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研究*
2020-01-19姜庆寰郭朝晖李明生程金生
姜庆寰 郭朝晖 李明生 程金生*
随着核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应用日趋广泛,已在科研、教学及实验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防护与安全成为我国辐射防护中需要解决的一个主要问题。据报道[1]:我国约有25万枚放射性同位素和13万余台射线装置,其中医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约占80%,尤其是科研单位对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应用日益增加。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的二级标准剂量学实验室承担着仪器校准、科研、教学及放射源储存库的管理等工作,科学合理地做好实验室的安全防护,是保障其他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因此,要完善放射性实验室安全监测设备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使辐射应用工作可持续发展。本研究基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管理的放射源为例,探讨放射源及钴60(60Co)γ辐射装置安全管理。
1 辐射防护基本概念
1.1 辐射防护
辐射防护又称放射防护,是保护人员免受或少受电离辐射照射的影响和达到这一目标的方法,其内容包括放射防护体系、放射防护标准、辐射监测、防护评价及实施管理等[2]。
辐射防护的目的是防止有害的确定性效应发生,并限制随机性效应的发生率,使其合理地尽可能达到可以被接受的最低水平[3]。
1.2 基本任务
辐射防护的基本任务既要保护环境,保障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和接触放射性的公众成员及其后代安全和健康,又要允许进行那些可能产生辐射照射的必要活动,提高辐射防护措施的效应,以促进核科学技术、核能和其他辐射应用事业的发展[4]。
1.3 基本原则
辐射防护应遵循的3个基本原则为:①辐射实践正当化;②防护水平最优化;③限制个人当量剂量[5]。辐射防护的3个原则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在应用时必须综合考虑。
1.4 防护措施
辐射防护的措施包括外照射防护措施和内照射防护措施。
(1)外照射防护措施。包括时间、距离和设置屏蔽防护3个要素。①控制受照时间,如限定工作时间、轮流作业;②增大与放射源之间的距离,如使用自动化工具(机械手、机器人)进行操作等;③在辐射源与操纵员之间设置有效的屏蔽物,如铅室、铅围裙及铅玻璃等。
(2)内照射防护措施。主要是放射性核素的吸入、食入和经体表进入:①在辐射工作环境中工作时,使用通风厨、佩戴口罩和穿着防护服;②禁止在工作区域饮水、饮食和吸烟;③防止手污染等。
2 放射性同位素基本情况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贮存和在用的放射性同位素113件,其中非豁免水平放射性同位素45件(密封放射源41枚,非密封性放射性物质4件),豁免水平以下的放射性同位素68件(密封性放射源37枚,非密封放射性物质31件)。有7个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5台含源装置,4台射线装置。这些核素主要用于仪器校准、热释光标准曲线照射或制作效率曲线等。根据实验室专用原则,将放射性实验室分为开放型放射实验室和含源装置及射线机实验室。
3 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
3.1 建立权威性的防护组织管理体系
(1)设立放射防护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完善的辐射安全组织,是各项辐射安全防护工作落实的基础。①为加强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成立放射防护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辐射安全工作;②由分管所领导任组长,1名实验室主任和1名负责实验室管理的领导任副组长,各相关实验处室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为小组成员;③各放射性实验室均设1名安全管理员,负责本实验室的放射安全工作,同时实行岗位责任制。由此,自上而下建立了完整的辐射防护管理体系。
(2)建立相应的辐射安全规章制度。实验室的安全有序运行依赖于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更依赖于实验室管理者及使用人对制度的严格遵守和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性职业受照人员健康管理办法》以及《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放射性同位素辐射安全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管理规定》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突发事件处理应急预案》等相关规章制度,使实验室管理人员及实验室使用人员在操作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2 完善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设施建设
(1)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库防护。根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放射性物品库风险等级和安全防范要求》(DB11/412-2007),遵循“严格分区、分类管理、集中存放”的原则,配备符合标准规范的贮源室[6]:①对放射性物品库进行改建,增加屏蔽墙厚度,建造两道防护门,将放射源分别存放在钢筋混凝土做成的井里和专门保险柜里面,在实验室醒目处张贴辐射警示标志,并安装智能管理系统-门禁系统和监控录像、安全报警装置、红外线或电子报警装置;②对放射源日常管理实行双人双锁保管,统一印制“放射源管理记录本”和“放射源使用记录本”,要求放射源管理人员详细记录放射源的存入、领用、归还及登记情况;③对每次使用放射源的部门要求部门或个人提出申请,经单位主管放射防护工作领导批准后方可2人一起办理取源手续,放射源使用时要在使用记录本上记录使用的放射源相关信息并签署姓名,使用过程中要有专人负责保管,放射源使用是否完毕下班时均必须归还借源部门,由保管人再次核对放射源与原借源是否一致,并由2名送源人签署姓名及归还日期后,再由放射源库保管员办理交接手续,放回原位置贮存。
(2)射线装置(60Co的γ辐射装置)防护。二级标准剂量学实验室放疗标准组承担着全国放射治疗剂量仪器的校准工作及实验室生物样品照射工作,因此,钴源室的辐射防护系统装置严格按国家标准《γ辐照装置设计建造和使用规范》(GB17568-1998)[7]要求,对钴源升降装置、安全联锁、控制系统、门禁系统以及安全剂量检测系统重新改造升级,达到生态环境部“钴-60辐射装置的辐射防护与安全标准”等多项规范[8]要求,经生态环境部北方监督站、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等单位全面系统验收,认为全面达到了防护要求。同时还为从事放射工作人员配备了个人剂量计、辐射防护衣、防护眼镜及铅围裙等防护用品,为实验室配备了剂量监测报警仪、X-γ个人便携式剂量仪,并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3.3 加强辐射工作人员防护培训
辐射工作人员防护培训与管理是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工作中最为重要的环节[9]。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13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28条和《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等相关条款,辐射工作人员均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的学习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许可证”后,才能从事辐射相关工作[10-11]。对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上岗前,必须经相关防护知识培训及放射相关法规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后才能进行实验室操作[12]。
此外,单位涉及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科研教学实验较多,因此,对每届新进学生和新进工作人员均进行实验室安全教育和辐射安全与防护基本知识培训,提高其安全防护意识,为辐射安全管理与防护奠定了良好的基础[13]。
3.4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与个人剂量监测
根据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对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职业健康体检,并为每位放射工作人员建立详细的健康档案,健康检查合格并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才能上岗工作。
依照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14]和国家有关标准,放射工作人员进行放射性实验时,必须佩戴个人剂量计,且每季度更换1次,并将收取的剂量片送检测科室检测,给出监测结果,进行个人剂量监督,记录个人剂量当量,及时发现、解决使用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工作中可能存在的辐射水平超标问题[15]。
4 结论
近年来,随着国际局势的不断发展,核辐射恐怖事件威胁难以预测,因此,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安全管理所面临的严峻形势。要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16]的方针,充分认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和防护工作的重要性,将辐射安全管理与防护放在首位,全面提高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安全文化素养,为核技术相关的科学研究及人才培养提供安全良好的工作环境[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