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明代孝道激励政策的局限性
2020-01-18王榕烽
王榕烽
(福建师范大学 社会历史学院,福建 福州 350117)
一般来说,一项政策的制定必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和历史渊源,该政策的具体内容以及在实施过程中所带来的客观影响对于我们了解这种政策和当时社会都有着重要作用。在这一过程中,每项政策都会存在其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如明代对孝道的激励政策中,“明朝廷通过旌表孝行、给予孝子官职、奉敕纂孝道书籍等措施来推行孝道激励”。[1]这一政策在开始制定、所规定的具体内容以及具体实施过程中,都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笔者不揣浅陋,拟对此进行探讨。
一、明代孝道激励政策制定时的局限性
通常情况下,政策的制定其实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决定了该政策的最终结果。但在多数情况下,该项政策颁行以后,为顺应时代和潮流的发展需要,往往还需要不断地对其进行补充完善,消除因其局限性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如我们熟知的《宪法》就在历史的进程中不断修改,从而保证它可以更好地发挥第一大法的作用。在明代孝道激励政策开始制定的过程中,其本身就存在着很大局限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该政策制定的最终目标存在局限性。明太祖继位伊始,就标榜“以孝治天下”,此后,历代帝王都继承了这一举措,终明一世,这成为明代的基本国策。而明代孝道激励政策的制定除这一原因外,还受前代宋元、儒家思想的深入发展、形成良好的社会风俗以及减少社会不孝行为等的综合影响。但明代孝道激励政策的性质,更多的是中央集权下专制主义统治者为了巩固政权而实行的一种教化措施,其目标只是为了维护朝政的稳定,维护统治者自身的统治秩序。其激励政策的本质,不完全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和弘扬孝行,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该政策的走向。
第二,该政策针对的目标人群不明确。按理说,政府实施孝道激励政策,不是针对某个人或某个群体,而应该是在整个社会贯彻和实施,激励全社会崇善向善。《孝经》明确对不同阶层的孝行表现进行了分类,即把孝分为“天子之孝、诸侯之孝、卿大夫之孝、士之孝、庶民之孝”。每种阶层所对应的孝行和责任都有着明显区别。“具体说来,天子之孝的标准最高,具有爱护教育好百姓,让天下百姓过上幸福生活的责任。诸侯之孝的标准尽管低于天子,但也应当承担修炼品行并履行管理好封国的职责,要保其社稷,和其人民。因此,在履行其职责之时,要小心谨慎,时刻提醒自己,以免出现失误。同样,大夫之孝的标准又低于诸侯之孝:遵守法纪,没有言行过失。同样,士孝的标准,又与大夫有别,但也强调了事父之孝与事君的相通性。而庶人之孝则强调了努力耕作、谨身节用以赡养父母的责任。”[2]但我们在明代孝道激励政策中并没有看到类似明确的区分,整个政策的实施对象、实施群体都很模糊,并没有具体的目标人群。因此,这一方面也存在着局限性。
第三,该政策制定的具体标准不明确。既然是激励孝道,除了应该对实施群体明确规定外,还应该对所要达到的客观效果进行具体规定,即受激励的群体最终应该达到一个什么样的层次,但在这一政策中,均没有提及。关于孝的层次,《孝经》就有具体区分:“夫孝,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立身行道,扬名于后世,以显父母,孝之终也。夫孝,始于事亲,中于事君,终于立身。”[3]《孟子集注》载:“孝子之至,莫大乎尊亲;尊亲之至,莫大乎以天下养。为天子父,尊之至也;以天下养,养之至也。”[4]此外,曾子曰:“孝有三,大孝尊亲,其次弗辱,其下能养。”[5]曾子把孝的层次说得更直白了。对于明代孝道激励政策而言,政策实施的最终目标是什么,是激励哪种层次的孝行,这对于一个政策的制定目的而言,应是首要和必备的,但奇怪的是,这一政策中均没有涉及。我们仅能看到史料记载中,对守墓三年的行为进行表彰、对累世同居的行为进行表彰、对侍亲孝顺的行为进行表彰……但这些评判并没有一个客观标准。
由此可见,明代孝道激励政策在制定的过程中,本身就存在着很大的弊端,这从一开始就制约了该政策日后的发展。
二、孝道激励政策内容的局限性
一个政策最能反映其核心的部分就是它详细而具体的内容规定,这一部分完善与否就是政策能否顺利实行并发挥积极作用的关键。而明代孝道激励政策的具体内容同样存在着局限性,具体表现在:
首先,孝道激励政策的具体举措并不完善。在该政策中,明朝廷通过对杰出孝子给予旌表、授予官职、奉敕纂孝道书籍、免除一定责罚、给予物质奖励等举措来激发人们的孝道意识,归结起来,就是树立模范代表,给予奖赏,免除刑罚。但其实还有多种方式可以采用,如免除孝子的赋税、刊刻孝子孝行、加大宣传等,通过多种途径来激发人们的孝道意识。
在孝道激励政策中,官方对庐墓三年、侍亲孝顺、累世同居、为亲祈祷等行为都予以一定的奖励,以示对其孝行的鼓励。但孝子孝行除这些看得见的表现外,还有很多孝行。比如对父母的敬养,一般人很难做到,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孝行的最重要内容,因为《孝经·纪孝行章》云:“孝子之事亲也,居则致其敬,养则致其乐,病则致其忧,丧则致其哀,祭则致其严。五者备矣,然后能事亲。”因此,敬养是敬慕、尊敬、敬仰、仰慕、敬畏等义与奉养、供养、尊养、鞠养等义的集合,表达了一种虔诚的伦理道德思想。再比如“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对于生活中多子多孙的家庭,也应该采取具体举措予以鼓励,封建社会有多子多福的说法,在古人看来,多子多孙也是孝行的重要表现。但显然,明朝廷的孝道激励政策中,并未见相关举措。
第二,孝道激励政策的具体内容有失偏颇。《孝经·开宗明义章》云:“夫孝,始于事亲,中于事君,终于立身。”意思是说孝从侍奉双亲开始,其次是侍奉君王,做好自己分内的工作,为这个社会做贡献,最后达到修身立事实现自己的远大志向。在封建社会,光宗耀祖被认为是最大的孝行,因其不仅可以改变自身和整个家族的社会地位,而且可以光耀宗楣于天下。自实行科举取士起,科举中式是光宗耀祖的最优途径,正如吴敬梓在《儒林外史》中所言:“人生世上,除了这事,就没有第二件可以出头。不要说算命、拆字是下等,就是教馆、作幕,都不是个了居。只要有本事进了学,中了举人、进士,即刻就荣宗耀祖。”[6]明代虽然科举发榜后,有关机构会将该科的主要信息篆刻并颁布天下,如乡试发榜以后则会有《乡试录》,会试发榜以后会有《会试录》,进士发榜以后则有《登科录》,这些都是士子光耀宗楣的重要凭证。在进士中式以后,朝廷还会在国子监刊刻进士题名碑,使这些中式士子流传后世,但对于人数更多的广大乡试举人群体,则没有相关举措。对于平民来说,乡试中式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自己和家族的命运,“不仅外表有显著的变化,而且地位比普通人高出一等,享有了一定的政治和经济上的特权,在政治上他们取得了一定的身份,见了知县不必下跪,官府也不能随便对他们用刑,一般人见了秀才要称老爷”。[7]但明朝政府并没有明文规定,对那些中式举人刊刻留碑,这就使举人群体和进士群体之间有了很大的差别。毋庸置疑,进士群体比举人群体有着更为光辉的未来,但举人群体的人数更多,覆盖面更广,影响力和示范作用更大。由此可见,明朝政府在孝道激励政策中忽视了举人群体。
三、孝道激励政策实施的局限性
政策的实施以及实施后对社会产生的影响往往是该政策最引人注目的地方,也是检验该政策是否有效的最直观体现。而从明代孝道激励政策的实施来看,其也存在着局限性。
首先,孝行发展走向了极端化。明朝政府在对孝子孝行给予旌表的案例中,有大量的割股救亲等孝行,这就使“孝”本身在一定程度上走向极端,不利于当时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明朝从明太祖开始就对割骨救亲的孝行进行旌表。如洪武二十五年,“徐州民王僧儿,事母孙氏孝谨,母病医弗愈,僧儿割肝和汤以进,母食之而愈,命表其门曰:‘孝行之门’”。[8]3199又如洪武二十六年,“北平府昌平县民刘驴儿、松江府上海县民沉德,皆割肝疗父疾;济南府长山县民王德儿、应天府上元县民姚金土,皆割肝疗母疾。命旌表其门曰:‘孝行之门’”。[8]3323此外,洪武二十七年旌表的孝子李德成的事迹也值得引起我们重视。“德成,易州涞水县人,其母早亡,德成念劬劳之恩,乃抟土肖像,日奠饮食,奉之如生。一夕,梦母堕寒冰间,挽之不能淂,既寤,与妻王氏徒跣行三百里,至吕平墓所卧冰七日。时天大雪,冰为融释。”[8]3412时值大雪,在冰上爬卧七日,对身体的损伤肯定是很严重的,这些行为实则不应该被社会所鼓励。
朱元璋及后世朝廷虽然认识到这种行为的危害,甚至屡次颁布诏令予以说明。如宣德元年,“行在礼部奏:锦衣卫緫旗衡整女,母病,笃刲肝煮液,饮之而痊,宜旌表。上曰:‘为孝之道,孔子曰:“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剖腹割肝,此岂是孝?若至杀身,其罪尤大。况太祖皇帝已有禁令,今若旌表,使愚人傚之,岂不大坏风俗,女子无知,不必加罪,所请亦不允’”。[9]又如正统元年,“福建致仕都指挥佥事胡雄奏:臣于永乐间病,目几至丧明,臣男兴,刲肝以疗,臣目复明,乞赐旌表。上以其非孝亲正道,不允所请”。[10]370当时朝廷已经认定,割肝救亲非正孝,不予旌表、不应鼓励,如若不当,甚至会成为一种犯罪,严令禁止,但此种行为屡禁不止,有增无减,特别是明永乐、嘉靖时期因为政治需要,还对这种行为再度嘉奖,鼓励割股救亲行为。如永乐三年,“旌表江阴卫军丁徐佛保孝行。佛保母病笃,医弗能痊。而剖胁刲肝煮液以进。母食之,顿愈。其卫官以闻,遂有是命”。[11]朝廷的物质、精神奖励又会让人们形成攀比之风,割股救亲的行为大行其道,使得孝行更加极端,出现更多不可思议的愚孝,致使明代的孝道不可避免地走向愚昧化、极端化。
其次,社会中还是存在很多不孝行为。如正统十年八月,“福建长泰县学吏,畏避承刷文卷艰难,杀犬置棺内,诈为母死”。[10]2635又如“永乐七年,御史方恢,父丧不丁忧”[12]。可见,官府的孝道激励政策,并不能保证孝道意识深入贯彻到每个人心中,这也是其政策的宣传教育不到位。
最后,对孝子孝行的旌表程序相当复杂,最终需要得到帝王的认可。明代旌表孝行的四步程序是:一申报、二覆实、三批准、四执行。这一程序实施起来需要很长时间,尤其是在交通不发达的古代,需要花费的时间更漫长,特别是帝王最终审批这一环节实行起来耗时。众所周知,明代有些皇帝较为懒散,尤其是中后期的嘉靖皇帝、万历皇帝,更是其代表,又因皇帝每日需要批阅各类奏章、处理其他繁多政务,而且旌表孝行对帝王来说不是急迫的事,延后处理应该是常事。因此,这一孝行旌表程序缺乏灵活性。
四、余 论
明代的孝道激励政策虽然在多方面存在局限性,但事实上,这一政策还是取得了较大效果。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其一,明代孝子数量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峰。如《明史》中所载孝子数量为183人,超过了《隋书》所载的13人、《旧唐书》所载的17人、《新唐书》所载的21人、《宋史》所载的118人、《元史》所载的97人,大大超过了孝文化氛围浓厚的宋代。宋代由于特殊的建立背景,统治者颁布一系列“孝治” 施政措施, 不仅促进了宋王朝自身孝道观念的强化,而且助推了此后明清时代的愚孝愚忠,因此,明代的孝子多于宋代就不足为奇了。
其二,明代孝子孝行的表现形式多样,除上文提到的赡养老人、累世同居、为父母守墓、母病为母祈祷等常见的外,还出现了特别的孝行。如洪武十六年,“旌表孝子李英之门,英邳州人,年十五丧父,家贫力作,养其母刘氏,冬寒必温衾席,母常病疽,英为吮之,数日而愈,母又病滞下,英取粪尝之,味甜,心切惊悸。事闻,诏旌表之”。[8]2426孝子李英为了养母早日康复,亲自尝粪、吸浓,其孝行被诏授旌表,为世人所铭记。相同的事例又见于景泰、天顺年间,如景泰二年,“太上皇帝居南宫,旌表孝子顾佛僧。佛僧,浙江龙泉县民,父丧庐墓,继母生恶疮,吮其脓以愈”。[10]4407又天顺三年,“旌表孝子庞景华。景华,应天府上元县人,蚤丧父事母孝。母久病痢,景华尝粪味甘,哀号,吁天乞以身代母,疾遂瘳。邻弗戒于火,景华抱母号呼,所居左右前后俱灼烬,无余独母卧室三间无恙,人咸以诚孝所感,旌其门曰:‘孝行’”。[10]6473明代还有舍身救亲孝行的记载,如万历元年,“旌表孝子刘静。静,江西万安县生员,幼孤家贫,事母孝,遇贼欲杀其母,恳求身代,贼横槊剌之母。释静死,尸七日不变,后其母享年八十。额其门曰:‘孝行’”。[13]贼人想要杀刘静的母亲,刘静以身代母死,受到了政府的表彰。又“陈潮,永安千户陈燦第三子,嘉靖三十六年流寇入境,燦督兵往剿,潮从行,忽贼奄至,燦被创覆地,潮以身被之,血流被体,佯死,竟负父以免”[14]。面对险境,陈潮不顾自身的安危,最终使得父子平安,也算是上天对孝子的眷顾。这些记载证明了孝道激励政策取得了效果。
其三,明代孝子的来源广,有很大的广泛性。一是地域上的广泛性,表现在两直十三布政司中均有政府旌表孝行的记载;二是身份和地位的广泛性,如科举士子中就涌现出大量的杰出孝子,从小到地方府州县学的生员,大到高中进士的官员,均有孝行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