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 网络借贷的风险与防范探析
2020-01-18罗莉贵州商学院
罗莉 贵州商学院
P2P 网络借贷,又称P2P 网络借款,P2P 是英文peertopeer 的缩写,意即“个人对个人”。其典型的模式为:网络信贷公司提供平台,由借贷双方自由竞价,撮合成交。资金借出人获取利息收益,并承担风险;资金借入人到期偿还本金,网络信贷公司收取中介服务费。出于我国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以及社会迫切的投融资需求,P2P 网络借贷在我国得到迅速发展。然而,前期监管的缺失使其获得了“野蛮生长”的机会,问题平台频繁出现,平台诈骗、跑路现象屡见不鲜。本文通过介绍我国P2P 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现状,分析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要素,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以期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参考。
一、P2P 网络借贷的现状
2007 年-2010 年是P2P 网贷平台发展的初级阶段,2010 年网络借贷平台的数量不超 过10 家;2011 年-2015 年 是P2P 网 贷 平台迅猛发展的阶段,由2011 年的50 家迅速发 展 到2015 年 的2595 家;2016 年12 月 底P2P 网贷平台正常运营数量为2448 家,全年正常运营平台数量出现减少的走势。网贷平台数量下降的主要原因是P2P 网贷行业的整改及平台经营压力居高不下,再加上规范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法规出台,很多不规范或者风险高的平台被迫或者自动关闭。之后P2P 网络借贷则进入了整顿发展阶段。2016年8 月24 日,银监会联合多部门正式颁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这意味我国P2P 网贷行业终于拥有了一套相对完备的监督管理机制,通过行政手段提高了行业准入门槛,逐渐摆脱了早期的“野蛮生长”。在这之后,政府又出台了一系列行业监管细则,不少经营不善的中小平台开始被清退或转型。截至2019 年12月底,P2P 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数量下降至343 家。
二、P2P 网络借贷存在的风险
(一)非法集资风险
如“e 租宝”,累计交易发生额达到了700 多亿元,该平台以高利息为诱饵,持续采用借新还旧、自我担保等方式大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将吸收来的资金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入自设的资金池,平台掌握资金使用权后,除将一部分用于还本付息外,其他资金用于了高管挥霍、广告炒作等方面。
(二)违约风险
P2P 网络借贷平台审核借款人资质一般都是通过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线上会看身份证、法人资格、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标准证件,线下就会去实地调查借款人的征信情况、家庭情况、车房、企业、银行资产和负债等,并进行评估,出具风险报告,然后确定借款利息,借款金额,借款期限等。这些审核程序要比商业银行贷款的审核门槛低。因此导致P2P 网络借贷平台跑路和借款人违约的风险增加。据统计,2018年全年累计停业及问题平台数量达到1829家,约占P2P 网络借贷平台累计数量的一半,停业类型的平台数量占比远超跑路等问题平台的数量占比。
(三)网络安全风险
P2P 网络借贷就是传统的借贷方式与互联网的融合,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人们在资金的融通方面享受到了更大的便利。与此同时,网络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网络安全包括信息安全和控制安全两个方面。由于网贷平台涉及投资人和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借贷的资金等很多保密资料,所以必须保证网络借贷平台的安全性。如果网络平台的系统,软件相关信息和硬盘上的数据遭到破坏,窃取,影响的不仅是投资者和借款人的利益,网贷平台安全性会受到质疑,可能导致客户不信任,出现集中提款的现象。P2P网络借贷平台必须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可用性、真实性和保密性。很多P2P 网络借贷平台缺乏专业的网络安全维护人员,网络风险防范意识低,导致网络病毒和黑客的入侵。
(四)超额利息和“高利贷”风险
相比传统商业银行,P2P 平台的借贷规模要小很多,这就导致了平台单位资金的管理成本居高不下。此外,P2P 平台的借款人通常是被传统金融机构拒绝的“信用欠佳”客户,存在较高信用风险,所以投资者需要从借贷合同中获得额外的风险溢价。P2P 企业的管理成本以及投资者预期的投资收益,都将转换为高额的利率由借款人承担。然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年利率不得超过36%,超出部分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另外,P2P 平台的高额利率,也容易滋生高利转贷现象。投资者凭借自身良好的信用评级,先从金融机构套取低息贷款,再借由P2P 平台将资金高息出借给借款人,通过二者的利差牟取非法利益,符合高利转贷罪的构成条件。如若借款人违反债务合约,到期无法偿还本息,将影响出借人的资金偿付,扰乱信贷秩序,将对金融系统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三、P2P 网络借贷的风险防范
(一)建立完善的征信体系,推动信息共享
建立完善的征信体系,对P2P 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P2P 平台作为信息中介机构,其主要职责就在于解决借贷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信用风险。现阶段,根据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规定,国内的个人信息可以在银行、信用社、金融机构、消费者个人之间使用,但P2P 网络借贷平台仍无法直接接入个人征信系统,信息孤岛现象依然存在。作为对央行征信体系的补充,百行征信是官方唯一认可的市场化个人征信机构,截至2019 年6 月,已与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P2P 在内的700 余家机构签订了信息共享协议。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央行征信系统与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对接,协调多部门配合,建立起全覆盖、高标准、深层次的社会信用体系,对公民的信用信息予以全面记录并评级,实现信息共享。同时,也要进一步引导市场化征信机构的发展,建立完善的社会征信体系。
(二)建立监管协调机制,实现多方联动
银监会等4 部委正式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为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和持续审慎监管奠定了制度基础。但我国网络金融立法相对落后,监管仍缺乏制度安排和政策依据,在后续具体操作中存在一定的监管障碍,网络借贷乱象依然成为社会乱象,绝非一个部门或一个领域就可进行监管,建议建立联合监管协调机制,在监管模式上监管机构要对网络贷款实施“穿透式”监管,把互联网金融的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穿透联接起来。同时要创新管理模式,运用互联网思维和大数据技术,以提升互联网金融监管水平,努力实现在线监管、实时监测、全面监管。监管机构有必要建立起常态化网贷监管协调机制,一行两会、工商、税务、公安、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多部门联合,通过多方联动,及时应对和处理网贷市场的突发事件。
(三)加强网络安全技术的投入,提供监测保障
P2P 网络借贷平台担负着投资人和借款人资金,信息的双重安全责任,除了网络平台必须披露的信息之外,其他的信息需要对外保密。一旦信息泄露,会造成投资人和借款人巨大的损失。P2P 网络借贷平台要利用网络防火墙技术有效监控计算机,保证管理工作系统的正常运行。在资金借贷运营过程中,应该进行有效的身份验证,在得到许可的条件下,防火墙才能够允许数据包的进入。P2P 网贷公司应该大力培训网络维护人员,加大对网络安全的维护工作,不断完善借贷网络系统的设计工作。P2P 网络借贷公司应该利用网络系统软件构建更加完善的存取控制,存储保护和管理功能,防范越权存储以及存储区域外读写的风险,为借贷双方数据文件存取提供监测保障。
(四)规范业务审查,提高管理水平
P2P 平台应当重视自身的业务能力,建立完善的公司组织结构,合理设置职能部门以覆盖网络借贷平台所有业务范围。平台应该建立独立的风险控制部门来对运营过程中的风险加以有效甄别、评估、控制、解决。P2P 平台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业务审查,不得在提供中介服务的同时,变相揽储、提供担保、垫付、私建资金池等。同时,管理层应当加强自身管理水平,树立风险意识,定期对公司员工开展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避免唯收入导向的公司发展模式。P2P 平台也应充分发挥自身信息中介的作用,提高公众对网贷行业的认知,积极开展投资者风险教育,指明各项业务潜在的风险点,帮助投资者建立“投资有风险,理财需谨慎”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