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技术审评角度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2020-01-18山东省食品药品审评认证中心山东济南250014
山东省食品药品审评认证中心 (山东 济南 250014)
内容提要: 从医疗器械技术审评的角度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常见问题进行探讨,期望能为注册申请人开展临床试验以及技术审评人员对临床试验资料进行技术审评提供一定借鉴。
自2014年《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1]《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以及2016年《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3]相继实施以来,医疗器械临床评价工作越来越受到关注,而临床试验更是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关注的重点。本文以山东省情况为例,从技术审评角度对第二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经常出现的问题进行探讨。
1.医疗器械临床评价介绍
医疗器械的临床评价是医疗器械研发过程中的关键过程,是确认医疗器械安全性、有效性的一种重要手段。我国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评价主要通过以下三种途径[4]:①对于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录》的产品,进行等同性比对;②通过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或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价;③开展临床试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是指在经资质认定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中,对拟申请注册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确认或者验证的过程[3]。大部分风险较高的产品都需要通过临床试验来评价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
2.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常见问题
近三年来,山东省内申请首次产品注册的医疗器械有17%左右进行了临床试验。在技术审评过程中,凡是进行临床试验的产品,均采用小组审评的方式开展工作,并配备具有临床医学背景的审评人员。主要对临床试验的方案与最终报告进行技术审评,从技术审评角度看,常存在以下问题。
2.1 评价指标设置不合理
评价指标反映医疗器械作用于受试对象而产生的各种效应,根据试验目的及医疗器械的预期用途设定。临床试验一般设置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及其他指标。有效性主要是评价产品能否达到预期的临床作用,是否具有确切的疗效;安全性主要评价产品是否安全,可能带来的危害是否在合理可接受范围;其他方面主要评价产品的易用性、舒适性等。其中最关键的是有效性和安全性评价,应符合临床广泛接受的诊断治疗标准,指标的设置应尽量客观可量化。常存在评价指标不具备临床意义、随访时间设置不合理、康复器械未考虑中远期疗效等情况。
2.2 样本量计算不准确
临床试验需依据统计学方法进行样本量估计,样本量的确定与选择的假设检验类型、I/II类错误以及具有临床意义的界值等有关,同时还应该考虑预计排除及临床失访的病例数。常存在不根据统计学方法对样本量进行估算而直接采用固定样本量开展临床试验的现象。
2.3 未合理设盲
设盲是指临床试验中使一方或多方不知道受试者治疗分配的程序。具体原则为可采用盲法的试验,不应设计成开放性试验,可采用双盲的,不应采用单盲。实际情况中,常存在滥用开放性试验的情况,试验过程不设盲,出现结果偏倚情况,或者因为对照品的选择存在较大差异使设盲过程形同虚设,偏倚会干扰临床试验得出正确的结论,在临床试验的全过程中均须防范其发生。
2.4 临床试验入组排除不规范
实施者应按照严格的纳入标准、排除标准进行入组,常存在如纳入满足排除标准的受试者,报告中未剔除的情况。
2.5 对照组的选择不合理
临床试验一般选择证实具有良好临床效果的已上市同类产品进行对照或同标准诊断治疗方式进行对照。常存在随意选择对照产品的情况,选择的对照产品与申报产品有较大实质性差距,无法起到对照试验的作用或者对照品本身存在较大问题,无法起到真实地对照作用等情况。
2.6 统计方式不合理
目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常采用的试验类型主要有优效性试验、非劣效性试验或等效性试验,一般采用假设检验法或可信区间法进行分析。常存在误用统计分析方式的情况。
2.7 试验用样本重复使用
如同一患者的样本在数据统计表中出现多次且无相关说明。一般出现在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报告中。
2.8 产品适应症与临床试验不符
产品的每个适应症均需进行临床试验,或有合理性依据证明临床试验所开展的适应症可覆盖其他,所以每个适应症都应列明研究人群。常存在临床试验只进行单一适应症研究且无典型性研究,但注册申报资料中有多适应症情况或者研究人群未包含儿童等特殊人群情况。
2.9 各临床试验机构的临床方案不一致
对于开展多中心临床试验来说,所有机构的临床试验方案应保持一致,常出现不同机构采用不同临床试验方案情况。
3.小结
医疗器械种类繁多,尤其是对高风险医疗器械来说,一旦发生问题,会对使用者产生永久的伤害,临床试验作为评价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关键手段之一,必须采用更加科学有效的审评、核查方式进行监督。期望本文所总结归纳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常见问题能为医疗器械审评员、检查员开展审评检查工作以及注册申请人开展临床试验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