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管服”改革背景下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问题探析
2020-02-04王月孙时雨
王月 孙时雨
摘 要:科技创新,是决定民营企业特别是科技创新型民营企业长远发展的关键所在。“十三五”以来,我国在不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同时,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体系,促进民营企业蓬勃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经过三年多的实践,基于改革而引发的相应科技创新体制转型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因此,在“放管服”改革的大背景下,依据现行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运行中面临的主要困境,结合我国民营企业发展的现状和需求,提出完善的主要途径,在我国各级行政机关、民营企业等不同层面都具有突出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关键词:民营企业;放管服改革;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0.03.061
1 我国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发展现状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响应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积极发展民营企业”的号召,民营企业的发展进入了前所未有的繁荣阶段。截至2017年,全国企业法人单位数为1809.77万个,民营控股企业占比超过97.0%,成了国家经济发展的“主力军”。民营企业专利申请81.70万件,占全国专利申请的77.80%,发明专利申请32.06万件,占全国发明专利申请的77.4%,有效发明专利93.40万件,占全国有效发明专利的75.8%,成了中国科技创新的最大贡献者。
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创新研发激励政策促进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民营企业受益匪浅。例如科技部、全国工商联制定的《关于推动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实施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建立高水平研发机构、落实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的各项政策等13项重点任务推动民营企业创新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关于知识产权服务民营企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中指出要加大对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等规定。
各级政府持续优化民营企业营商環境,精准推动和扶持民营企业良性、健康、蓬勃发展。不折不扣贯彻创新研发激励政策,服务民营企业经济发展,推出真金白银“硬举措”,对民营企业一律平等对待,将创新研发激励政策落实到每一户符合享受条件的民营企业当中。知识产权相关部门积极研究提出政策建议,进一步强化创新研发激励政策的宣传辅导力度,优化执法人员服务质量,打造高效便利“软环境”,开展实地调研与走访活动,了解并帮助民营企业解决知识产权相关问题,充分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新常态”。
2 我国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我国在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同时,为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制定了多项创新研发激励政策,优化了执法质量,加强了司法保障,尽管民营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受益匪浅,但还是暴露出了一系列的问题。
2.1 民营企业创新研发激励政策体系混乱
我国目前有关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创新研发激励政策主要以部门规章、政府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分布于多部文件中,导致民营企业在创新研发激励政策信息的搜集和获取方面难度较大;大部分激励政策是由于特定时期出现了热门的问题后,立法机关盲目制定的临时性政策,仅适用于特定时期、特定条件、特定情况、特定人群,适用周期短,可操作性低,受益范围窄,重叠交叉政策多,政策更新换代快,企业无法及时跟进不断变化的激励政策;大部分激励政策为普惠性激励政策,所以,政策门槛普遍较高,符合条件的政策主体往往仅限于规模以上企业和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往往由于政策的高门槛被拒之门外。
2.2 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足
目前我国针对知识产权相关业务的管理部门除知识产权局外,商标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机关以及科技局、文化局等其他部门也涉及知识产权相关业务的管理工作,各部门之间信息不共享,不同部门适用适用法律不统一,权利义务标准不一致;跨地区经营企业管控能力分散,分头管理、多头管理现象严重;执法人员缺乏专业化管理、自身素质偏低、执法过程中缺乏对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
2.3 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障机制不健全
自2014年我国先后在北京、上海、广州建立了知识产权法院后,部分地区在法院内部建立了知识产权法庭,但是各地知识产权法庭配置不合理,难以与逐年增多的知识产权案件相适应;由于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的特殊性,对审判人员的专业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审判人员不仅要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还要具备应对各种科技创新相关知识的能力,但是基层法院缺乏相应的配套设施,法官自由裁量权大,同案不同判现象时有发生。
2.4 民营企业对知识产权重视度不够
民营企业由于自身企业规模小,管理能力差的特点,缺乏专利的申请意识和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侵权意识,自主知识产权流失严重,经济损失巨大;与规模以上企业和国有企业相比,民营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差,创新积极性不高,专利质量偏低,主要集中在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比例偏低;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混乱,在企业内部的管理中,通常采取的是领导管理模式、专制式的决策等,导致了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管理方式落后。
3 完善我国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对策及建议
3.1 完善创新研发激励政策立法体系
一是将现行的创新研发激励政策进行整合并完善,细化对民营企业发展有利的创新研发激励政策,撤销对民营企业发展不利的创新研发激励政策,合并现行相互重叠的创新研发激励政策,充分解决现行政策散乱繁杂的局面;二是协调并解决相互冲突的激励政策,必须从现实出发,统一区域激励政策,制定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激励政策,建立正确的政策价值观,规范政策制定主体、执行主体以及政策相对人,引导政策主体正确适用政策,降低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政策冲突和执行主体的主观性过强;三是建立长期创新研发激励政策为主导的政策机制,目前,各级政府为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制定了一系列的临时性创新研发激励政策,为保证民营企业发展的长远性、持续性和稳步性,应当将有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临时性激励优惠政策逐步确立为长期激励政策;四是制定颁布专门针对民营企业创新研发激励政策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加大对民营企业自主创新的扶持力度。
3.2 加强民营企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力度
一是应当建立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信息化管理机制,深入推进“互联网+知识产权”,外部建立多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知识产权局与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商标、科技、文化等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多部门联合执法、集中执法,加强执法公正性,内部建立跨地区联合办案信息共享机制,实现跨地区、跨领域知识产权案件快速移交、共同协作、共同审查,保证民营企业快速维权,降低民营企业维权成本;二是建立知识产权执法专业化管理机制,明确执法主体,建立统一执法标准,明确涉案企业权利义务,杜绝执法人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主观性和随意性;三是建立知识产权执法人员终身责任追究制和领导责任制,明确各个部门具体职责,明确每名执法人员的具体职责,确保违法责任有处可查。
3.3 健全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障机制
针对目前我国各地知识产权法庭资源配置不合理的现象,各省、市应当根据各地民营企业数量、申请专利数量、以往知识产权案件数量等综合情况考虑分配知识产权法庭的数量、地点;其次,应当建立专门的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官队伍,随着知识产权的不断发展,审判人员应当及时适应知识產权案件中不断产生的新问题,培养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专门法官,定期进行知识产权等专业培训及考核,不仅有利于保障审判的质量和公正性,还有利于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对执法机关的司法监督职能,从而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利。
3.4 提高民营企业知识产权重视度
一是建立并完善民营企业创新研发宣传长效机制,不定期地开展创新研发宣传、走访、问卷调查,并由有关部门组建“民营企业创新研发宣传队”,建立市县两级宣传创新研发协调工作机制,聘请省内法律专家、高校法律教授深入各市、县、区开展巡回讲座,提高民营企业创新研发积极性,增加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意识和侵权意识; 二是鼓励企业内部制定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并由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专门管理,相关单位定期组织对专业人权的培训,及时传达最新的创新研发政策,了解企业在创新研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难处,充分保证民营企业与行政机关之间信息交流与反馈;三是鼓励产学研联合,通过高校、研究机构人才支持和帮扶民营企业创新研发,增加民营企业自主创新积极性,提高民营企业专利质量。
4 结语
知识产权是企业发展最重要的资源之一。当前,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和快速发展的国内形势,国家大力推进民营企业发展,积极营造良好的民营企业创新研发环境,民营企业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虽然目前我国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依然面临着创新研发激励政策体系混乱,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足、司法保障机制不健全以及民营企业创新意识不足等诸多问题,但是通过积极的运用多种法律手段完善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提高民营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强民营企业市场竞争力,从而实现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推动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Z].2018-5-30.
[2]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服务民营企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Z].2018-12-27.
[3]李燕.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支持创新发展[J].中国科技产业,2018,347(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