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所谓“马克思正义悖论”的理论辨正
2020-02-03罗克全王洋洋
罗克全 王洋洋
〔摘要〕 “塔克—伍德命题”引发了人们对“资本剥削劳动是否不正义”的争论,揭开了马克思政治哲学的研究序幕。在这场争论中,分析马克思主义内部形成了以“现实唯物主义”为标准认为马克思反对“资本剥削劳动不正义”的“反对派”和以政治哲学的最高价值为标准认为马克思赞同“资本剥削劳动不正义”的“赞同派”,从而产生了所谓的“马克思正义悖论”。“马克思正义悖论”的实质是分析马克思主义在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上对马克思政治哲学的二分,是抛弃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辩证思维造成对马克思政治哲学事实描述和价值判断的割裂。解蔽“马克思正义悖论”,重构马克思政治哲学,需要回到马克思理论的自身逻辑,在内容、方法和本质上还原马克思政治哲学的原貌。
〔关键词〕 分析马克思主义,“正义悖论”,历史唯物主义,人类解放
〔中图分类号〕B50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175(2020)01-0037-07
20世纪70年代,随着法国“五月风暴”的失败,西方马克思主义开始全面衰落,面对资本主义社会的一系列转变,英国和美国的分析马克思主义重燃对马克思理论的热情,期望从马克思的理论中找到解决社会现实困境的出路。美国学者塔克在分析马克思理论时得出“马克思认为资本剥削劳动是正义的”这一论断,颠覆了人们对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剥削的认知。在塔克之前,学界的研究鲜有涉及马克思政治哲学,这或许与马克思未曾出版相关论著有关。但不可否认,当马克思在评价社会制度时,不可能绕开作为首要价值的正义避而不谈。既然如此,马克思是如何界定正义的?是否以正义为标准批判资本主义不正义?针对这一问题,分析马克思主义内部形成了“马克思认为资本剥削劳动不正义”的“反对派”和“赞同派”。“反对派”站在资产阶级立场,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决定的“正义”等法权概念评价资本主义自身,基于对资本主义社会的事实描述认为马克思反对“资本剥削劳动不正义”。“赞同派”站在人类解放的立场,认为资本的原始积累是不道德的,资本实现价值增殖的方式是不正义的,资本剥削劳动忽视了无产阶级的正义诉求,基于后资本主义的价值规范认为马克思赞同“资本剥削劳动不正义”。“反对派”和“赞同派”在理解马克思政治哲学时产生了“马克思正义悖论”。“马克思正义悖论”否定马克思辩证思维方法和历史原则,不仅没能把握马克思正义思想的精髓,反而造成了对马克思政治哲学的误解。
一、“马克思正义悖论”的产生:马克思是否认为资本剥削劳动不正义
美国普林斯顿大学罗伯特·查尔斯·塔克在1969年出版的《马克思的革命理念》中提出:“马克思认为资本剥削劳动是正义的”。塔克认可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一切批判,但他认为马克思的批判是为了而且仅仅为了揭露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剥削本质,不仅没有指责这种剥削是不正义的,反而把它当作评价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唯一适用的正义标准。塔克的言论一经面世就引发了广泛关注并迅速得到分析马克思主义者艾伦·伍德的支持。伍德认为资本雇佣劳动创造剩余价值增殖资本是资本主义社会得以维持的根基,任何有碍资本家占有工人无酬劳动的行为都是不正义的。艾伦·布坎南把塔克和伍德关于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剥削的这种论断称为“塔克—伍德命题”。以“塔克—伍德命题”为导火线,分析马克思主义内部形成“反对派”和“赞同派”,围绕“马克思是否认为资本剥削劳动不正义”产生了截然相反的“马克思正义悖论”,“马克思正义悖论”的分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资本家占有工人无酬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是否不正义?“反对派”反对把资本家占有工人无酬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看作资本剥削劳动不正义的根据,资本家对剩余价值的占有因为以等价交换为前提所以是正义的,“赞同派”则持相反意见。对于这一问题,“反对派”和“赞同派”的矛盾落脚在剩余价值是否真的源于无酬劳动。换言之,资本家对剩余价值是否是无偿占有。“反对派”认为资本家对剩余价值的所谓“无偿占有”以等价交换为前提,无偿只是被误解了的有偿,剩余价值是基于正义交换的正义所得,因而不是“非正义”的。众所周知,“劳动”≠“劳动力”,二者在资本主义社会表现为一种“两分” 〔1 〕关系:“劳动是价值的实体和内在尺度,但是它本身没有价值” 〔2 〕258,而劳动力直观为劳动力商品的价值。资本主义雇佣关系的实质是资本家用预付资本(工资)换取工人的劳动力,只要工资能够维持劳动者的基本生活,资本家在坚持等价交换原则的基础上占有了劳动力商品,资本主义生产过程随即转变为资本家对已购买的劳动力商品的使用过程。这样,劳动者创造的一切价值都应该归资本家所有。显然,“反对派”认为马克思在这里对价值的理解必然包含着超过劳动力价值的那部分“剩余价值”,至于劳动力商品的特殊性(使用价值是价值的源泉),用马克思自己的话来说,“这种情况对买者是一种特别的幸运,对卖者也绝不是不公平” 〔2 〕221。“赞同派”则坚持认为资本家对剩余价值的占有因为违背了应得原则和等价交换原则因而是不正义的。根据古典自由主义的观点,占有的合法前提在于付出了劳动,劳动者作为资本主义生产中唯一付出劳动的人,应得劳动创造的全部价值,但从实际来看,他们仅得到其劳动创造价值的较少部分(工资)。“反对派”试图通过雇佣关系这一“交换正义”制造“分配正义”的假象,但他们忽视了雇佣关系本身就违背了等价交换原则,即劳动者与资本家的交换,付出的是创造劳动力价值和剩余价值的劳动,得到的只有劳动力价值(工资),所以马克思才会指责资本家现有财富的基础是盗用他人的劳动时间。
(二)资本转变为奴役他人的权力是否不正义?“反对派”认为马克思反对把资本转变为奴役他人的权力,把这种资本主义运行的必然现象看作资本剥削劳动不正义的根据,“赞同派”持相反意见。根据“反对派”的观点,资本家占有剩余价值体现的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交换正义”和“分配正义”。这一结论的成立有两个隐性前提:其一,“反对派”承认工人的劳动是生产过程中创造价值的因素,即承认“劳动价值论”;其二,“反对派”认为资本家把资本转变为奴役他人的权力是正义的。对于“劳动价值论”,“赞同派”和“反对派”之间不存在争议,但对于资本转变为权力的合法性问题,双方的态度却截然相反,这就可以回答为什么二者在“资本家占有工人无酬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是否正义”的问题上难以达成共识。资本转变为奴役他人的权力在资本主义生产和分配中可以置换为另一个问题,即“劳动创造价值”≠“劳动者占有全部价值”。为什么生产中只有劳动者创造了价值,分配时资本家却可以获得财富?对于这一问题,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等古典政治经济学家也只是對其进行了描述,“反对派”认为马克思对资本本质的把握可以解答这一困惑。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分离导致他们为了维持生存只能出卖劳动力,如果没有资本家的资本(在生产过程中表现为原材料、机器、厂房、设备等),劳动就无法发生,更谈不上价值的创造和财富的分配。可见,劳动者虽然是劳动的主体,但资本才是劳动的主导,劳动者的劳动受资本的支配和控制是资本逻辑下的必然结果。因此,资本家凭借资本参与分配是正义的,即使这种分配方式使资本转变为奴役工人的权力。“赞同派”坚持“劳动价值论”认为,资本不创造价值本就不应该参与分配,即使对此存而不论,资本本身也是不正义的存在。马克思承认私有财产在人类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他认可所有私有财产形式。资本主义社会之前的私有制本质是“劳动者个人所有制”,这种依靠劳动获得的私有财产既合情又合法,而资本作为私有财产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具体表现,无论是在原始积累阶段,还是价值增殖环节,都以奴役他人的不正义方式存在。正如马克思所言,“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 〔3 〕829,我们不是反对私有财产,我们反对的只是把私有财产转变为奴役他人的权力。
(三)马克思是否不拒斥作为法权概念的正义?“反对派”主张,马克思认为以法权概念的正义标准评价对其起决定作用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毫无意义,因此应该拒斥正义。“赞同派”则认为马克思从生产方式和阶级利益两个角度肯定了正义在社会评价中的积极作用。“反对派”认为法权概念的正义作为上层建筑的范畴,本身就是资本主义经济基础和生产方式的反映,以正义为标准评价发生在资本主义社会的一切经济行为和政治权利的分配等问题,都需要衡量他们是否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适应。根据马克思的观点,“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 〔4 〕436。马克思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决定的分配关系评价生产方式本身,只是对资本主义进行的事实描述,因为结论必然正义,所以毫无价值,因此,塔克和伍德坚持马克思拒斥从正义视角评价资本主义。而“赞同派”认为,如果按照“反对派”仅仅把生产方式作为评价社会分配正义与否的标准,就把马克思的道德社会学简单降格为某种道德实证主义,正义应该由生产方式和阶级利益双重标准共同决定,否则任何阶级社会的剥削相对于当时的生产方式而言都可以被看作是正义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确立时,由其决定的资本主义分配制度就已经内在地指向掌握着资本的资产阶级。而资本主义社会除了资本家的正义要求,无产阶级也有其规范性的“法律”和“权利”需求,虽然资本主义宣扬“自由”“平等”和“博爱”等价值标准,但生产方式的階级局限决定了它只能是空头口号。“赞同派”站在人类解放的立场从道德层面对资本主义的剥削进行批判,凸显了正义的规范性价值。因此,他们用后资本主义的正义标准批判资本主义不正义。
综上,“反对派”认为马克思对正义的把握在资本主义框架内完成,“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 〔5 〕379,资本剥削劳动作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必然产物,马克思不会认为它是不正义的;“赞同派”不满意“反对派”仅根据生产方式这一内在标准理解马克思的正义思想,他们提出了批判阶级社会的规范性正义标准,资本主义的剥削因为违背了无产阶级的正义追求因而被马克思认为是不正义的。“反对派”和“赞同派”围绕“马克思认为资本剥削劳动是否不正义”产生了所谓的“马克思正义悖论”。
二、“马克思正义悖论”的实质:对马克思政治哲学描述性客观事实与规范性价值标准的割裂
一般来说,在开展学术研究时,研究内容决定研究形式或方法,如果颠倒彼此之间的关系,采取不同于研究内容本身蕴含的研究方法,则可能造成对研究内容原意的片面化解读甚至彻底误解。分析马克思主义无论“反对派”还是“赞同派”在把握马克思政治哲学时,采用了不同于马克思本人的分析方法。尽管他们总是强调要回到马克思,也尽力从马克思的原著中找到相关话语来证明自身对马克思正义思想的高度还原。但因为二者的研究方法早已偏离马克思政治哲学的内在逻辑,因此,只会由于解读的过于碎片化而失去对马克思政治哲学全貌的考察。“反对派”和“赞同派”的所谓“马克思正义悖论”,从实质来看,正是基于对马克思政治哲学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的二分,造成对马克思政治哲学描述性客观事实与规范性价值标准的割裂。
(一)对马克思政治哲学研究内容的二分。作为非道德论者的“反对派”,立足现实的生产方式,把与资本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等客观事实作为研究对象,抛开对这些问题自身的考量,将其放置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具体关系中。如果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等客观事实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适应,则表明资本主义社会是正义的,即使人与人之间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剥削关系,即使观念上层建筑和政治上层建筑服务的只是少数资本所有者,即使无产阶级在自由市场上自由的一无所有,即使资本转变为奴役他人的权力和工具。这些从价值判断来看不道德的事实,在资本主义社会都是合理且正义的。可见,“反对派”把马克思正义思想的研究内容看作一种具有内在性的事实关系,一种建立在带有客观必然性的社会事实与对其起决定作用的生产方式之间的必然正义的关系。但就“反对派”而言,把立足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内在事实关系作为研究内容又会使他们陷入无法克服的自相矛盾。为了论证资本剥削劳动的正义性,在“马克思是否不拒斥作为法权概念的正义?”问题上,“反对派”坚持马克思拒斥用正义这一毫无价值的标准评价资本主义剥削。但在理解马克思政治哲学研究内容时,他们却用拒斥的“正义”标准评价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决定的同样必然正义的内在事实关系。而且,根据“反对派”对马克思政治哲学研究内容的把握,包含资本主义社会在内的一切阶级社会的客观事实,相对于产生它的特定历史而言都是正义的,但这些“正义的”阶级社会与马克思追求的以实现人类解放为条件的正义社会并不一致。
作为道德论者的“赞同派”,批判“反对派”站在少数资产阶级立场研究马克思政治哲学。他们认为马克思政治哲学把人类社会作为研究对象,指向的是人类解放的终极目标,不能狭隘地局限于资本主义这一特定社会形态。共产主义之前的阶级社会,阶级之间的对立导致某种社会形态至少存在两种对立的正义思想,而维护社会秩序的具体制度安排只与其中占支配地位的阶级追求相一致,就资本主义剥削而言并不符合绝大多数无产阶级的正义理想。“赞同派”把马克思政治哲学的研究内容看作一种具有超越性的价值标准,价值标准的超越性决定了阶级社会所谓的正义因为带有无法克服的阶级局限性表现为不道德。因此,共产主义终极价值目标实现之前的一切阶级社会都是不正义的。“赞同派”从道德立场出发提出的超越性价值标准,指明了人类社会的终极追求,但却忽视了实现追求需要依托的现实物质基础,从而否定了阶级社会存在的暂时合理性。
(二)对马克思政治哲学研究方法的二分。“反对派”和“赞同派”对马克思政治哲学研究内容的二分,源于二者对马克思政治哲学研究方法的二分。“反对派”把内在的事实关系作为研究内容,反对“马克思认为资本剥削劳动不正义”,是一种缺乏辩证思维的描述性方法。“反对派”认为马克思的“正义”作为基于特定历史的“法权”概念,不是人们理性直觉到的抽象道德标准,因此,不能把它看作评价资本主义的道德上的善。如果以正义标准评价社会制度,必须首先还原正义作为“法律”和“权利”范畴的上层建筑本质,所以,“资本剥削劳动”作为资本主义社会的必然结果最多只是罪恶的而非不正义的。笔者认为,采取“辩证的推理方法”还是“描述性方法”是马克思正义思想与“反对派”误解的马克思正义思想的真正分歧所在。“反对派”采用“描述性方法”得出资本主义剥削的历史进步性,遮蔽了剥削本质的非正义,这种过分强调描述性方法而拒斥辩证法的做法使他们在回归马克思时只注重分析文字表面的对立,而忽视了这种对立背后实质的综合和统一。即使“反对派”在分析资本主义剥削时突出生产方式和经济基础的决定作用,也不能否认它只是以资本主义这一种形态为依托,这种特定的纯粹事实描述因为脱离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维度,最多只能被看作是一种“现实唯物主义”。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社会的运行时,并不排斥“描述性方法”,而是把“描述性方法”置于“辩证法”之下。就人类社会从低级向高级的整体演进而言是辩证的,而就某一社会形态内部基本矛盾运行而言则是具体描述的。
“赞同派”把超越性的价值标准作为研究内容,赞同“马克思认为资本剥削劳动不正义”,是一种缺乏唯物史观视野的规范性方法。“赞同派”在对资本主义剥削进行批判时构建了一种指向未来社会的规范性正义标准,把马克思正义思想理解为一种基于历史发展和人类解放的规范性价值判断,它超越了阶级社会有缺陷的生产方式的局限,把人类社会的正义标准视为批判资本主义剥削的根据。可见,他们试图用规范性方法重构马克思正义思想的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但可惜的是,在分析剥削问题时,片面强调剥削体现的道德价值,忽视了产生剥削的社会环境和现实根基,从而表现出了对历史唯物主义的背离。资本主义剥削作为资本主义对抗性生产关系的产物,一方面这种剥削在资本主义社会的运行中发挥着推动作用,另一方面资本家无偿占有工人剩余价值的剥削方式对工人而言是不正义的。马克思借助唯物史观和剩余价值论两大发现对资本主义进行批判,不仅要揭示正义社会的规范性标准,而且要强调正义理想的实现是要依托人类不断发展着的社会现实。如果单纯强调政治哲学的价值判断,把正义囿于规范性的道德标准,就会因为忽视正义产生的现实根基而把马克思政治哲学看作一座空中楼阁。
(三)对马克思政治哲学的误解。“反对派”和“赞同派”把马克思政治哲学的研究内容或者理解为建立在生产关系基础上的内在的事实关系,或者理解为实现人类解放的超越价值标准,二者在抛弃马克思辩证批判思维方式的同时,误解了马克思正义思想的真实涵义。可以说,分析马克思主义意识到马克思正义思想在内容上由事实描述和价值判断两部分构成。但不同派别站在各自立场坚持研究方法的逻辑证成是彼此独立的两个维度,造成了对马克思政治哲学描述性客观事实与规范性价值标准的割裂。而柏林墙的倒塌、东欧巨变和苏联解体则是导致分析马克思主义放弃马克思辩证法的直接原因,即“在科学实践中辩证法导致了灾难性的后果” 〔6 〕4,也正因为毫无保留地从马克思理论中剔除了辩证法,“他们不可避免地陷入科学性和规范性、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实然性评价和应然性评价等一系列二元对立和分裂之中” 〔7 〕。
分析马克思主义者这种固守自身逻辑敌视甚至放弃马克思辩证批判的思维方法,使他们难以洞悉马克思政治哲学的创造性,造成了对马克思政治哲学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的割裂。不同于“赞同派”对社会正义理想的悬置,马克思认为人类解放只能在现实的生产方式中实现。社会正义与否应该涵盖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方式、生产中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劳动产品的分配等生产关系各个环节的评价,这远超于“反对派”只从雇佣劳动出发对交换和分配领域经济行为的描述。正如马克思所说:“在雇佣劳动制度的基础上要求平等的或仅仅是公平的报酬,就犹如在奴隶制的基础上要求自由一样” 〔2 〕76,“他们应当摒弃‘做一天公平的工作,得一天公平的工资!这种保守的格言,要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革命的口号:‘消灭雇佣劳动制度!” 〔2 〕97。只要资本主义社会的雇佣剥削关系存在,工人就仍然需要为资本家无偿生产剩余价值,即使他们得到的工资也是资本家之前对他们的剥削所得。资本主义社会法权意义上的正义,不仅不能保证人的自由解放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反而通过资本剥削劳动的方式造成人的异化进而丧失人的类本质。而“反对派”以维护资产阶级私有财产为目的的社会理想,这种基于权利的正义最多只能实现人的政治解放,具有无法克服的历史局限性。马克思正义思想以重建“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为前提,超越了資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弊端和阶级局限,在辩证唯物主义历史观的基础上追求的是人类解放。
三、“马克思正义悖论”的解蔽:历史唯物主义现实性和政治哲学规范性的结合
分析马克思主义把马克思政治哲学割裂为事实描述和价值判断产生一个问题:即正义的规范性价值标准是否能与基于社会现实的事实判断实现结合?如果可以,如何结合?这既是解蔽“马克思正义悖论”对马克思政治哲学造成的方法和内容的二分的关键,也是还原马克思政治哲学的必要前提。回到政治哲学和马克思理论本身,“政治哲学是一门规范性科学,其理论前提是价值论意义上的‘应当,而非事实性意义上的‘是。与之相反,历史唯物主义是一种关乎事实和‘是的理论,价值的维度和‘应当的规范性要素并没有在其中占有一席之地” 〔8 〕。分析马克思主义的“正义悖论”本质上是政治哲学规范性正义标准——社会“应当”如何,与以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为基础的客观现实——社会“是”什么之间的割裂,解蔽“马克思正义悖论”对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和政治哲学的割裂,需要还原马克思政治哲学的原貌,即马克思政治哲学是历史唯物主义现实性和政治哲学规范性的结合,这种结合通过马克思政治哲学的内容、方法和本质三个方面体现。
(一)内容上:化解“马克思正义悖论”产生的元价值。通过上述论证不难发现,分析马克思主义在理解马克思政治哲学时采用描述性和规范性两种不同的研究方法,形成了资本主义内在性事实关系和人类社会超越性价值标准两种不同的研究内容。尽管“反对派”和“赞同派”在研究内容和方法上截然对立,但他们对正义的理解都是从肯定方面进行的,这意味着二者必然会因为确立某种“元价值”而造成人的异化和对社会正义原则的背离。
对“反对派”而言,从肯定性出发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看作社会正义理想的衡量标准,就把社会正义转变为基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正义,这种具有限定修饰性的社会正义实际造成的是对社会正义原则的背离。阶级社会的统治者处于社会中心,被统治者处于社会边缘,处于中心的统治阶级是社会元价值的掌握者和支配者,统治者之外的边缘人只有摒弃自身的真正价值,按照元价值塑造自己,才有可能在阶级社会获得存在意义,这就是所谓的元价值强制。即使推崇价值多元化的发达资本主义社会,因为没有摆脱阶级社会的形态,同样会因为元价值的强制造成无产阶级的异化,只有批判或否定“元价值”才能实现人的自由和社会的正义。阶级斗争是化解元价值的有效方式,但也只是一种外在的社会发展动力,只要存在着阶级分化,边缘颠覆中心的社会革命就永远只是阶级社会形态下不同元价值轮流占据支配地位,不会从根本上消除元价值对人造成的异化。
就现实性而言,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无产阶级的社会批判只有指向异化人的资本主义社会结构,确立全面的社会关系,才能化解一切异化人的元价值产生的可能。规范性的共产主义之所以超越资本主义成为正义社会,正是因为它消灭了元价值强制产生的阶级对立,真正开启了人类文明。需要强调的是,马克思政治哲学主张的人类社会的正义理想与“赞同派”强调的人类解放的终极价值目标并不是一回事。“赞同派”的人类解放作为一种规范性价值标准,只是作为一种结果存在,规范性价值标准的实现意味着人类历史的终结。而马克思政治哲学坚持历史唯物主义,通过现实的无产阶级革命,追求人类社会规范性的正义理想,它表现为一种状态,即人与社会在不断发展中实现对元价值的化解。这意味着人类社会即使进入共产主义阶段,仍然会在社会发展中不断显现人本身,只要社会继续向前推进,社会关系的各种可能性就将更加全面的展现。
(二)方法上:坚持历史唯物主义辩证思维。马克思政治哲学使人们意识到政治哲学扎根现实的必要性,而现实社会中最根本、最彻底、最深刻的要素是生产方式。以历史唯物主义为“源体” 〔9 〕的马克思理论建立在对现实社会批判的基础上。正如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指出的:“真理的彼岸世界被消逝以后,历史的任务就是确立此岸世界的真理。人的自我异化的神圣形象被揭穿以后,揭露具有非神圣形象的自我异化,就成了为历史服务的哲学的迫切任务。于是,对天国的批判变成对尘世的批判,对宗教的批判变成对法的批判,对神学的批判变成对政治的批判。” 〔10 〕4这里对尘世的批判指向的是以资本为所有权标志的市民社会。如果市民社会的资本指向的是合法的所有权,那么由其决定的分配也必然是正义的。对于这一问题,采用描述性方法的“反对派”与马克思的答案是对立的。基于事实描述的“反对派”从个人权利出发,认为人的包含财产权的个人权利是不容侵犯的,资本主义社会的上层建筑保障的是资本家对资本的合法占有,而且试图通过个人权利源于自然的永恒性论证资产阶级统治的永恒合法性,所以资本剥削劳动是正义的。对于“反对派”的结论,马克思通过其自身逻辑进行了反驳。首先,“反对派”认为财产权作为个人权利是天赋的,但世俗世界的人如何与天建立联系以通晓其意志却是不确定的;其次,“反对派”认为所有权的合法性源于自身付出了劳动,资本家通过“剥削”“强占”“掠夺”等方式占有了资本,但却唯独没有劳动这一合法方式。
马克思从市民社会的生产方式出发,唯物地、历史地、辩证地审视资本的合法性和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市民社会资本和工人的分离,致使工人在资本的支配下与劳动产品形成了一种异己的对象性关系。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进一步分析了人的异化的形成及其表现,而“私有财产的运动——生产和消费——迄今为止全部的运动的感性展示,就是说,是人的实现或人的现实” 〔11 〕82。正是私有财产确证人的对象性存在,才使人发现自己作为社会存在物或类存在物的本质。所以,马克思并不是反对私有财产,它反对的只是以资本和劳动对立为前提的私有制,反对把资本转变为奴役他人的权力。以资本为标志的私有财产形式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被置换为物与物的关系,通过对资本的批判马克思完成了对“非神圣形象的自我异化”的批判,在扬弃私有财产的同时打破了资本统治逻辑,为人类解放的正义理想找到了一条切实可行的现实路径。正如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的,“赞同派”指向的人类社会是从低级向高级逐步演进的过程,共产主义作为政治哲学的社会理想不是一蹴而就的,它需要在超越资本主义发展阶段的基础上以作为共产主义低级发展阶段的社会主义作为过渡。作为世界上最大和发展最快的社会主义国家,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从改革开放新时期进入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代,继续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目标而奋斗,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立足新的历史方位的现实要求,也是马克思政治哲学规范向度的当代体现。
(三)本质上:尊重和遵循辩证发展着的人类社会。马克思虽然没有专门的政治哲学论著,甚至没有像之前的政治哲学家们那样构建起一种规范性的政治哲学体系,但他通过政治经济学批判,探索人类解放问题时,构建了一种超越之前政治哲学的新形态。马克思政治哲学既包含人类解放的规范性价值,同时又具有指向未来的生成中的实体性内容。正如阿尔都塞在论述政治与哲学的关系中说的,马克思政治哲学“不是一种(新的)实践哲学,而是一种(新的)哲学实践” 〔12 〕169。人类解放是马克思政治哲学的终极价值目标,但人类解放并不意味着人类文明的结束,相反,它是未来人类社会在实践中的展开。因此,正义作为一种价值规范是历史的产物,它内在于不断变化和发展着的历史运动和社会实践,内在于不同社会形态具体的历史的统一。在马克思看来,历史的运动过程不仅包含客观世界的发展过程,“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 〔10 〕295,社会历史是人在把握客观世界发展规律和发挥主体能动作用时,追求人自身自由而全面发展的过程。可以说,马克思反對悬置的、永恒的正义追求,任何价值目标在人的历史性活动中才能实现从现实到理想、从实然到应然的过渡。
马克思在批判资本主义时发现了社会对正义的需求,从资本主义的不正义过渡到共产主义的正义状态是一个持续发展的历史过程,这一过程一方面体现着人类物质文明的不断提升,另一方面伴随着人类解放意识的不断觉醒。进入共产主义之前的任何一种正义原则作为特定生产方式和阶级利益的产物,因为带有历史性和阶级性的特点,都是相对的,这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实现人类解放理想的正义社会将会消除正义的阶级属性,但这并不意味着社会正义将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中消逝。实现并保持人的类本质的正义社会必定不会确立某种单一的社会关系,作为人的现实生活的展开,它意味着各种可能性生活的总和或全面的社会关系。与人的全面发展的逻辑一致,全面的社会关系指的是社会在辩证发展中展开它的无限可能,任何现存的既定社会关系都表现为某种限定性,只有在批判中不断辩证发展着的社会关系才能使社会关系在社会实践中不断敞开它的各种可能。可以说,实践活动中不断辩证发展着的人类社会使人们既定的生活和社会关系在历史运动中不断超越片面性,表现为各种可能的生活本身。根据马克思对历史发展必然逻辑的把握,社会正义也将不断追求更高层次的目标。马克思无论根据社会历史发展规律从“社会发展五种形态”或者“人的发展三种形态”来考察正义,还是根据人类社会从“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的转变来探求正义,都表明辩证发展着的人类社会只有在“社会物质条件的限制与人自觉追求自我实现的矛盾和张力中不断实现” 〔13 〕。
现实是未来的历史,历史是过去的现实。马克思政治哲学在批判以往政治哲学的基础上化解了“马克思正义悖论”产生的元价值,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辩证思维方法,尊重和遵循辩证发展着的人类社会。人类自由和社会平等的实现贯穿着两条线索,一是人的类本质的显现,二是社会私有财产的扬弃,人类在积极扬弃私有财产的同时不断还原类本质。其中,私有财产的扬弃过程是马克思具体的历史的实践环节,是社会现实状态的呈现,是“实然”;而实现人的解放指向的则是政治哲学的规范性,是人类文明应当呈现的状态,是“应然”。马克思政治哲学的实现是历史唯物主义现实性走向政治哲学规范性的过程。
参考文献:
〔1〕白 刚,曾 俊.《资本论》关于资本主义正义的“四个悖论”〔J〕.四川大学学报,2018(04):60-67.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
〔6〕乔恩·埃尔斯特.理解马克思〔M〕.何怀远,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7〕宋建丽.分析马克思主义正义论及其当代批判〔J〕.国外社会科学,2016(03):4-10.
〔8〕李佃来.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研究的前提性问题及阐释路径〔J〕.中国社会科学评价,2019(02):65.
〔9〕李佃来.历史唯物主义与马克思正义观的三个转向〔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15(10):5-14.
〔10〕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11〕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
〔12〕阿尔都塞.哲学与政治—阿尔都塞读本〔M〕.陈 越,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
〔13〕巩永丹.马克思正义思想的三重论域〔J〕.山西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04):6-21.
责任编辑 苏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