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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苗疆”习惯法中的神判方式

2020-01-19陆跃升

黑河学院学报 2020年3期
关键词:鬼神黔东南神灵

陆跃升

(凯里学院,贵州 凯里 556000)

一、神灵裁判方式出现的背景

1.原始宗教信仰

黔东南地处祖国西南边陲的贵州省东南部,这里聚居着苗族、侗族等少数民族,历代以来,因远离中原,交通落后,自然环境恶劣,经济文化十分落后。直到清代,仍然处于王朝的“化外”之地,根本就没有接受到现代文明,相信“万物有灵”,相信万物与人具有融通关系,彼此融合,物我为一。自然界的一切事物都具有人的意识,共同左右和控制世界,人类对自然界的事物充满敬畏和神秘感。爱德华·泰勒说:“野蛮人的世界观就是给一切现象凭空加上无所不在的人格化的神灵的人性作用。”[1]如“天帝”“山神”“雷神”“农神”等观念因之而出现。这些控制世界的神灵具有超自然的能力,具有人类所没有的洞察力。在黔东南“苗疆”先民的观念中,认为“人类的一切行为,无论善恶,都必为鬼神所洞悉。”[2]273人类的一切不为人知的行为,“也只有神能洞察人的善恶邪直。”[2]270犯罪嫌疑人的任何邪恶行径均逃不过鬼神的眼睛,瞒骗鬼神或在鬼神面前不坦诚交代,出必将受到鬼神的严厉惩罚。今天存在于民间的在鬼神面前发誓言就是其余绪。

2.侦查取证技术落后

清代以前,黔东南“苗疆”的不少村寨仍处于吐司、寨老制度统治之下,经济文化十分落后,科学技术水平很低,案件侦查取证的技术水平极差,比如,办案的录音设备,指纹判定,照相技术与设备等均不完善。同时,侦查取证的高水平人才几乎没有,办案人员的专业知识缺乏等。此外,不少案件的证据或被损毁或极为隐蔽。这给办案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因此,经常会出现一些无法收取确凿证据以澄清案情真相的疑难案件,对一些案件确实无法弄清楚事情的原委,既要解决纠纷又无确凿证据。否则,当事人双方争吵不休,这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办案者就借助人民迷信或崇拜鬼神的心理,即“因果报应”“鬼神能洞察人的一切行为”“鬼神将会惩罚人类的一切邪恶”“鬼神是不能被欺骗的”等。运用神灵超自然的力量以解决案件,使当事人双方在平息争斗而稳定社会秩序。恩格斯说:“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幻想的反映。”[3]所以,裁判者(一般指寨老)在争议双方真假难辨曲直难断时,只有求助于神灵,将裁决权交给神灵这一人类共同敬畏且信服其能力的偶像,即依据神灵的旨意审查证据和裁决案件。尽管神判的结果未必与客观事实相符合,在特定而有限的时空内必须对特定的纠纷做出裁决时,神判则成了解决纠纷、稳定社会的有力武器,也是其存在的基础。

3.黔东南“苗疆”的原始民族习俗

贵州省东南部“苗疆”沟壑纵横,林木茂密,交通极为落后,虎豹聚为巢,苗寨、侗寨一般建于这里深山溪谷之中。明清以前,中原汉族文化仍然较少渗入,苗侗民族几乎过着与世隔绝的生活,较好地保留了传统的原始宗教文化信仰。因此,在中原文化完全摈弃了鬼神论的形势下,黔东南“苗疆”的苗族、侗族却根本没有接受到无神论思想的影响,仍然坚信“万物有灵”,普遍存在着“鬼神崇拜”“山岳崇拜”“桥崇拜”“日月崇拜”等观念。如台江苗族就有桥崇拜意识:敬桥的人就会得到桥神的保佑,谁架的桥,便只有其本人和直系男性后代才能敬这座桥,他人不能去敬,恐怕自己的好运被别人夺走。台江反排寨苗民就因敬寨脚的一座木桥而闹过纠纷。1931年,只有唐将我等后代二十户可以去敬这座桥,认为这座桥是唐将我等后代二十户共有。但反排寨唐留我的后代十一户则认为这座桥为唐姓全族共有,也要去敬这座桥。双方争论不休[4]。这一纠纷反映了反排寨苗民对桥神的敬畏与崇拜的习俗。黔东南还有牛崇拜的习俗,清水江苗族龙舟竞渡,船头一般都装有一对牯牛角,并在上面写上“风调雨顺,五谷丰登”的字样。此外,苗族姑娘头上的银质牛角装饰,凯里各公交站台上的牛角装饰,以及各苗族地区芦笙场中间的花杆,或挂铜鼓的木柱都做有牛角的造型,其两牛角之间的弧形银片像旭日东升光芒四射,苗族人民对牛的崇拜不言而喻。

二、黔东南“苗疆”神判的主要形式

黔东南苗族、侗族地区神判的根源是鬼神崇拜与敬畏。据说从江某村庄住着六户人家,一天,其中张琪家的一条狗被毒死了,张家可以肯定就是这五户人家中的一户干的坏事,并很怀疑与自己有矛盾李某。但是,没有证据。于是,张琪就请求寨老帮忙查找真凶,寨老就要求张琪找一个大铁锅和一只母鸡,然后,在一间伸手不见五指的屋子内,把大铁锅翻过来把母鸡罩住,并在大铁锅底部涂上一层黑色油墨,把村庄的六户人家都找来,围着大锅站着,赵老承诺:他将请神灵裁判,你们必须每个人摸一下锅子,如果毒死了狗的人,在摸锅子的时候,鸡就会发出公鸡般的叫声,如果没有毒死张琪家狗的人家,鸡自然不会发出公鸡般的叫声。寨老严肃地祷告后,命令所有人依次触摸锅子。同时,马上把这些转移到明亮的屋外,要求大家伸出手来,大家的手掌均漆黑一般,唯有李某的手没有变黑。原来,李某毒死了张琪的狗,害怕在触摸锅子时鸡叫而败露。所以,李某就是毒死狗的真凶。这就是利用了人们对鬼神的敬畏心里而查明的案件实例。其神灵裁判的形式还有以下几种:

1.捞油锅

神灵裁判的主要形式之一就是“捞油锅”。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时,可当事人双方又提供不出确凿的证据以证明自己的清白或对方的错误时,纠纷不能搁置,寨老或该地的其他权威人士就只有借助神灵裁定——即“捞油锅”。其具体操作过程为:一般由原告出钱,买一个大铁锅和十几斤油。然后,准备一定数量的柴草,架起一个大锅,并在锅下燃起熊熊柴火,把油倒入大锅内,使锅内的油沸腾,再放入斧头等物件于锅中,让被告和原告分别伸手去锅中捞出其中的斧头,察看他们手臂是否被烫伤,他们认为理亏的一方必定被烫伤,而受害者因受神灵庇佑而会安然无恙,以此断定当事人谁是谁非。即当事人在“寨老”“理老”的主持下伸手从油锅里捞出先前被放入的斧头等物件,手被烫伤者则为理亏方[5]。民国《镇远府志》云:“礼如涉事暗,昧难明,则捞汤……伸手入锅取斧出,以水沃手,验手之焦否为曲直,盖谓凭天断之。”[6]20世纪初,台江村民张老格与张老东因田产所有权发生纠纷,张老东认为张老格所种的名为“脸相疟”的八挑田是他家的,可是,张老格却坚持说这田本来属于自己所有,但双方都无法提供充分依据以证明该田归属。理老也无法裁决,只有采用“捞油锅”的方式进行神判。由原告张老东出钱烧汤,并把斧子放入锅中,让张老格亲自在沸腾的汤锅中捞出斧子以检验其手是否会烫伤。张老格在汤锅中捞出斧子后,根本没有出现烫伤脱皮现象,因而,张老东自认败诉,承认有争议的“脸相疟”的八挑田为张老格所有[7]561。

2.鸣神

鸣神是黔东南“苗疆”富有地方特色的纠纷解决方式。当纠纷的事实复杂而难以理清,当事人双方又争持不止,理老(或中人)也无法确查事实真相而给予双方都认可的处理时,就只有求助于神灵的明察予以解决,这就是锦屏文书中所称的“鸣神”。换言之“鸣神就是把纠纷的处理诉诸一种当事人都认为是正义源泉的超自然的神的意志力,使嫌疑人或当事人双方处于一种现实的或潜在的危险状态之中,进而以为他是否会受到神意的眷顾而安然无恙作为有罪或无罪的检验标准的一种裁判方法。”[8]159如《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1956)》中的鸣神文书所载:

立请字人姜东贤、东才兄弟等,因为祖上遗留下来的一块名叫冲讲的杉木木林地,无故被启越界强行砍伐贩卖,导致双方因此而混争,但争论均无杉木林地界址的凭证,请求寨老理论,未获平息。今争论双方情愿宰牲鸣神,确定于本月初六日,各自带堂亲一齐到林木场地冲讲木处,宰杀牲畜以鸣神裁判,期间,不许再相互指责毒骂,更不准动手厮打等。此乃你我双方的意愿,并非中等强押。鸣神裁判之后的四十九日内,凭神灵明察,报应昭显于一家者。理应将冲讲林地的林木二十六棵给未受报应之家。再次写下定各自堂亲的真实名字以为证。无如,以输为定,决无异言,立此为据。

代笔 凭族人东卓

道光二十七年六月初五日立[9]

这是一则关于山林纠纷的鸣神文书,当事人双方在中人调解不成,且无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姜氏遗留的林地的纠纷双方约定:请姜宗友等族长作证,在本月初六日到纠纷林地宰杀牲畜鸣神裁定,根据鸣神约定,在四十九日内,遭受报应的一方就被认为理亏,应将二十六根木头给予未受报应的一方。

3.杀鸡

“杀鸡”也是解决婚姻、土地等无证据纠纷的有效神判方式。“杀鸡”的程序:必须有巫师主持,在杀鸡前,巫师会先准备两棵树桩,分别代表纠纷当事人的双方,并在一个比较宽敞的平地把这两根木桩分别竖立两边,巫师便站在这两根树桩之间中间位置,而纠纷双方当事人则分别站在树桩两端。静静的等候巫师咿咿呀呀的祭神祷告,祷告结束后,巫师就将一只大公鸡宰杀了,并将其抛在原来已经竖立好的两棵树桩的正中间位置,任凭临死挣扎后,再看鸡死后的位置离这两根木桩的远近,再测量鸡离木桩的距离,鸡离当事人所代表的木桩近的就定为理亏的一方[10]。1943年,台江反排寨村民唐牛包与张九当因争一块地名叫“别相”的七挑田,双方均无确凿证据,最后以杀鸡的方式,唐牛包收回了被张九当所占的七挑田。恰巧次年张九当夫妻相继病死,人们都认为这是张九当强占别人财产的报应[7]400。翁家烈也曾论及黔东南“苗疆”的“鸡跳法”这种神判方式,具体操作方法是:原告与被告在长八尺左右的距离内相对而立,然后在两者正中间及原告、被告处分别订一根木桩的,地面牵一根绳子系住木桩底部。巫师就将一只大公鸡宰杀后放在已经竖立好的两根木桩的中间位置,被宰杀的鸡在最后挣扎后,其身体滚向哪一根木桩,那一根木桩所代表的当事人就被定为败诉[11]。

4.盟誓

指无证据的纠纷当事人双方在巫师的主持下,于天王庙前把猫血或鸡血滴入盛有酒的碗里,然后,纠纷当事人双方跪着对天王神发誓,并把血酒饮下以断谁是谁非的神判方式。因为苗族人笃信鬼神,他们坚信:理亏者喝了血酒后就会受到天王神的惩罚。理亏者常因惧怕遭受报应而不敢喝血酒而承认犯错。1979年,黔东南台江县阳芳寨的一桩实物丢失案就是通过盟誓予以解决的。当时,有一家把一块5米左右的手工纺织土布晾在自家外边平地上,不久就丢失不见了。这家一直怀疑为另一家所为。后来两家商议买一只鸡以喝鸡血酒盟誓。被怀疑的人当着原告及证人面前发誓曰:“如果我偷了布,我将就像这鸡一样死去。”发了这誓言并喝下鸡血酒后,失主对他的怀疑消失了,此案就此了结[12]。如果原告与被告均愿意喝鸡血酒发毒誓:假如我亏了心,干了坏事,将会被雷打死,被野兽咬死,被火烧死等。按照当地的习惯,一般在喝酒发誓后三年内,如果原告或被告一方死亡或出现重病等大灾难。就被认为是理亏的一方,受到了菩萨的惩罚[13]。

三、黔东南“苗疆”习惯法中神判的历史价值

苗族是一个信奉多种宗教的民族,形成了多种崇拜意象,如牛崇拜、鬼神崇拜、龙崇拜、山岳崇拜等。他们最畏怯鬼魅,迷信巫术,笃信神祗。人类出现的灾难、疾病等都被认为是鬼神作祟,鬼神是万能的,一旦人们发生疾病或灾难,就立即请巫师帮其祈祷或祭祀以祛除灾祸。黔东南“习惯法”中神灵裁判就是利用人们对超自然神灵的敬畏与崇拜而形成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有效机制。虽然,这种解决纠纷的机制不科学、也不合理,但对于平息纷争,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曾产生积极影响。首先,稳定与和谐社会。历代以来,黔东南“苗疆”毕竟为我国一个以地缘文化与民俗文化为主导的社会中,民族聚居区的社会秩序的调整、运转及社会的稳定,主要是凭借其固有的传承的民间习惯法的作用,而不是因为国家法发挥了强大的协调控制功能,在汉民族文化尚未深入,法律还没有开始发挥社会功能之前,神判则代替法律发挥了相似的功司法能。使犯罪等邪恶行为产生后得到及时有效的惩治,正义得以伸张,人心得以安抚,社会得到稳定。其次,神判弥补了国家法律解决无证据纠纷方式的不足。根据当代的国家法律,对于无证据纠纷的处理最常用的方式就是“运用举证责任做出裁决”。同时,法官还担心据此裁决,可能会让真正的受害者败诉不得以而实施报复行为。因此,“运用举证责任做出裁决”解决无证据纠纷的方式存在明显隐患,对维护社会的稳定反而不利。尽管神判在解决无证据纠纷时不一定完全正确,但黔东南“苗疆”人们在都敬畏崇拜于神灵的前提下,在早已约定俗成的前提下,纠纷双方都能坦然接受裁决结果,也正是出于对神的敬畏,纠纷双方自然不敢报复。再次,对人们具有警戒作用。因为普遍相信神具有超自然的明察能力,能为人们伸张正义、惩治邪恶,主持公道。人们一般不敢施行邪恶之行为,对于纠纷双方自己均不能举证或自己本身就不能确定的案件,自然屈服于神判,同时,相信因果轮回,因果报应,害怕断子绝孙,害怕自己遭受神的惩罚而死亡促使纠纷当事人认罪伏法,或不敢施行报复行为。

综上所述,黔东南“苗疆”习惯法中存在的神判方式显示出神权与法权的紧密结合,其存在和宗教迷信、认识水平、民族文化风俗具有密切关系。虽然神判方式与现代社会所倡导的无神论等思想水火不容,也不可能被当今的国家法律认可。但不能对此简单地加以否定,第一,神灵裁判方式形成历史比较悠久,裁判的方式多种多样,并且形成了一套体系而当时绝大多数人接受,这就说明神灵裁判方式在我国特定区域特定的时期确实有其存在的必要性。第二,神灵裁判与原始宗教为孪生兄弟,紧密结合在一起。神灵裁判的每一个案列无不体现古人的宗教信仰,如鬼神崇拜、生殖崇拜、山岳崇拜、祖先崇拜等。因此,习惯法中的神判案例自然也就成为后人研究黔东南原始宗教信仰的金钥匙。第三,神灵裁判是民族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研究民族文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在积极倡导保护和传承优秀民族文化的今天,应该正确对待黔东南历史上出现的神判方式,积极挖掘其中价值,为传承和研究我国的地方民族文化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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