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近代转型时期英国基层司法机构探析

2020-01-19

关键词:普通法大法官教会

陈 娟

(广东财经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广州 广东 )

法律是英国历史独特而珍贵的遗产,对社会稳定发展起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在近代早期阶段,面临着社会转型与动荡变化,王室利用法律维护社会安定,民众利用法律维护个人权益,法律制度、法庭机构以及法律从业人员在社会生活中越来越重要,“关于法律成为普通民众生活中的重要部分,斯图亚特王朝统治时期英格兰存在的众多法庭或许可以为这一断言提供最有力的支持。”[1]究竟近代早期英国有哪些法庭?它们各自的管辖权有何异同?普通民众又是怎么选择法庭的来维护权益的?为了回答这些问题,本文将目光投向近代英国的法庭系统,通过梳理法庭体系结构,特别是基层法庭组织,分析不同法庭的管辖权及其诉讼程序异同,来理解民众提起诉讼、选择法庭等司法行为背后的制度基础。

“英格兰法庭存在时代久远,职能划分也相当复杂,中世纪早期英格兰的法院体系分为郡法庭、领主法庭、社区法庭和王室法庭。”[2]这个时期虽然偶尔有国王的巡回法庭,但基层司法权主要掌握在郡法庭或者领主法庭的手中。经过几百年的发展中起起落落,及至都铎晚期到斯图亚特早期,英国大致存在几种不同类型的法庭:一是构成近代早期司法之主体的普通法法庭,二是以“良心”和“衡平”为原则的衡平法法庭,三是传统封建法庭,四是教会法庭。每种法庭都有不同的司法管辖权以及各自相应的组织结构。

(一) 普通法法庭和衡平法法庭。

中世纪国王为了加强王权和司法权,设立了王室法庭,并不定期向全国派出巡回法庭,从管辖权来看,王室法庭主要管辖三类案件:王权诉讼,领主法庭领主渎职和法官错判的案件,国王直属封臣之间的纠纷。[3]王室法庭的诉讼量不断增长,在不断的发展演变中逐渐分化,亨利二世改革后被划分为王座法庭、普通民事诉讼法庭和财政法庭,构成了普通法法庭体系的主体。三大中央法庭各有分工,王室法院主要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与王室利益相关的案件,普通民事诉讼法庭受理普通的民事案件,财政法庭主要受理财政税收相关的案件。王室法庭还负责受理普通诉讼法院与财政法庭的上诉案,而最终的上诉审判权力则属议会所有。

普通法法庭诉讼程序的核心是令状制度,最早任何权利受损的人都可以购买令状获得国王的救济,亨利二世时期伴随王室法院的完善,也为了加强国王对司法权的控制,令状格式逐渐统一,令状制度日趋成熟。从最初为解决土地归属的权利令状,到进占令状,再到近代早期为解决侵权问题而出现的间接侵害之诉和直接侵害之诉,文秘署运用权力创制令状的范围不断扩大,基本上王室法庭已经可以审理任何案件。正如贝克所说的“普通法是围绕着令状及相应的诉讼格式成长起来的,正是由于它们的存在,司法正义才得以被视为法律的核心,王室法庭才得以对王国进行统一的司法治理。”[4]

起源于亨利二世时期的巡回法庭逐渐成为连接地方和中央的重要法庭。16、17世纪英国在司法管辖上分为六个巡区,每个区每年由两个中央法官组成巡回法庭开庭审理案件,冬夏各一次。这些法庭的法官同时也多是中央法庭法官,被委以重任。他们组成了法庭委员会、庭审委员会和清狱委员会,后两者负责主要的司法功能,组成民事巡回法庭和清狱法庭,前者负责巡区的民事案件,后者负责刑事案件。除了个别常规性案件外,巡回法庭主要受理地方上无法处理的复杂案件,如杀人、谋反、抢劫、纵火、巫术等可以导致死刑的重罪。同时巡回法庭还具有重要的行政职能,负责上传下达,将中央意图传达到地方,并且收集地方政府执政以及地方官员是否恪尽职守的信息。可以说巡回法庭是近代早期英国司法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法庭。[5]

地方司法机构以季审法庭为主,辅以小法庭(Petty session又称简易法庭)和各种特殊法庭,如孤儿法庭、欠债法庭等。[6]季审法庭是主要的地方司法机构,一般设在各郡郡府,负责全郡范围内的综合治安。因其一年开庭四次,故有“季审”一名。它兼有司法与行政两种职能,一方面,作为各郡最高上诉法庭,它拥有完整的审判机构,包括专职的法官、大陪审团和审判陪审团,以及各种庭吏、监狱,负责审理地方上诉案件,包括刑事、民事案件以及财产案件等等。另一方面,每次开庭期间全郡所有的治安法官,以及其他大大小小负责司法行政事务的官员,如警事官,济贫监督官员等都会参加。除了汇报各地的不法行为外,季审法庭还进行监察述职报告,评定各自辖区内的官员,确定某个官员的行为属渎职行为,并立案进行调查和审理。另外还会履行一些固定的管理职能,如为商人办理执照,维护公共设施,调节物价和工资,管理感化院等等。可以说此时的季审法庭由于治安法官职能的扩大而拥有了行政、司法综合管理职能。

为了满足诉讼需要,17世纪初期逐渐出现了更为便利的小法庭,就是只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官就可以不经陪审团审判直接裁定案件,一般情况下所处理的案件多为简单轻微的罪行。在16、17世纪,季审法庭成为普通法法庭结构的最底层,也是民间较为繁忙的司法机构。

(二) 以良心和衡平为原则的大法官法庭。

普通法的令状制度使得任何人想要在王室法庭解决纠纷必须先要申请令状,形成了“程序先于权利”的特征。其复杂性和程序性令很多普通民众难以适从,必须依靠拥有专业训练的律师才可能得到救济,因此进入中世纪后期,普通法诉讼程序逐渐表现出迟缓、昂贵和僵化的特点。于是最初承担签发令状职权的文秘署获得了一些事项的普通法管辖权,可以对一些普通法无法保护的案件提供衡平救济以维护公平与正义,从救济发展到管辖权,后来逐渐从行政中枢更替为一个与普通法并立的司法法院,其首席御前大臣成为一名大法官,因此被称为大法官法庭。大法官法庭的大法官一般由国王任命。因为他以良心、道德奉献为至高原则,审判方法简洁随意,大法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而出任大法官的多是国王的亲信、朝廷重臣,易于被国王利用,成为御用工具。

大法官法庭的诉讼程序相比普通法要简化和灵活。如当事人只需要向议会或咨议会请愿那样使用请愿书,该请愿书后来被称为诉状(bill),没有技术化的要求,语言要求也不高,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比令状有更大的灵活性,[7]最初大法官法庭是以“良心”为原则,对普通法因为程序和其他技术条件而无法提供救济的案件实施司法救济,特别吸引了穷人和普通民众的信任。发展到17世纪大法官法庭的司法管辖权主要是民事管辖权,包括大法官法庭创造的而普通法法庭无法实施的专属管辖权,以及与普通法法庭共同享有的共同管辖权,以及为了辅助普通法法庭获取必要证据或实现其他程序目的的事项而有的辅助管辖权。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首先向普通法法庭申诉,只有当他发现在普通法法庭无法讨到公道时,才转而向使用衡平法的大法官法庭寻求救助,因此,衡平法和大法官法庭的主要作用即在于弥补、匡正普通法法庭的不足 。[8]

普通法法庭和衡平法法庭是当时英国政府所倚重的主要司法统治工具,也是近代以来英国司法体系中的核心支柱,在调解社会关系,维护王国安定中发挥主导作用。此类法院分工明确,层次清楚,其中央一层包括了坐落在威斯敏斯特的四大中央法庭;王座法庭、普通民事诉讼法庭、财政法庭、大法官法庭;每年两次巡回各地的巡回法庭;以及自都铎时代开始建立的特权法庭,如星室法庭、恳请法庭、威尔士边区法庭、北方法庭等。地方一层以季审法庭为主,辅以小法庭(又称简易法庭,由两个治安法官,无须审判程序即可裁决),区一级的各种特殊法庭,如孤儿法庭、商业债务法庭等。

(三) 传统的封建法庭。

封建法庭是英国最古老的法庭,有些甚至比英格兰还要古老,依据“占有土地即拥有管辖权”这一封建原则建立。[9]传统的封建法庭包括郡法庭、百户区法庭和庄园法庭。

“在诺曼人征服英格兰以后,英格兰的基层政权就像以前一样,遍布各郡,数以百计”。[10]这类法庭一般都是以集会形式出现的,由郡长、百户邑执行官或者领主来召集并主持,有固定的时间,固定的地点和固定的周期,前者一般为六周或者四周一次,而百户邑法庭为三周或四周一次。一般来说出席者都是拥有土地或者比较重要的人物。而在郡和百户邑之下就是庄园法庭,它是封建司法管辖中较低一级的司法机构,但却与乡村生活最为密切相关。最初庄园法庭只是庄园主的私人法庭,并非隶属国王或者服务于整个村社。庄园法庭的核心概念是地主的权力与利益,成为庄园主就拥有了凌驾于整个村社的地位和统治他人的权力。庄园法庭所统治的对象包括:同一领主的土地保有人,与他们在日常生活中具有密切联系的相邻土地保有人,以及那些因封建契约关系而服从其领主的人们。

随着普通法的形成,司法管辖权逐渐向中央王权集中。封建性质的法庭逐渐衰落,特别是郡法庭和百户邑法庭,为处理日常事务的需要,郡长从英格兰最重要的法庭的主持者,慢慢变为接受上级中央机关命令的传达者。而随着中世纪末期治安法官的崛起和职能的扩大,郡法庭的职责逐渐被季审法庭取代。但是庄园法庭由于比前两者更能深入到更多的生活领域中,而且它所处理的领主庄园内部的土地事务与王室法庭并不形成冲突,非自由农民的土地属于领主所有,与王室利益无关,因此庄园法庭才得以保留下来。故它所存在的时间比郡法庭和百户邑法庭更长,并且在16、17世纪依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四) 教会法庭。

最后一个不得不提及的就是教会法庭,属于教皇在欧洲法庭体系的一部分,执行着一种复杂的、在罗马法基础上的统一法律。由于在中世纪所有的居民都是基督徒,几乎所有的生活领域都受到教会法的控制,并不像现代的教会法庭一样,仅仅局限于对教义、僧侣戒律、教堂拆除等问题上的控制。即使在普通法逐渐形成之时,教会法和教会法庭还是世俗法庭和法官的重要培训机构。“即使到了13世纪末期,促进中央集权形成的王室法官绝大多数都是具有教会法知识和实践的神职人员”。[11]

教会法庭自有一套从上到下的法庭机构。如大主教法庭,教士团法庭和教会法庭,一般所运用的都是最为基层的教士法庭,如设在坎特伯雷的大主教法庭,以及各地的助祭法庭、各教区的教区法庭。然而经过宗教改革之后,教会法庭的受理范围逐渐变窄,但依然是中下层民众主要倚重的法庭。

近代转型时期的法庭体系为英国人提供了多种救济的可能,即使是普通民众甚至穷人也可以多方权衡再从中选择于己最有利的法庭或程序来救济权利。但考虑到成本高低、路途远近、程序繁简诸多因素,对于大多数不太富裕又没有多少法律知识的普通民众而言,王座法庭或大法官法庭有些遥远,他们需要的是程序简单、费用低廉而又处在自己生活环境中的法庭。而16世纪中后期到17世纪早期,除了如治安法官这样代表国王的基层行政力量外,英国的庄园法庭、教区法庭是最基层的司法机构和社会控制力量。

庄园法庭由于其封建性质一般被认为在1500年以前就已经失去了重要性。近年来随着研究的深入,人们对庄园法庭在近代早期的作用有了新的认识。克里斯多夫·哈里森通过对都铎时期庄园法庭的研究认为:这并不是一个濒临衰败的法庭,其诉讼的数量和范围都在扩大,依然是乡村社会中最为繁忙的法庭之一。它不仅在大多数英国民众的生活中扮演重要角色,而且是英国政府管理地方的重要司法工具,如果没有庄园法庭,政府不可能控制如此众多的基层人口。虽然最终的结论有些夸张,但是庄园法庭在都铎时代的重要社会控制作用却是无法忽略的。1929年S·A·H·伯恩在编辑斯塔福德郡《季审法庭卷宗》时就已经意识到:就统治权力而言,行政长官似乎很难超越拥有简易审判权的庄园法庭。[12]

与中世纪相比,16世纪庄园法庭的性质发生了些许改变。在中世纪,庄园法庭本质上是领主控制佃农的工具,维护领主利益是领主举行法庭的目的。佃农应当帮助领主修葺住宅,耕种自营地,交纳租税等,若有不从就会被视为侵犯了领主权益而遭到庄园法庭的处罚。随着封建农本经济的解体,庄园法庭身上这些封建压迫性质虽然没有完全消除,但减弱了很多,维系人际关系以及维护公益事业的功能则逐渐加强。村民之间的纠纷如债务、侵犯人身财产、家庭矛盾、财产继承纠纷、诽谤、打架斗殴等成为16世纪庄园法庭的主要执法内容,普瑞斯科特庄园1615-1660年的庄园法庭记录有4800件案子,其中有1250件是人身攻击案件,而同时期的季审法庭则仅有23件人身攻击案件。[13]如此悬殊的比例说明,在类似的人际纠纷中,人们更愿意选择庄园法庭解决问题而非季审法庭。

虽然无法具体统计16世纪晚期到17世纪早期英国有多少庄园法庭依然存在,也无法确知到底多少人使用过庄园法庭,但我们可以确定的是:在许多地方,庄园法庭是都铎王朝统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庄园法庭并不仅仅是刑事法庭,还处理民事案件。即使它的刑事审判功能消失,法庭仍然是乡村重要的调节机构,从工地到贸易,从水渠到粮食调节,庄园法庭管理着这些细小琐碎但却对日常生活至关重要的事务。[14]

庄园法庭之外,教会法庭也是一个重要的基层司法机构。许多早期历史学家,受到清教徒抱怨的影响,认为教会法庭并不受欢迎。实际上,如果没有民众的广泛支持和合作,教会法庭不可能运作,它业务数量的增长就说明民众对其支持在不断增长。尽管在16世纪中期有所萎缩,但挺过了宗教改革的冲击,并且在伊丽莎白时代成为重要的政府机构。教会法庭所控制的人数远远大于那些世俗司法机构的控制范围。

尽管17世纪40年代后宗教法庭遭到抛弃,但是在1642年以前,宗教法庭非常贴近普通民众的生活,如埃塞克斯的特令村上诉教会法庭的案件一般都比世俗法庭要多得多。从1570-1640年平均每年有5.6起案件。教会法庭审理案件的数量从1580年起持续增长,1620年达到高峰,最后在17世纪30年代年代衰落直到内战时期解散。17世纪60年代以后教会法庭恢复,但是只应付为数较少的教士纪律案件。而在复辟后则有一大半的案件来自于1679年对非国教主义者的清洗,而非日常的事务。[15]

宗教法庭不仅维护宗教统一,而且还致力于提高民众的基督虔信行为准则。这种责任感在宗教改革后变得尤为紧迫,尤其是在人们将好市民等同于好的基督徒时更是如此。民众不仅需要支持和追随正确的基督精神,而且还需要顺从、勤劳,严肃和禁欲。因此,教区法庭会定期对范围广泛的违法现象进行处理,两性风化问题是宗教法庭最常遇到的问题,酗酒,特别是在安息日喝酒,诽谤等等都可能被投诉到宗教法庭。就像其他法庭一样,那些引起教区中有权有钱人警觉的难以严格归类的不轨行为也会在宗教法庭上出现。[16]而且与庄园法庭一样,教会法庭成为大部分人习惯运用的解决邻里纠纷的法律手段。同样与其他法庭一样,如果我们忽略了对教会法庭这些基层法庭的研究就无法了解当时的犯罪和执法情况。

综上所述,司法制度的严格与基层司法机构的多元成为近代早期英国大众法治发展的制度基础。普通法与衡平法的重叠交叉,司法机构的多元存在为中下层民众创造了相对便捷合宜的法律环境,令他们在遇到不公、面临危害时不会排斥选择法庭去解决纠纷和矛盾。

猜你喜欢

普通法大法官教会
我最爱的那个人,教会了我……
我最爱的那个人,教会了我……
我最爱的那个人,教会了我……
英国普通法传统形成研究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露丝·巴德·金斯伯格去世,享年87岁
视力大法官——视力表
法条竞合处罚原则探析
约翰大法官的外号
英国陪审制的形成过程及其影响
英国普通法与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比较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