就此而言,它与良心在道德行为中扮演着同样的角色。只不过良心侧重于心理感觉,侧重于由行为不当带来的羞愧感;良知侧重于对行为不当的认识。最后,道德良知作为道德行为能力,是就潜能意义而言的。道德良知作为人的德性品质,并不等于就是具体的德行。但作为德性的良知,就已经具有成为德行的可能。在道德认识上,我们强调知行合一,并不就是认为道德之知是道德之行,同样,道德良知也并不就是道德行为。因为道德行为总要表现出某种具体的行为动作,这与存在于人的思想观念中的道德良知是有差别的。道德良知意味着实现道德行为的可能,是人所具有的一种行为的能力,知与行之间的区别也就在于一线而已。

(三)良知是道德的同一能力

什么是同一?同一是黑格尔首先提出的,指的是事物自身的联系。将同一引入伦理学,提出“道德同一”的概念,既是指个体德性品质的有差别的同一,也是指个体知与行的符合与一致。道德上的同一性可以说是一个人道德成熟的标志。缺乏道德良知,道德同一能力就无从谈起,才会出现“说一套,做一套”“人前一套,人后一套”等道德品质及行为上的反差。

首先,道德良知是将知与行统一在一起的能力。知行的脱节是道德缺乏同一的最显著,也是最为严重的表现。自古以来的思想家强烈关注知行一致的问题,说明人们早就意识到知行脱节这一现象存在的现实,以及这一事实给道德带来的危害,因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道德上的伪善比真恶更不道德,对道德这一精神现象带来的损害更大。口头上说的、语言中表达出来的仅仅只是知识形态的道德之知,远未成为作为德性品质的道德良知。只有当作为知识形态的道德之知成为德性品质的良知之后,这种知才不会与行脱节,才能在个体道德行为中做到知行合一。

其次,道德良知是将大行与小行统一在一起的能力。道德同一性的丧失不仅体现在知行的脱节上,还体现在道德行为中的大行与小行的脱节上。一般人往往对道德行为中的大行更加关注,大行也就不大容易越出道德的约束,而道德行为中的小行在一般人眼中,往往微不足道,即使是违反道德的约束,也会被视为不影响个体德性品质的小节,不值一提。这就致使小行更容易越出道德的约束。虽然说“金无足赤,人无完人”,但从个体德性品质的高层次要求来说,就道德良知在学理上的理想状态来说,一个具有道德良知的人,应该在道德行为的每一个方面都能认真要求自我,无论是大行还是小行,都应一视同仁,与俗语所言“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是同一个道理。

最后,道德良知是将不同情境下的表现统一在一起的能力。不同的社会角色要求有不同的道德,表现出不同的德性品质,这是很正常的事实。但这种道德表现的多样性与此处所言的不同情境下道德要求的统一性不能等同。所谓不同情境下道德表现的不同,指的是有的人当着人面是一套,背着人后又是一套;在众人眼中表现是一个样,在私底下又是另一个样子。这种道德表现上的不一致也可称为道德上的一种伪善,往往是将自己道德上的“高大”表现给众人看,一旦离开众人的眼光,道德上的“卑小”马上就表现出来。道德良知就要求即便是处在无人监管的状态之下,也需要有同一的道德行为表现。

五、结语

总之,作为能力的道德良知尽管与良心存在着复杂的联系,但从道德认识论的角度,二者之间的区别还是非常明显的。从理性自觉的角度,道德良知是人具有的一种特殊能力,这一能力通过对道德知识的学习并伴随着人的社会生活实践得以锻炼和增强。以道德认识为起点到形成道德良知为终点,意味着人的道德辨识能力、道德行动能力和道德同一能力的实现,并由此可以获得从知识到行为的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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