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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视角下非商业化代孕合理性分析及对策

2020-01-20魏紫菀石旭雯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20年1期
关键词:道德性商业化代理

魏紫菀,石旭雯

(天津医科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天津 300070,weiziwan@sina.com)

代孕作为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中争议较集中的新技术,是指委托夫妇在具临床指征的前提下,授权委托代理孕母完成胚胎的妊娠和分娩的过程。按照是否由代理孕母提供卵子,可分为“传统代理”(traditional surrogacy)和“妊娠代理”(gestation surrogacy)[1]。按照代孕双方是否涉及商业目的,可分为“商业化代孕”和“非商业化代孕”。商业化代孕指委托夫妇向代理孕母或代孕机构支付高额报酬,代理孕母基于经济利益,出租子宫,从而获得利润的代孕行为。非商业化代孕以利他为目的,代理孕母出于帮助他人的目的进行代孕,委托夫妇予以如体检费、误工费等补偿。非商业化代孕常被评价为一种体现着人与人之间无偿爱心互助的利他行为。英国、加拿大、美国纽约等国家和地区已认可非商业化代孕行为合法化。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改草案中提出“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正式颁布时该条被删除,这一过程也体现了我国立法的审慎态度。代孕技术的出现尽管带来了新的挑战和冲击,但是该技术具有的积极社会效应也不容忽视,因此笔者主张非商业化代孕有限合法化。

1 代孕技术引发的社会问题和伦理困境

1.1 社会层面上的问题和困境

一是对生命和生育观念的影响。生命神圣论认为人的生命神圣不可侵犯,是至高无上、极其重要的,认为人的生命具有最高道德价值。同样,传统的生命自然观认为人们应当顺应自然的发展规律,尊重生命的自然本性,不能违背[2]。因此,人的一生从细胞的产生、发育、成熟到衰败的自然过程,不应受人为因素加以干预,而代孕技术的运用改变了传统的自然生殖方式,阻断了细胞成长的自然过程,违背了传统生命自然观和生命神圣论的观点。代孕技术的日渐成熟,一定程度上给现代人的生育观带来影响。

二是社会公正的影响。非法代孕机构对代理孕母进行区分,按照学历、年龄、外貌、身体健康等因素明码标价,还根据代孕子女的性别、数量进行标价。那些有生育能力但因心理问题而选择代孕的女性,实质上已对其他女性产生不公正的影响。上述两种行为不仅导致代孕行为和代孕子女商品化,更有损代理孕母与代孕子女的人格尊严。另一方面,高昂的代孕费用也令一般家庭望而却步。

1.2 家庭层面上的问题和困境

一是减弱子女与夫妻的联系。一方面,代孕技术的介入,改变了夫妻通过性行为生育后代的自然方式,弱化了子女与夫妻的联系,特别是与母亲的联系。将自然生育方式下母亲的孕育和抚养的职能分割、减弱[3];另一方面,代理孕母的加入,可能给夫妻之间带来新的矛盾,造成家庭责任感缺失、家庭观念淡薄等。

二是改变传统的家庭结构。通过使用代孕技术,独身主义者、同性恋家庭、单亲家庭等特殊人群可以获得自己的后代,从而成为父亲、母亲。这不仅重新定义了父母身份,更造成了家庭结构多元化。此外,亲属间的无偿代孕使得家庭伦理关系更加复杂,如姐妹之间代孕、母亲为子女代孕等,造成代际伦理关系复杂化[4]。

综上所述,有学者持“禁止一切形式代孕”的观点,认为代孕行为会侵犯代理孕母尊严,破坏原有家庭伦理关系,认为代孕技术的发展冲击原有伦理秩序等。法律上的禁止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代孕行为。地下代孕行为确实存在,且对代理孕母造成更多更严重的人身伤害[5]。因此笔者认为不能简单地禁止代孕行为,而应从伦理学的角度出发,寻找一种更加合理有效的途径。我们对非商业化代孕进行必要的辩护,并不是为了片面的否定其带来的问题,而是通过分析其伦理基础的途径,以求缓解其造成的日益严重的伦理和社会问题。

2 非商业化代孕的合理性论证

2.1 基于儒家文化

儒家认为“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怀孕生殖行为已不是单纯的生理行为,而是具有人格尊严意义的孝道行为,非商业化代孕行为作为一种怀孕生殖的补充行为,从某种意义上讲也符合儒家崇尚孝道的仁的思想。子曰:“子路受而劝德,子贡让而止善;取其金则无损于行,不取其金则不复赎人矣。”按照儒家的思想,委托夫妻对代理孕母提供经济补偿的行为,并不是判断是否侵犯代理孕母尊严的标准。代孕后提供经济补偿的行为在效果上能够促进代孕这一利他行为普遍化、习惯化,就应该被认可,即“取其金无损于行”。因此,在儒家文化指导下,一方面非商业化代孕的现实意义得到了肯定,一方面也否定了反对者关于“代理孕母获得补偿即沦为生育工具”的言论。

2.2 基于康德“人性论”

康德强调人的绝对价值,认为人的尊严体现在人设立道德目的的能力上,其中的道德目的就是人性。这里的“人性”不是区分人与动物的“人性”概念,而是侧重于人的生物性和道德性中的道德性。当然,在康德看来人的生物性和道德性是密不可分的,人的道德性通过生物性的人体现,而生物性的人的能力、地位等,通过道德性实现[6]。代理孕母使用自己的子宫为他人代孕,这一行为满足了人道德性上的利他性,因此可以说,代理孕母并没有把自己的人格性工具化,非商业化代孕行为不会损害代理孕母人格尊严。康德提出“人是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或工具”的观点,旨在表明应该关注人的内在价值,其否定的并不是“人成为手段或工具”,而是指丧失了内在价值的人仅仅是手段或工具,并不能称其为真正意义上的人。由此可见,代理孕母在平等的基础上作出真实有效的意思表示,自愿决定接受代孕委托的行为,是附有内在价值的行为,并不能将该行为理解为“仅仅是手段或工具”。因此反对者关于“代孕行为有损尊严”的观点不足以成立。

2.3 自主原则

自主原则常体现在医患关系之中,一方面患者选择了自己最期望的治疗方式,合乎人的基本权利和价值的行为;另一方面医生遵从自主原则的行为,合乎道德的善。引申到非商业化代孕行为中,相对于医生角度,接受代孕技术的委托家庭和代理孕母都可以被视为“患者”。对于代理孕母来讲,在充分了解代孕过程及其实施风险的前提下,同意进行代孕,并无他人的欺骗、强迫、利诱行为。从这种类似法律中的“委托代理”关系来看,双方在具有法律行为能力和权利的情况下进行了真实的意思表示,体现了自主原则,而法律一味地禁止可能会侵害这种自主权。

2.4 有益原则

有益原则也被称为行善原则,以仁慈、善良的态度等对他人实施的有利的合乎道德的行为。在有益原则的影响下,人们自发建立起一种以求助、关怀为核心的关系。在崇尚儒家孝道的几千年传统观念中,怀孕生殖行为已经不仅仅具有生理意义,人们已经将生儿育女作为孝敬长辈、完成人生转折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此外,不孕不育所带来的困扰并非一般人可以想象和评判的。孩子作为连接两个家庭和谐共处的纽带,对于维持正常的家庭结构、家族稳定都具有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实施非商业化代孕,一方面使不孕夫妻的生育愿望变为现实;另一方面也成就了代理孕母无私奉献、利他的高尚品德。由此可见,非商业化代孕在实际生活中合乎道德、有利于社会稳定发展。

2.5 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即在分配资源、分享利益和承担风险方面遵循公平正义的理念。除了形式公正之外,更要考虑实质公正,即保护弱者、弱势群体的利益。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指出正义是作为公平之正义,即人人都有自由平等的权利。在生命伦理学当中提倡平等对待,正如孙思邈在《大医精诚》中说到的:“若有疾厄来求救者,不得问其贵贱贫富,长幼妍媸,怨亲善友,华夷愚智,普同一等,皆如至亲之想。”[7]目前,我国的医疗资源分配仍存在不平等、不均衡现象,包括生育医学,因此,我们更应该寻求有效合理的调整方式。代孕技术的产生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公正问题,让每位女性享受到为人母的权利。在非商业化代孕中,面对整个社会存在的资源分配不平均现象,委托方和代孕方关于利益分配和风险共担的问题更值得注意。对代理孕母进行相应的补偿,并尽量通过技术的进步将代孕存在的医疗风险降低,以符合公正原则的要求。否定非商业化代孕,无视此类弱势群体的诉求,与公正原则不符。

3 非商业化代孕合理化的实施路径

3.1 制定非商业化代孕法律法规

对代孕主体进行限定。对委托者与代理孕母进行限定有利于规避代孕风险。委托方必备主体资格包括:第一,夫妻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委托方妻子必须有不能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生育障碍;第三,委托方无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和养子女;第四,委托方不能是单身或同性恋者。

代理孕母必备主体资格包括:第一,生理上适于代孕,有生育经验。经历过怀孕分娩过程,能完整全面地了解代孕过程,并且对接受代孕的风险和代价有切身体会。第二,须对代理孕母进行年龄限制,并应进行体检,避免影响代理孕母自身健康。

签订代孕协议。代孕协议属于一种委托合同,因此需在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前提下自愿缔结,以相互信任为前提,不损害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代孕协议应在代孕行为发生前签订,协议规定双方权利义务,双方不得违背。通过这种方式约束双方当事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代孕行为带来的伦理和法律问题,使代孕技术能在一个良性有序的环境下实施。

强化管理监督。世界上认可代孕合法化的国家和地区都设有专门的代孕监督机构。如加拿大设立辅助性人类生殖管理局(AHRAC)用以监督代孕立法实施;中国香港立法会设立人工生殖科技管理局,用以监督胚胎及代孕事宜。设立监督机构,不仅能严格代孕流程,更能加大对地下代孕现象的打击力度。

3.2 完善相关政策

发明新的技术,目的是为了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代孕技术为不孕不育患者带来了新的希望,虽然代孕技术的应用可能会对现有的关系产生冲突,但我们也应肯定它对人类带来的积极影响。对代孕技术的主体和范围进行规定,发挥代孕技术的积极作用。完善代孕相关政策,为代孕技术的发展和运用营造一个合理有序的环境,让代孕技术真正造福于人类。

4 结语

代孕技术的发展和运用对医学、法学、伦理学等多学科领域提出了新的挑战。面对新技术引发的新矛盾,一味地禁止代孕也许是最安全而又无奈的选择,但简单禁止一切代孕行为并不能消除地下代孕、跨国代孕等社会负面影响。随着社会的进步,传统的伦理观念与现实社会发展的需要存在一定矛盾,因此打破传统观念的束缚,用发展的眼光去看待新事物,有条件的开放非商业化代孕,有利于代孕技术更好地造福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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