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呼唤知识产权变革
2020-02-04阚明贞
阚明贞
摘要:中国经济乃至全球经济的发展,尤其是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已经催生着一个新时代的到来,那就是“互联网+”时代,在”互联网+”时代,全球经济越来越成为一个关系更加密切的经济体系,作为市场主体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地位也更加平等,对于我们国家来说,我国目前正处于一个经济发展的过渡期、转型期,如何更加有效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而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推进和发展的进程的关键一环就是不断和加快推进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变革。推进知识产权制度变革涉及到知识产权制度的构建和运行。
关键词:知识产权;困境;方向
一、知识产权制度的困境
(一)知识产权变革是互联网+时代的召唤
互联网+时代,是一个大数据时代,是小AI走进千家万户的时代,传统的生产方式,买卖关系都受到了极大的冲击,人们借助互联网技术,诸如李佳琦、薇娅等网红的直播带货成为一种更新的买卖方式,微商从一开始的如过街老鼠般人人喊打的状态已经成为人们趋之若鹜的销售方,支付宝支付、微信支付几乎成为年轻人不可替代的支付方式,或许在某一天,现金也会失去他的流通功能,而仅保持另外的价值尺度、贮藏手段、支付手段和世界货币的四大职能;人们生活在这个数字经济时代,人们的交易都是通过数字来完成的。
同时,在互联网+时代,传统的经济模式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互联网+时代的经济实际上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推进传统行业的转变,例如山东的推进新旧动能转化,由此目前的知识产权制度是为了适应传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而建立的,而在互联网+时代,经济模式已经发生了变化,这就要求我们的知识产权制度要适应新的时代的发展,尤其是在经济方面、市场竞争方面的实际需要。
(二)知识产权制度的现状迫切需要知识产权变革。
第一,自2010年发展至今,我国的专利申请数量连年攀升,但是从区域发展来看,专利申请的数量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正相关,越是经济发达的地区,专利申请数量越多,而且经济发到地区比经济欠发达地区数量要多的多;从创造质量上来说,我国的知识产权仍然需要进一步提高,我国的专利申请所在自主研发领域较少,这也造成了我国在参与国际竞争与国际合作时,很多产品的生产和研发需要借助其他国家的技术,贸易战的打响很多集中在对于科学技术要求较高的行业。
第二,未充分注重自我品牌的建立。
隨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尤其是企业对于自我品牌的保护意识逐渐觉醒,很多企业创立了自己的品牌,但是现实中,也有相当一部分的企业,在对自己的研发成果申请专利之前未进行保护和保密,导致自己的研发成果被他人在先使用,由此产生了使用在先和申请在先的矛盾出现,这在当前的竞争条件下,是极为不利的,也可能意味着自己研发的成果给自己带来的经济利益与早早申请专利权保护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相比,差距较大。
第三、专利侵权行为时有发生。
专利的申请和保护,不仅意味着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重视,也意味着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影响着知识产权创造者的创新动力。现实生活中,很多人为了追求利益,不惜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由此导致了盗版书籍、盗版光碟等横行,也催生了盗版行业从业者这一隐秘的行业,同时,作为个人,为了不支付或者少支付版权费,也极力购买盗版书籍、盗版光碟,这严重打击了人们创造自我品牌、创新科学技术等的积极性。
二、知识产权制度变革的方向
第一、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起步较晚,1982年颁布了我国第一部《专利法》,1984年颁布了我国第一部《商标法》,1990年才颁布我国第一部《著作权法》,当然这与我国参与国际经济的竞争与合作有关,可以说是国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重视是我国开始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的直接诱因,此后历经中共十四大、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到中共十八大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经过50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一个日益发展、不断完善的体系和制度。但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现状以及随着一带一路建设和推进、我国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的程度越来越深,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制度仍然不能适应实际发展需要。只有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知识产权制度,实现对知识产权进行更加严格的保护,实行力度更大的保护、提升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速度,实现对知识产权同等保护、公平保护,才能够真正的激发知识产权创造的活力,使得知识产权创造者背后有更加坚实的后盾和支撑。
知识产权制度一方面是为了使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人或者拥有者能够通过知识产权制度的实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激发人民创造、创新的热情;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为了让知识产权所有权人或者拥有者,在申请法律对自己的创新和创造进行保护的同时,能够向公众公开自己的创造和创新,使得该项创造和创新能够为一般公众所知悉,并由此避免他人对该项创新、创造进行使用,由此导致权利的叠加引起的不必要的纠纷。因此,在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知识产权制度时,既要把正义、效率这两个法所固有的价值作为必然要求,也要考虑知识产权制度所独有的创新理念、共享理念作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知识产权制度必要的价值追求。
知识产权制度的构建必须从预防和打击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做好对于侵害知识产权行为发生的预防,另一方面,在发生侵害知识产权行为时,应当制定明确的惩罚措施,对于由此导致的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都要做出明确规定。当法律的规定不甚详尽时,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最高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应当做出详细的实施细则、司法解释,使得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贯彻实施时,能够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第二,加大知识产权的执法保护力度。
法的生命在于法的实施。一部好的法律只有得到了好的实施,有效的实施,才能真正发挥其存在的价值。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而言,只有严厉打击现实中的侵权行为,才能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在现实中,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于商标侵权行为和专利冒用行为,相关的行政执法部门必要加大执法力度。
对于侵害专利的行为,也要围绕可能侵害专利权的重要领域,可能侵害专利权的重点商品,以及侵害专利权行为较为集中发生的場所,不定时、不定期的进行检查,对于发现有假冒专利权的违法行为,绝不姑息。同时,对于可能产生国际不良影响的专利侵权行为,要加大风险预测和评估,并在纠纷发生后,及时做好善后工作,通过借助行业组织、行业协会等力量,化解矛盾、纠纷。
第三,用好司法利刃,加大司法保护力度。
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举证难的现象普遍存在,即使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据证实对方存在侵权行为,其通过该纠纷获得的民事赔偿与其实际损失相比则相距甚远,这是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存在的两大难题。目前,我国的《商标法》和《不正当竞争法》虽然都已经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是却没有规定出具体的实施细则,这就给司法实践中的侵权赔偿数额的适用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审判人员在具体确定赔偿数额的时候,也较难做出认定。因此,对于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需要相应机关制定较为详细的解释或实施细则,由此也能改变各地区、各法院对于同一类型案件得出不同结果的现象的发生。另外,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对专业要求较高的领域,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并未开设专门的知识产权具体领域的学科,对于某行为是否侵犯了知识产权,往往需要借助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这也给知识产权的保护造成一定的困难。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的有价资产,一方面,其价值较难通过计算直接得出被侵权人的损失价值,也难以确定侵权人由此获得的经济利益,审判人员往往也不具备各侵权领域的专业知识,往往需要借助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和评估。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所涉及的领域较广,对于某一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也需要专门的技术人员作出认定,因此,专业的鉴定机构作为中介组织,其地位不可取代,但是邀请专业的技术人员出庭接受询问,还涉及较高的成本,该出庭成本应当由哪方负担,及在原、被告双方均不申请技术人员出庭的情况下,该费用应当由谁垫付问题,法律规定的较为原则,虽然这一方面给了审判人员自由裁量权,但这也在无形中给审判人员带来一定的压力。因此,相应的司法机关和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司法解释,制定行政法规,使得司法实践活动能够顺利的进行。当然,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时,应当及时借助专业机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技术调查官的专业知识,让当事人在举证维权中更显底气,更有力度。对于已经能够确定的侵权行为,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侵权人的赔偿数额,使得侵权人的赔偿数额远远高于其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使得其再也没有勇气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对于相应的裁判文书及时公开,为社会公众所知悉,并以此防止和杜绝侵权行为的发生。
三、结语
在互联网+时代,全球经济越来越向一体化发展,尤其是在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国际间的贸易往来日趋频繁,如何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更为重要,既在国际经济发展中注重保护自己的民族品牌,也要注意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减少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可能引起的贸易摩擦,只有这样,才能推动我国在互联网+时代立于不败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