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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大股东难掩*ST康得公司治理完败

2020-01-19

董事会 2020年11期
关键词:决定书蚂蚁资产

前不久,*ST康得公告称公司向北京高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康得集团,公司第一大股东)向原告*ST康得赔偿侵权损失(暂计50.5亿元)及全部诉讼费用。

【微评】

对照2020年9月28日中國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ST康得的三大违法事实以及11月10日*ST康得起诉康得集团的侵权行为,不难发现:两份法律文件所涉及的相关违法、侵权行为不存在直接的对应关系。《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是认定上市公司存在年报虚假记载、信披违规以及未如实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违法事实;而《民事诉状》中所指控的则是康得集团“私自动用原告及合并报表范围子公司的公章等实施违规担保”“抽逃、侵占上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子公司资金”以及“非法控制上市公司,操纵上市公司进行财务造假”等侵权行为。无论从行为的主体、内容和责任的承担角度而言,两起事件存在较大的差异。

不过,从*ST康得的角度来看,自己今天的糟糕境遇实在是拜康得集团所赐。具体而言,《民事诉状》中提出的三项侵权指控“私自动用原告公章,违规担保”“抽逃、侵占公司资金”以及“操纵财务造假”等,都是导致其陷入“绝境”的直接或者间接原因。

然而,站在第三方的角度来看,无论*ST康得诉康得集团案的最终结果如何,都无法改变其被市场淘汰出局的命运,也无法因后一个民事诉讼而减轻、免除其应负的前一个证券法上法律责任的可能。一方面,前期《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违法事实,均系其自身所为,而非大股东所为;另一方面,也无法经由此《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推断出康得集团存在违法违规事实的结论。一个不争的事实是:*ST康得与大股东康得集团之间关系从来就没有理顺,由此可见,*ST康得的公司治理是完全失败的。

穿透式监管直截了当:蚂蚁折戟IPO

2020年11月5日,蚂蚁集团发布公告表示,经与主承销商协商一致,蚂蚁集团于11月6日启动退回A股网上、网下申购资金及战略投资者缴纳的认购资金等款项。与此同时,港交所采取了相同的暂缓上市措施。

【微评】

此次事件,堪比中国足球史上的“黑色三分钟”。首先,蚂蚁集团暂缓科创板上市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四部门的监管约谈密切相关。其中的重点在于:第一,约谈性质为“监管约谈”,表明了约谈的目的、内容,均与相关四部门的监管职责事项有关,暗含蚂蚁集团在上述领域或存在风险与违规之虞;第二,约谈对象不仅包括拟上市企业蚂蚁集团的董事长井贤栋、总裁胡晓明,更包括集团实际控制人马云。这显示出四部门就公司实际控制人对拟上市企业某种潜在影响的担心,更凸显出穿透式监管的直截了当。

暂缓上市并退回申购、认购资金,对蚂蚁集团以及券商而言,当然是一种重大的挫败。但由此引发的对以蚂蚁集团为代表的新型互联网金融业务监管思路、监管模式、监管内容和政策的变化才是更值得人们未来关注的核心问题。

首先,相较传统金融而言,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行业的准公共属性形成了颠覆;再次,互联网金融灵活的业务结构和盈利模式,具有强大的杠杆作用,若不加妥当约束,极易诱发并导致金融风险的快速蔓延,形成系统性金融风险。任何金融创新产品在带来便利性的同时,均须恪守信用,防控风险,不能以牺牲金融消费者、金融系统的安全来获取所谓的便利与高效。

大晟系另类自救:捆绑风险式融资并购

近日,*ST乐通发布预估5.08亿元收购预案,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浙江启臣100%股权及核三力45%股权。同时,公司还计划向控股股东大晟资产募集配套资金3.8亿元,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等。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与募集配套资金互为前提,有一项未实施,则终止全部。

【微评】

显然,这是一条非常脆弱的收购链条:不仅收购金额巨大、参与方众多,整个收购链条的每一环节,均无法各自独立,形成有效的资金、法律风险防控环路;更为重要的是,这一收购预案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与“募集配套资金”两个原本各自独立的法律关系,变成了两个互为履约前提的绝对条件,搭建了一种“一荣俱荣、一毁俱毁”的寄生关系。从风险管控角度而言,这一做法是将“并购风险”与“并购资金募集风险”捆绑在一起,而不是将两种风险分散开来,有悖于减少降低风险的通常做法,一旦其中某一种风险发生,就只有同归于尽一条路可走。

或许有人会说,预案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与“募集配套资金”条件捆绑在一起的做法,恰恰是为了防止收购风险。但这一看法能够成立的前提是:这两个条件本身应当具有一定的确定性、价值性,否则凭着一路“假设”和“如果”是无法搭建起稳定可靠的通途桥梁,得到的最多是空中楼阁。

现在的情形似乎是:大晟资产已经被逼上了梁山,如果此次*ST乐通对浙江启臣、核三力的收购不成功,大晟资产当初的11个亿投资就会彻底泡汤;如果大晟资产无法筹集到收购资金,*ST乐通的收购计划也将注定失败;无论哪种情况发生,大晟资产都有可能将自己也逼上绝路。由此,人们就不难理解上述不合常理的风险捆绑式做法了。通过并购重组保存上市公司地位,虽无可厚非,但亦须遵循“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底线,否则就只有等待奇迹发生。

点评人杨为乔系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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