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碳交易的碳金融实践探索研究
2020-01-19孙罡深圳排放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孙罡 深圳排放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一、碳金融概述
碳金融作为绿色金融的一个主要分支,其主要关注温室气体排放及由此引发的气候变化问题,通过创新推广碳交易、碳债券、碳基金等金融产品,为节能减排项目提供投融资服务。从狭义方面理解,碳金融指依托于碳交易的各类为各类主体开展节能减排提供资金融通服务的金融活动,主要为碳交易及其金融衍生品业务。广义的碳金融指服务于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所有金融活动,既包括碳交易及其金融衍生品业务,也包括碳基金在内的其他基于节能减排的各类投融资活动以及相关金融服务。本文所述及研究均基于狭义碳金融概念。
碳交易是一种法律确权、行政力量为保障、市场化实现的金融创新,具体而言,其以一定的法律和规则为约束和依据,借助于市场化手段给碳排放量定价,把它包装成一种资产或者说“商品”,建立相应的市场进行交易买进卖出,以此来控制碳排放,促进温室气体减排,是应对全球变暖气候危机的重要手段。碳交易理论基础其实是源于科斯定理,即解决碳排放的外部性问题,通过市场化手段实现资源配置最优,使碳排放外部性因素内部化,在一定的交易成本下,谁能花最少技术成本,最大程度减少碳排放,谁就可以获得一定额度的碳排放权。
二、我国碳金融业务发展概况
(一)我国碳交易发展
为推动碳交易在我国顺利开展,从2011年起,国家相继批准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湖北省、广东省及深圳市等7个省市为碳交易试点地区。2013年6月18日,深圳碳市场在全国率先启动碳交易,并成为国内首个交易额过亿的碳市场。2016年四川、福建等两个非试点地区相继启动碳交易。截至2020年10月,各试点省市碳市场累计成交额近100亿元(线上交易额超过45亿元),累计成交量超过4.3亿吨(线上交易达1.77亿吨)。
在地方碳市场发展的同时,2017 年,以国家发改委发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以下简称:方案)为标志,中国全国碳市场的正式启动。根据《方案》,全国碳市场建设分为基础建设期、模拟运行期和深化完善期三个阶段进行。同年,明确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由湖北省和上海市分别牵头承建。2020年10月,《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相继出台分别对未来5年内中国气候投融资发展做出战略部署,提出要稳步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机制建设,建立健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风险管控机制,明确交易主体范围。11月,《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向社会征求意见。虽然全国碳市场何时实质开展碳交易尚未明确,其配额预估将超过32 亿吨,约占全国碳排放量30%,预期将对中国碳排放在2030 年之前达峰,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我国碳交易金融衍生品创新实践
我国碳交易金融衍生品与碳交易相伴而行,互相促进,碳市场启动初期,碳交易的活跃、价格走高,金融衍生品创新活跃,各类创新品质不断推出。2014年5月,中广核风电发行国内首支金融与绿色低碳相结合的碳债券,企业通过发行碳债券降低了综合融资成本,加快投资于其他新能源项目的建设。2014年11月,兴业银行、深圳排放权交易所和相关碳资产管理公司共同推出国内首笔绿色结构性存款,企业购买该款金融产品,不仅可获得利息收益,还可获得深圳市碳排放权配额,解决了企业因履约需求而影响碳配额流动的问题。2015年11月,南粤银行完成国内首单纯配额抵押品碳配额质押业务,贷款企业以其持有碳排放权配额(以下简称:配额)做为质押物,由南粤银行为其提供贷款,借款合同到期后,贷款企业履行还款义务后,配额返还给贷款企业,通过该业务企业获得资金融通的同时,配额的资产属性获得充分认可和挖掘。2016年3月,深圳能源集团与BP完成国内首单跨境碳资产回购业务,境外投资者以境外资金参与深圳碳市场,企业以持有配额的资产为标的获得境外低成本资金用于企业低碳发展的同时,通过不同品种之间的碳资产互换还可实现置换收益。
三、碳金融业务发展影响因素分析
2017年以来,我国碳市场进入全国碳市场建设期、试点碳市场调整期,交易活跃度、市场价格、市场机构参与热情都叫启动初期有所降低,碳交易衍生品发展也随之放缓,大部分产品昙花一现,没有后续应用,产品创新基本停滞。影响我国金融业务发展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交易机制灵活性不足
根据国务院于2011年发布的《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38号文”)及2012年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37号文”)等相关规定,为防范碳交易风险,我国股票市场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在碳市场并不适用,除大宗交易外,现货交易主要为定价点选交易方式。基于上述原因,碳市场价格难以客观反映真实供需,碳配额流转受限,交易活跃度降低,碳市场投资吸引力受影响。
(二)碳配额存在一定超发
市场有效的重要前提是资源具有价值,资源的稀缺程度则是决定资源价值的重要因素,决定了资源能够被市场认可,被市场主体积极交易。碳市场有效运转需要地区碳排放量、企业碳配额被有效核定并发放。当前我国碳市场,碳排放量基本都能够被有效核定,但存在一定配额超发,企业实际被分配到配额,超过其实际排放量,导致大量未注销配额存在于市场,市场供大于求情况较为严重,碳排放权价格偏低,甚至出现有价无市,碳排放权资产属性被严重削弱,相应其金融衍生品发展出现阶段性停滞。
(三)信息披露机制建立滞后
我国碳交易启动以来,缺乏信息透明度这一先天性的不足一直存在,从市场管理层面、交易层面、管控企业层面系统性的信息披露机制尚未建立,数据的收集、整理、管理和披露虽在逐步完善,但包括配额分配、转让交易日志、拍卖如何进行、配额如何回购、拍卖资金如何使用等信息仍未充分公开。信息披露机制建设的滞后,必然产生道德风险,助长投机、权力寻租,必然影响金融机构、市场投资者产品创新积极性、交易积极性[1]。
四、推动我国碳金融发展建议
推动我国碳金融再次进入发展快车道,应充分挖掘释放碳排放权资产属性,持续健全市场机制、有效防范风险,加强市场参与者保护,夯实碳金融发展基础,进一步推动碳金融衍生品创新,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优化顶层设计
目前,国家碳金融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度设计,主要是考虑碳市场建设和碳交易本身,对碳交易金融衍生品如何发展,并未作出方向性和制度性规定。碳交易金融衍生品仍主要靠金融机构、交易机构等市场主体自发性探索,既无国家统筹、也形成自发合力,可复制可推广性、合规性都不是很理想。因此,国家碳交易主管部门、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应尽快出台碳金融衍生品的专项政策及配套制度[2]。
(二)完善碳市场要素管理
碳金融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是碳排放权资产属性的确立和强化,因此,应确保配额有效合理供给和使用。要加强控排企业碳排放核查和复查,推动配额无偿分配向有偿分配全面转变,探索试点碳市场配额在全国碳市场进行交易,从一级市场到二级市场,全面合理收紧并控制配额流通量。此外,在碳市场交易结算机制管理方面,适度引入或试点股票市场交易结算机制,以活跃碳排放权二级市场交易,提高对投资者吸引力。
(三)针对性的风险防控
鉴于当前乃至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碳交易仍处于摸索前行阶段,二级市场交易规模和活跃度不会有大跃升,发生系统性风险可能不大。因此,碳金融风险防控的重点仍在于碳交易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参与者的内部管理风险,以上风险防控以交易平台、投资机构等市场主体为主。碳交易金融衍生品风险防控,监管机构应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