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步录音录像下单警讯问制度的建立
2020-01-19商艺涵
商艺涵
(安徽大学 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引言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期,许多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在此时显现,基层公安机关的警力资源已经无法承载日益增长的案件,在此情况下,为解决警力资源不足的问题,很多基层公安机关开始尝试进行警务改革,比如扩充协警的数量,或是改革公安机关的内部管理模式。而其中饱受争议的改革方式就是杭州市公安局实施的单警讯问制度,即在同步录音录像下,由一名警察和一名辅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或者直接由一名民警进行单独讯问的方式。虽然单警讯问方式遭受着来自多方的质疑,但是不得不承认单警讯问制度已经有其存在的基础和价值,目前亟需解决的是规范单警讯问制度的运作流程以及建立相对完善的监督机制,从而确定单警讯问的合法性,将单警讯问制度的推行提上日程。
一、单警讯问制度建立的可行性
(一)同步录音录像的大面积实施
同步录音录像的大面积实施是单警讯问制度建立的基础和前提。《刑事诉讼法》对办案机关应当进行录音录像的案件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并且要求公安机关必须保证侦查讯问录音录像的完整性,即从讯问犯罪嫌疑人到讯问结束的全过程都必须记录下来,以确保录音录像的全部性、全程性和全面性。公安部2014年下发了《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的通知,强调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有关录音录像范围的规定,还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对同步录音录像的案件范围进行扩大,争取2017年以前对所有的刑事案件实行录音录像。[1]同步录音录像可以客观地呈现讯问的过程,因而可以成为提高犯罪嫌疑人口供可信性的佐证,即防止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进行曲解,故意作出对其不利的解释。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规范侦查讯问行为,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情形的发生,是提升公安机关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有力保障。
(二)智能化办案场所的建设与发展
现阶段,智能化办案场所的建立建成为单警讯问提供了可靠的保障。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分局通过借鉴互联网以及大数据等先进的思想和理论成果,率先成立了北京市第一个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在北京的执法办案中心,犯罪嫌疑人进入智能化办案场所后就会被要求佩戴GPS电子手环,以确保犯罪嫌疑人所有的行动轨迹都处于视频监控之下,当犯罪嫌疑人离开办案场所时,工作人员会将他的行动轨迹和音频视频资料刻录光盘后交由办案民警附卷,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录审分离。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建成的智能化办案场所可以实现对侦查讯问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民警在抓获犯罪嫌疑人后,会按照规定将犯罪嫌疑人直接押送至监督管理中心,当犯罪嫌疑人进入办案中心后会被要求佩戴一个类似于手表的黑色手环,此手环会将犯罪嫌疑人在该场所的所有信息传送到办案中心的服务平台上,这样,办案民警的整个侦查讯问流程就会被全程监督。智能化办案场所建立建成后不仅可以节省大量的警力资源,也可以达到合法讯问的效果,所以智能化场所的建设和发展为单警讯问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现实基础。
(三)公安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建立
2010年10月25日公安部下发了《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设置规范》的通知,其中第十四条规定了警务督察对侦查讯问过程的监督。比如安装具有数据储存功能的监控设备,将该监控设备与网上督察的信息系统进行数据对接,进而实现对侦查讯问全过程的实时监督,确保讯问过程的合法性。2014年3月公安部下发了《公安机关规范使用办案区“四个一律”专项检查活动方案》的通知,严格规定了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流程,为单警讯问提供了制度保障。[2]《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第22规定了讯问录音录像应当纳入所在单位案件审核和执法质量的考评范围,如果未在讯问过程中实行录音录像或者讯问笔录与讯问的录音录像资料严重不符,或出现其他不符合规范的情形时,可以根据该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办案人员的责任。公安机关的规范执法必然离不开执法考核和执法监督,执法考核和执法监督可以保证侦查讯问过程乃至整个办案过程的合法性,确保办案流程的正确运行,从而为单警讯问提供可靠的保障。
二、单警讯问制度建立的风险性
(一)对讯问警察的要求更高
侦查讯问本身就是一门艺术,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攻破其心理防线,获得有效的案件信息是讯问警察的最终目标。侦查讯问是讯问警察和犯罪嫌疑人进行沟通的过程,犯罪嫌疑人所有的反应都是最直接的,经验丰富的侦查人员可以通过犯罪嫌疑人的言语、眼神、动作或者是其他一些微表情判断出犯罪嫌疑人的内心活动,从而有针对性地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提问。在此过程中,侦查人员所起到的作用并不仅仅是单方的信息输入那么简单,他需要通过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互动来推动讯问的有效展开。[3]相比较其他侦查方式而言,通过讯问获得信息的方式显得更加简便,但是若想通过讯问获得重要的案件信息,就需要掌握讯问的策略和方法,而侦查讯问过程的灵活多变就需要确保讯问警察具有丰富的讯问经验以及随机应变的能力,从而才能推动讯问过程的顺利展开。因而由一名警察进行讯问时对讯问警察的要求更高,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讯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符合规范执法的价值目标,同时也能避免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对技术设备的要求更高
我国正致力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化建设,而公安机关执法规范性就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有些变革看似与“法治化”没有必然的联系,却始终贯穿执法规范化始终,比如办案人员普遍配置的执法记录仪,虽然表面上看是革新了侦查讯问的设备,但实质上是通过先进的设备仪器来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4]因而在单警讯问过程中必须保证设备和技术的落实,保证执法的规范化。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建立能使讯问更加公开透明,减少不规范行为的发生,进而保障讯问的合法性。单警讯问实施的前提是在讯问时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而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保证技术人员和技术设备的落实,但是我国中西部和较偏远地区的配套设备和技术人员还有所欠缺。考虑到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对于中国西部及偏远地区,可以通过合理利用硬件设施来达到有效录制的效果,比如河南省郑州市检察院就利用模拟录像机和DVD刻录机结合的办法进行录制,不仅可以节约大量经费,还能达到规范录制的效果。[5]
(三)可能有损被告人合法权利
刑事诉讼法对侦查讯问的程序有明确且严格的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时必须依法进行。以往有些案件表明,在侦查讯问中可能会出现刑讯逼供的情形,所以由两名侦查人员相互配合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更能达到“合法讯问”的结果。一方面,虽然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已经大范围地实施,但是很多偏远地区的设备还比较落后,无法达到单警讯问的条件,如果在无法落实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况下实行单警讯问的方式,既不能达到合法讯问的效果,也不能达到有效讯问的效果,还可能会导致通过侦查讯问得到的证据被否定,案件被退回补充侦查,这样不仅不能达到节省司法资源的效果,还会浪费大量的警力资源,更有违单警讯问制度建立的初衷,因而实行单警讯问制度的前提就是要落实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另一方面,由一名警察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会使讯问方式单一,而且讯问过程会受到讯问警察的工作能力和讯问经验的影响,如果讯问警察的讯问方式不能有效地攻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不仅不能获得有效的口供,反而使犯罪嫌疑人产生抵触或者排斥心理,这样会严重影响口供的获取,使得讯问进程停滞不前。
三、建立单警讯问制度的具体设想
(一)完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完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不仅可以有效地防止不规范行为的发生,真实地还原讯问场景,还可以保障侦查人员的有效讯问。当犯罪嫌疑人声称自己的有罪口供是在刑讯逼供下供述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通过展示讯问时的录音录像来证明证据的合法性。同步录音录像不仅可以有效地规制侦查人员不规范的执法方式,转变执法理念,而且还符合诉讼程序的价值取向。
国家应当大力支持智能化办案场所的建设。比如出台相关规定,要求各级财政给予当地侦查机关以专项费用,并将该项经费规范落实下来,妥善地利用这笔经费将录音工作的硬件设施完善,同时侦查机关还需要加强技术部门的人员配置,比如招募一些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或者开展一些专为技术人员设置的培训课程,使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能够更加顺利地展开,从而为单警讯问制度的建立提供良好的物质基础和人才保障。
(二)确定适用范围
我国2018年10月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了适用速裁程序审判的案件范围。根据此项规定并参照其他规范性文件可以看出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案件是案件难易程度的一个分界线,域外的许多国家同样也是将三年有期徒刑看作是轻罪和重罪的分界线,那些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要么是社会影响恶劣、案情错综复杂、亦或者是犯罪嫌疑人众多,在这种情况下,侦查人员极有可能为了尽早破案而采取一些不规范的讯问方式,从而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在案情简单且易查清的案件中实行单警讯问的方式,不会出现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情况,因为这种案件鲜少出现刑讯逼供的情形,即使实行单警讯问的方式也不会饱受争议。[6]因而参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单警讯问的案件应当适用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并且被告人自愿认罪,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均没有异议。此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能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同样也不能适用于单警讯问。
(三)明确适用程序
就讯问主体而言,单警讯问需要具有丰富经验的侦查人员来开展。该讯问警察不仅需要具备专业的知识素养,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只有这样才能在与犯罪嫌疑人进行较量的过程中处于有利地位。所以综合考虑,单警讯问应当由有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侦查人员来进行。
就讯问地点而言,单警讯问必须在讯问室或者其它规范性办案场所进行。在讯问室或其它规范性的办案场进行讯问能保证每个环节都处于监控下,公安机关的智能化办案场所还能对走廊和等候区等地方实行24小时的全方位监控,犯罪嫌疑人在办案区会一直处于监控下,这样能够防止讯问前或讯问后存在非法行为的可能,进而保障侦查讯问全过程的合法性。
就讯问过程而言,单警讯问必须保证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在场,而且要赋予其在侦查讯问过程中查阅案卷资料的权利。律师在场权不仅对英美法系来说是一项重要的程序,而且对大陆法系而言也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在德国,讯问被告人时辩护人有权在场,而且辩护人全程享有查阅案件资料的权利,除非存在特殊情况(辩护人在场可能会危及调查结果)。在英国,警察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必须保证律师在场,这其中不仅包括犯罪嫌疑人自行委托的事务律师,还包括政府直接指定的律师[7],而且律师在场权和警察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所产生的同步录音录像共同构成警察有效讯问的关键。在美国,无论犯罪嫌疑人是被讯问前还是被讯问中,只要他提出会见律师的要求,警察都必须在辩护律师到场后才能再次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借鉴域外有关律师在场权的规定,在实行单警讯问的制度下,应当赋予辩护律师在场权以及查阅卷宗的权利,以确保侦查讯问过程的顺利展开,将“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一宪法权利落到实处。
就程序转化而言,在实行单警讯问前必须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权利,若犯罪嫌疑人不同意由一名警察对其进行讯问,则应转化成两名侦查人员讯问,如果犯罪嫌疑人同意,则应当告知其有聘请律师的权利,侦查讯问时律师需在场。在案件办理的初期,办案人员掌握的犯罪事实可能不是十分全面,但是如果当时的证据表明此案件可以适用单警讯问的方式,那么就可以由一名警察进行讯问,如果在之后的讯问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有其他犯罪事实,可能会导致案件不符合适用单警讯问的条件,则需要转由两名警察进行讯问。
(四)建立监督机制
单警讯问制度的顺利推行离不开监督机制的建立,即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协调。内部监督机制的建立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展开:第一,将侦查人员讯问录音录像工作纳入所在单位的执法质量考评范围,对存在违反法律规定进行录音录像的行为或者其他不规范的执法行为进行追责;第二,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和法制部门不仅要加强对办案场所使用管理的监督,还需要实时查看讯问室的情况,可以将公安机关办案区里所有的录音录像设备与法制部门和监督部门的设施相连接,这样法制部门和监督部门就能实时地观察讯问室的一切活动,若出现侦查人员讯问不合法的情况可以及时制止并纠正。外部监督机制的建立可以通过构建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信息管理系统,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可以创建一个刑事案件信息共享的平台,形成网上信息共享的系统,这样就能实现相互监督的效果,更加能够保障侦查讯问全过程的合法性。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讯问的监督主要是事后监督,比如审查批准逮捕及审查批准起诉等等。但是这种事后监督所具有的滞后性会导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所以将检察机关对侦察机关的监督由事后监督转变为事中监督是很有必要的。比如可以将基层公安机关进行录音录像的讯问室或其他规范性办案场所的设施与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的系统相连接,由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对公安机关的侦查讯问过程实行全程监督,由此实现全面的外部监督。内部监督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的建立,为单警讯问制度的推行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四、结语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智能化场所的逐步建立,单警讯问制度已经具备存在的基础,而且在同步录音录像的条件下实行单警讯问,不仅能够节省大量的警力资源,也可以有效地保障讯问过程的合法性。但是单警讯问制度的推行不能操之过急,需要循序渐进,可以先在发达地区进行试点,发现其中的不足并且完善后再普遍推行。而经济稍落后的地区需要在录音录像设备落实后再实施单警讯问制度,阶段性地推进单警讯问制度不仅可以缓解司法资源紧缺的压力,同时也适应了诉讼制度改革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