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方向探析
2020-02-04李阳
李阳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过去所实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律条例已经不适应于现实的状况,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转变为人民对于美好生活的需要与现阶段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对于公平公正的需求使得对于个人所得税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个人所得税也在随着时代的变化不断做出调整,向着更加公平,更加有利于社会收入调节的方向发展,国家通过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增加专项扣除项目等等措施来更好的保护低收入者,促进社会公平。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将有利于社会的进步,也将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贡献出更大的力量。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收公平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0.03.044
1 个人所得税简介
1.1 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1.2 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程
早在1950年,刚刚建国时,我国就有过有关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的规定,我国政务院在当时公布的《税政实施要则》中,规定了一些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办法,这是我国第一次提出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但是由于当时的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人民的收入水平极低,所以导致该征收办法并没有实际执行。直到1980年,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才正式建立,当时的起征点为八百元。之后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一直在不断地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修改,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年10月31日第一次修正、1999年8月30日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三次修正、2007年6月29日第四次修正、2007年12月29日第五次修正、2011年6月30日第六次修正,形成个人所得税法。但其修改内容集中在工资薪金的免征额和税率结构的修订,除此之外并未实质性的减轻结构上留存的危害。2018年的修正法案提出的第七次修改意见是自1980年以来对于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根本性变革,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提高了个税起征点。在我国目前的发展状况下,个人所得税更多的应该承担调节收入差距的任务,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也在不断朝着这个方向发展。
2 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原因
2.1 横向纳税公平的缺失
(1)收入来源多则纳税金额少。
在现实中,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有的获得收入的渠道单一,而有的则可通过多种渠道获得收入。原先所采用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对于不同渠道的收入采取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这样就很容易导致那些单纯依靠薪资收入的人群承担过于重的税负,在纳税人收入相同的情况下,收入来源多的人可以按照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进行纳税,可以进行多项扣除,承担更轻的税负。假设纳税人A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为4300元,而纳税人B取得的稿酬所得为3500元,工资收入为800元,A纳税人可享受的扣除金额仅限于工资薪金扣除标准里规定的可扣除金额3500元,而B纳税人在享受双重扣除标准后无需纳税。这样就造成了纳税的不公平现象存在。
(2)计税次数影响纳税金额。
在原先的纳税制度下,对于取得相同收入的纳税人来说,纳税的金额会受到纳税次数的影响,很多纳税人会采取收入分拆的方法逃避纳税。假设一个纳税人一年取得的个人收入为九千六百元,如果他一次性领取这些收入,那么他需要缴纳1536元的税金。而假如他分月领取这些收入,则可纳税金额则变成零元。分次计税带来的费用扣除,可以使得纳税人正当合理的减轻纳税负担,很容易催生纳税人的分拆收入以逃避纳税的行为,不利于纳税公平的实现。
2.2 税收政策缺乏稳定性
从1980年开始,我国的税收政策一直处于不停地修订状态,起征点也从最初的八百元一直上调到今天的5000元,这个有时代变化的原因,关乎每一个百姓的切身利益,但是不断的频繁的调整也说明了税收政策的不稳定性以及缺乏预见性,只能随着人民的收入水平不停地做出調整,在今后的时间里,随着经济的变化,城乡居民基本消费支出水平的变化情况个人所得税势必还会做出调整。
2.3 监管不够严格,容易出现偷税漏税现象
在我国,对于工资薪金采用源泉课征的方法征税,即由单位在发放工资之前代扣代缴,税务机关比较方便于对其进行管控,但是对于那些自由职业者,超高收入的人群,监管力度不强,监管漏洞比较大,因此出现过很多高收入的影视明星偷税漏税的案件,这些案件的出现也从侧面反映了我国对于这一小部分人群的监管力度不够,使得他们频繁钻法律的空子。
2.4 纵向纳税公平的缺失
(1)低收入阶层税负偏重。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中,是以劳动报酬为主来判断个人收入水平并实行累进税率,这种做法对工薪阶层的人来说税负是很重的,工薪阶层的劳动者本来收入就不高,再加上征税,他们所能获得的收入就更少了。但是对于以出租房屋,以投机方式取得的钱财,在我国则实行比例征税的方法,这很显然有失公允,对于工薪阶层的人来说不太公平,不利于收入的二次分配,不利于促进社会公平公正,缩小贫富差距。这容易助长社会不良风气,对于那些不劳而获的价值导向起了助推作用。在我国,以工资薪金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人群占据很大一部分比例,该比例于2007年为55%,2014年为65%,过了十年时间,到2017年,该比重则上升到67%,可见在我国工薪阶层占据越来越大的比重,广大的工薪阶层一直是税收的主要来源。这些低收入阶层相比高收入阶层的来源单一,然而他们反倒要比那些高收入人群承担更多的税负,高收入者利用分类征税的制度,分拆收入,将收入的不同模块进行调节,增加可扣除项目,可以少交很多税金。这样子税收就起不到对于收入的二次调节的作用。
(2)忽略了纳税人实际的家庭负担。
我国现行采用的个人所得税扣除方法,采用的费用扣除方式為定额和定律相结合,这种只考虑了所得额和所得来源,忽视了纳税人实际的家庭负担,比如在两个家庭中能获得收入的人都只有一个,并且他们可以取得的收入是相同的,取得渠道也是一样的,则他们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相同的,但是他们的家庭成员不同,家庭成员数量多的家庭很显然要承担更重的负担,因此在考虑每一位纳税人的纳税能力时还应考虑到纳税人是已婚还是未婚,是否有子女,子女数量是多少,是否需要赡养老人。只有综合考虑各种家庭因素才能更好的体现个人所得税的量能负担原则。
3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向
2018年我国税法的第七次修改迎来了三个重要的变化:一是采用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将个人所得税中的四个项目,工资薪金,稿酬所得,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四个税目综合征收。二是增加了专项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以及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三是采用纳税人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年度终了按照规定进行综合申报办理汇算清缴,仍然采用七级累进税率,级距作了小幅调整。以下我们将对这些变化一一解读。
3.1 增加了专项扣除项目,改善民生,减轻低收入阶层压力
增加专项扣除项目是该次改革的一个亮点,在这次改革之前,居民可以专项扣除的项目非常有限,这次增加的项目都与居民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比如有关成人继续教育,以及子女教育,一线城市居民买房租房费用高昂,赡养老人,抚养孩子等问题。将这些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项目予以税前扣除,这减轻了很多低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对于保障国计民生意义重大。
(1)子女教育支出和赡养老人支出。
对于子女教育的支出和赡养老人支出都是一个家庭所要承担的必要支出,必须重视青少年的教育。而赡养老人是子女的义务,很多家庭面对这种“上有老下有小”的情况,经济情况非常紧张,合理的扣除这部分,可以让青少年在更好的环境里成长,让老人的晚年生活更安逸。抚养未成年人和赡养老人也是改善民生的重要项目,对于该部分纳税额的合理扣除对于提升人民的幸福感至关重要。
(2)大病医疗支出。
对于以工资薪金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家庭,如果发生重大疾病,那会产生大额的医疗费用,并且这些费用属于刚性需求,这对于一个家庭来说是毁灭性的打击,会摧毁一个家庭的经济基础,从发生重病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按照合理额度进行扣除,虽然可能杯水车薪,解决不了根本的问题,但是起码能从一定程度上缓解经济压力。
(3)继续教育支出。
创新是发展的第一动力,我国要从“中国制造”转变为“中国创造”,必须依赖于创新的力量,而创新人才的培养则需要不断地进行教育,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对于每个人的个人发展也是十分重要的,国家对于该部分的税收扣除是国家对于人才的重视,是对于民众的一种鼓励和积极正向的引导,可以为很多有学习意愿却又生活拮据的人提供很好的学习机会。
(4)住房租金支出。
在我国,房价的高涨使得买房对于很多工薪阶层的人已经成为遥不可及的梦想,生活在一线城市的很多青年人选择租房居住,而租房费用同样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与收入不成正比,造成了严重的生活负担,很多年轻人在缴纳房租以后,一个月的收入已经所剩无几,不少刚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只能选择啃老的方式去维持日常生活。
3.2 提高个税起征点
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即起征点)是每次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重点内容,此次修改后个税法将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从以往的按月计算调整为按年计算,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月,即6万元/年。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最初为800元,后来调整到1600元,再到2000元,最后一次是在七年前的2011年,个税法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了3500元,起征点的调整是我国居民生活状况和收入状况的反映。在2018年的税法第七次大修改中,该金额被调整到了5000元。那么5000元这个起征点是由何而定?该数值是综合考虑了城乡居民的人均基本消费支出,每个就业者平均负担的家庭人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后综合确定的。2017年我国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支出约为每月3900元,按照近三年城镇居民消费支出年均增长率推算,2018年人均负担的消费支出约为每月4200元。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确定为每月5000元,不仅覆盖了人均消费支出,而且体现了一定的前瞻性。
3.3 课税模式更加合理
分类所得税是个人所得税的课程模式之一,分类所得税的计征主要就是由单位代扣代缴的方式进行源泉计征,该方法便于税务部门进行管理,该课税方法主要是针对工资薪金所得,而靠工资薪金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居民多数属于中低收入阶层,真正的高收入人群收入来源多样,税法所涵盖的征收项目过少,不足以对这部分人群的收入进行调节,这样会使得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税收的调节社会公平的作用也就大大减弱。这次个税改革,采取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课税模式。分类综合税制的改革,有利于所得税征收的横向公平的实现,其将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是将两种模式结合起来,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四项首次实行综合征税,适用于统一的扣除标准,计税时,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为计算基础,扣除专项扣除项目,新的个税法可以更为准确的评估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能力,也可以避免多渠道收入来源的人群利用税收制度漏洞逃避纳税。在分类税制已明显不适应当下社会状况,人民需求,不能有效实现税负公平,而采取综合税制又受限于当前征管部门征管水平和纳税人纳税意识不足的情况下,采取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是最好的选择。采取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在收入分类的基础上,先以源泉预扣方法分类征收个税,纳税年度终了,纳税人申报全年收入,再按照统一规定的税率计算税额,多退少补。
3.4 优化税率级距,促进纵向公平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综合所得以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优化级距,进行税务征收。其中,扩大了3%,10%,20%三档税率的级距,大幅扩大了10%的税率级距。对于高税率,比如,30%,35%,45%,其级距保持不变,这样的改革对于低收入者来说比较有利。而起征点由3500到5000的提高对于不同收入阶层的人都是可以减轻一部分税负。对于低收入者来说税负减轻的更多,税负压力更小,这是通过税收促进社会公平的有力手段。总的来说,我国税法的改革,总体朝着促进税收公平的方向发展。
4 对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一些建议
在未来的发展中,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必将随着经济的发展进行不断改革,才能更好的顺应时代的变化。对于未来个人所得税的发展方向,提出以下建议。
4.1 借助互联网,加强税收征管
在如今大数据和互联网的背景下,要加强对于信息技术的应用,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建立安全完善的信息系统,避免由于信息的不全面造成税收监管不当,监管部门没法获得居民准确的收入信息,导致偷税漏税行为,建议建立全国统一的税收管理系统,对纳税人的财务状况和基本信息进行管理,也可以鼓励纳税人实行网上缴费的方式,更方便于税务部门进行统计管理,网上缴税也更符合当今互联网时代的发展方向。税收的不断改革发展对我國税收部门信息系统的不断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税收系统的完善有利于加强监管,提高税收效率,这需要不同部门,如公安系统,银行等的共同配合,一起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4.2 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征税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为单位进行纳税,没有考虑到家庭的实际负担,因此我国可以引入以家庭为单位的纳税模式和以个人为单位的纳税模式相结合的纳税方法,综合考虑到社会单身人士的需要和家庭的需要,由居民按个人意愿灵活选择纳税单位。对于那些以家庭为单位的纳税人充分考虑其婚姻状况,子女数量以及同老人一起生活的情况。
4.3 对居民的个人财产进行登记
我国可以建立个人财产登记的制度,对于居民的个人财产进行登记备案,及时了解纳税人的财产变化情况,以此作为年收入的依据,使得税务机关可以充分了解到纳税人的实际财产状况,负担税务的能力,防止一些高收入人群通过收入分拆等方法进行逃税,避税。
4.4 采取不同的税务扣除方式
我国经济目前是一个不均衡的发展状态,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相对于西部内陆等地,生活水平差距都很大。所以纳税人的收入和支出也会有很大差距,全国对于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完全一致,对于收入水平不同的地区的人来说,并不能很好的体现公平,也不能很好的起到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根据不同地区的发展情况,灵活的调整税收扣除标准,可以促进我国的纳税向着更公平的方向发展。
4.5 加大税收宣传力度
税务机关可以利用媒体,网络等进行纳税宣传,让纳税人充分了解偷税漏税后果的严重性,以及合理纳税对于我国国计民生的重大意义,让纳税人对于纳税行为有一个积极正确的认识,促进纳税人纳税意识的提高。同时,对纳税状况良好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一定的正面奖励,对于那些偷税漏税的人严惩不贷。
5 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意义
个人所得税与人民的生活关系密切,是一种不可转嫁的直接税,是一种对于收入的二次调节,不合理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会加大贫富差距,增加社会的不安定因素。通过对于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居民税负压力下降,消费能力提高,拉动了城镇居民消费能力。我国的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有关部门充分的向社会征集意见,充分考虑多方利益,态度认真负责,对于个人所得税的重视,体现了我们党和国家对于广大人民基本生活的密切关注。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对于我国社会的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我们从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其一为制度方面,此次 改革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重大突破,将我国的课税模式转变为综合所得税制度,并且按年度进行征税,更加科学合理,更加有利于社会公平,促进了我国所得税制度进一步完善,向国际上先进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靠拢,更加公平、科学、合理。第二个方面是对于人民生活的影响,此次改革增加的专项扣除项目,对于税收横向和纵向的税收公平都进行了调节,它对于低收入阶层人民的生活负担的减轻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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