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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刑事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的运用

2020-01-19吴丽君黄石市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湖北黄石435002

关键词:法律文书文书检察官

吴丽君(黄石市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湖北 黄石 435002)

2017年7月,高检院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制定出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继2011年高检院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试行)》、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法律文书说理工作、2017年5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以来,对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重要指导意见,明确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应当自觉贯穿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全过程,这无疑给司法责任制下办案主体的检察官提出了更高的执法要求。

一、刑事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的积极作用

《意见》指出,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是人民检察院在制作检察法律文书时,或者应有关人员请求,对文书所载的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证据、法律、政策等进行分析阐述、解释说明的活动。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刑事检察法律文书进行释法说理是最普遍、最广泛的表现形式,是保障刑事诉讼主体基本权利的重要手段。

(一)有利于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强化对刑事检察权行使的监督。司法责任制改革主要目标在于体现检察官独立办案主体地位,明确检察官办案责任。刑事检察法律文书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法律条款的适用是检察官办理案件是否准确、合理的具体体现,通过法律文书中规范的表述和细致的说理,有利于促进案件诉讼主体及社会各界准确理解检察机关司法办案行为依据,同时,释法说理作为检务公开的一种表现形式,以当事人看得见的方式依法、规范开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行使检察权被滥用的可能,提高检察工作透明度,有效防止上访、缠访等现象发生。

(二)有利于监督侦查机关执法行为,提高捕诉一体证据证明力。通过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活动进行正确评价和引导,确保案件质量得到提高。针对案件存在的事实、证据问题向公安机关提出继续补充侦查意见,明确补充侦查的方向、目的、内容;及时纠正公安机关违法行为,确保证据符合来源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要求;对作出不捕、不诉决定的案件说明理由;就案件可能存在的漏犯、漏罪和影响社会治安和综合治理等方面的问题和漏洞提出检察建议;把握捕诉一体化机制下的程序、证据衔接,最大限度发挥检察职能延伸作用,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三)有利于提高检察官综合素质,促进检察队伍自身建设。《意见》指出,办理案件的检察官是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的主体,这就要求检察官不仅要查明案件事实,也要对案件进行分析判断、综合归纳,阐明依据、解释法理。因此,检察官必须对案件进行缜密而系统的考量,在释法说理过程中体现较高的专业素养、文字功底和分析能力,达到学习理论与办案实践的有机统一。同时,释法说理对检察官自身也是一次法制洗礼,能够提醒检察官加强自我审视,公正履职,在作出处理决定时运用专门性理由说明书,向相关单位、当事人说明情况,释疑解惑,消除误解,增加社会和谐因素。

二、刑事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的原则要求

《意见》明确指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直接侦查、侦查监督、公诉、刑事执行、特别程序、刑事申诉、民事行政等七个办案环节涉及的检察法律文书着重进行说理。因此,在运用法律文书释法说理时,应当把握以下原则要求:

(一)释法说理应当突出重点。一是对检察机关制作的决定书、意见书、建议书、告知书、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涉及公民、组织重要权利处置或者诉讼重要进程,可能引发质疑、异议或者舆论炒作的终局性或者否定性处理决定以及其他有必要阐释说明的决定作为说理重点;二是要在全面分析案情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案件处理情况,紧紧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说理,对事实说理着重于犯罪主体、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对证据说理着重于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对无争议的事实、证据可简略分析。

(二)释法说理应当阐明法理。结合法律文书的具体内容和结论,对所做决定依据的法律、司法解释条文的引用要准确,具体到哪一款、哪一项要明确,尤其对不同的犯罪形态、犯罪情节如何适用法律要作出具体论证,在司法实践中要对想象竞合犯、牵连犯、结果犯,犯罪预备、既遂、未遂、中止等适用依据进行充分说理,对行为人自首、立功、认罪认罚、未成年、累犯等从轻或从重情节阐明量刑建议的法律依据,对侦查机关执法行为具体违反了哪一条法律规定要明确指出。

(三)释法说理应当讲明情理。随着执法理念的进一步转变,要更加注重法理情的有机结合,在检察文书中除指控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外,还应根据案件的性质特点、复杂程度、社会关注度,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年龄阶段、文化程度、心理特征等具体情况,采用大众易于理解和接受的方式方法进行说理,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讲,恰当地注入人文关怀,注意挽救、教育、感化,可以更好地体现法律文书的宣传和教育功能,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释法说理应当繁简适当。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者社会关注的案件,以及当事人或者相关机关可能产生异议的案件,适用“繁”的原则,针对焦点问题充分阐释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对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处理的案件和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等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适用“简”的原则,说理论证的内容和方式可以适当简化。通过繁简分流,更好地体现检察官对全案情况的综合运用和判断以及对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价值追求。

三、刑事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的运用现状及产生原因

(一)运用现状

目前,在刑事检察法律文书中的制作中,释法说理方面主要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不足:

1.释法说理随意性较大。部分检察官存在注重案件结论是否正确而忽视文书释法说理或释法说理不准确的现象,一是在检察文书中只对刑诉法规定的八类证据名称、内容进行简单罗列、笼统概括,对证据是否采信、证明内容、与本案的关联性不做论证,对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大小不做分析,没有阐明认定法律事实的过程和依据,不对此罪彼罪区别进行解释说明。二是对法律条文的引用、解释不规范,引用时不具体到条、款、项,漏引或错引情况时有发生,只简单引就使用,对为何使用不做任何解释和说明的情况也比较普遍。

2.释法说理针对性不强。一是对争议焦点在适用法律方面的案件,承办人在制作检察文书时重点放在对事实认定的说理,对所采信的证据有争议的案件,却在法条引用上进行大篇幅论证,没有抓住案件的问题所在。二是文书内容要素不齐全,遗漏了必须列举和分析的证据材料内容,却将与案件无关的事实和理由予以罗列。三是说理层次混乱,条理不明,这就直接导致了检察文书的逻辑混乱,甚至有的叙事、说理及处理意见相互矛盾,从而导致法律文书的严肃性下降。

3.文书格式规范性不足。一是承办人在使用填充式文书时容易忽略文书内容校对,导致出现法律文书缺项漏项问题突出、引用法律条文不准确、适用对象和范围不正确等常见错误。二是承办人在制作法律文书进行释法说理时时常出现语句不通,用词不当等情况,同时,法律文书中也较多出现错字、漏字、多字、段落重复、标点符号错用的现象。三是部分承办人由于书面表达能力的限制,使用法言法语不精准、不到位,遣词造句和使用概念不准确,大大影响了检察法律文书的说理效果。

(二)产生原因

1.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影响。检察官在具体办案过程中认为释法说理是检察工作中的柔性工作,往往更重视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法律的适用,而把检察文书的制作看成办案工作的一个附属环节,对实体正确的追求使得他们容易忽略对认定结论的解释和说明。现行检察文书中填充式文书占据绝大多数的现状,实际上也是关注写作格式多于关注写作内容的体现,容易给检察官造成检察文书释法说理重要性不大的错觉,再加上工作习惯、思维惯性等因素影响,导致制作文书时往往懒于释法说理,或说理简单,三言两语一带而过,极大地影响了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开展。

2.司法体制改革的现实影响。司法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实行检察官办案终身责任制,在捕诉一体化的大背景下,检察官不得不把主要精力放在办案上。加上近年来基层院办理刑事案件数量持续上升,最高峰曾出现一名公诉部门检察官一年内共办理120余起案件,这意味着一个案件只有三天的办理时间,且批捕案件办理周期短、急,制作检察文书的时间和精力更是有限,严重制约了检察人员在检察文书中释法说理的质量和热情,如果要求办案人员字斟句酌、鞭辟入里地详尽阐述每一起案件的证据、事实和法律,无疑进一步增大了检察人员的工作量,加重了按期结案的难度和压力,故检察官制作文书的说理质效不高。

3.检察官综合素能的主观影响。一份法律文书倘若说理透彻、分析精辟、语言精当,是一定能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发挥充分有效的积极作用,但要制作一份高质量的检察法律文书却不容易,这不仅需要办案人员具有扎实的法律知识功底,而且还要求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逻辑思维能力、语言文字写作能力。目前的检察队伍中,尤其是基层检察院的员额检察官队伍中,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背景的检察官占比并不高,文字写作能力强的检察官不多,导致整体释法说理主观意识不足和说理能力不高,严重制约了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的水平和质量。

四、完善刑事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的几点建议

检察文书作为检察官办案的记录,其说理性体现了检察官独立思想和办案主体地位,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体现。提高检察官对释法说理工作的重视程度,加强检察官办案释法,既能凸显检察官释疑论证能力,更能提高检察机关规范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进一步促进提升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一) 树立正确司法理念,增强释法说理的主动意识

要牢固树立以“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核心的司法理念,使每名检察人员有司法为民、程序正义、以人为本的执法意识,深刻认识检察文书释法说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检察人员办理案件是一个逻辑三段论推理的过程,法律规范是大前提,被认定的法律事实是小前提,得出的审查结果是结论。检察文书释法说理的功能,就是将固定的法律规定正确适用于复杂的现实案件,让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更能理解和认可检察机关的案件办理结论。释法说理的加强,不仅能规范检察执法行为,有力促进办案质量的提高,还能使每一名办案检察官实现自我加压,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来确保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因此,检察人员应当按照“必须说理”的要求来增强释法说理的主动性和责任感,推动检察文书说理工作深入有序开展。

(二)增强队伍综合素养,提高释法说理的专业本领

高素质的检察办案队伍是保证检察法律文书质量的关键所在,检察官作为检察法律文书制作者,只有业务素质得到提高,检察法律文书的质量才有保障。应当结合工作内容和要求,通过自我学习、业务培训、岗位练兵等多种形式,不断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提高“善于说理”的本领,一是增强综合归纳事实能力、全面分析证据能力、法律适用能力、运用法规政策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语言逻辑能力;二是通过优秀文书评比、经验交流、接待群众等方式,改变实践中存在的不会说理、不愿说理、应付说理等问题,促使检察官在办案实践中深入研习法律,提高检察官的司法实务水平、岗位技能和法律职业素质,增强以案释法的能力,真正能够制作出一份事实阐明、法理释明、情理讲明、逻辑清明的专业性检察文书。

(三)统一文书制作规范,确保释法说理的形式严谨

检察法律文书作为检察决定的重要载体,其制作规范化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看文书的说理情况。司法实践中,如何制作说理文书、哪种法律文书向谁说理、在文书的哪部分进行说理、不同的法律文书是否适用相同的说理格式诸如此类的问题没有相对统一的规范指导,说理文书的制作随意性较大,说理效果大打折扣。建议根据检察官的思维方式、办案习惯等多种因素,在一定范围内规范说理文书的制作要求,如在检察法律文书中明确四大说理要素:一是对证据的证明力、证据的关联性进行分析;二是要对事实认定进行论证;三是要对所适用法律进行解释;四是要对得出的结论进行解释和说明。通过四大要素的规范,基本实现文书形式上的统一,再针对不同文书的要求,适当地进行实质内容的调整区分,使文书在格式规范的基础上,更好地体现各类法律文书的性质严肃、说理严谨。

(四)健全文书考核机制,提升释法说理的工作质效

检察法律文书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的司法权威和检察官的形象,因此,要加强对文书质量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提高法律文书的质效。法律文书质量作为检察官业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应将文书说理纳入文书质量的评价要素中,通过随机评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等方式,将文书形式是否规范、文书内容是否准确、文书说理是否充分、分析论证是否到位作为重点,尤其要评查的是应当把专门性的理由说明书是否制作,对发现的法律文书中存在的错字、别字,论证不充分、说理不透彻、引用法条不规范等问题,要及时向承办人提出并予以纠正,严把文书制作关。通过定期对法律文书说理工作进行检查、分析、总结、通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有针对性地改进以案释法工作,不断提高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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