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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意识形态舆情治理的三重逻辑
——基于舆情生成的视角

2020-01-18

关键词:网络空间舆情网民

曹 勇

(安徽财经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 蚌埠233030)

2013 年8 月19 日,习近平总书记出席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并作出重要讲话,指出:“经济建设是党的中心工作,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1]。新时代意识形态安全面临的最大挑战和风险已从现实社会空间转向网络社会空间,这种“空间转向”已经深刻地改变了意识形态治理工作的环境,网络空间已成为意识形态交锋和斗争的主阵地和主战场。完善网络意识形态舆情治理体系,提升舆情治理能力,落实和落细舆情治理工作,在网络空间中不断壮大主流意识形态声音的红色空间,压缩非主流意识形态声音的黑色空间和灰色空间,这对于当前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具有紧迫性和重要性。

网络意识形态舆情已成为当前影响意识形态安全问题的最大变量与威胁。学者们针对网络意识形态舆情治理进行了多角度的研究。有学者认为网络意识形态舆情的治理要培育“自干五”群体[2]。有学者从大数据的角度研究了网络意识形态的治理,提出了充分利用大数据提高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精准性和有效性[3]。有学者认为网络拟态空间具有可控性,并从主体的角度强调了政府主导多元主体参与的治理体制[4]。有学者从网络意识形态的特征出发,研究了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的国家治理体系、社会治理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技术保障体系[5]。有学者基于“洁洁良”事件的分析,提出了网络舆情前置性、综合性和隐藏性三种治理策略[6]。上述研究成果为学界进一步研究提供了必要的条件,然而,上述研究成果中缺少整体性的视角研究网络意识形态舆情的治理,网络意识形态舆情的生成离不开网络事件、网络主体和网络技术的支撑,本文从网络事件、网络主体和网络技术整体性的视角研究网络意识形态舆情生成的治理,有利于这一问题研究的深化。

一、网络意识形态舆情的内涵及特征

网络意识形态是指国家、利益集团和网民个体等不同网络主体所主张和支持的文化思想和价值观念等精神要素在虚拟空间中对抗和博弈中形成的利益诉求与价值表达,是意识形态发展的一种新范式。网络意识形态舆情既不同于传统农业社会中的意识形态舆情,也不同于工业社会中的意识形态舆情,其表现形式、参与主体态度、生成过程和舆情属性等方面具有自身特殊性,具体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第一,表现形式上显性与隐形并存。显性特征是指网络意识形态舆情能够被网络意识形态管理者直接感知和精准识别。例如:有些网络社会思潮领袖在网络空间中借助网络事件进行宣扬西方社会思潮,质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导致错误社会思潮通过网络事件得以裂变式传播与扩散,导致西方社会思潮泛滥,网络意识形态舆情得以显性化。隐形特征是指网络意识形态舆情很难直接被网络意识形态管理者识别。随着国家网络治理能力的提升,虽然网络意识形态舆情事件中显性内容有所减少,但是,网络意识形态舆情中隐性诉求仍然存在。在网络空间中,由于意识形态显性攻击很容易被识别和阻断,网络意识形态舆情生产者不得不采取隐性方式,常常披上现代性和学术化性的外衣,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欺骗性,不容易被管理者识别。

第二,参与主体态度上主动与被动并存。从空间的角度来说,网络意识形态舆情参与主体既有国际参与者,也有国内参与者,有些时候国内和国际参与者频繁互动,有些国内网络意识形态事件发生会诱发西方媒体的主动干预。网络技术的优势使得网络意识形态舆情的参与主体不再仅仅局限于国内空间,而且具有参与国际空间的可能性,当国内事件被国外媒体报道而逐步放大的时候,就不再是一件孤立的国内事件,而是会演变成为国际事件[7]。从网络意识形态舆情参与者的态度来看,一部分直接利益相关者往往是主动参与网络舆情,一部分网络意见领袖为了吸引眼球提高知名度也会主动介入网络舆情,随着网络意识形态舆情斗争趋于尖锐化,旁观者也可能由被动参与转向主动参与,从而成为网络意识形态舆情斗争的主要力量。有学者将这种少数人生成网络舆情,大多数人仅仅浏览网络舆情现象称为“二八”法则。

第三,舆情分布上聚集与分化并存。聚集与分化是舆情分布的一体两面。网络技术的发展带来了时空关系和社会关系的重组和超越,由于对网络意识形态舆情事件有相似的认知和态度,素不相识的网民在网络空间上逐步聚集在一起,处于聚集空间中的群体往往对空间外的舆情言论进行选择性屏蔽,形成联系紧密和内核稳定的信息聚集,进而逐渐形成相对封闭的空间性聚集。同时,网络时代言论把关权下沉,不同网络平台管理者由于价值观和立场的不同,在网络意识形态舆情管理差异性取向也带来较为明显信息聚集。网络化时代人们的信息生产能力越来越强,差异化表达内容越来越多,分众化媒体和个性化媒体越来越多,在网络技术建构的网络场域中,传统意义上系统化、中心化与一致性的意识形态集体框架逐渐消解,意识形态信息碎片化特征越来越明显,网民眼中看到的往往不是网络意识形态舆情的全貌,往往是断章取义或被曲解的信息。

第四,舆情属性上政治性和技术性并存。网络意识形态舆情是在网络空间中生成和传播的舆论集合,本身具有多重属性,政治性是网络意识形态舆情最重要的属性,网络意识形态舆情总是或明或暗地嵌入着政治的因素,尽管网络意识形态舆情生成和发展可能存在着不同的政治诉求、情感诉求和利益诉求,但是,网络意识形态舆情具有建立在政治性这一基础之上的内在特质[8]。哈贝马斯认为科学技术是一种渗透入非政治化的人民大众的意识之中隐蔽的意识形态。网络技术是新的生产力,网络意识形态舆情的技术性也十分明显,网络意识形态舆情是网民借助网络技术对现实社会问题的表达中衍生出来的“伴生物”。

二、网络意识形态舆情的生成

网络意识形态舆情的生成不仅关涉到互联网技术的工具性,而且也关涉到网络意识形态舆情事件中参与者的价值性,新时代网络意识形态舆情的生成有着相对独特的机理。从事件+人+技术相耦合的整体框架中来研究网络意识形态舆情的生成,可以为网络意识形态舆情治理提供更好理论支撑。

(一)网络事件是网络意识形态舆情生成的导火线

网络事件已成为网络意识形态舆情生成的介质,网络事件的发生对人们产生不同程度的刺激,人们借助网络事件表达自己的态度和情感,网络事件中“涉官”和“涉富”的因素尤其会诱发网络意识形态舆情的生成,因为“涉官”和“涉富”事件往往会映射干群关系和贫富分化的社会问题,容易激发网民参与表达的意愿。例如,2019 年重庆保时捷女司机打人事件中既包括“涉官”因素,事件中女司机的老公被确认是当地派出所所长,又包含“涉富”的因素,事件中女司机的保时捷代表着财富符号,保时捷女司机打人事件中,广大网民更多地关注女司机背后的权力和社会的贫富分化问题,两者合力加速了网络意识形态舆情的生成。网络热点事件中体现不同价值观的舆论交锋往往会加速网络意识形态舆情的生成,网民针对网络事件的表达是满足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的最好方式,在微博、微信、论坛等网络舆论场上,由网络事件所引起意识形态舆情几乎每天都在发生,这些事件的争论常常在网络空间中被延伸到社会制度的层面,进而引发网络意识形态舆情[9]9。

2019年7月山东大学学伴事件引起网上舆论哗然。学伴事件在2016年项目启动时就曾引起热议,新媒体语境下非线性和不规则的舆论特性再次使该事件引发关注,然而,山东大学国际事务部针对这一事件中的“符合规定”“预谋炒作”等回应话语引发网民对抗式解读,进一步助推了舆情。在舆情风暴的影响下部分网民将学伴事件中的不满情绪指向更深刻的外国留学生超国民待遇问题,进而质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潜伏着较多地意识形态风险,最后,“山东大学”官微针对学伴事件中的“审核不严”“表述不当”等问题进行了道歉和反思,“学伴”舆情事件开始走向消退期。从大量网络意识形态舆情事件中,人们可以发现,网络事件不仅是指线上事件,也包括线下事件,线上事件与线下事件的相互影响是网络意识形态事件生成的导火线。大多数网络意识形态舆情都存在着线下和线上事件的诱因,事件信息量的延伸和探寻真相的欲望不断引燃网民参与表达的热情,推动着事件话题在网络空间的聚焦与裂变。在这些事件话语表达中既包含不同主体对该事件的批判性陈述,又包含不同主体的价值性判断,这些话语往往成为网络意识形态舆情生成的爆发点。

(二)网络主体是网络意识形态舆情生成的动力

网络意识形态舆情是网络主体在网络空间中表达与互动所建构的价值观念体系。个体网民、网络意见领袖和国家舆情管理主体等不同网络主体在网络空间中的话语博弈与碰撞,是助推网络意识形态舆情生成和演化的动力[8]。

第一,个体网民的任性表达。移动互联网时代网民不仅是舆论的消费者,还是舆论的生产者,变成了舆论的生产消费者[10]。个体网民往往基于自身的利益或情感针对网络舆情表达意见,这些表达意见有时候会暗含意识形态的因素,许多互不相识的网民在同一主题的讨论中逐渐形成一个临时群体。例如:2016年12月26山东建筑大学邓相超在其微博账号转发多条“侮辱毛泽东”的帖子,遭到大多数网民的声讨,对于领袖人物毛泽东的评价,习近平总书记用“五个创造性”的贡献进行了概括,邓相超的言论明显与官方的评价相违背。相对于人与人之间面对面的直接传播,网络空间的表达减少了很多羁绊,网民的表达更加肆无忌惮,往往会出现非理性和极端的言论,这些言论往往对主流意识形态安全带来消极影响。

第二,网络意见领袖的价值引领。当前网络意识形态舆情生成中呈现出精英化倾向,网络意见领袖是网民中精英化的代表,他们的网络言论往往见解独到并善于引导舆情,使一盘散沙的网民迅速地形成一个整体,形成网络舆情的洪流。因此,网络意见领袖的话语表达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网络意识形态舆情生成的速度、深度和范围。

大多数网络意见领袖是具有专业知识和社会影响的人士,他们对网络舆情的评论往往被广大网民所转发,由于他们在舆情信息生产和传播过程中往往具有话语影响力范围广和话题设置能力强等优势,往往能够引导网民参与到网络意识形态舆情话题中并形成强大的舆情风暴。

有些网络意见领袖在网络舆情中主动进行话题设置,不注重舆情话语表达的真实性,在利益的诱惑和驱使下,忽视自身的社会责任和法律义务,使真实可靠的信息被大量失实和失真的信息所淹没。

有些网络意见领袖热衷于网络热点事件,通过主动评论制造网络舆情,激发个体网民参与舆情发展,导致多元意识形态交锋和碰撞,以强大的舆论压力影响主流意识形态场域中价值共识的形成。网络意见领袖正是在频繁意见表达和话语交流的价值引领过程中发挥了网络意识形态舆情生成的动力角色。

第三,国家舆情管理主体的主动发声。网络意识形态舆情中主体之间发声存在着竞争性关系,自媒体和社交媒体由于技术赋权的因素往往成为网络意识形态舆情生成的第一源头,主流媒体往往代表官方的声音具有一定的权威性。网络空间中国家舆情管理主体发声比例越多,错误舆论存在的空间就越小,代表主流意识形态的官方媒体主动发声有利于网络意识形态舆情的良性发展。

例如,在厦门大学“洁洁良”事件中,2018 年4月22日《人民日报》、紫光阁、共青团中央等官方媒体及时介入,发布信息进行批评。2018 年4 月24日,新华社、央视新闻、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环球时报》《中国日报》等官微转发厦门大学处理决定。官方媒体发声要遵循“黄金4小时”原则,官方媒体迟到的出场往往会导致网络意识形态舆情的恶化,一些无端猜忌和谣言如果得不到有效制止,后续舆论引导会困难重重。通过新闻发布会、官方微博等不同方式发布网络意识形态舆情事件的权威信息,预防流言转化为谣言,守住网络意识形态舆情恶化的关键节点,这是主流媒体在舆情事件中应有的责任和担当。

(三)网络技术是网络意识形态舆情生成的基石

互联网技术是当今世界最具革命性的新技术,网络意识形态舆情的生成除了需要网络参与者的主动建构和网络事件的客观存在之外,还需要网络技术的保障与支撑。

第一,移动技术加速了网络意识形态舆情的生成。互联网技术是一种集网络意识形态话语生成、编辑和传播于一体的多功能技术,网络舆情借助移动技术的匿名性和无边界性等优势打破了传统社会中信息流动的诸多二元对立障碍,比如传播者与接受者、真实空间与虚拟空间、私人空间与公共空间等等关系,使许多要素实现了重构。从技术发展的角度来看,5G技术的发展与运用将推动社会全面进入“万物皆媒,人机共生”的智媒时代,微信、微博和短视频等新媒体都有可能成为网络意识形态舆情发生的载体。智媒时代在真正意义上创造了一个“公民记者”时代,网民对网络舆情的知情权和表达权得到了实现,网络空间中网络舆情信息的稀缺性不复存在,这为网络意识形态舆情的野蛮生长创造了条件。未经筛选的海量信息以泥沙俱下和鱼目混珠的形式渗透于网络空间中,看似自由的信息传播实质上构成了信息杂糅的无意识局面,这不仅容易造成受众的信息选择障碍,而且受众很容易无意识地被各种信息所感染,各类舆情发酵的速度、传播的范围和影响的程度都将在移动技术界面中进一步扩大。

第二,算法技术诱发网络意识形态舆情的生成。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改变了传统信息传播结构,算法推荐模式的无序发展在信息分发过程中往往会造成“回音室”和“信息茧房”等信息隔绝的问题,导致网络用户获取信息的窄化,在很大程度上只能“选择性”地获取信息,在同质化的网络空间中进行交流往往会加剧不同社群之间的隔阂,阻碍价值共识的形成。

同时,许多网络产品在设计时某些算法规则就被植入,例如:社交型APP来往和BLINK中具有“阅后即焚”功能,在用户对信息进行阅读后,已读信息就会被系统自动从存储空间中删除且无法恢复。社交型APP“秘密”具有“匿名发布”功能,将用户来自其手机通讯录内联系人发布的信息以匿名形式发布。这些社交型APP 以“阅后即焚”“匿名发布”等设计理念鼓励用户吐槽和爆料,由于无法保存信息和无法确知信息发布者的真实身份等特殊功能,以上社交型APP 里往往充斥着各种负面消息、负能量和谣言,为网络意识形态舆情的生成提供了技术的遮蔽和掩护,增加网络意识形态舆情治理的难度。

三、网络意识形态舆情治理的构建

意识形态治理是指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和阶层对意识形态领域或系统中的资源、关系和过程等要素进行全面和系统地治理。在意识形态斗争上,我们没有任何妥协退让的余地,必须取得全胜[11]141。把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牢牢掌握在执政党手中,任何时候都不能旁落,否则就要犯无可挽回的历史性错误。当前网络意识形态舆情的生成具有多变性和多发性,从舆情生成的逻辑研究网络意识形态舆情治理有利于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一)网络意识形态舆情治理的事件逻辑

如果没有管理好网络事件而希望治理好网络意识形态舆情是比较困难的,网络意识形态舆情治理的事件逻辑要从两个方面着手。

第一,从时间的维度来说,坚持网络事件全过程治理。一是加强事前预警前置性治理。网络意识形态舆情监测是前置性管理的重要手段,对于网络意识形态舆情的管理者来说,利用预警工具对热点事件话题及时进行监测,有利于把网络意识形态舆情消除在萌芽状态。二是事中引导与化解相结合的综合性治理。事中网络舆情治理所面对的情境比较复杂,凭借互联网高效便捷的信息检索功能,网络舆情参与者能够便捷地回溯舆情事件的发展过程并进行全方位地比较分析和评论,官方媒体也会针对舆情事件进行发声,网络舆情“蝴蝶效应”表现在非线性和偏差性,随着舆情信息的披露越来越多,网络舆情会围绕某个“阈值”不停地起伏和变化,事中治理更多地是强调对舆情参与者行为、情绪和态度的管理,加强对网络意识形态舆情事件的引导和化解,防止舆情事件反转或舆情恶化。三是事后总结与教育相结合的延伸性治理。事后治理更多地是对舆情事件治理过程的反思和延伸,网络意识形态舆情事件平息后,舆情治理者应及时进行舆情事件治理过程的总结,保证舆情治理的全程性,涨社会正能量,落社会负能量。归纳和总结网络意识形态舆情事件的发展规律和治理过程的经验教训,避免相关网络意识形态舆情事件的周期性发作。

第二,从空间的维度来说,坚持线下治理和线上治理相协同。大多数网络意识形态舆情是网民通过对现实事件表达和互动而引起的网络舆论场。线上观点与线下事件往往会形成勾连性的互动和传染,把线下普通事件炒作成线上政治事件,煽动不明真相的网民表达质疑党和政府合法性的负面舆论,进而演变成意识形态事件,这种程序化的网络舆论事件炒作手法,可能导致普通事件向网络意识形态舆情事件的转化,这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9]11。线下和线上治理中要重点打击网络舆情事件中网民的非法言论,及时清理违法信息,依法依规加强网络空间治理。

(二)网络意识形态舆情治理的主体逻辑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网络意识形态舆情治理主要是对人的管理。网络意识形态舆情生成受到多个主体的共同影响,网络意识形态舆情中不同主体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和情感诉求,有些人基于利益的诉求而对于网络舆情进行发声,有些人基于情感诉求而对网络舆情进行点赞、评论和转发。如果对网络意识形态舆情参与者不加引导和管理极易带来网络舆情的频发和失序,因此,网络意识形态舆情治理应该构建以人为核心的主体逻辑。

第一,拓展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的“正规军”队伍。2018年8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强调,宣传思想干部要不断掌握新知识、熟悉新领域、开拓新视野,增强本领能力,加强调查研究,不断增强脚力、眼力、脑力、笔力,努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本领高强、求实创新、能打胜仗的宣传思想工作队伍[12]。除了加强宣传思想干部的主力队伍建设,还要加强网络警察队伍、网络评论员队伍和网络巡查志愿者队伍等后备队伍的建设力度,大力提升网络管理者懂网、用网和治网的水平。

全民直播时代的到来使得信息容量爆炸性地增长,网络直播时间往往是不规律的,导致直播过程中很多违规行为很难被机器及时地识别,这就要求加强网络巡查队伍建设,通过人工和机器的联合审核以最大限度提升信息内容监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因而,加强和拓展网络空间的“正规军”队伍建设显得十分必要。加强网络评论员中的“五毛”和“自带干粮的五毛”培养与管理,他们在网络舆情中积极进行意见表达,支持和维护中国发展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批评网络舆情中的错误言论,他们的话语有利于拓展网络意识形态舆情中正能量的供给。

第二,加强对网络意见领袖的管理。意见领袖是社会舆论的晴雨表,当前网络意见领袖的话题在网络舆情中的主导地位仍十分突出,他们的舆情评论对网络意识形态舆情的演变有着重要的影响。在网络意识形态舆情治理工作上,要充分利用意见领袖的作用,要重视与利用意见领袖的培养与管理,中央统战部2017、2018和2019连续3年举办网络人士理论研讨班,通过理论学习、结构化研讨等方式,强化他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理解和认识,坚守正道,加强他们在网络舆情中正能量生产和传播的担当与使命。

第三,通过网络实名制和黑名单制度强化对个体网民的精准管理。当前互联网企业对网民的管理采用“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网络运营平台不得为非实名用户提供信息服务,定期核验用户信息和动态审核用户网络言论,对于不落实网络实名制的网民,依法限制其网络发帖。将网络传播违法行为个人纳入网络黑名单系统,不少网络传播者在违禁账号被删除后会创新注册新账号,通过黑名单制度能有效阻止和缓解“屡禁屡犯”者可能带来的网络意识形态舆情频发。

网络意识形态舆情中不同参与者往往站在不同的立场与角度进行诉求与表达,针对网络舆情中的多元化发声,首先,网络意识形态舆情管理者需要不断增长自身本领,提高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其次,要深入分析不同主体参与网络舆情的动机,对不同主体的话语信息进行分析和筛选,把握网络舆情发展中的关键节点和关键人物,最后,要加强多元行为主体对话和沟通,降低多元主体之间发声的竞争性关系,建设协同性关系,促进多主体之间话语表达的良性互动,传播社会正能量。

(三)网络意识形态舆情治理的技术逻辑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7年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学习,懂得大数据,用好大数据,增强利用数据推进各项工作的本领,不断提高对大数据发展规律的把握能力,使大数据在各项工作中发挥更大作用”[13]。网络意识形态舆情治理离不开技术的支撑和保障,技术治理的逻辑具有标准化和非人格化的优势,因而,技术治理逻辑有利于提高网络意识形态舆情治理的及时性和精准度。

第一,利用大数据监测技术,动态监测网络舆情。在移动传播时代,网络舆情生成和传播具有数据规模庞大、生成时效快和演变的不确定性等,依靠传统的手段很难监测如此复杂的网络舆情,大数据技术依靠自身的预警快和判断准等优势及时进行舆情的监测,抓好网络意识形态舆情治理工作的的关键环节。例如,新闻热点事件是网络意识形态舆情生成的主要来源,借助于网络大数据的存储记忆功能可以时刻监测网民关注新闻话题的变化,对这些新闻话题中隐含的意识形态因素及时进行动态统计,分析舆情事件中话题变化规律。管理部门通过大数据技术可以有条不紊地干预网络意识形态舆情的生产与传播[14]。为了做到有效治理,网络意识形态舆情治理部门必须建立和完善突发的舆情应对机制和日常的网络舆情监测和搜集机制,绘制不同类型和不同区域的网络意识形态舆情事件发展和演变的动态图谱,进而实现网络意识形态舆情的精准监测。

第二,利用大数据挖掘技术,建立舆情量化指标。充分掌握网络舆情信息是开展网络舆论引导和治理工作的先决条件。以舆情事件为样本利用大数据挖掘技术开展网络意识形态舆情的研判工作,在数据挖掘过程中通过词频分析和情感分析来掌握和判断网民在舆情事件中的思想动态。由于网络群体趋同性特征,可以通过机器学习方法来预测大数据中未直接披露的信息,从而推断网络群体潜在舆论倾向[15]。舆情量化指标的构建有利于网络意识形态安全风险的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三,加强对算法推荐的治理。算法推荐技术给网络意识形态舆情带来了挑战,在流量为王价值导向的算法推荐下,网络空间充斥着大量垃圾信息,造成媒介内容价值观的资本化和娱乐化。算法推荐只推送用户“最想看”的信息,而不是真实的和权威的信息,失去对主流价值观的坚守与传播。主流媒体应该主动研究算法技术并推广主流媒体的算法。人民日报客户端首推“党媒算法”,加强对主流价值观内容的供应与传播,确保主流价值观精准到达受众。对算法技术的治理有利于网络空间良好生态的形成。

网络舆情治理的技术逻辑不是严禁新技术的运用,也不是运用新技术进行网络删帖和网络禁言,技术治理逻辑的目的是通过技术的正当性和规范性运用防止网络舆情的频发和恶化。

结语

网络意识形态舆情治理是一个复杂的的动态过程,网络主体凭借网络技术的便捷性和嵌入性,在网络热点事件触发下,以自由表达的方式进行利益诉求和情感诉求来实现社会参与,在信息的叠加中形成网络意识形态舆论场。事件逻辑强调网络舆情治理的动态性,网民以实时在线互动的形式加入网络舆情中,通过在场化对舆情事件的信息互动,事件治理逻辑往往表现出回应性治理的特征,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主体逻辑强调舆情治理行为中的主体重构,网络舆情治理中要吸纳媒体企业、个体网民、意见领袖等不同主体,用以补充单一的以政府为主导治理模式的弊端,主体治理逻辑也存在局限性,舆情管理中的政府部门在网络意识形态舆情治理中除了考虑消解舆情外,还会考虑到网络舆情对政绩和经济的影响。技术逻辑强调舆情治理的非人格化与标准化,通过舆情量化指标来实现舆情治理的全过程监测,技术逻辑在舆情治理中要警惕技术主义的迷思,忽视网络意识形态舆情生成中的社会因素,这往往会导致舆情治理中的治标不治本。

总而言之,事件治理逻辑、主体治理逻辑和技术治理逻辑并不是相互排斥的关系,而是一种相互补充的关系,它们在不同类型网络意识形态舆情治理实践的基础上形成治理组合。新时代需要通过事件+主体+技术的三重逻辑重构网络意识形态舆情治理的结构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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