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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技术形塑制度的机制与路径

2020-01-19张茂元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20年6期
关键词:代码变革数字

张茂元

一、提出问题:技术创新推动制度变迁

科学技术,一直是人类提高效率、促进经济增长,更好满足自身需求的重要工具。尤其是在工业革命之后,工业技术对经济增长、经济结构的影响显著扩大。李嘉图早在1817年出版的《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中就强调,机器节约劳动、促进经济增长[1]。马克思则在看到新技术对经济效率、生产力促进作用的同时,敏锐而深刻地指出技术与制度、社会之间的紧密关联。马克思不仅把技术看作经济变革的发动机,还是经济体制变革的首要决定因素,并进而引发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的变革[2]。正是基于此,马克思提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等著名论断。在马克思看来,生产方式与生产关系是需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产力变化必然引起生产关系的变化。换言之,技术甚至决定了社会制度。

韦伯关于工业技术对组织和管理制度影响的研究,奠定和引领了当代的科层制研究——也正是工业技术将人类的基本组织制度从家族制转型为科层制[3]。而涂尔干则从人际互动规则和联结机制等相对微观层面逐渐上升到社会团结制度,探讨了工业技术的深刻影响[4]。马克思批判的资本主义制度、韦伯刻画的科层制组织、涂尔干分析的有机团结,不仅探讨了工业技术在社会制度、组织制度和互动规则等方面的深层影响,更是由此奠定了社会学、经济学等相关学科关于技术与制度研究的基础。

本文试图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寻数字技术形塑制度的机制与具体路径。

二、技术—制度研究进展与趋势

1.技术—制度二分法与技术决定论

无论是在古典经济学理论还是新古典经济学理论中,技术被看作是外生的、给定的,并不被纳入分析框架。直到在制度经济学派那里,技术才被当作是经济系统的一部分,并加以考察[5]。早期的制度经济学家凡勃伦,将技术视为经济增长的动态因素,而制度则属于静态因素。因此在现实中,静态的制度就成了阻碍技术变革的力量,而技术变革也通常被视为克服制度阻碍的过程。凡勃伦坚持认为真实有效的经济学应该强调技术变迁的作用,并由此奠定了技术—制度分析在制度经济学中的重要地位。在凡勃伦看来,机器等技术根植于关于物质的客观因果知识,并因此塑造一种注重事实的态度以及关于因果关系的观念、思维。“机器技术对按照惯例建立起来的优先规律置之不理;它既不懂得礼貌,也没有教养……它的知识体系和推论体系是建立在唯物论的因果关系法则之上的,而不是建立在古老的习惯、可信或者权威的制度之上的。它的形而上学基础是原因和结果法则,该法则甚至已经取代了充分理性原则。”由此,新技术终将建构一套新制度:“从广义上看,机器规程起到了将所有古代的、有效的制度遗产分裂的作用,无论是包含天赋自由原则的制度,还是那些更古老的、在当下文明生活中仍被普遍接受的行为准则所组成的制度。机器规程也破坏了法律和秩序的基础,而工商企业正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的。”[6]

在此,技术对制度的影响,很大程度上就是优胜劣汰、适者生存法则的体现。优胜劣汰的生存竞争使得“事实问题”性的思维习惯最终存活并占据主导地位,而那些效率更低、不合时宜的思维习惯则被淘汰了。“在现代文化中,文化、工业进程和工厂产品越来越超越人性……它们已经成为塑造人们日常生活的核心力量,因此也成为塑造人们思维习惯的核心力量。”[7]在效率法则的引导和约束下,人类得学着像技术那样思维才能更好地掌控和利用技术。技术不仅形塑人们的思维方式,还塑造并支配着人们的生活方式[8]。

社会学关于技术与制度的研究,也存在类似的技术决定论:技术是自主的,技术的发展独立于社会;技术变革引致社会变迁。与经济学相比,社会学关于技术的研究,除了聚焦技术与一般意义上的制度外,还大量涉及社会规范、价值观、组织结构、社会结构等不同层面。

脱胎于马克思主义的法兰克福学派也秉承了其技术决定论的基本观点,主要关注技术创新与统治[9],强调技术与人的自由、民主、政治的关系[10]。总体而言,法兰克福学派的相关研究大多停留在社会哲学层面,对于技术与制度的具体关联机制研究较少涉及。埃吕儿同样强调技术的自主性:技术发展有其内在逻辑和规律;技术对社会的全面渗透或者说整个社会的技术化使得技术摆脱了社会的控制;技术对人的全面影响,特别是对人的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的影响,使得人依赖于技术而难以控制技术[11]。

总之,技术决定论认为技术已经成为一种“自主的”技术,技术包含并显现出某种特定的结构和要求,引起人和社会作特定的调整。这种调整是强加于我们的——不管我们是否喜欢。技术决定论认为,技术规则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技术成为一种自律的力量,按照自己的逻辑前进,支配、决定制度乃至总体社会的发展方向。

2.技术与制度的相互建构

随着研究的深入和技术的不断发展,不同类型的技术及其特征、社会影响差异的呈现,尤其是随着数字技术的推广与应用,技术与制度的关系变得远比决定论所描绘的更复杂、多元。

技术,尽管有其规制性,但往往仍存在多种可选择性,由此,技术也就可以有多种应用方式。比如,使用者可以建构技术的使用维度以适应使用环境,技术也可以不同方式植入不同的社会环境,并产生不同的结果[12]。

邱泽奇及其研究小组,通过聚焦于技术(尤其是数字技术)特质及其应用实践,发现了ERP等新技术的外源定制性,进而指出了技术刚柔皆备的可互构性。而技术本身所携带的双重结构——技术的逻辑结构和运用技术所需的组织结构,都有一定的结构刚性和弹性,这使技术与制度的相互建构成为可能[13]。在这个研究视角下,技术虽然重要,但只是社会互动的媒介。技术应用过程中的行动者及其行动才是影响技术与制度关系的关键变量。而这也为对技术—制度关系进行微观机制分析提供了新的思路。

与此相类似,经济学关于技术与制度的分析也变得更加多元。如诺斯虽然强调技术创新的制度效应,但更强调市场及其制度的根本性,认为制度也可能是技术变革的基础;技术创新与生产率增长不过是对要素与产品的相对价格的长期变化与市场规模变化的回应,而且往往还是滞后回应;将耕作制度变化视为对相对要素价格变化而不是技术变革的回应[14]。制度在技术创新和扩散中的影响,更是新制度经济学的重要研究议题。如家庭责任制与集体经济体制影响杂交水稻等新技术的采纳行为;中国的科举制度将知识分子汇聚到政治领域而抑制了技术创新[15]。

事实上,技术并非总是动态的、革新的,技术也有其刚性的一面,甚至时常会锁定[16],铁路轨距、键盘等都是典型的例子,这体现了技术的刚性特质。而制度也并不像艾尔斯认为的那样富有刚性,制度也可以是动态的、赋能的。不少制度就在鼓励技术创新,如现代专利法等。

尽管,针对相似现象,经济学更多使用“制度”,而社会学则更多使用“结构”,也较少深入分析具体的制度及其条文(如产业制度、法律法规、政策条例等),但这并不妨碍他们逐渐达成一个共识,即技术与制度等规制性要素间是互为基础、相互渗透、相互制约、相辅相成的。

不过,为了聚焦讨论,论文主要关注的还是技术尤其是数字技术对制度的形塑作用。那么,数字技术究竟是如何推动制度变革的呢?

三、数字技术推动制度变革的机制

1.提高制度变革的潜在收益

新技术在提高经济效率、创造收益的同时,也增加了制度变革的潜在利润,从而诱使制度变革。戴维斯和诺斯[17]发现,技术创新往往会提高效率、增加经济利润。但在现有经济安排状态下,这些利润往往又是无法获得的,它们就像是处于公共领域的“外部利润”。而这种外部利润就是诱致制度变革的重要动因。他们还认为这种外部利润大多来自规模经济、外部性、风险和交易费用等。其中,规模经济和技术水平密切相关。就像19世纪70年代的石油精炼业,新技术的出现导致了一个较大范围的产出报酬递增。不过,尽管新技术能够创造数量更大、价格更低的精炼石油,但采用新技术的精炼工厂不仅更加复杂、精细,也要求更加大额的前期投资——规模经济要求工厂增加资本、扩大规模,以达到新技术条件下的最优规模,并获取最高利润。而传统的独有制和合伙制则不再能满足这种对资金的大量需求,因而也就面临对企业组织形式进行制度变革以吸纳更多资金的压力。戴维斯和诺斯认为,正是在这种新的技术条件下,股份制成为一种有利可图的企业制度。同理,新技术也影响外部性、风险偏好和风险控制、交易费用,进而改变现有制度条件下的成本与收益,因而可能会促使制度变革又或者是稳固原有的制度设计。“使信息成本迅速降低的技术发展,使得一系列旨在改进市场和促进货物在市场间流通的安排革新变得有利可图。”[18]拉坦的研究也发现,如果新技术改变了要素与产品的相对价格或是带来了经济增长,都可能会导致对制度变革的需求[19]。可见,技术创新往往就是制度变革的诱因。

同样的,当前数字技术的应用也常通过提高经济效率,诱使制度变革。基于数字技术的互联网平台就通过汇集更多数据,利用云计算等技术,显著提高了供需匹配的精确度和效率,也能够提高闲置或未充分使用的资产、技能、时间等资源的利用率[20]。典型如基于互联网平台的网约车等分享经济为消费者带来了价格更低、质量更好、更贴合需求的出行等服务,打破了出租车行业长期以来的垄断状态,降低了司机空驶率和碳排放量,通过互联网评价机制有效改善了司机服务治理,缓解了城市打车难等问题,创造了巨大的社会与经济效益[21]。很多研究发现,分享经济除了创造经济效益外,还能提高福利和社会效益,节约资金、空间和时间,结识朋友、提高社会信任度,减少浪费、促进环境保护等[22]。分享经济甚至还能够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加就业机会、减少就业压力,增强社会整合度[23]。

但在数字技术及其新经济形态刚兴起时,在旧制度环境下,鲜有个人和组织能够合法地获得新技术所创造的收益。新技术所创造的收益也就成为公共领域的“外部利润”。如在传统出租车监管制度下,无论是优步还是滴滴的私家车主还是平台本身都不是合法合规的经营者,他们起初都没有合法身份获得新技术所创造的收益,因而时常遭到罚款、查封等惩罚和抵制。

由此也可见,数字技术提高了经济和社会效率,创造了新增收益;而新增收益就成为制度变革的诱因。那些想要合法获得数字技术所创造的新增收益的个人和组织,也就有动力去推动制度变革。简言之,数字技术所创造的新收益,使得制度变革有利可图。

2.降低制度变革的相对成本

改变交易成本,也是新技术推动制度变革的重要路径。虽然,在新制度经济学那里,制度更多地与交易成本相关联,而技术主要影响企业的内部生产成本,但随着分析的拓展和深入,这一界线逐渐模糊。人们逐渐认识到,技术创新不仅能够改变组织的内部成本(包括生产成本),还将对交易成本带来颠覆性影响。

威廉姆森就指出,交易的不确定性、交易频率和资产专用性程度影响着交易成本,进而影响着治理结构[24]。虽然,威廉姆森并没有明确指出技术与交易成本的关联,但显然,技术影响到交易属性,进而影响着交易成本。比如,基于数字技术的电子商务显著减少了交易中介、简化了交易流程,有利于增进信任、增加交易频率;数字化的互联网平台还通过信息汇集和电子搜索等方式扩大了交易选择面而有利于降低资产专用性;交通运输技术的发展更是降低了基于地缘的资产专用性程度。新技术通过影响交易成本和组织内部制度(如治理结构),进而对产权安排、合约行为等组织外部制度产生影响。

甚至,随着新技术显著降低某些交易成本,终将改变市场与组织的边界,重新定义市场与计划的界线。如在传统工业技术的条件下,由于中央计划者不可能掌握给定时空里的特定情形的知识,因而需要将部分决策权留给“在场的人”。而且,即便一个人掌握了协调经济的所有必要信息,他也不可能对所有这些信息进行加工从而指挥经济。况且,具体情况还会一直变化。据此,哈耶克[25]认为对大规模经济行为进行集中协调根本就是不可能的。因此,解决方案只能是能够有效整合并应对经济中每个个体所掌握的所有局部知识的去中心化机制。哈耶克认为解决办法就是价格体系——一种用于登记变化的机器,相当于是信息的原始计算器。哈耶克认为这个机器使得个体生产者能够通过监控少数几个指示器的动态,就能理解大范围的经济状况。价格就是关键指标,生产者通过价格波动能够理解并选择经济行为。而计算机的出现及发展意味着有了能够快速解决复杂的联立方程的设备,并终将催生一个更为集中化的经济体系[26]。而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互联网和云计算等技术的革新,市场与组织的边界将会受到越来越多的挑战。

新技术不仅可能增加制度变革的潜在利润,还可能增加维持旧制度、旧观念的成本。在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在绝大多数文化观念看来,房屋、汽车等私产都是个人财富的重要象征,与之相对应的私产制度也是当前各国的主流制度安排和价值理念。但私产的维持需要成本,当人们可以低成本地便捷、实时获得所需产品或服务时,私产、所有权的吸引力也就随之下降。而基于数字技术——互联网平台的分享经济(包括房屋、车辆、时间、知识等领域),就是通过释放技术效力显著提高了分享的供需匹配质量和效率,并降低了分享的成本,从而提高了维持旧制度、旧观念(独占私产)的相对成本。而2008年全球经济大萧条导致的收入和需求下降[27],又进一步提高了拥有私产的相对成本,进而刺激了租借、分享动机和行为,推动了分享经济的高速发展[28]。

微观来看,网约车借助互联网平台的开放性能够汇集更多供需信息,辅以GPS定位和云计算等技术能够更加精准、实时、高效地匹配需求,不仅能够更好地满足出行需求,同时也提高了旧制度的维持、执行成本:稽查网约车的成本明显高于之前的黑车。没有网约车平台之前,非法营运的司机基本都是在一些相对固定的地段、时间蹲点拉客。这种规律性也使得监管部门能够轻松发现、驱赶甚至扣押非法营运的司机和车辆。而基于数字技术的互联网平台则使得司机和乘客能够在任何时点实现隐蔽式对接。在这种情况下,监管部门就难以发现、惩戒非法营运的司机和车辆——在新技术条件下,旧制度的执法成本提高,甚至变得不再经济,最终难以为继。在钓鱼执法不被允许、监管部门无权查看司机和乘客手机信息的情况下,监管部门实际上难以禁止非运营车辆和司机上路运营,这就使得旧制度、旧法规形同虚设。制度变革也就势在必行。

事实上,各国政府对网约车的监管也的确难以像之前那样,直接指向司机和车辆,更多只能是通过监管网约车平台来介入、实现。这种做法看似简化了监管过程,降低了监管成本,但前提是承认网约车平台的合法性,因为不被承认的、非法的网约车平台不可能接受、配合监管。而试图躲避监管的网约车平台,借助数字技术的灵活性,它们完全可以在监管部门的监管区域(甚至是在运营区域之外的其他国家)之外放置服务器并有效运营,形成实际上的不受监管——旧制度由此失效。

新技术不仅可能提高了维持、执行旧制度的成本,使得旧制度难以为继;还可能降低制度变革的操作成本,从而便利了制度变革。典型的、知识的积累加速了社会和技术信息的广泛传播,以及与工商业和政府机构的发展密切相关的统计资料储备的增长,从而减少了与制度变革相关的成本。比如,借助互联网的资料汇集、查询等功能,各方主体对制度变革的态度也能够得到更快速、充分的展示、交锋、汇总等,从而能够以更低成本为制度变革提供更全面客观的民意反馈。基于数字技术的互联网,已经显著降低了诸多领域的沟通和协调成本,也显著缩短了平均立法时间。

3.技术红利分配构建制度变革的社会基础

在人类发展历史上,数字技术等各类新技术极大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不断创造着更丰裕的物品,提高着人类的生产生活效率,创造着更多更大的经济收益。而潜在收益的提高和相对成本的下降,也正是诱发制度变革的推拉力。不过,我们仍需清醒认识到:这只是给制度变革提供了诱因,或是奠定了经济基础,并不等同于制度变革一定会发生。很多时候,人们只是通过违规违法行为获取新技术所创造的收益,而没有通过改变旧制度的方式来获取潜在收益。这不仅因为制度变革需要付出成本,也需要有相关主体加以推动。而推动制度变革,不仅意味着需要克服其中的“搭便车”困境,还往往面临各类反对和抵制。因为,新技术在提高效率的同时,往往也带来利益格局的调整。

实际上,尽管新技术可能提高效率、创造更多收益,但往往并不会带来帕累托改进——更不会自动实现。这就涉及技术红利(新增收益)分配问题[29]。其实,李嘉图在强调机器能够节约劳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就已经指出技术创新会带来失业问题。尽管李嘉图认为技术所创造的就业机会能够缓解其所带来的失业问题,但也指出这个过程非但不会自动完成,而且会是长期的、充满苦痛的过程。实际上,早在18世纪末,蒸汽机等机器的使用已经引发了大面积的失业。劳工集团和市民组织反对机器的行为并不鲜见。如在1811年,担心新技术(纺织机)会抢走他们工作的英国纺织工人爆发了破坏机器的运动。反对机器、反对技术变革的勒德主义运动也由此兴起。时至今日,仍有不少人抗拒新技术,新勒德主义者甚至认为只有放弃技术革新和经济增长才能彻底解决失业问题。

而关于新技术所可能带来的失业问题、社会结构调整问题,马克思的研究成果无疑更具代表性、更加深刻。马克思看到,在资本主义社会,占有生产资料的资本家会更倾向于机器和技术。因此,在资本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其对劳动力的需求就会减少,从而造成失业,造成劳动力过剩。与此同时,马克思也注意到,科学技术的进步会带来生产规模的扩张,最终可能增加对劳动力的需求,因而也可能会促进就业[2]。但,其中也都不可避免地涉及利益格局调整。从这个角度来说,制度变革就是以制度形式将新的技术红利分配模式合法化、固化。

当前的数字技术也是如此,如基于数字技术的互联网平台所催生的分享经济等各类新经济形态中,尽管提高了供需匹配的精准度、实时性,提高了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益。但在为相关群体创造收益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损害了既得利益群体(如出租车公司和司机、传统酒店经营者、实体商场等)的利益,因而招致利益受损群体的抵制,甚至出现罢工和冲突[30]。

若非利益受损群体的抵制,以及监管部门的稽查和惩罚,新技术应用者或许也没有动力推动行业的制度变革。如在法院讨论亚马逊网是否合法并想要关停它时,它的市值已经高达1 750亿美元[31]。这主要也是因为当前的很多数字技术原本就能够在缺乏相关法规政策支持的情况下运营,而制度变革往往还会带来合规成本。但利益群体间的冲突已事实上增加了不安全因素并危及运营,如在网约车行业,甚至已经危及网约车司机的安全。尤其是在交通监管机构的稽查、惩戒之下,网约车平台和网约车司机也只有寻求政策法规的庇护才能够合法地获取新技术所创造的收益,即技术红利。也正是在此大背景下,各方利益群体的博弈、斗争最终促成了新制度的出台[32]。2016年7月27日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将网约车合法化,规范私家车接入网络平台。

数字技术等新技术,通过提高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益,创造了技术红利;但由于技术红利并不会自动惠及利益相关群体,因而引发利益格局调整甚至群体冲突。制度变革正是对其利益分配的响应和规范。而在新的制度框架下,新技术是否合法合规、生存和发展空间的大小等,不仅取决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社会文化、政治传统等——中国、美国、法国、新加坡等国对网约车等分享经济就制定了极不相同的政策法规[33];往往还跟其技术红利分配模式密切相关。后者直接决定了新技术的受益群体及其规模,进而影响到其社会支持力量。

网约车平台,得益于数字技术的开放性等技术特性,降低了之前出租车行业的进入和退出门槛;通过精准、实时匹配出行供需信息,更好地满足了乘客的出行需求,让更多司机和乘客同时受益。这些享受到技术红利的得益者,出于维护自身权益也往往会成为新技术的忠实拥趸,进而为新技术的应用和发展空间争取更大更有利的制度空间。技术红利分配模式影响制度变革的机制,在网约车监管制度变革中体现得尤为明显。

2012年,优步准备在华盛顿市场推出UberX服务时,华盛顿市议会试图通过一项关于出租车监管法案的修正案,旨在将优步逐出华盛顿(该修正案就叫“优步修正案”)。优步通过发动其用户进行回击。而后在短短18个小时里,市议会收到了来自乘客的50 000封邮件以及37 000条Twitter。华盛顿市议会最后不得不撤回了该修正案。2015年夏天,纽约市长德布拉西奥打算对优步的上路司机人数设立一个临时上限,以缓解来自传统出租车行业的抱怨。而上路司机的减少,也意味着网约车乘客出行的候车时间会变长。优步通过邀请其用户给市长和市议会写信,并建议他们对德布拉西奥的法案投否决票。结果,德布拉西奥收到了4万人次的邮件以及2万条Twitter信息,并不得不暂时放弃对优步的限制[34]。

共享住宿巨头Airbnb在与法院的博弈并最终获取生存和发展空间的过程中,其平台上的房东、住户都发挥了重要作用——超过23万人在Airbnb的网络请愿书上签名以示支持。最终法院作出让步,如在房东信息公示上就响应了Airbnb和房东的诉求——删除了可识别的个人信息[35]。

这些案例都生动呈现了数字技术受益者是如何借助数字技术(如电子邮件和社交平台等)来支持数字技术拓展生存空间的,也呈现了技术红利分配模式及其所构建的社会基础对新技术应用的重要性。不仅如此,数字技术所创造的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益、所展现出来的未来发展趋势,还能进一步为其吸引更多社会力量的声援,也能够为其进行政治游说奠定更具社会合法性的依据。

4.技术即制度

(1)技术作为制度新形态

在工业技术及其之前,我们在讨论技术与制度的时候,尽管不同人对制度——不管是成文的还是不成文的、正式的还是非正式的——会有极不相同的界定和理解,对技术与制度间的可能关系——比如究竟是技术决定制度,还是制度决定技术,抑或相互建构——也有极不相同的观点和认识,但不管如何,那时的技术与制度的边界起码是清晰的,它们是两类极不相同的事物。

而在数字技术时代,技术与制度的边界开始变得模糊。甚至于,在数字技术时代,很多制度都不是甚至也难以用文字表述的,它们没有甚至也难以被收录到相关的制度汇编中。它们不是以之前常见的法律、条例、规定等形式存在,而是以代码的形式存在并发挥作用。它们比不成文制度更加看不见摸不着,甚至超出绝大多数人所能感知和理解的范畴,但又确实在发挥着规制作用。在法律领域,代码就是网络空间的法律,代码即法律[36]。在现实空间,人类通过宪法、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来实现规制;而在网络空间,造就网络空间的软件和硬件则通过代码来实现规制。技术,跟法律法规等正式制度、社群规范等非正式制度、市场等力量,共同规范着人类行为[37]。及至目前,甚至法律法规等制度也逐渐代码化,代码不仅越来越频繁地应用于执行法律规则,而且还用于起草和阐述规则[38],技术与制度间的界限日益模糊。也正是借助代码在网络空间的规制能力,由代码组成的数字技术本身也成为一种制度,而不仅仅是外部制度在代码、技术层面的体现。也就是说,在数字时代,代码已然成为一种新形态的制度——技术即制度。

代码等技术所内含的制度,有些可能是现实世界中的法律法规等制度在代码等技术层面的折射,有些则可能毫无关联。例如,许多P2P文档共享协议都在代码中嵌入了使用规则:用户只有共享文件,才能下载更多内容,从而强化用户间的协作。在线服务提供商也经常依靠代码和算法等技术来影响用户群体行为[39]。

此外,数字时代的制度变革方式与路径也有所不同。之前是先有技术,而后技术通过经济(如所创造的收益、所节省的成本)、社会等途径(如红利分配所建构的社会基础)构建制度变革的动力和压力,并最终实现制度变革。如工业革命后的大工厂生产模式及其科层制。而数字技术则丰富了推动技术变革的方式,即技术内含制度,技术成为制度本身,扮演着规范行为等制度角色,而后才在实践中不断检验、修正或废弃,而后才有跟政府监管的博弈。

由此也带来制度变革的路径的显著不同。之前制度变革通常历经“废改立”流程,如从群体抗争、公民立法建议、社会舆论呼吁、两会代表议案等,到提请立法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商议表决,再到立法机构修改或者废除法律法规等制度[40]。数字技术推动制度变革的方式则更像是“立废改”流程,即通过代码直接“立”制度、定规则,而后才通过在现实世界与旧制度博弈来“废”掉旧制度或其部分构成,最后通过技术与制度的相互修“改”而构建出能够连接数字网络世界和现实世界的新制度。

在这个过程中,技术设计者所设定的技术架构就是规范人们行为的制度力量。如在网络空间,不同的技术架构、不同的代码,意味着所允许的网络空间行为是不一样的,也意味着可规制性、规制能力也不一样。早在尚未有外部监管之前,互联网就在技术人员及设计者的不同理念引导下呈现不同的形态。20世纪90年代中期,在芝加哥大学,任何有以太网连接功能的机器都可直接接入学校的以太网接口并上网,即接入是完全的、匿名的和免费的[41]。在哈佛大学,接入以太网接口后还需得到注册许可、同意和验证;而且只有大学社区的成员能够注册他们的机器;一旦注册,所有网络交互活动都将被监控,个人计算机也可被系统识别。也就是说,代码所代表的技术禁止了匿名言论。可见,谁在使用网络、在哪里使用、能够发送哪些信息等均可以被代码控制,不同的代码产生了不同的网络和生活[37]。而在数字技术之前,这正是制度的职责。

类似的,个体在网络空间的身份数量、网络群体规模、交流和传输信息内容、人际交往规则等都在代码层面,体现着技术规则。网站、BBS、微博、微信、抖音等,就因内部代码层面的技术差异而构建了规则迥异的网络空间。

(2)技术的制度性执行

在数字技术时代,尤其是在数字网络空间,代码等技术是预先内嵌其中而后发挥作用的。这也使得其执行,从根本上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制度。在一般意义上,正式制度作为外在制度在被内化前只能是在事后起作用,在监督、强制下执行、实施;即使是社会规范等不成文的非正式制度,个体也往往是在权衡后选择执行或拒绝。因此,传统意义上制度的执行、实施,是事后的、选择性的、概率性的。

而代码等技术对行为尤其是数字网络空间上的行为的约束则是事前的,甚至是绝对的。代码等技术直接约束网络空间及其使用者,如是否需要注册、是否收费、是否允许匿名发言、发言是否允许评论、发言的篇幅和内容等。在此过程中,代码等技术自动发生作用,既不需要其他执行机制,也不需要某种主观条件。不同的技术意味着不同的规制内容和目的。

代码等技术所内含的规则,其执行具有实时性甚至是前置执行,可以在人们实施行为之前发挥预防、提醒、警示作用,能够杜绝技术设计者想要禁止的言论和行为,如通过敏感词过滤言论、借助数字版权管理制度(DRM)技术向数字内容设置代码以使该数字内容无法复制或传播等。在现实世界,这是无法做到的。基于此,数字技术能够做到全方位、无死角、不留空隙的事前监管,很多时候也就不需要法院或者警察等第三方进行事后强制执行(除非代码被人为破坏)。而且,与具有灵活性和模糊性的传统制度相比,技术所内含的制度规则高度规范化、数字化,几乎没有任何模棱两可之处,因此降低甚至消除了对裁决公正性的担心与需求[38]。技术的规制能力也往往比传统意义上的法律等制度更强,更加严厉甚至时常违法违规——现实世界中受法律保护的言论,在数字网络世界中可能不被允许。典型如在微信等数字网络空间中被过滤、禁止的敏感词和言论,在现实生活中可能并无相应规定,更是无法被彻底禁绝的。因此,也不排除某些之前难以执行的制度能够通过嵌入代码而在数字技术时代重获生机,甚至获得了更强、更有效的规制力。

或许正是源于数字技术的代码强大的规制力量,各类互联网平台基本都是以代码技术规则为基础,来设定相应的数字化交易规则,而这些“交易规范可以直接内化在交易活动中,具有直接实施的效力”。在代码规则下,“用户拥有的选择自由只限于退出的自由,在使用中只能接受网络应用服务提供方设定的规则。”[42]外卖骑手目前的困境无疑就是最生动的写照[43]。

四、结论与讨论

数字技术等新技术所创造的潜在收益与成本的变化诱使制度变革,构成制度变革的推拉力;但涉及利益调整、利益再分配,又总是存在抵制的力量。因此,如何克服阻力,也就成为制度变革的关键。其中,技术红利分配模式扮演着关键角色。不管是传统的工业技术还是当前的数字技术,相关研究也已表明,正是技术红利分配决定着新技术的社会基础,决定着新技术能否成功,进而影响到新技术能否以及如何形塑制度。因此,在数字技术应用中,减少数字技术的负社会外部性,提高数字技术红利的普惠性,尤其是提高数字技术红利在利益相关群体中的共享程度,也是其成功应用的重要基础。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腾讯诉奇虎360扣扣保镖不正当竞争一案判决所指出的那样:“竞争自由和创新自由必须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边界,互联网的健康发展需要有序的市场环境和明确的市场竞争规则作为保障。是否属于互联网精神鼓励的自由竞争和创新,仍然需要以是否有利于建立平等公平的竞争秩序、是否符合消费者的一般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标准来进行判断”[44]。不仅如此,数字技术还因其技术特性,表现出形塑制度的独特机制和路径,即以代码直接重写、设定制度;并推动制度变革路径从“废改立”到“立废改”的转变。而此种转变,还增加了制度变革乃至社会变迁的多样性和不确定性。其中可能蕴含的社会风险亟待开展系统研究。

首先,是制度的合法性问题。人类所熟悉的制度变革,大多都建立在公开、民主讨论的基础上,但技术规则可以由软件制造商和设备制造商单方面制定。制度的合法性很大程度上源于制度制定时的广泛参与性、公开性、透明性等,而在代码设定制度的过程中,尤其是在软件公司不公开源代码的情况下,公众既没有知情权,也没有能力甚至没有机会对代码等提出质疑。知情权、参与权的弱化必然会有损制度的合法性。在数字技术给人们带来的便利远大于风险(如隐私问题)的时候,人们或许并不热衷于追问技术及其制度的合法性;但一旦出现技术作恶的时候,技术及其制度的合法性就会面临质疑,并引发大众担忧,结果可能就是招致更严厉的政府监管——典型如基因编辑事件。谷歌通过高举“不作恶”宣言,也的确俘获了不少好感和大众支持。但数字技术等新技术及其发明者、使用者是否能够获得合法性以取代传统的制度合法性,政府在其间该扮演何种角色?各国政府、企业等组织、民众均仍在摸索中。

其次,是制度的不平等问题。不平等,一直是人类社会难以根除的痼疾,但人类也通过各种手段努力试图消除不平等。而消除不平等,也被认为是各国政府的重要职责,很多制度安排就有此意图和功能,典型如妇女儿童保护法以及各种平权法案、最低工资标准、义务教育制度、反歧视制度等。相比之下,企业更加奉行效率法则,市场竞争产生的分化也更容易得到社会认可。但也正因如此,当前由企业主导的数字技术应用中产生的代码式制度所内含的不平等问题,也就一直没有得到足够的关注和认识。如各互联网平台,自行设定交易规则、投诉规则、奖励规则、处罚规则等,拥有平台里的准立法权、准行政权、准司法权。它们在国家法律法规尚不能有效规制的情况下,先行界定了各主体的权益、设定交易程序、规制交易关系等[45]。也就是说,互联网平台在国家权力介入前,以代码形式自行设定了能够替代法律法规等正式制度的规则。不仅如此,由代码等技术直接设定的制度,由于是以代码形式存在,缺乏透明度,甚至是无形的(尽管部分可能被转译成文字表达),因此,大多数人甚至感觉不到规制的存在,也没有能力规避规制;只有少部分人则能够凭借自己的技术能力修改代码,超越其规则限制。这又带来了新的不平等问题。尤其是当数字技术渗透进现实世界,用以规制人们的现实行为时,物质手段、技术条件等因素还将加剧这种不平等。如基于数字技术的健康码,在利用算法提高疫情风险研判准确率的同时,也使得部分群众(如没有智能手机或不会使用智能手机的)可能寸步难行甚至无法出门。因此,创立一套能够及时反馈和修复数字技术及其制度风险的机制,不仅是必需的,也是急迫的。

最后,存在技术控制社会的风险。技术设定的制度,渗入现实世界并施加影响,这只是技术控制社会的其中一个维度。当人类利用代码等技术来规范行为的时候,就不仅仅将技术作为决策的辅助手段,还作为制定规则、执行规则的直接方式。慢慢地,适应技术比适应法律法规更常见,甚至更高效[38]。这是技术控制社会的第二个维度。而在制度代码化、技术化的进程中,那些不方便被编码的制度及其条例或许会被逐渐废弃,因其执行成本相对提高了。技术控制社会的第三个维度,也是控制力度最大最全面的维度,则是技术对人脑的控制。人的行为、意识均受大脑控制,但在人工智能时代,数字技术可能取而代之。随着脑机连接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成熟,脑机连接不再是幻想,而是随时可能付诸现实应用的。脑机连接或许能够显著降低人类的知识和技能学习等方面的成本,能够恢复、完善甚至添加人体机能等,但也正是这些功能可能会诱使人类在没有做好足够防护的情况下贸然采用甚至是非法采用。届时,人类的思想和意识自主空间在多大程度上会被数字技术的代码挤占,将会直接关乎技术控制社会的风险。

最终来看,究竟是人类借助新技术实现自我强化与提升,还是受困于自己所创造的技术甚至成为技术的傀儡,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就直接取决于我们现在对技术与制度、伦理、社会关系研究及反思的深度和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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