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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防范企业买卖合同类法律纠纷的管理措施
——以大型国有机械制造

2020-01-20张莛国家能源投资集团

环球市场 2020年17期
关键词:资信供货违约金

张莛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

一、案件发生的背景及原因

2014 年3 月,A 公司与B 公司签订了《某电场3MW 发电机组设备采购合同(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约定B 公司向A 公司采购28 套3MW 发电机组,总价款为44576万元。采购合同签订后,A 公司履行了全部供货义务,但存在迟延交货情况。2016 年11月,B 公司与A 公司签署了《预验收证书》,认可全部合同设备机组经过240 小时试运行考核,各项性能指标符合合同要求,A 公司将合同设备机组交接于B 公司并进入质保期。截至2019 年4 月,B 公司欠付A 公司到期应付投运款5735 万元,因此引发纠纷。

A 公司多次与B 公司谈判,因A 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延迟供货,B 公司提出1.02 亿索赔额,与A 公司认可的实际损失额差距较大,谈判未果。

2019 年6 月,A 公司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B 公司支付投运款5735 万元,并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1600 万元。2019 年7月,B 公司提起反请求,因A 公司未按照合同和后期往来函件约定时间交付机组,要求A 公司支付迟延交货违约金9245 元;赔偿窝工损失725 万元;赔偿因配件质量问题造成停运违约金5281 万元;要求拆除、更换已发生断裂问题及含质量隐患的19 台机组的配件,并赔偿更换期间停运损失180 万元,反请求总计金额15431 万元。

为有效控制仲裁风险,避免损失扩大,A 公司及时调整策略,积极与对方保持沟通,在仲裁委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双方相互折抵损失后,A 公司应向B 公司支付人民币1000 万元;B 公司应向A 公司支付剩余第二笔投运款5735 万元,在扣除上述补偿款后,B 公司实际向A 公司支付剩余投运款人民币4735 万元。

关于配件出现的问题,A 公司同意采取科学合理方案尽快予以解决,B 公司提供便利。

之后,B 公司破产重整,由于债务人疑存在抽逃出资、虚构债务、转移资产等多重损害债权人权益的违法行为,A 公司向该市、区两级公检法机构提交举报材料。

二、该案件的法律分析

(一)A 公司主张延迟付款的违约金是否可以得到法院支持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A 公司签订完合同后,因为原材料采购滞后,导致生产时间拉长,未按约定时间交货,按照会议纪要约定:“机组供货造成的违约问题解决前,B 公司将停止支付合同后续第二笔投运款与质保金。”本案中,虽然貌似属于交叉违约下的责任承担,但由于A公司延迟供货,仲裁委最终判定双方相互折抵损失后,A 公司应向B 公司支付人民币1000 万元。

(二)违约金计算过高的通常处理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如果按照最初B 公司的要求严格执行合同约定,计算出违约金高达1.02 亿,显然高于实际损失,法院和仲裁机构在审理中通常不会超过实际损失的1.3 倍上限。

三、案件反映出的管理漏洞

1.未对合同相对方进行必要的资信审查。大型能源机械设备单价高,销售额通常比较大,因其使用性质,通常采用分阶段付款的方式,前期如果缺乏对买方履约能力深入细致的调查,容易出现对方只支付首款之后,再无能力付款,虽然取得和解,但由于对方破产清算,一旦出现抽逃出资、虚构债务、转移资产等多重损害债权人权益的违法行为,将会大大增加挽回损失难度。

2.急于达成合同目标,漠视后期风险。在合同签订中,对甲方合同条款无条件接受,违约责任的约定也严重不对等,埋下了后期对方提出巨额索赔的隐患。出现产品质量、供货延迟等问题后,甲方要求严格执行采购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提出约1.02 亿元索赔金额,与A 公司认可的实际损失383 万元差距巨大,直接导致谈判失败。

3.合同履行过程中缺乏法律部门的专业把关作用。从该案件可以看出,A 公司对原材料供应商的管理和监督是缺位的,导致后期制作出成机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质量问题。同时,也因为原材料供货商的延迟,导致A 公司不能及时制作并交货。在发现原材料质量或者合同履约问题时,应及时有法律工作人员或律师介入,研究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可能造成的后果,为避免损失扩大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及时研究采取相关法律对策,包括梳理法律关系,保存证据,处理责任分担、损失界定、损害赔偿等系列问题。

四、应对措施与管理建议

1.谨慎选择项目招标方,在投标前期做好充分的尽职调查。确保招标方具有合格的主体资格,同时对招标方的履约能力和信誉进行全面的掌握,避免选择不适格的合作方,导致违约货款清收困难的局面。企业应当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对客户的资信调查进行评估,建立并管理客户资信档案,对客户进行资信分级管理,即使是对于企业现有的客户,也应当定期作好资信复查,以便及时把握对方的资信动态,对于资信状况欠佳的,谨慎与其进行贸易往来。

2.加强合同履行管理,设立合理的合同目标。在投标和签订合同时谨慎做出实质性承诺,合理预期合同目标,不能一味追求达成协议,而放弃权利承担过多义务,避免违约条款约定过于不对等,导致对方索赔金过高的情况。重大合同要严格履行提级审查制度,落实上级单位审查意见。加强合同履行中的风险监控,业务部门对合同进行全生命周期的负责,施行专人专办,对经手的合同从签订、履行、变更与解除、纠纷处理及文本保管承办和执行。业务人员要加强证据意识,对当事人协商认可的图表、传真、电子邮件、电子数据、计划单、调拨单、验收记录、签收单等都要进行审慎的保留。出现问题,主动和对方沟通,争取达成谅解,并保存过程文件。若谈判失败则要及时诉讼,避免因为延误时机导致损失扩大。

3.公司业务与法律合规管理深度融合,发挥法律部门动态监控的作用。一是产品质量、采购与履约均需符合公司合规要求。作为机械制造销售企业,既要把好采购端的原材料质量关,又要对销售端下游客户负责,目前来看,两端都有大量诉讼纠纷发生,并且还具有传导性。业务部门的开拓创新离不开法律合规部门的保驾护航,建议业务活动中加强业务管理与法律合规管理的衔接,将风控环节前移。二是保障全流程的风险点及时辨别、应对。在每一笔具体业务中,从交易模式的选定、签约主体的审核到交易全过程的信息沟通,通过动态监督履行过程中的潜在法律风险,对出现的异常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协助业务部门化解潜在的纠纷,防止小事化大,避免最终的风险爆发。

4.增加担保方式,追偿绑定多重保险。例如,作为供方,一是可以在合同增加所有权保留条款,一旦对方不付款,可以选择要钱或物的取回权;二是关于供货质量导致的损失,因质量问题或各种违约导致的损失最大不超过合同总价的一定比例,降低风险。此外,重大合同应绑定增信措施,如抵押、质押、保证担保等,防范相对方因破产清算导致履约不能,尽可能多的保护A 公司利益。同时,时刻关注合同履行情况,一旦发生抽逃出资、虚构债务、转移资产等违约行为,第一时间主张权利。作为买方,如果发生卖方不能交付的违约行为,在合同中除了违约金以外,还可以约定要求卖方就没有交付的量支付相应的重置成本,赔偿买方因此而支出的项目设计费用,窝工费等因卖方交付失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另外还需防范产品质量不合格风险,在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产品质量的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以及不合格产品的退货、更换、修理等的方法,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及时向卖方书面提出质量异议,如有必要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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