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性公共安全危机治理中社会参与研究
2020-01-19吴辉
吴 辉
(安徽大学社会与政治学院, 安徽合肥230000)
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主要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发生后,在短时间、一定范围内迅速产生危险状态,应对稍有不当,则会影响社会秩序和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发生后的危机治理工作,既需要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履行职责,妥善处理应对突发性公共安全危机;也需要包括社会组织、媒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的有效参与。实践中,社会力量参与突发性公共安全危机治理失效的案例并不少见。因此,完善社会参与突发性公共安全危机治理行为尤为重要。
一、社会参与突发性公共安全危机治理的必要性
(一) 突发性公共事件处置需要社会参与
社会参与突发性公共安全危机治理的主体是非政府组织、营利性组织、媒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发生突然,加之缺乏有效预警,往往会在短时间内造成危机,应对危机是各级政府的职责所在。长期以来,突发性公共安全危机的治理主要是各级政府包办。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社会资讯传播速度以及广度的加深,政府在对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的处置中出现失灵的现象,主要表现在政府处置突发性公共安全危机的手段单一,不能满足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的多样性需要;政府处置突发性公共安全危机的成本巨大,一些地方政府因为应对突发性公共安全危机造成财政困难;政府处置突发性公共安全危机的一刀切现象尤为明显,一些地方政府处置突发性公共安全危机的手段和方法陈旧,不能满足突发性公共安全危机化解的个性化需求。政府处置突发性公共安全危机失灵时,给社会参与突发性公共安全危机的治理提供了巨大的空间。一方面,突发性公共安全危机的性质要求其治理应当以各级政府作为主力,社会力量的有效参与作为辅助;另一方面,政府治理突发性公共安全危机的失灵,必须有社会力量的有益补充。因此,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的处置需要社会力量的参与。
(二) 社会参与突发性公共安全危机治理的作用
突发性公共安全危机处置的基本原则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级政府作为突发性公共安全危机处置的主导力量,这是政府的职责所在。社会力量作为突发性公共安全危机治理的有益补充,其作用主要表现在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和资金支持两个方面。社会力量在提供专业技术服务方面,可以根据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的不同需求,提供专业化服务。当前,我国社会组织的数量和种类繁多,涵盖各行业领域。诸如在自然灾害发生后,政府职能部门可能无暇顾及对受灾人员的心理干预工作,而具备资质的心理咨询师等志愿者则能够提供专业个性化服务。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的处置,需要以一定的救助资金作为物质基础。社会力量在筹集善款、救灾物资等方面同样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收入水平的增加,个人捐增的数额逐年增多,企业等营利性组织积极践行社会责任,助力突发性公共安全危机治理的资金筹集。
二、社会参与突发性公共安全危机治理存在的问题
(一) 社会参与突发性公共安全危机治理过程无序
个人以及其它组织作为突发性公共安全危机治理的社会参与力量,具有自发性但组织性不强的特点。一些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发生后,个人、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一窝蜂地涌向灾区或事发现场,甚至造成交通堵塞,影响受灾人员的救治,进而引发次生灾害。一些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的发生,其治理过程持续时间较长,而社会力量并不能长期坚持参与整个治理过程,中途可能中断参与突发性公共安全危机治理。社会参与突发性公共安全危机治理过程的无序,会导致社会参与没有效果,甚至产生负面效果。社会参与突发性公共安全危机治理过程的无序,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社会力量缺乏组织。诸如非政府组织,其成立仅进行形式审查,这些非政府组织的资金有限,物质基础保障薄弱。
(二) 社会参与突发性公共安全危机治理效果不佳
社会参与突发性公共安全危机治理效果的无序导致治理效果不佳。一些社会力量参与突发性公共安全危机治理缺乏持续性,导致救助对象未能得到有效救助。某些社会力量通过捐赠等参与突发性公共安全危机治理,然而捐赠款项、救灾物质并未能按时实际到位,使得其参与危机治理行为流于形式。社会力量参与突发性公共危机治理的基础是资金以及专业技术,一些社会组织资金有限,不能保证其参与行为的连贯性。部分社会参与人员的专业技术滞后,导致其参与突发性公共安全危机治理产生负面效应。
(三) 社会参与和政府治理突发性公共安全危机冲突
社会参与和政府治理作为突发性公共安全危机治理的两种方式,其运作机制存在差异。政府作为突发性公共安全危机治理的主力,在短时间内投入大量人力和资金,尽快恢复社会秩序,而社会参与突发性公共危机治理主要是自发性行为,缺乏有效的组织管理。因此,在突发性公共安全危机治理过程中,社会参与和政府治理存在不同程度的冲突。一方面,在治理危机的手段上,社会参与主要是通过提供专业的技术以及物资设备,与政府治理协调不畅则有可能导致设备设施的闲置。另一方面,在治理危机的效果上,社会参与主要侧重于对个人或者一部分危机对象的救助,而政府治理须面向全部危机对象。
三、社会参与突发性公共安全危机治理的完善
(一) 加强社会参与主体监督管理
社会参与主体多为非政府组织、营利性组织以及个人,其参与突发性公共危机治理出于自愿,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突发性公共安全危机治理,既是其履行社会责任的体现,也是对政府治理危机行为的有益补充。保证社会力量参与危机治理行为的有序,实现参与治理行为的效果,需要从源头上加强社会参与主体危机治理行为的监督管理。对于非政府组织以及营利性组织等社会参与主体,应当加强其资质的审查;对于志愿者个人,应当对其参与行为进行积极引导和必要的专业技术培训,以期能胜任其参与危机治理的岗位。
(二) 构建社会参与和政府治理协同机制
突发性公共安全危机治理中,社会参与和政府治理在不同程度上产生冲突,主要表现在处置危机的应急资源浪费、应急资源缺乏有效整合。构建社会参与和政府治理协同机制,其实质是加强社会参与和政府治理应急资源的整合,发挥社会参与的专业灵活性,充分利用社会参与的个性化。政府治理应从突发性公共安全危机事件的全局出发,加强危机治理的统一部署和指导工作,引导社会参与危机治理行为。
(三) 强化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信息披露
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具有发生时间的突发性、产生危害结果的迅速性,在短时间使得危害迅速增多,导致危机状态发生。与此同时,置身于事件之外的公众由于缺乏对事件的了解,容易引起恐慌,进而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因此,加强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信息披露,从源头上对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进行披露,能够在最大程度上消除社会公众的惊慌不安心理状态,这是突发性公共安全危机治理的关键。随着自媒体的发达,某一事件的发生,在短时间内能形成较大范围的舆论传播,这些舆论可能与事件有较大的出入,容易误导社会公众,形成突发性公共安全危机次生灾害。社会参与是突发性公共安全危机治理的有效力量,是政府治理突发性公共安全危机的有益补充。针对社会参与危机治理的失效,应当加强社会参与主体的监督管理,构建社会参与和政府治理协同机制,强化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信息披露,才能完善社会参与突发性公共安全危机治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