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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在全过程工程咨询中的管理重点及对策的探讨

2020-01-18明俊莉

中华建设 2020年2期
关键词:施工方报价投标

明俊莉

一、探讨背景

国家初次提到“全过程工程咨询”这种新概念,是在国办发[2017]19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中提到的。2017年5月,住建部又颁发在北京、上海等8省(市)40家企业展开为期两年的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任务的通知。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内容涉及建设工程全生命周期内各个阶段的管理或服务,工程造价管理始终贯穿在项目建设整个过程,现以我司经历过的典型案例,探讨工程造价管理的重点及对策。

二、工程造价咨询重点及对策的探讨

1.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

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涉及建设工程全生命周期,虽然建设期相对较短,但全过程咨询工作必须紧紧围绕经济活动这个核心,经济活动中工程造价又是项目建设最关键的指标。

因建设工程生命周期跨年,项目复杂,不可控要素多,造价咨询存在较大的风险,造价咨询人员必须对建设工程整个周期涉及与造价相关的法律、法规都要熟知,尤其是行业及地方性政策、规范等要求更要熟练掌握。

2.加强档案管理的规范性

在工程造价咨询过程中,不但要有高度的法律意识,还要有敏感的风险意识。造价咨询最终是用档案资料来反映我们的执业水平与成果。在实际执业过程中,包括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组织展开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中,多数企业对档案管理的意识淡薄。他们觉得造价做完了,交给委托单位,就万事大吉了,殊不知全过程工程咨询环节众多,程序复杂,因素不可控,尤其是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完工后几年还将面临政府审计、领导离任审计等,这都需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配合,时过几年,我们咨询公司如何进行配合?如何为咨询公司规避风险?

在全过程工程咨询中,造价咨询企业一定要防患于未然,把每一个造价咨询的项目均上升到司法鉴定的层面进行管理,我们才能做到更加公平、公正从而更加谨慎,才能更好地维护项目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也才能更好地保护咨询企业与执业工程师的合法权益。所以,执业程序参照《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 51262-2017)进行,档案资料严格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 51095-2015)执行,成果文件及质量满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CECA/GC7-2012),是造价咨询企业最需要加强的管理之一。

3.重视过程控制的重要性

全过程咨询中有关造价环节的跟踪及管理是全过程工程咨询的重点。每个环节的跟踪及管理在此不一一赘述,仅以典型案例探讨对策。

(1)保证量、价、项、费、特征描述的准确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实行量价分离即风险分担准则。清单特征描述含糊、工程量不准、清单列项不正确、措施项目无组织、暂列金或暂估价设置不合理等会严重影响投标报价,还存在不平衡报价的风险,同时在施工过程中容易产生施工索赔,这无形中增加了项目参与各方的管理成本、沟通成本和资金成本。

典型案例:某污水处理项目,顶管3998米。在工程量清单编制及投标报价前,甲方提供了地勘报告,显示顶管标高处为强风化泥岩,清单编制单位对顶管的特征描述为综合考虑。在顶管施工过程中出现了泥岩,施工方采取了施工速度最快、操作最简单、风险最小的泥水平衡式进行顶进,要求以签证的形式增加造价(约470万),甲乙双方为此而僵持不下,一度影响了正常施工。

根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最新国标规范要求,采取工程量清单形式招标的工程量清单,其正确与否由招标人承担;又根据湖北省相关定额说明“顶管工程未考虑岩石顶进,发生时费用另计”。当然,投标单位在拿到地勘报告及工程量清单时未对该项描述的准确性提出质疑,也负有一定的责任。综上,我司得出甲乙双方均有责任,双方就此具有一定的谈判基础,建议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定比例的费用,目前,甲乙双方已正式就此比例进行沟通。

(2)重视不可缺少的清标环节

2012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要求:为防止评标专家没条件发现投标价是否响应工程量清单的要求、是否违背国家有关规定的,以及严重不平衡报价、算术性错误、设置报价陷阱等重大问题,招标人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专家组开评前对投标价进行全面剖析,供评标专家参考。但现行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很少对所有投标价进行清标,尤其在电子标的评审程序中,清标只能由评标组长操作(当然,其他评标委员有话语权),虽然评标系统已将高于或低于控制价的部分用不同颜色列明,因评标专家由专家库系统随机抽取,评标专家成员受专业的限制通常情况下并未对各投标价进行详细的分析;非电子标评审过程中因时间关系根本来不及审核投标报价的合理性,更不会对投标报价进行分析与对比。因此,常常会出现投标总价略低于控制价就可中标,到结算时才发现投标报价中有诸多的不合理,甚至有算术性错误,还有报价陷阱,而此时已经是事后控制,控制力度相当苍白,因为进行了正规的招投标,受到法律保护,而审核单位看到明显的错误出于职业道德不得不提出疑议,又会使结算审核争议过多,沟通协调过难,最终拉长了审核时间。

典型案例:政府投资某改造工程,经过正常的招投标程序,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了工程量据实结算、综合单价包干的施工合同。随后我司正式驻场进行过程跟踪。在跟踪过程中,我司对纸版招标控制价与中标方的投标报价进行比较,发现投标报价中约有985万元的暂列金未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经查,发现纸质版招标控制价中包含了暂列金,但招标代理在电子标系统里上传工程量清单时未列明暂列金。这对国家、建设方都是不可估量的损失。我司作为造价咨询单位,在发现此问题后及时与建设方和施工方沟通,并建议用合同总价作为分母,合同总价扣除该暂列金后的总价作为分子得出的比率,作为调整每个分部分项综合单价的比例,结算时以此调整后的综合单价进行结算,这样仍然体现了投标人在投标时采取的不平衡报价,又保护了建设方的资金,可以公正地维护甲乙双方的利益。起初,施工方态度强硬,认为这并不是他们的责任或者过错引起的。因涉及的金额太大,经多轮艰难沟通后,施工方最终同意按上述建议方案调整综合单价。

针对此种现象,我司在其他造价咨询中采取的办法是,仅对中标单位的投标报价进行清标(通常造价咨询单位进场时间晚于施工方),要求施工方在不改变合同总价的前提下,对局部分部分项的综合单价进行调整,此种做法虽然在法律上还未找到相关依据,但对建设方及施工方相对公平,可以保证施工过程的平稳和项目的顺利竣工。

三、结语

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的投资人关注点不同(有的关注成本管控,有的关注建设时间,有的关注质量与安全),各参与方的利益需求也不同(建设方通过项目管理实现建设目标;施工方通过项目建设而获利;勘察、设计、造价、监理单位通过提供服务追求收益),因而全过程工程咨询不宜采用由某一单位主管的做法,必须是相关各方共同发挥自各专长,才能保障项目投资人的合法利益。住建部颁布展开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已两年多,其成果如何将拭目以待,但全过程工程咨询必将成为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主要形式是不会撼动的,唯有参与各方在试点工作中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对策,加强自身管理,为建设项目保障安全质量,共同为项目投资人提高投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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