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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背景下乡村文化资源传承创新的法治保障研究
——以红河州少数民族村规民约为例

2020-01-18

红河学院学报 2020年4期
关键词:村规民约少数民族法治

侯 莹

(红河学院,云南蒙自 661199)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应加强农村基层治理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三治合一”是解决新时代基层治理问题的关键。其中,村规民约是自治的体现,同时还需要符合法治精神,并通过道德来调控村民的行为。因此,村规民约是“三治合一”的重要方式和实现路径。乡村振兴的实施必须从文化振兴开始,传承文化保护与创新的整合,在民族地区需要强调文化的差异性,但也不能缺失各民族村规民约传统和民族固有的文化传统。中国传统乡土文化主要以代际传承为主,在以往的城镇化建设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乡村文化遗产缺失或传承人老龄化,传统技艺后继无人的现象。那么在乡村振兴战略中,重拾民族传统文化,将村规民约内涵的优秀文化基因与法治化建设相结合,通过法治路径,促使传承文化与法治建设共同发展。

各少数民族文化具有多样性,地缘性、濒危性及可渗透性等的特点。[1]尊重少数民族固有的生活方式和民间信仰的同时,通过村规民约强化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和传承,树立文化自信。2018年12月,国家7部门联合出台意见要求到2020年全国“村规民约”全覆盖。作为地处滇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如何抓住机遇,规范和完善村规民约,转变传统“息讼”(或“无讼”)观念,提高村民法治意识。在构建法治中国框架下,村规民约有利于传承农村社会的优良传统,同时还能弥补国家成文法的不足。因此,把握少数民族村规民约在乡村文化资源传承创新中的特殊性与功能性,并以法治视角规范村规民约实属必然。

一 乡村文化资源传承创新中少数民族村规民约的特殊性表现

近年来,在快速城镇化和现代化的冲击下,少数民族传统文化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内的口传文学和语言、表演艺术、传统礼仪和服饰、传统医药、传统手工艺,以及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建筑等面临消失。在对少数民族乡村文化的保护利用和恢复重构中,通过各民族文化影响力促进文化保护,避免文化传承的断层化,最终实现民族文化的振兴。因此,乡村振兴,文化先行,在文化资源传承中,村规民约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民族地区,村规民约是少数民族村民实现自治的方式,由本乡村民对村社日常生产、生活、治安、风俗礼仪、邻里相处等,根据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共同约定形成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行为规范。费孝通曾指出,中国的乡土社会是一个无法且礼治的社会,村规民约的价值追求在于“息讼罢争”。因此村规民约作为软法治理工具,通过发挥村民自治,能弥补国家成文法在文化传承创新中的不足。

红河州地处西南边疆,2018年上半年云南各州市GDP排名,红河州前居第三位,但是红河州南部六县①,均是少数民族聚居的贫困县。此外,红河州金平、绿春、河口与越南接壤,面临着周边地缘环境复杂,同时受非传统安全因素影响,跨境少数民族的人口安全、生态安全尤其是文化安全存在潜在风险。因此,结合红河州这一特殊社会环境,在乡村传承文化中,村规民约特殊性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村规民约的特殊运用

我国乡村正从传统的乡村控制型向乡村自治型转变,少数民族主体意识、责任意识增强。村规民约在符合国家法律的框架下,由村民民主协商制定的行为规范,能有效弥补行政管理与法律上的空白,是村民自治的重要方式及特殊运用。传统封闭的乡村社会在城镇化进程中正悄然发生改变,少数民族青壮年外出打工,留守的少数民众也可能经常同羡慕田园风光的都市游客打交道,文化发生剧烈的碰撞和嬗变,内部自治在大环境下如何更好地运用。因此,村规民约内容多样化及特殊运用是自治的内涵使然。

我国最早的村规民约可追溯到北宋的《吕氏乡约》,构成乡土社会秩序建设的全面纲领,涵盖道德、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村规民约在文化传承方面的特殊运用,将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下来,以提升乡村社会德治水平。村规民约通过弘扬道德伦理及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少数民族村落文化的继承与发展。如:金平县阿得博乡和玛咪嚓村双语村规民约、元阳县马街乡那柄村、开远市乐白道街道办事处旧寨小组村规民约、建水县临安镇梨园社区村规民约、屏边县新华乡松毛坡村村规民约等都体现了明礼诚信、勤俭节约、孝老爱亲、和睦相处、邻里互助、遵纪守法、积极向上等优秀传统文化的元素。它们既是对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也是对个人良好道德情操的培养,从而达到乡风文明,治理有效。

(二)村规民约的特殊调解作用

在古代就有“朝廷有法律,乡党有议约”,在现代传统乡村社会表现为“息讼”。但在乡村,村民之间各种矛盾纠纷普遍存在,村规民约具有地域性、民族性和乡土性特点,是村民自发订立的行为规范,具有化解村民之间矛盾与冲突,减少诉讼成本的优势。

无讼传统的盛行以及法律工具的高昂成本催生了大量民间纠纷解决方式,村规民约正是其中一种便捷高效的形式。[2]村规民约作为村民共同认可的“公约”,在实施村民自治、弘扬村风民俗、传承优秀文化等方面都起到特殊作用,尤其是在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方面具有特殊的调解作用,有助于维护乡村社会和谐稳定。传统少数民族村落都是“熟人社会”,村民之间、家庭成员之间难免会发生这样那样的矛盾纠纷。调解是村民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以及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形式,也是执行村规民约常见且特殊的方式。由于村规民约是村民共同制定或认可的,因此在执行过程中易于接受。乡村大量的民间纠纷基本上在基层解决,既缓解了诉讼成本,又缩短了诉讼时间,能促进和维护农村稳定有序的局面。如在苗族传统村寨里,发生矛盾纠纷是由寨老、族长或德高望重的长者依照习惯法或村规民约进行调解。随着现代化发展,寨老制度逐渐被村委会和村小组取代,但村委会和村小组在调解矛盾纠纷的主要依据仍然是村规民约。村规民约已成为村民之间约定俗成的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依据。因此,村规民约对于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维护农村和谐有序有着独特的作用。

(三)村规民约的特殊规制作用

村规民约的法律渊源属于民间法,具有规制要求,传统的村规民约除了规定村内事务、邻里相处外,最重要的作为村民的行为规范,规定村民禁止为一定的禁犯甚至违法的行为,通过此项规定,对村民起到特殊规制作用。由于村规民约制定内容的广泛性,既能规定涉及刑法领域但尚未到达触犯刑律的规定。如禁止重婚、禁止吸毒、禁止偷盗等,又能规定民事领域调整的范畴,如对村民的婚姻家庭、土地财产、侵权责任、治安管理、邻里团结等加以规定,同时对村民的不文明行为予以遏制,对违规行为给予威慑、惩戒起到重要的作用。在乡村“熟人社会”中,通过村规民约的特殊规制作用,道德、舆论、传统良善习俗、良心谴责等使村民不会作出违规的行为。

案例:绿春县子雄村,针对村里吸毒贩毒现象,群众自发制定村规民约,以毒品整治为抓手,引导村民把禁止供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家有吸毒人员不举报、打击报复举报人员、外出务工不签订禁毒承诺书等方面以文字形式纳入《村规民约》中。从整体来看,毒品整治相关内容在整个村规民约中占较大篇幅,说明充分结合了本村村情以及维护乡村秩序的决心。另外,强化对《村规民约》的集体监督与执行,即规范吸毒人员集体管理,根据涉毒重点村寨大小分布,以“五至十户左右”为单位进行禁毒网格划分,编成若干中心组,每组选出1名“中心户长”带领其他九家农户开展本中心辖内吸毒人员教育管控工作,使子雄村从毒品蔓延到文明新村,有效地维护了乡村秩序。

二 乡村文化资源传承创新中少数民族村规民约的功能性体现

(一)法治建设辅助功能

民族文化资源传承创新需要法治作保障,但在乡村,法律的实施和实现与民族法律意识的提高分不开。村规民约不仅具有法律宣传、教育、监督等功能,并在司法实践中也具有辅助性作用。村规民约为法治建设提供可供利用的本土化资源,既是乡土社会基层治理的优秀传承,同时还是现代法治建设可借鉴的传统资源。有学者指出,重视本土法治资源的开发,从中华法律传统中汲取合理因素将是实现中国法治的必由之路。[3]因此,积极对待村规民约在内的法律传统对国家治理法治化有益之处,同时需要强调国家成文法引导村规民约的正确发展,可以通过国家法律的引导规制推动村规民约的变革。这就需要各民族享有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自由权利的同时,必须符合国家成文法的相应规定。

(二)社会道德自律功能

村规民约的道德自律功能,对乡村社会有着重要的导向作用。少数民族传统乡村具有相对封闭性,各民族长期共同生活,道德观念、正义观念、荣辱观和法律观往往会趋于相同。我国历来重视道德教化,道德的力量使人知耻辱,舆论的羞辱会对人们产生不低于法律惩罚的威慑力。[4]219我国乡村振兴的重要目标指出:“乡村文明、和谐有序、治理有效。”村规民约承接传统与现代,既保留传统伦理道德及价值观念,又融合现代社会生活方式、交往习惯的影响,起到保持社会关系稳定、道德传扬的作用。如蒙自市他乍口村,为提升城乡人居环境,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编撰了“村规民约三字经”,促进了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发展,形成了健康文明的乡风文明,营造了良好的村寨文化氛围。石屏县为革除陋习,弘扬文明乡风,采取村监委监督、组建红白理事会、订立村规民约等措施,刚柔并济实行监管,规范普通农户客事宴请,有效遏制了跟风攀比的铺张浪费现象,出现喜事新办、丧事俭办的良好局面。

(三)生态保护功能

红河州边疆哈尼族、苗族等都有过艰辛的迁徙史,在迁徙中曾经历生态灾难,尊重和爱护自然及其他生灵构成了民族固有的文化心理与习惯,他们对生活环境的选择与维护都很重视。在哈尼族村寨,对自然环境保护的村规民约已有数千年的历史,从事农耕梯田稻作,为保护山林。从内容上看,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村规民约摒弃传统村规民约中惩罚力度大的特点,尤其突出保护的功能和意识。如弥勒市可邑村村规民约对土地山林有较明确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村规民约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功能。在保护森林方面有“分区育林”的村规民约,规定保护与民间信仰相关的树木,如龙树、护寨树、山神树、风水树等,禁止在神山上砍柴放牧、打猎;在水源保护方面也有祥细的规定,告诫村民爱护水源、尊重水井、保护水井。几千年来,红河州哈尼族山林保护习惯法借助宗教信仰的力量得以在实践中具有坚实的执行基础,这种对自然神灵的敬畏,把一些对宗教的规定逐渐演变为对山林水源保护的村规民约,在现代乡村治理中依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四)保护传统文化功能

世居红河州哈尼族,有着悠久的传统文化,包括森林生态文化、梯田农耕文化、长街宴饮食文化、蘑菇房建筑文化、传统节日文化、宗教文化、丧葬礼仪文化等。在传统哈尼族村寨中,通过制定村规民约,或口头流传的、或刻在石碑的、或刻在寨门上的,约定村民对本民族传统文化应给予保护,否则受到惩处。如哈尼族农耕文化的世界遗产——红河哈尼梯田,哈尼族在传统梯田耕种中,注重以经济、生态、社会与文化价值相结合,让哈尼族特色农耕文化传承至今。《红河州哈尼梯田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 村民自治组织应当发挥村规民约的作用,做好本村哈尼梯田资源的保护。 因此,村规民约对丰富少数民族文化多样性、提升少数民族文化自信、培养文化自觉、增进文化自强以及维护乡村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 乡村文化资源传承创新中少数民族村规民约的规范性途径

(一)纳入法治轨道

村规民约融合中国传统礼治文化的同时,与法治文明相结合,推动了村规民约的法治化建设。

第一,村规民约具有软法属性,是在特定乡村中遵守和实施的社会规范,虽然不能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但是少数民族村规民约实质蕴涵了民族传统法文化的精髓,属于软法体系。村规民约随着社会发展进行创新,其大部分内容是传统习惯法所不具有的,但在某种程度上是对过去传统习惯法的继承和发展。[4]219因此,在乡村振兴战略下,持续发挥村规民约的文化作用,可弥补国家法不能调控到的领域。

第二,村规民约的有效性应受到法律限制,不得违反国家成文法,纳入国家法治轨道。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治的重要手段,但曾经一些地方的村规民约存在着严重违法甚至对触犯刑法的案件简单化解的问题。如罚款是传统村规民约中的普遍现象,但存在罚款的任意性和随意性,并且罚款金额过高,导致村民负担过重。因此,村规民约在制定中,不得与上位法相违背,才利于法治中国构建。

第三,充分发挥村规民约的法治作用,用于改进乡村社会治理,实现乡风文明和治理有效。在思想认识上,把村规民约建设纳入基层法治建设中,让少数民族成员自觉遵守村规民约,成为国家法律的有益补充;在纠纷解决中,利用村规民约调处村寨内部矛盾和纠纷,建立完善以村规民约为基础的农村调解制度,减少诉讼成本;在法治教育中,将法治宣传与村规民约建设相结合,提高少数民族的法治意识,自觉遵守村规民约。

(二)纠正错误观念

少数民族村规民约有不少条文是依据道德、风俗习惯制定的,有的仍存在违法现象,如有的存在与现行国家制定成文法规定不一致的,甚至存在对立的。

第一,村规民约不得超越自身权限范围。国家成文法是制定村规民约的依据,只有熟悉国家法律,才能制定好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村规民约。增强村规民约的合法性,不得同法律相违背。《红河州法治政府规划》(2016—2020年)指出:推进社会自治、发挥市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章。在农村薄养厚葬的观念正在改变,如屏边县湾塘乡阿碑村沿溪村小组建立村民“红白理事会”,制定“红白理事制度”;金平县勐桥乡石洞村在村规民约中明确规定禁止买卖多歧苏铁,并要求村民共同打造多歧苏铁保护的特色村。

第二,制定内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传统村规民约中“乱罚滥罚”现象普遍存在,村规民约对违反禁令的处置方式很多,常见的有赔偿、道歉、挂红、写悔过书、罚、请吃教育餐等,凸显出民族特色。但是仍存在着罚款的随意性及罚金过高,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有的妨害公共安全、或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或侵犯公私财产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仅以罚款了事,这些村规民约超越或创设了法律权力,属于违反上位法的规定,不具有合法性。此外,一些村规民约对“出嫁女”“上门女婿”还存在不平等对待,这与传统守旧思想分不开,但随着时代的进步发展,这些村规民约不具有合理性,“出嫁女”“上门女婿”仍享有平等的权益。在宅基地问题上,有些与国家现行政策相出入。因此,村规民约制定内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是保证基层实现法治的前提和基础。

第三,完善程序规定。在少数民族传统习惯法中,程序法不受重视,村规民约中缺乏程序的规定也是一个突出的问题。村规民约的制定需要依照程序,同时在执行村规民约时也必须完善程序规定,防止“执法”的随意性。如有人违反村规民约,“执法”必须严格遵循程序,通过相关步骤、方式、时限等开展,程序的合法性也是保障基层法治得以实现的重要环节。

(三)创新操作技术

村规民约作为传统文化的一部分,在制定中应结合实际,创新操作。如历史上哈尼族没有本民族文字,传统文化的传扬凭口口相传、上行下效进行。绿春县牛孔镇哈甫村民小组制定的《哈甫村稻田鱼村规民约》,体现了乡村文明,有利于建设哈尼族特色美丽村寨。

第一,村规民约应重视合法性与民族性相结合。村规民约一律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既注重与村民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公民道德等内容相一致,又注重与乡村治理的重点难点和民族地区的特点特性相结合,用广大村民自己的语言规范村民的言行。在少数民族地区,可以通过双语制定,通过墙体画、宣传展板、民族谚语等。如开远市红石岩村村规民约用当地方言表述走红网络;红河县成立首个村级禁毒工作办公室,制定《普咪村委会禁毒工作村规民约》。

第二,注重综合性与地域性相结合。结合各村实际,村规民约既要综合性也要突出地域性,可把民族特色文化、环境卫生、移风易俗、文明新风、依法治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综合起来,促进全村民政治参与、辅助农村法制建设、提升基层民主治理能力。

第三,可行性与实用性相结合。村规民约既要可行实用,也要切合村情民意实际,村民才能自觉遵守。通过保护利用资源与环境、团结互助、推进移风易俗、传承良善文化。如红河县将控辍保学列入“村规民约”之中,既确保控辍保学工作落到实处,又关注少数民族的教育。

注释:

①红河州南部六县指元阳、绿春、金平、河口、红河、屏边等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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