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现状及展望
2020-01-18
(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100024)
我国认证技术、方法、协议、管理等项目的研究不断深入,这为当前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研究带来启示。强制性产品认证是由认证机构负责,参与监督目录产品进入市场的工作行为,且这里提到的认证机构必须有国家职能部门的授权,可以帮助消费者更加深入地认识产品,解决消费者和生产者产品信息不对等的问题。目前,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尚存在一些问题,下面围绕该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并做出展望。
1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内涵
在《产品质量法》《商检法》《标准化法》的基础上,为了保证国家安全、避免出现消费者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与动物生命健康,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1]。该制度的作用对象包括人类与动植物安全、环境保护、公共安全以及国家安全等,遵循“四个统一”原则进行产品认证。
一直以来,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在实施期间,面临政出多门、收费重复等问题,特别体现在国产产品、进口产品的对内、对外认证管理体系上。原本国内产品认证采用的是安全认证、强制监督管理制度,进口产品认证则以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为主。以上制度在实施期间,部分进口产品被归到强制认证领域,致使各对应主管部门针对同一产品进行了多次认证。自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按照世贸协议、国际通行规则,现有认证制度统一,以此构建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2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特点
2.1 政府部门的强制主导
目前,工业化与信息化逐渐在各个领域渗透,但是市场经济主体并没有认识到社会责任的重要性,现行经济体制与配套措施需要进一步优化。行政部门执行市场监管期间,还需要深入加强社会环境与经济秩序的稳定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建设中逐渐认识到与发达国家的差距,由此产生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2]。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中对于认证标准、流程、产品目录、收费规则等的相关规定,均由政府部门主导制定,由此也体现出政府部门强制性主导认证的特点。
2.2 认证规则的统一实施
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目录产品由国家负责统一规定,认证期间所涉及的产品认证标准、流程与标识等均具有统一性的特点,不会因为产品不同而面临多重认证标准。认证机构从接受认证申请开始,至事后监管结束,期间遵循的认证依据与内容均统一制定。如今,我国产品认证也遵循国际准则,加强世界范围内我国产品质量的竞争力。
3 强制性产品认证现状
在国际经济贸易、ISO/IEC认证、技术贸易壁垒、政府引导的多重影响下,新环境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带来机遇,国内、国外认证机构规模不断扩大,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也成为世界范围内具竞争力的一大主体[3]。当前经济环境下,强制性产品认证也受到关注,相关数据显示,截止到2018年7月,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发放量超过60万张,在所有证书发放量中占比达到50%。
随着政府简政放权改革深入,国务院与认监委等针对《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认证机构控制开放性更强。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经过长期探索与实施,产品范围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最初的19个种类132种产品扩大到23个种类173种产品,目前我国负责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机构数量也逐渐增多,分布在三十余个省市[4]。针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定、技术认定、产品标准等的分析,在实践中总结一套与产品相适应的认证标准,在产品认证领域普遍应用。
4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创新建议
4.1 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法律效力
这里提到的法律效力,主要是法律层面对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行为的约束力与保护力。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法律效力,理论层面的观点存在差异。在法律实证主义的角度,认为法律效力属于法律体系,和法律规范具体内容、道德内容关联不大;在伦理的角度,则认为法律效力是在法律以外的正义、道德原则中产生,法律是否具有正义性、道德性直接决定法律的有效性;在社会法学角度,则是将法律效力视为“事实”领域的概念,提倡法律效力是社会事实中法律所体现的约束力,代表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相同[5]。
虽然表面上这些理论之间存在排斥性,但是彼此之间的分歧也可以理解。针对现行法律规范,法律效力是国家强制力最直观的表现,其中包含国家强制性、合法性、实施可行性。其中,法律效力的根本属性为国家强制性,形式特点为合法性,执行的重点则是实施可行性。法律效力加以明确,与之相关的对象也需要进行调整。对其进行分析时,可以从时间维度、地域维度、对象维度和事项维度的方面了解法律效力的实施。其中,时间维度主要代表法律的生效、失效时间与溯及力的相关内容,地域维度代表的是法律范围内的空间范围、地域范围内容,对象维度代表法律效力领域的对人范围内容,事项维度主要指主体的行为、事项、社会关系有效性。这四个因素之间关系紧密,对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法律效力的规定有重要意义。
4.2 建立健全认证机构准入制度
目前,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机构还面临独立性方面的问题。政府部门作为主要的控制主体,难免面临认证质量监管不到位、实际认证和市场需求脱节等问题。一些认证机构作为国家职能部门,采用的运行模式可能导致市场垄断的现象,这对于认证行业的有效竞争十分不利[6]。竞争力是认证市场有序发展的重要前提,只有具备竞争力,才能够提高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充分发挥市场“无形的手”的调节作用,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如果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缺乏独立性,那么行业内的认证标准会面临同质化,市场竞争不足会直接影响认证创新改革,这对我国社会经济持续发展也十分不利。
强制性产品认知的相关法律法规条例中,明确要求认证机构必须具备中立性,不能和行政机关有频繁的利益来往。在社会上影响力比较大的认证机构多隶属于行政部门,有丰富的政府资源,基于这一条件下开展产品认证,可能导致滥用权力的现象,同时阻碍认证监管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所以,认证机构需要降低对政府部门依附性,建立健全认证机构准入制度,推动产品认证行业发展。
4.3 加大认证机构行为监管力度
从20世纪中期开始,有部分学者将规制研究与经济学内容结合,为规制经济学奠定基础。规制经济学除了以科学法律体系为前提,还要在有效性、精确性的法律责任的基础上进行完善,只有如此才能够保证法律规制的完整性。为了保证认证机构的规制效果,必须加大认证机构行为监管力度,一方面完善强制性认证信息披露机制,另一方面提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规范性,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体系[7]。
5 强制性产品认证展望
5.1 产品质量安全性显著提升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属于市场准入制度。自该制度实施至今,认证目录中的所有产品质量安全性也显著提升。根据国家监督抽查数据,2010~2019年产品认证合格率提升至90%以上,由此可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在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方面的优势。
5.2 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执行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为产品生产质量提供制度方面的保障,遵循优胜劣汰的原则,淘汰市场中运行稳定差、产品生产能力低、竞争力不强的企业,使得行业内的整体技术水平不断提升,加快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5.3 对外贸易持续发展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促进产品出口的重要条件,同时也有利于推动贸易发展。因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本身具有国际通用性的特点,加上认证遵循强制性国家标准,所以企业通过认证即代表生产的产品与国际标准相符,是与国际市场接轨的有利途径。
6 结语
现阶段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实施已经进入关键期,直接作用于企业产品生产、出口,通过产品认证之后,产品质量的安全性能显著提升,同时也有助于产业结构提升与对外贸易发展,为今后产品认证体系的完善、认证行为的不断规范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