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论视角下公共体育资源配置的价值追求与优化路径
2020-01-17张文静沈克印
张文静 ,沈克印
(1.武汉体育学院 研究生院,湖北 武汉 430079;2.武汉体育学院 经济与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430079;3.武汉体育学院 体育社会科学研究中心,湖北 武汉 430079)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新时代广大人民对于美好生活的需要日益广泛,在物质文化方面提出更高要求的同时,也在公平与正义等诸多方面提出更新的需求。体育的公平正义发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衍生,如何持续稳步推进公共体育领域改革,破除公共体育资源配置的体制机制弊端,解决公共体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提升公共体育发展质量和效益将成为这一时期追求公共体育公平正义的工作重心。公共体育领域分配正义的本质是社会通过正义的制度和政策合理分配各种公共体育资源,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公共体育需求并实现公共体育资源供需平衡。因此,从正义论视角剖析我国公共体育资源配置的问题并探寻其优化路径,是实现公共体育资源有效配置与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的切实保障,是推进体育改革发展的重要补充。
1 正义论的相关概述
1.1 西方分配正义理论
正义是分配的价值标准,分配是正义的基本体现,分配正义在近现代西方思想界引起广泛热议且不同学派间存在较大分歧。亚里士多德最早提出分配正义的概念并以“应得”作为分配的公正标准,目的是通过分配公正与政治参与来维护城邦奴隶制度,提出两种具体正义即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前者多适用于财富荣誉等,主要解决统治阶层内部的权力分配问题;后者适用于私人交易中的平等交换与解决纠纷,是对整个城邦都有效的法律正义形式[1]。以边沁和密尔为代表的功利主义将行为能否增进人的幸福感作为判断行为正当与否的标准,视幸福为人生的唯一价值和善,核心基础是个人欲望的满足及其途径。其较大诟病就是分配时追求“总收益”而非正义,即在效率基础上谋求总体收益的最大化且允许利益最大化对个人权利的侵犯,认为市场的初次分配针对的不是冲突的利益且社会功利是个人功利范围的扩大[2]。罗尔斯正义论把批判的正义锋芒直指功利主义,将社会基本结构视为正义的主题[3]。并且在平等自由原则和机会平等、差别原则的基础上提出优先原则,即面对两个原则产生矛盾冲突时优先考虑第一正义原则。同时,罗尔斯指出在多功能国家的制度背景下,利益分配应向社会结构中“最不利者”的弱势群体倾斜,通过分配制度改变社会公平结构,缩小贫富差距以实现社会正义[4]。罗尔斯正义论的理性构建为解决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建设性的方案,实质仍局限于对资本主义社会机构的内部调整具有较强的阶级烙印[5]。因此,我国公共体育资源配置的正义追求必须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与政策体制、市场结构与公共需求等实际相结合,探索我国分配正义的着眼点。
1.2 分配正义在我国的现实内涵
我国分配正义理论与西方分配正义学派所面临的国家体制机制、宏观政策以及社会形态等各不相同,理清两者的理论分野是分配正义在我国公共体育资源配置领域得以实现的重要理论基石。西方学者承认资本主义私有制在社会中的存在,所追求的公平正义都只是少数富有资产阶级的利益公平,在逻辑起点上就与社会公平正义的理想蓝图相违背。而立足历史阶段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分配正义理论产生的最主要的现实基础[6]。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缩小城乡差距,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举措再度深化分配正义理论。表明我国的分配正义理论植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制度与理论体系,是伴随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事实不断发展完善的。现阶段分配正义的内涵强调分配过程、规则、机会以及结果的合理性与公平性的统一,涵盖关怀弱势群体、资源分配同等、关注人民幸福等内在要求[7]。习近平新时代分配正义不仅以西方正义学派的基本要义为逻辑起点,更是在实践中将马克思分配正义作为行动基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再度审视。马克思主义认为分配正义的内涵是通过对人的利益的合理分配来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发展,习近平新时代分配正义则体现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内涵,并主张在大力发展生产力的前提下让所有人共享发展成果[8]。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预示着实现发展成果合理分配与人全面发展将成为分配工作的主题,当前分配正义以实现人民主体的“应得”和全面发展为目标,是社会正义的核心内容,是构建规范性与公平性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治理模式的“强心剂”。
2 正义:公共体育资源配置的价值追求
2.1 正义原则:公共体育资源配置的重要原则
公共体育资源配置问题的产生表现出公众与公共体育资源关系异化,即需求与供给不对等,只有遵循分配正义的原则才能为解决资源配置问题提供有效路径。罗尔斯正义原则包含平等自由原则、机会平等原则与差别原则两方面[9]。推及至公共体育领域中可理解为,人民群众都有合理享用体育的权力,具有自由获取公共体育资源和服务产品信息的知情权,并且每个公众间的体育权力体系是相同的不应有差。任何人不得为个人体育利益违背制度法律规范,损害他人合法使用公共体育资源和享受公共体育服务的权力。同时,政府以及社会应在最大程度上保障群众的公共体育使用权与知情权,体育行政部门及其附属组织应将社会公职和部门权力对外开放,使群众和社会能够平等参与监督与保障。在公共体育资源配置过程中允许额外因素所导致的不平等现象的存在,但前提是必须要保证受益最小体育群体的利益最大化,在此基础上进行分配时需合理适当地向弱势体育群体倾斜。现阶段在我国经济发展的特殊性作用下,体育管理体制不完善、城乡资源配置不均、东西部体育发展不平衡、少数欠发达地区公众体育权利意识淡薄等导致公共体育资源具有阶层性与稀缺性,“弱势群体”参与体育锻炼、使用公共体育资源的权利被剥夺。为弱势群体提供充足的公共体育资源、切实保障公众体育权利、并推动公共体育资源配置均等化将成为我国现阶段公共体育正义的重要举措。
2.2 实现公平正义:公共体育资源优化配置的主要目标
体育正义可简单理解为在公平的基本条件下,对体育群体进行资源与利益分配的基本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公共体育资源配置的公平性是对体育以人为本价值取向的必要保证,通过解决效率问题将公共体育资源合理分配到公共体育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与消费中,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公平正义是体育权利的本质属性,是体育发展的重要目标导向,体现出不同主体的体育利益诉求,公共体育资源优化配置需要妥善协调处理各个体育主体的利益关系,促使人民群众全方位共享体育改革的成果。譬如:改善城乡二元化模式是保障农民参与体育的权利公平;实现东西部、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在享受体育公共服务的机会平等;保障群众体育政策供给,建立健全体育法律法规,完善群众需求表达机制是追求规则平等;鼓励体育社会组织和社区体育团体的发展体现出起点公平,公共体育资源优化配置在不同层面的落实的最终目标即是最大程度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体育需求,实现公平正义。当前,公共体育资源的竞争性和排他性逐渐加深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与体育资源间供给短缺以及供需错位的矛盾。尽管现阶段体育资源的供给主体呈现多样化趋势,但体育资源的分配协调仍需要市场的自动调节与政府主动再分配相结合,以实现体育资源供给“均衡性”和“公平性”[10]。
3 非正义:公共体育资源配置的现实困境
3.1 供给体制失衡
稳定有序的供给体制是确保公共体育资源正义配置的必要政治前提。在我国体育公共服务供给体系中,公共体育资源供给主要依赖于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垂直的、自上而下的体育资源配置系统。在举国体制效用日益递减与市场经济转型逐步加快的时期下,体育管理体制改革仍未脱离“全能型”政府的角色。“单中心”管理模式下的关键体育资源被政府掌控导致资源垄断日趋严重,多数管理者依照政绩要求推选体育项目和布局运动休闲空间以实现公共体育资源供给[11]。体育社会组织在资源政策分配中处于弱势地位,面临着政府公共性越位、合法性危机和供给空间受限等诸多困境,并且受市场主体趋利性特征的影响,过去政府操控体育市场时遗留下市场目标不明、秩序紊乱等问题仍未解决,导致多元主体在参与公共体育资源和服务供给时较为困难。当前伴随社会转型持续深入与社会治理理念层见迭出,公众追求公平正义和民主权利意识不断提升对公共体育资源配置方式以及程序提出更高要求,效率与公平的统一融合成为资源配置与服务供给的必然趋势。政府沉迷体育微观事务、横向管理混乱,在没有满足公众需求的前提下进行的公共体育资源投放存在形式、内容和样态等要素不匹配与不合理的问题,呈现出错位的发展与布局。其过度干预或垄断供给的行为导致公共体育资源配置理念逐渐倾向“政绩导向”“数据导向”,忽视公平需求导向的配置原则最终导致公共体育资源配置结构性失衡的事实[12]。如何完善公共体育资源配置制度并激发市场活力成为公平正义配置的重点环节。
3.2 政策供给乏力
政策供给与执行效率影响着资源配置的正义程度,在公共体育资源配置过程中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必须通过必要的手段和方式来践行公共政策。一方面,公共体育资源必定在政策引导下进行顶层设计与配置,制度设计是否科学标准决定政策执行效率的高低。公共体育服务立法多停滞于 《体育法》、《体育发展“十三五”规划》等“上位法”,“下位法”普遍以“决定”、“纲要”等形式发放,甚至部分地方立法有重复现象,如《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中的第二十三条与《四川省全民健身条例》中的第二十四条雷同[13]。同时,就公共体育资源配置中政府购买这一重要环节而言,绝大多数制度设计和购买服务目录呈现出纲领性,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标准体系针对性较差,领域内监管与评价机制欠缺,相应政策法规不完善,政策执行与落实难度堪忧[14]。另一方面,公共政策问责与评估缺位。“形式主义”影响下的评估主体实质上是政府单一治理的结构体系,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出台类型繁杂的评估方法与指标体系基本仍是“体制内”的自评,难以在实质上起到监督与保障公共体育资源配置均等化的作用[15]。并且在公共体育资源配置的具体操作中,软硬件的建设、目标群体和其他利益群体的支付和补偿都依靠政府政策财力支持,但配给到各地方的财政资金往往有限。各级政府对公共体育发展缺乏系统规划,在专项转移资金的拨付中呈现随意操作和低效使用[16]。政绩导向下的地方政府扮演理性“经济人”的角色,将财政重心不断倾向竞技体育,忽视公共体育在体育事业的重要地位,公共体育资源配置的正义制度存在严重桎梏。
3.3 地域差异配置
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是分配正义的重要表现,公共体育资源配置受经济发展地域性和政策倾向等因素影响,易导致地区间产生结构性失衡的矛盾。一是城乡公共体育资源配置非均等,城乡结构性矛盾凸显。城乡二元结构导致农村体育发展目标、发展理念存在一定偏差,农村公共体育资源挖掘不到位。同时,农村群众作为公共体育资源的直接享有者与使用者,满足其需求是公共体育资源配置的价值导向。但是在农民体育意识淡薄与需求表达冷漠等社会文化因素与政策因素的双重影响下,地方往往照搬城市公共体育配置模式,导致农村体育群体边缘化和农村体育建设空心化趋势加剧,农民参与体育的权利平等被忽视。二是东中西部公共体育资源配置不均衡。改革开放以来,“先富带动后富”的非均衡经济发展战略促使国家在分配政策资金和资源技术时表现出东部倾斜趋势。受此影响,财力较弱的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体育服务资源提供能力较差,群众多元化的公共体育服务与产品需求满足程度有限,但财力较强的地方政府则反之,最终突出表现为东部优于西部,中西部城市与东部城市间存在明显差距[17]。譬如《全国第六次体育场地普查数据公报》显示出全国城镇体育场地面积13.37亿m2占68.61%,乡村体育场地面积6.12亿m2占31.39%;分布在东部地区的体育场地面积9.38亿m2占48.13%,中部地区与西部地区分别仅占21.43%和21.96%。地区间差异性配置逐渐脱离分配正义的机会与程序原则,“马太效应”亟需消解。
4 正义实现:公共体育资源配置的优化路径
4.1 坚持人民本位的配置理念
“以人民为中心”的时代强音是新时代我国体育事业改革发展的指航针,是对“思想固化”和“利益固化”的重要突破,以人民为中心不断提升公共体育服务需求已成为体育事业新发展的着力点。只有在公共体育资源的一切配置工作中把人民作为根本出发点与落实点,才能始终把握好体育事业发展方向,切实维护好广大人民最基本的体育权利,并不断满足广大人民对体育的美好憧憬,铸就公共体育资源配置的正义理念。一方面,公共体育资源配置要植根于人民群众日益多样化的体育需求。健全完善民意表达机制,重点完善对农村群体、老年群体等弱势群体的需求表达机制,根据群众对于公共服务和产品的需求制定具有较强针对性的公共体育资源配置政策制度。各级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体育强国的根本任务,严格制定并实施公共体育工作计划,保证广大群众在共建共享中实现参与体育的幸福感和满足感。另一方面,创新公共体育资源配置方式以充分满足群众多元化的体育要求。在改革攻坚的关键时期,要坚持供给侧改革的结构主线,推行以市场经济为取向的的体育领域改革,构建多元化并多层次的供给市场,不断丰富资源配置的手段,推进政府购买公共体育工作以及体育社会组织改革的进程,实现政府部门办体育向协会的有效转移。促进更多公民和体育社会组织参与到公共体育资源配置的改革与管理工作中,汇集资源配置的各种力量共同推动公众新需求与市场新供给的正义匹配。
4.2 夯实公平正义的法律法规
法律制度是社会表达和实现正义的最重要手段[18],能够最大程度上协调人们在公共体育资源配置中的行为。通过法律法规明确资源配置主体的共同行为准则以及彼此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保证公共体育资源配置的效率与公平,减少不必要的矛盾与冲突。一是公共体育资源配置的相关立法应遵循正义原则。法律制度的正义性能够合理的分配公共体育资源,保证社会成员和组织能够平等的享受公共体育服和产品,并及时纠正在资源配置中政府、市场和社会以及公众的不当行为。通过法律的方式规定政府与市场以及社会组织和公民在参与公共体育资源配置时的权限职责与运行机制等,防止在立法环节中因部门、地方保护主义导致的立法不公现象,确保公共体育资源产权主体均能获得应有的收益。二是完善公共体育资源配置的法律体系。健全的法律制度供给是消除公共体育资源分配不公的制度根源,将公平竟争制度融入到法律的刚性约束中,避免资源配置中的不当竞争。在《行政许可法》《政府采购法》中应废除具备排他性的特许使用权,健全和统一政府有关公共体育资源配置的特许经营的法律法规。通过公共体育资源产权的制度设计与规则安排来推动资源配置市场化改革,制度法规中应该严格规范体育配置中所涉及的资源盘查、招投标等环节预算,明确预算变动的控制范围,提升使用流程的透明度并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同时,加强对地方体育法以及公共体育资源配置法的监督与评估,提高法律法规颁布实施的效率,并推动动态完善最终实现公共体育资源配置的制度正义。
4.3 构建公平正义的配置市场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公共体育资源配置是实现分配正义的必要举措,市场将公共体育资源转化为政府所不能提供的公共体育服务和产品,为公民提供多层次的体育自由,发挥行政管理与市场机制的双重作用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第一,政府应合理管控公共体育资源配置市场,为市场参与主体创造平等的交易环境。加强市场化改革,改善传统体育管理体制中不利于市场竞争的规则制度,建立公平的公共体育资源配置标准和各主体参与资源配置以及服务供给的程序,优化提升资金、政策等重要资源的调配效果。通过政府购买公共体育的方式为体育社会组织和团体提供更多机会,营造公平自由的市场经济环境。面对市场失灵和市场垄断的负外部性,及时采取适当的经济、政治和法律干预,保障市场中的小型体育企业和草根体育组织等市场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第二,构建体育社会组织、体育俱乐部、体育企业等市场主体积极参与的有为市场。体育行政部门在将具有良好市场基础且有限的公共体育充分投放市场同时,应当把具有多元资源整合功能的市场主体纳入财政支持调控范围。体育社会组织等主体在市场竞争中依据自身条件和市场需求自主选择适宜的公共体育项目承担体育义务,明确参与公共体育建设的价值目标,筛选整合其管理范围内的体育诉求并及时反馈,消除不同体育群体价值诉求背后的矛盾冲突。搭建体育社会组织与体育行政部门、体育参与者等多元主体的资源共建共享模式,消除公共体育服务供给动能不足、层级分化和服务滞后等弊端奠定结果公平的基石。
4.4 建立健全监督与保障机制
建立政府、社会组织以及公众等主体共同参与监督与保障机制是优化公共体育资源配置的重要实现方式,能够为优化资源配置提供改革方向并切实提高配置效能,避免过程不公。首先,加强监督保障机制的理论与实践创新。公共体育资源配置的监督与保障机制的制定应以公平为原则与时俱进,充分考虑公众的体育利益诉求。体育行政部门通过网络、媒体等途径进行政务公开,建设服务型和廉洁型的有为政府,坚决制止权力垄断、腐败贪污等违法行为。其次,建立健全绩效评估机制和激励机制为主的配套制度。将绩效评估纳入到法律法规体系的顶层设计中,建立以效能为目标的绩效考核机制,充分发挥不同评估主体的优势,推进第三方评估主体的多元联动机制建设。各主体之间要形成清晰合理的治理结构,理清角色定位、关系边界等[19]。定期适时向社会公众公布考核数据与结果,将评估结果落实为法律责任并与奖惩制度挂钩,加强资金政策支持发挥正面激励的重要作用,提高监督效能。最后,强化落实群众监督与保障机制。群众作为公共体育资源的最终享有者,其参与监督是保障自身体育权力能够正确使用的有效形式。政府部门应培养和发挥公民参与体育运动的主体性,开展针对性强全覆盖式的宣传教育方式,保障群众监督的合法权益,提高群众监督参与感和体育维权意识,依据公众体育需求程度逐步推进公共体育资源配置范围,实现信息的有效对接,完善公共体育供给内容。
5 结语
公共体育正义能够保证每位公民在体育活动中实现身心的全面发展,是实现全民健身战略与健康中国战略的必要条件,根本目的是“以人民为中心”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生活指数。要实现公共体育资源分配正义,改变现在公共体育资源配置的非正义现实困境不能仅停留在伦理层面,更应全面深化公共体育服务体制改革、创新制度顶层设计和加强政策效能。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线出发,逐步将正义原则深化至公共体育资源生产服务与产品的各个环节中去,合理合法地引导和约束公共体育资源配置主体的行为,实现资源的正义分配与高效流动,最终实现体育发展成果的人民共享,为体育强国建设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