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节约能源法》:节能的时代丰碑
2020-02-10陈向国,武德俊
根据相关资料,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我国主要工业产品能耗指标比发达国家要高出30%~60%,能源利用效率只有30%左右,比世界先进国家低20%~30%。而那时我国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较快,能源供应紧张显得更加突出。能源短缺成为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解决能源短缺问题必须挖潜增产与节约增效双管齐下。制定节约能源法可以更有成效推进全社会节能,缓解能源供应短缺。《节约能源法》的制定实施,是我国节能事业发展的一座丰碑。
应运而生,后两次修订、一次修正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简称1997版节约能源法),并于1998年1月1日实施。该法第四条明确指出“节能是国家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这为全社会节能吃下了定心丸。
根据新的形势需要,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简称2007修订版)。2007修订版是对1997版节约能源法的升级、细化。2007修订版将1997版第四条“节能是国家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修订为“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从此,节能成为我国的基本国策。这是我国全社会节能里程碑式的事件。与1997版相比,2007修订版扩大了调整范围,设专节规定了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公共机构节能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健全了节能标准体系和监管制度,设专章规定了激励措施。2007版将节能纳入地方政府考核评价,这极大促进了地方政府对节能工作的重视,使全社会节能工作再上新台阶。
2016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对《节约能源法》修订。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正法)》,对节能的标准和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修正法首先突出了节约能源的发展战略地位,同时健全了节能标准体系和监管制度,强调了节能标准既是企业实施节能管理的基础,又是政府加强节能监管的依据。另一方面,2018年修正法更注重节能管理和监督的规定,即发挥经济手段和市场经济规律在节能管理中的作用,对列入推广目录的节能技术和产品实行税收优惠,同时又规定强制性的节能管理措施,相关政府部门将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节约能源法》把节能从“一项长远战略方针”升级到“基本国策”,为我国节能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依据,为节能事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社会发展环境。该法的制定与实施,使我国以较低的能源增长速度支持了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四十多年的节能工作对缓解能源供需矛盾,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节能技术研发、示范、推广搭建平台
根据《节约能源法》的相关规定,国家鼓励支持节能技术研发、示范、推广、实施。“近些年,国家节能中心根据各地需要,紧紧抓住推动解决节能产业发展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困难,急节能技术企业和节能产业发展之所急,整合资源、补短板、强弱项,努力搭建先进、适用节能技术供需对接平台,使先进适用技术得到更广泛的推广应用,助力绿色发展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史作廷说。
“节能是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这为我们今后的节能工作指明了新的努力方向。”史作廷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