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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政府关于无业游民的法律规制及对今日之启示

2020-01-17于语和谭天枢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5期

于语和,谭天枢

(南开大学,天津 300350)

引言

随着商品经济的繁荣与发展,元代的城乡之间出现了许多无业游民,此类人员身无长技,生活无正当来源,依靠非法手段和职业度日,无论是对农业、工商业生产的有序开展,抑或是对社会管理秩序的稳定与维护来说,此类群体都是潜在的安全隐患,给政府和民众带来了许多困扰和不便,在社会发展中有着较强的负面影响力。但是,目前关于元代无业游民的法律规制之研究尚付阙如,特别是在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时代背景下,这一问题对于当今的法治建设也有着深刻的启示和重要的借鉴价值,值得进行一番细致地探究。

一、元代无业游民之概述

(一)无业游民的概念及特征

元代的无业游民,法律称之为“游惰”“游手”“恶少”“无赖”“泼皮”,也称作“无籍之徒”“无图小人”,或简称为“无徒”。根据徐元瑞在《吏学指南》中所作解释:“游手,《唐·李翱传》①《吏学指南》中所引《唐·李翱传》是指《旧唐书》卷一百六十《李翱传》。谓‘不田而饱之人也’;好闲,谓不事生业之人;恶少,《通鉴》注:‘闾关无赖年少者’,又非良善之称。”[1]无赖,“江淮间,谓小儿多诈狡狯为亡赖”。[2]“无籍”是指没有编入户籍,属于编外游民,同时,“无籍”也通“无藉”,“藉,祭藉也”,本义是祭祀用的殿草,喻指个人生活的凭靠,即正当生活来源。就其概念而言,此类群体专指不事生产,游荡乡闾市井且没有正当职业的社会闲杂人员,他们或是因生性懒惰而不事生产,或是因家境殷实而坐吃山空,或是遭遇灾荒、破产而流落他乡、失去户籍。无业游民大多三五成伙,集结成群,类似于现代黑社会团体和恶势力,以坑骗、敲诈、赌博、明抢豪夺、结揽非法生意为谋生渠道,或是为规避赋税差役而投入勋贵、豪霸名下充当仆从、打手,扰乱社会治安,甚至有一定势力者还会勾结地方赃官恶吏,把控官府,操纵权柄,不仅使国家税收和户役遭受损失,更会威胁民众的生产生活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的运行。无业游民的形象在古代文学、杂剧中多有记载,如《水浒传》第六回道:“菜园左近有二三十个赌博不成才、破落户泼皮,泛常在园内偷盗菜蔬,靠着养身。”[3]《救风尘》第四折言:“淫乱心情歹,凶顽胆气粗,无徒到处里胡为做。”[4]上述文字便是此类群体的真实写照。

(二)无业游民的来源分类

无业游民群体的来源并不单一,主要由以下几种人群组成:

1.市井游手。此类人群是无业游民的主要组成部分,属于社会中下阶层平民,既有胸无大志的浪荡子弟,饱食终日,无所用心;也有破产败业、流落街头的小商人;还包括流氓、恶丐。没有正当职业和营生的他们,混迹于市井街头和乡闾村社,或是三五成群地到处游荡,多做非法勾当,或是在某官吏、豪霸家中充当鹰犬和打手,各路府州县的城关、农村、埠头、矿区等处,均有其横行踪迹。

2.豪霸衙内。豪霸即为豪民恶霸,衙内是指纨绔子弟,固然不能说豪霸衙内全部都是无业游民,但社会生活中,豪霸衙内与地痞流氓的关系非常密切,他们之中有相当一部分倚仗家有横财或背后权势而不务本业,手下聚集大批泼皮无赖充当爪牙,“以强凌弱,以众害寡,妄兴横事,罗织平民,骗其家赀,夺占妻女,甚则害伤性命,不可胜言”。[5]1337同时,豪霸衙内往往与官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双方进行钱权交易,官宦子弟又有着深厚的权力背景,横行为非,压榨平民,无所不取。官霸勾结使得民众对其恶行也无可奈何,敢怒不敢言,因此,此类群体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高。

3.饥民流民。元代的自然灾害多发,如旱涝、蝗灾、疫病、狂风、冰雹等,这些灾害往往会导致粮食歉收,产生饥荒,民众为求生计而背井离乡,流离失所,形成流民、饥民,四处游荡,有时会铤而走险,行不端之事,滋扰平民,成为社会稳定的重要隐患。延祐四年(1317年)庐州路饥荒,发生“流民张德玉等部引老少一千五百余人,抢夺米物财货”这一恶性事件;[5]1931延祐七年(1320年),建康等路因饥荒而产生大量流民,“中间有不务生业无藉之徒,纠为群党,自立头目”,[5]2249所过之处,抢夺民财,殴打官员,造成恶劣影响。当然,此类群体毕竟是特殊时期的产物,并非无业游民的常见来源。

(三)无业游民形成之成因分析

1.繁荣的城市与商品经济提供了客观基础

元世祖平定南宋时,并未将东南一隅繁荣的工商业经济彻底毁灭,尽管某些城市遭到抢劫、焚毁和破坏,但大多数城市被完整地保留下来,依然是周围农村的交易市场。与此同时,元代政府借鉴南宋的治商机构和政策,进行以交钞为基础的货币制度改革,优异、便捷的通货和支付手段的出现,大大促进了商品的流通。江南制造业城市提供货物和国内市场,沿江、沿海港口设立的漕运司和市舶司负责运输和海外贸易,物资和城乡人口的流动频仍,原本因战火荼毒而衰微的商品经济再度繁荣,进而引发了社会结构的嬗变:从横向上看,城郊农民迁入城市,成为小工商业者,使得城市人口激增,城市化进程加快;从纵向上看,市民阶层扩大,带动了新型契约关系的发展,“佣身赁力”成为普遍现象,城市“游手”——自由雇工的数量增加,满足了手工业、工商业的劳动力需求,促进了一大批新兴职业的发展。[6]如牙人、脚夫、货郎、店铺伙计等,都是受游手青睐的职业。在前宋时期就已经出现的变化趋势到了元代继续加深。但是,繁荣的城市和商品经济也产生了相当的负面影响——为无业游民提供了形成土壤和活动空间。游手之中不乏好逸恶劳者或是败家破产者,怠于勤勉立业,依靠不法方式谋生,逐渐发展成为游荡在街坊里社的泼皮无赖、无籍之徒,因此,游手成为了无业游民的代名词,带有了一定程度的贬义色彩。而作为城市附庸和市场流通重要环节的乡村,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无业游民的身影。

2.自上而下的“重利”观念和社会风气成为主观因素

蒙古族的经济基础为游牧式经济,这是一种不完全的经济模式,必须依靠对外战争和交换来满足自身发展需求,因而蒙古人热衷于通过征伐来掠夺人口和财产,也非常看重商品交易,“重商”的思想十分浓厚。蒙古入主中原、统一全国以后,其贪利赎货之风,更有足以惊人者,仍然保持其一些原有(贪利赎货)风俗。[7]并且,蒙元立国初期一度废除了科举考试,造成了统治阶层中儒家士大夫队伍的严重萎缩,之前历代关于农业与工商业之间激烈的“本末之辨”和“义利之争”,在元代反倒是相对淡化了。《元史·食货志》云:“商贾之有税,本以抑末,而国用亦资焉。”[8]2397商业税收的初衷固然是是重本抑末,然而在统治者趋利、重利的思想观念影响下,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的作用愈发明显,官方在“重农”的基础上,“抑商”的程度有所放缓。自上而下的“重利”观念导致民众弃本逐末的现象愈发普遍,刺激了整个社会对于商业利益的追求,使得元代的商业发展态势不亚于宋代,杭州一地的畸形繁荣便是例证。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浮惰奢淫之风盛行:城市之中,“人烟稠集,风俗浇薄,民心巧诈”;[5]1920附近村镇,“起立集场,实使力本之人习为游惰,淳朴之俗变为浇浮,其间兴讼生盗,及一切不便等事”。[5]1932再加之得不到正确的教育观念引导,无业游民消极的主观心理正是在这种风气下形成,正如元人胡祗遹所云:“趋末者,非人心也,风化使然也。”[9](9:13a)

二、无业游民的社会危害性

(一)造成农业生产延误与税役缺失

若论无业游民的危害,农业则首当其冲。最直接的表现为劳动力的严重缺失,不事稼穑的游民终日游街串巷,百无聊赖,不提供积极的生产价值,“有妨农务,或因而别生事端”。[5]1938无粮可食之日又开始在社仓中动手脚,侵夺、浪费村社公产的恶劣行径深为民众厌恶反感。更有甚者,游惰之民干脆将户籍和田亩隐匿于豪霸、寺院名下,用以规避户役和征税,使得国家税役遭受损失。微观上,游惰之风是导致破家败产的重要因素,此种游闲懒惰的风气一旦传播开来,农民纷纷效仿,对自家田地无暇打理,致使土地荒芜,农桑废弛,民众中家境殷实丰裕者不少,但是“后之人或以忿争,或以游惰,或以奢僻,或愚软烂而荡析离散者,比比而是”。[10]宏观上,年终无收,粮食、布匹减产进一步导致物价腾涌,民众生活压力增大,从根本上会逐渐腐蚀农业经济基础。农业为立国之本,生民之天,张光大在目睹当时农业发展的窘境时说到:“今劝农之官多不知稼穑,游惰之民例不计工拙,卤莾而耕,减裂而芸,一有水旱,委之天灾,欲无饥寒,不可得已。”[11]

(二)破坏金融和商业秩序

无业游民大多从事非法中介活动来谋生,其中就包括倒换交钞。元代法律规定,不堪使用的昏钞(旧钞)一律回收给交钞库、行用钞库、司钞库换取新钞,官方将旧钞运送烧钞库销毁处理,每两旧钞收取工墨费用三分,在折换的新钞中予以克扣,3%的工墨费并不高,但在实际运行之中,库官、库子公权私用,与无业游民勾结串通,故意拖延兑换,百姓迫不得已只能在街头“小倒”处支付加倍的工墨费用来换钞,费率高达10%-20%。所谓“小倒”大多是泼皮无赖、地痞流氓充当的的非法中介,这些人先从库官、库子处私下取得新钞,再将收取的高额工墨费与库官、库子分赃,以此损公肥私,“是致废国家惠民之善政,徒资无籍贪婪之奸党,伤公败私,沮坏钞法”。[12]除了倒换昏钞,茶业和盐业的中介行当也有许多无业游民的参与,官府所设的盐牙,往往会滥用缺乏职业道德的无藉之徒,“结揽盐商,把柄行市,多取牙钱,坑陷客旅”。[5]808各地运司中的官吏、衙役往往勾结无籍之徒,将其纳入政府员额之中,充当差役勒索钱财。若不得逞,便以贩卖私茶为由,捏造事实进行诬告,以至于演化成为茶商的茶引几乎无法按正常程序申领,而是“先投各官舍人、总领门下,方敢赍钞纳官”,[5]2105被无籍之徒充任的奸吏敲诈索贿已然成为一道“潜规则”。此外,无业游民还从事一些非法商业买卖,如贩卖假药,“非徒不能疗病,其间反致害人。”[5]1938延祐年间,一些无籍之徒引诱良家子弟私自借贷,如果“借一定钞,文书里写作十定。借一百定,写作一千定。”[5]994泼皮无赖引诱良家子弟瞒着家长进行借贷,往往以房产、田地作为抵押,待父母长辈去世之后,借机讨要钱债,将其家产据为己有,不仅使许多家庭产业丧失,而且严重败坏商业信用和社会风俗。

(三)妨碍公务,助长贪墨

无业游民的社会危害性还体现在对司法诉讼的干扰方面。首先,下层官吏队伍中会有许多无籍之徒滥竽充数,或是凭借自己家中权势,或是倚仗其与官员的结交,充斥衙门之中,尸位素餐。如专门负责代写文书的贴书一职,本意是为了培养年轻吏员掌握书写技能,熟悉诉讼程序。但官府发现各处衙门中的贴书,有许多市井游民,“图贿赂而起具词讼,瞒昧该吏而更改案牍,为奸作弊,非止一端”。[5]490这些无籍之徒年事已高仍然占据员额,并非有进取之心,而是借用此职务谋求私利。由于法律禁止官员索贿、受贿,部分贪官就将受贿渠道转至手下的无籍之徒,“收养泼皮、年老、无赖之徒抵抗承替之弊”,[5]1602利用其进行敛财、受贿,进而使官员自己摆脱罪责。手下的无业游民被称为“带行人”或者“过钱人”,在受贿过程中起到了关键的搭桥作用,助长了官吏的贪墨之风。

(四)滥兴词讼,操控官府

无籍之徒还擅长捏造事实,滥兴词讼,干扰正常的司法秩序。元贞年间,两浙盐运司同知范某贿赂下属官吏,网罗心腹作恶,欺压普通百姓,窥见民众有良田珍宝,必定会占为己有。若百姓不给,“则朋结无赖,妄讼以罗织之,无不荡破家业者”。[8]3201海北广东道廉访司潘弼整治当地治安,触犯了广东副元帅的利益,后者便“诱引亡赖诬蔑”,[13]导致潘弼被罢官。无业游民通过与官宦保持不正当的利益往来,借此要挟官吏,以至于把控官府,借用公权力为非作歹。大德年间的杭州城内就有一批豪霸地痞,号称“猫儿头”“定门”,即为地头蛇之类,每次有官员到任,便通过各种途径与其勾搭,阿谀奉承,无所不用其极,或是进献钱财,或是珠宝古玩,或是美女,投其所好,与官员结为兄弟,同流合污,类似于今日的黑恶势力与“保护伞”的关系。即使是有清廉官吏不与之为伍,豪霸地痞们便共同设计陷害,捏造该官员违法事实,进行诬告构陷。如杭州路於潜县的常县尹和临安县的郭县尹,便是被地痞何福秀、罗文晔等人诬告贪赃而受到廉访司的纠弹。刘伯温曾记述过临江府一地有许多“鹰犬于府县”的“虎狼之卒”,“官斥弗任,则群构而排去之,狱讼兴灭,一自其喜怒”,[14]连当地官员都要畏惧三分。豪霸地痞操纵官府后,恶劣行径更加有恃无恐,如大德年间吴淞江一带,河湖港汊为当地权贵、豪强、僧侣等势力所侵占,这些豪民“平昔恃其富强,恣意行事,傲慢官府,靡所不为,稍咈其意,唆使无藉之徒撰造虚词,捃摭官吏,阻坏公法”。[15]都水监多次派员整治水患,都受到了当地豪霸地痞的阻挠,河道工程长达七年未开工,足可见其为祸一方程度之深。

(五)危害社会治安和国家政权

当然,无业游民的危害性莫过于对社会治安和国家政权的威胁。轻者寻衅滋事,干扰民众生活;重者作奸犯科,诈骗、赌博、抢劫、偷盗等违法行径无所不为。至元五年(1268年)八月,中书右三部称:“今有不畏公法、游手好闲人等,但遇嫁娶,纠集人众,以障车为名,刁蹬婚主,取要酒食财物,”[5]1052济南路便发生了因流氓阻碍结婚车队而引发命案。延祐五年(1318年),袁州路地面“有一等不畏公法游食无藉之徒”,冒充官吏亲属、朋友,招摇撞骗,“假捏书信,俵散人事,需求钱物,嘱托公事”。[5]2247同年,杭州路官员上报称当地出现了诈骗团伙,诈骗手段多种多样,名称有“太学龟”“美人局”“调白”之类,其团伙组织性较强,内部有专人负责探访附近的良家子弟和名商巨贾,将其诱骗入套,骗取钱财,由此破财败业,甚至愤然自尽。皇庆二年(1313年),澉浦海口等地发生了军属与恶少泼皮相勾结,白昼聚众抢劫商船财物,拆毁船只的恶性事件。元末,农民起义军“既陷湖广,分攻州郡,官军多疲懦不能拒,所在无赖子多乘间窃发,不旬日,众辄数万,皆短衣草屦,齿木为杷,削竹为枪,截绯帛为巾襦,弥野皆赤。[8]4426

三、官方对无业游民的法律规制

(一)官方对无业游民的认知和态度

元代统治者在汉化的过程中,逐渐接受了“重农”的治国思想,忽必烈非常重视农业生产与发展,在中央设立司农司,在基层设立村社,用以恢复统一初期遭受重创的农业经济。同时,世祖还重用儒臣参与治国理政,例如姚枢在向世祖提出的三十条“救时之弊”中谈到,“重农桑,宽赋税,省徭役,禁游惰,则民力纾,不趋于浮伪,且免习工技者岁加富溢,勤耕织者日就饥寒。”[8]3712许衡在给世祖的上疏中,也有“驱游惰之人而归之南亩”[8]3725的建议,得到了首肯,并且在理政措施中得到践行,中统二年(1261年)三月,世祖下诏“命宣抚司官劝农桑,抑游惰”。后继君主也都将“禁游惰”作为自己的施政纲领之一,武宗的即位诏书中有“旌赏孝弟力田,惩戒游惰”[8]479这一表述,文宗即位后,“又敕军中逃归及京城游民敢攘民财者,斩”。[8]711可见,被儒家思想所渗透的元代君主非常反感给社会带来危害的无业游民,“禁游惰”悄然融入了元代最高统治者的治国思想之中。

文人士大夫看待“游惰”问题的态度与君主保持一致,在传统“重农”思想的影响下,都认为“游惰”这种负面现象应该严加禁止。史伯璇在《管窥外篇》中将“成游惰之志”列为“十害”之一;[16]王结的《善俗要义》中第三十三条即为“戒游惰”,他认为当时“人家子弟多有不遵先业,游荡好闲,或蹴踘击球,或射弹黏雀,或频游歌酒之肆,或常登优戏之楼”,[17]日益放纵自己,家产挥霍一空,生活窘迫不堪,对此类群体应严加训诫。刘岳堂称:“良士民贤、父兄既富方谷、为身谋家计久远虑者,若亡赖子弟为不轨之民,以自速祸败,则虽三代之隆、汉唐之盛所不能免。”[18]胡祗遹对社会“游惰”之风深恶痛绝,他谈到:“趋末利,学异端,奢侈滛靡,衣不以蚕,食不以耕,游惰侥幸之人与农相半生之者,寡食之者,众物安得而有余哉?”[9](22:1b)正如梁寅所述:“有井田之制而天下无游惰之民,民无游惰而天下富,天下富而国家乃可以久安。”[19]136无业游民作为社会的寄生阶层于国于民都是害处,故“禁游惰”是元代君臣所达成的共识。

(二)官方管控无业游民的具体措施

总体而言,元代统治者对于无业游民的法律管控措施可以分为劝诫训导和重刑严惩两种形式,同时,对于灾荒时期的流民会出台相应的安抚政策。

1.劝诫训导使之悔改

元代基层村社的主要功能在于“劝课农桑”,保障农业生产的正常开展,这也是社长的首要职责。社内游手好闲、不务正业者一旦增多,再加之饥荒频发,极有可能聚众纠集成为盗贼,引发社会动乱,因此这类群体正是社长觉察的重点对象。[20]《劝农立社事理》中规定,先由社长对其进行劝诫、训导和批评。如果仍不知悔改,在其门楣大字粉壁书写“不务本业”“游惰凶恶”等词语,这种粉壁以红泥装饰而成, 取其醒目的特点,使犯过错之人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感到耻辱,以达到惩戒的目的。[21]游惰之徒能够及时知错悔改,戒掉游惰习气,则予以抹除;若终是执迷不悟,则充当本社夫役。除了社长的督促劝诫职能以外,社师也负有教导的责任。“古者,田有井,党有庠,遂有序,家有塾”。[22]从人才培养和民众教化的角度来看,社学和社师对于戒除社内游惰习气、培养勤农务本的良好风尚来说作用十分突出,具有先导性和预防性的功能。元人刘履将人才的培养形象地比作精美器具的制作:“梓良材可为器者,朴斫既成,质而未治精也,言人虽有美质,惟自放心游惰,不敏于学,安望德业之有成?如彼梓材之良,虽劳朴斫而弗加丹漆,终不能成坚美之器以适于用也。”[23]因此,地方上的教育机构倍受重视,尤其是处于基层、受众面十分广泛的社学。各社学要配备相应的社师,社师要在农忙闲暇时分教育社众,使其明晓伦理道德、法律纲纪,既能培养大量文人士子,也能促进民安地着,推动基层和谐秩序的构建,则作奸犯科的无业游民自然会减少,避免刑罚的过度施用,所谓“民富刑清,为治之本”。[5]926曾在吴县县学执教的陆文圭于《戊辰劝农文》中劝导社众“毋淫于逸于游惰”。[24]因此,社长劝农,社师劝学,构成了当时戒除游惰风气的有效措施。至元年间,平陆县令葛旺“绳豪右,励游惰,崇儒修教,敦本易末”,将“素号难治”的平陆县治理得井井有条;[25]延安路兵马总管袁湘在当地“敦劝耕稼,裁抑游惰”,邻县民众听闻都来归附。[26]不仅是官府积极对游惰进行劝导,就连民众也十分忌惮此类群体,元代的法定婚书中经常会出现“若女婿……游手好闲,打出调入,不绍家业,不伏丈母教令,此文字便同休离”等字样,[5]621以解除婚姻关系为惩罚的违约条款来劝导年轻群体踏实本业,勿为游惰之流。

当然,无业游民并非一无是处,除了可以通过教化训诫成为农业劳动力以外,还是国家军队的重要兵源。募兵之法施行后,国家招募自愿入伍者,但所谓“自愿入伍者”,不是市井游手、泼皮无赖,便是背负罪案的亡命之徒,所谓“良民不为兵也”。[27]对于军人这一项职业,普通民众不屑于其身份地位,所以无业游民成为其主要来源。元人梁寅在评价宋相韩琦的募兵之法时强调:“故韩魏公以为养兵虽非古,然既收召无藉之徒以为兵,使之守御,而良民得以保其妻子,安其田里,虽供给繁重,犹贤于出征。”[19]211也即将无业游民编入军队抵御外侮,普通平民负责生产来供给前线,使得各类群体各有所用,不仅平民的生活获得安全保障,无业游民也可以获得正当职业,以军规军纪戒除自身不良习气,获得谋生来源,这是对无业游民所发挥军事作用和社会作用的肯定评价。至正十二年(1352年)十月,江阴州被红巾军攻陷,当地平民许晋有勇有谋,与其子许如璋谋划反击,“乃潜聚无赖恶少,资以饮食,保护邻井”。[28]并与城外官军联络,作为内应协助官军光复江阴,但最终因寡不敌众,力战身死,乡里父老都称之为“忠孝”。可见,经过正确引导的无业游民对于充实国家军队、平定叛乱的作用不可忽视。

2.重刑严惩加以禁绝

对于无业游民所实施的严重侵害民众和国家统治秩序的行为,则须动用国家刑罚来进行规制。首先,针对官吏之中充斥无籍之徒的乱象,元廷于大德二年(1298年)、三年(1299年)、六年(1302年)相继颁布法令,①具体法律条文,参见《元典章》工部卷三《役使·祗候人·禁约滥设祗候》、刑部十五《诉讼·听讼·巡检不得接受民词》和《元典章》吏部六《吏制·司吏·革去滥设贴书》,同时,在大德九年(1305)和大德十年(1306)应福建和江西地方的请求,元廷又重申了上述条文的主要精神。采用限制吏员名额、年龄和提高吏员选拨标准的方式加以整治,革除法定员额以外滥设的贴书、祗候人、管勾等,以较为严厉的裁员措施肃清官吏中的无籍之徒。至正三年(1343年),顺帝批准《各仓合行事理》,严禁“将领人众,夹带泼皮、籴买人户、无赖之徒入仓,取受分例,需索酒食、钱物、载粮车脚等钱”。[29]266并且,法律还严禁官员手下私募私养“带行人”和“过钱人”,官吏有违犯者,除了自己要被科处赃罪外,“带行人”和“过钱人”也要受到连带惩罚,用以防止二者相互勾结,贪污受贿,破坏官员的廉洁性。官方还制定了新盐法,加强廉访司对盐业的监管,一批价格不公、压榨百姓的盐牙也被革去。元廷也在不断完善金融方面的法规,倒换交钞、充当非法中介的无籍之徒被抓捕科刑,用以整顿商业和金融秩序,如至顺元年(1330年)正月,中书省出台钞法:“不务本业无籍之徒,往往结揽诸人挑剜、裨辏、假伪之钞,专一通同库官、库子人等,多答工墨,倒换料本,坏乱钞法。今后若有违犯者,并准盗论。”[29]259延祐年间,诸暨州发生官吏与无赖勾结伪造交钞的事件,判官黄溍将涉案官吏除名,同谋无赖施以杖刑。[8]4187-4188

其次,官方对于市井游民、无籍之徒的非法集会、违法经营等不务本业的行为则是严格管控、加以禁止,尤其是赌博、诈骗、抢劫、偷盗和杀伤人命等暴力性违法案件,属于律文严惩的范畴。至元二十四年(1287年),王佯儿等七人因赌博钱物被科处杖刑七十七下,“摊场钱物没官,仍于犯人名下均征钞二十五两,付捕告人充赏”。[5]1914延祐四年(1317年)仁宗下诏:“有游手好闲、不务本业凶徒恶党、赌博钱物人每根底,好生要罪过者。”[5]2195要求各级地方官员严控无籍之徒行盗贼之事。泰定年间,淇州有“游民安尚儿,饮博亡赖”,[8]4257偷盗邻村王甲家的财产,被判官李稷抓获,安尚儿与其党羽五人皆被处以死刑。泼皮流氓们聚众谋乱的行为同样为官方打击之列,至正年间,杭州城内有巡检名叫胡仲彬,“招募游食无籍之徒,文其背曰:‘赤心护国、誓杀红巾’八字为号,将遂作乱”,后因泄密而事发被捕,官府获其内部名册,诛杀三百六十余人。[28]381

再者,对于无业游民把控官府、操纵权柄、滥兴词讼的行为,统治者认为这样的行为已然触犯到了自身的统治权威,大德年间便制定了较为具体的惩处措施:初犯,比照本罪常人犯加二等处罚,用红土粉壁,标示其罪;若是再犯,依照所犯之罪科处刑罚,同时迁徙到临近州府;若是三犯,依律科刑,并迁徙至边远之地。皇庆元年(1312年),元廷对此加以重申,并对一批违犯此条的无籍之徒进行处罚:如“如江西行省胡光弼等结成群党,起灭词讼,凌犯官府,欺虐良民,迁徙广东;熊云翔骗要民财,风闻公事,滥充贴书,毁骂县官,杖断六十七下,迁徙广东”。[5]1336-1337

3.特殊时期对流民的安抚政策

元代的救荒措施在继承前代的基础上,斟酌损益,有所改良和发展。对于饥荒时期出现的流民,除了各地常平义仓、社仓放粮赈灾和免征税赋的传统措施外,官府会给予鳏寡孤独无自养能力者一定的救济和补偿,农民和掌握一定技能的手工业者可以被暂时安置,收到接济和抚恤,待到秋收时节使其复业,劝导其返还原籍。此种救济措施在延祐四年(1317年)处理江浙和河南行省等地的流民扰民案件中成为定制,又于延祐七年(1320年)得到重申:“如因缺食趂熟,少壮有头匹气力者,每起不过三十人,官为应副行粮,接送转发本乡。于内若有鳏寡孤独不能自存之人,官给口粮养济……有技艺足以适用,及系耕农,依准御史台所呈,斟酌安置,接济存恤,候秋成起令复业相应。”[5]2250这一政策促使非常时期无业游民的数量得以控制,对于安抚流民情绪,防止流民扰民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

四、元代的法律措施对今日扫黑除恶的启示

目前,黑恶势力的犯罪活动日渐猖獗,这给我国现阶段的法治建设带来一定的压力。2019年1月15日,习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黑恶势力是社会毒瘤,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侵蚀党的执政根基,不仅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也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带来严重损害。而历史总是在某个维度出现惊人的相似性,有元一代对于无业游民的法律规制总体上具有相当的成效,官方通过综合中央政令、基层官吏和普通民众等各方面力量,将劝诫训导和重刑严惩两种措施相结合,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规制体系。虽然囿于当时吏治的腐败与纲纪的松弛而存在诸多不足,但其对于今日打击黑恶势力仍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一)元代无业游民与今日黑恶势力的共性

元代无业游民与今日黑恶势力有产生原因、表现特征和社会危害性等方面的相似性。

首先,当前繁荣的经济发展带动了城乡经济建设和各行各业的兴盛,但与此同时,相当数量的社会闲杂人员正在悄然滋生。此类群体在解决温饱的前提下,无心于正当职业和通过辛勤劳动来谋生致富,而是终日无所事事,游手好闲,不能树立正确的人生方向,往往被市场经济中的负面因素所误导、迷惑,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主观心理逐渐形成,这与元代“重利”“求利”思想和观念带动下形成的“游惰”之风颇相类似,在这种消极的社会风气的影响下,许多社会闲杂人员为了满足某些不合理的精神和物质需求,进一步产生了违法犯罪的动机,通过非正常手段谋取利益,甚至是三五成群,勾搭成伙,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团伙,利用其地下关系网络和非法资金来源,逐渐成为为害一方的黑恶势力。

其次,我国当前社会中的黑恶势力表现为如下特征:第一,组织性明显。黑恶势力往往是以一定规模的团伙为依托,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共同犯罪。部分团伙逐渐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其内部有较为系统的“职能”分工,各个犯罪环节由不同的成员负责,该组织听命于固定的组织者或领导者。①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给恶势力的性质和特征做了相关定义: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以此区分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第二,经济领域犯罪活动增多。黑恶势力一般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作为自身的经济来源,特别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背后往往运营着“灰色产业链”,如地下赌场、卖淫嫖娼、运毒贩毒等非法产业,近些年来较为猖獗的“套路贷”犯罪活动,也是黑恶势力重点“投资”的领域,黑恶势力的主要犯罪方向和犯罪手段也有着从传统的暴力性犯罪向新兴经济领域犯罪转化的趋势,后者所具备的犯罪活动外观更为隐蔽,其带来的经济利益往往是暴力犯罪活动所得收益的若干倍。第三,与腐败犯罪的联系性增强。黑恶势力之所以能在一地形成规模,养成气候,离不开该区域的部分公职人员所提供的“保护伞”支持,此类公职人员无法抵制不当利益的诱惑,或是惧于对方的背景与势力,主动自愿或被迫与黑恶势力相互勾结,甘受渔猎。利用国家和人民赋予的公权力给黑恶势力“铺桥搭路”,大开方便之门,是加剧黑恶犯罪率上升的重要且关键因素。

再次,黑恶势力犯罪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与元代无业游民群体相比也是有过之而无不及,黑恶势力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甚至是抢劫、盗窃、伤害他人,破坏社会治安,扰乱民众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侵犯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给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如2020年1月初,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对两起涉黑恶案件公开宣判,黑恶势力臧洪涛、陈志江、刘丽、张赵艳等11人因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等九项罪名以及孟祥鹏、李和佳、李韩冬等10人因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均被科处刑罚。[30]同时,黑恶势力犯罪也严重干扰了国家公权力的正当行使,黑恶势力与贪腐官员相互勾结,操控国家公权力,例如贪腐官员与黑恶势力合谋进行虚假诉讼,在侦查、审判中纵容、包庇黑恶势力犯罪,徇私枉法,亵渎了法律的神圣性和公正性。如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检查大队四中队队长李龙云包庇、纵容其辖区内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建设摊位点,收取保护费,双方之间存在利益输送的行为,给当地的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造成侵害,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②具体内容参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所作的《李龙云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津0116刑初80103号和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所作的《李龙云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二审刑事判决书》,(2019)津03刑终227号。

(二)具体措施方面的借鉴价值

1.教育和惩罚手段相结合

整治黑恶犯罪,可以充分借鉴和学习元代的法律经验。坚持教育和刑罚相结合的原则,保持宽缓和严苛相统一的辩证态度,“法治”和“德治”的有机统一在中华民族关于治国理政的思想中具有相当成熟的历史基因,所以既要发挥劝诫训导的道德教化作用,也要强调依法惩治的严肃性,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充分考量、区分各主体的参与程度、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性,采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具体而言,黑恶犯罪的组织者、谋划者、领导者一般是从严惩治、从重处罚的对象,如黑恶团伙的首脑、出卖公权力和自身廉洁性的腐败官员等。对于参与者也要一分为二的对待,其中积极、多次参与实施犯罪者对于其不法行为屡教不改、怙恶不悛,依然要严惩不贷,如黑恶势力的骨干成员、长期为害一方的村痞乡霸、流氓打手等。而对于一些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一般参与者和胁从者,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在对其刑罚规制的同时,也应及时开展法制教育,以期幡然悔悟、浪子回头。国家法制的目的并不仅仅停留于“禁违止邪”,还要着眼于犯罪分子的社会回归和价值重塑。

2.发挥舆论宣传的优势

舆论宣传也是“扫黑除恶”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它是使劝诫训导的教化作用发挥实效的一种途径。习总书记就曾强调,宣传舆论要发挥引导作用,要积极宣传党中央决策部署,宣传主题教育的重大意义和实际成效。[31]在惩治黑恶犯罪的过程中,元代法律中的“粉壁”措施值得学习,要加强舆论宣传力度,将已经侦办完结的案件相关信息向社会公众及时公开,如各大报纸、电视和网络媒体、各地的政法机关官方网页公告、微信、微博等,既要树立一批打黑骨干,推广可借鉴、可复制的好经验,也要深刻剖析作为反面典型的黑恶犯罪,以案例明示国家法纪,充分发挥舆论评价的积极作用。一方面,通过引起道德层面的负面评价来触发黑恶分子的内心警醒与悔悟,由此形成的道德约束力可以更好地引导黑恶分子弃恶从善,加速黑恶势力的瓦解与崩溃。舆论宣传也可以对部分尚抱有侥幸心理、准备实施黑恶犯罪者产生震慑作用,使其畏惧于法律的权威,自动放弃其犯罪,从而达到“防患于未然”和“打早打小”的治理效果。另一方面,公众可以更为及时、清晰、充分地了解到国家“扫黑除恶”的最新进展,其内心对于惩治黑恶势力、为民除害的迫切愿望得到满足,有利于形成“黑恶势力”人人喊打的社会氛围,激励民众参与到“扫黑除恶”的斗争之中,促使和谐法治的社会风气更加清朗,让人民群众获得安全感和幸福感。

3.重视基层自治组织的作用

“扫黑除恶”也要重视基层自治组织的构建,如同元代的村社制度一样,居委会和村委会在我国的城市和乡村中维护国家统治秩序的最小单元,它不仅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也是党和国家构建社会主义管理秩序的微观“细胞”。目前,黑恶势力有向基层组织渗透的倾向,尤其是在部分农村地区,宗族势力、豪霸势力侵夺、操控村委会,其心腹、亲属等利益关系网络盘根错节,本应为村民服务的自治机构沦为黑恶势力谋取私利、压榨民众的工具。从近期查处的涉黑涉恶案件来看,家族、宗族势力介入基层组织政权,演化成黑恶势力横行乡里的“大面积塌方”案件不在少数。[32]因此,基层自治组织应成为整治黑恶势力的重点领域,对于部分软弱涣散的基层组织和公权力机构进行重组、整改,驱逐并严惩盘踞其中的黑恶分子。党的十九大提出,应“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33]构建以村民自治为主体、法治为保障、德治为依托的“一体两翼”的乡村治理体系,努力打造“乡贤治村”的治理格局。因此,无论是乡村还是城市,如同元代选任社长“年高通晓农事”的标准一样,基层自治机构的主要成员也要具备一定资质和深孚众望的品德素质,能够使居委会、村委会成员密切联系群众,增加群众对自治事务的参与度和监督性。既要遵循“熟人社会”的“乡土逻辑”,也要防止这种逻辑走偏而演化为“黑恶控村”“黑恶控社”。元人王结曾自行制定《善俗要义》这一民间规约,今日的城乡基层中也要充分利用村规民约和社区章程,努力构建良好家风、好村风和好社风,培养群众“防黑”“排恶”的监督意识,铲除黑恶势力在基层中的滋生土壤,重塑基层自治组织。

4.“扫黑”和“除伞”两手抓

习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就曾问道:“黑恶势力怎么就能在我们眼皮子底下从小到大发展起来?我看背后就存在执法者听之任之不作为的情况,一些地方执法部门甚至同黑恶势力沆瀣一气,充当保护伞。执法部门代表的是人民利益,决不能成为家族势力、黑恶势力的保护伞。”[34]“扫黑”和“除伞”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一体两面,黑恶势力之所以屡除不尽、死灰复燃,关键因素在于“保护伞”没能清理。公职人员如果与黑恶势力同流合污,必然会疏远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距离,削弱人民群众对于党和政府的信任感。黑恶势力的存在就是一面镜子,通过它能照出党和政府以及各级干部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形象正不正、能力强不强。因此,无论是积极参与、纵容黑恶犯罪的“黑伞”,还是对黑恶犯罪视而不见、充耳不闻的“庸伞”,都应该彻底将其从公职人员队伍中清除出去。元代法律对于与豪霸衙内、无籍之徒相互勾结的奸官蠹吏,特别强调监察机关——御史台和各道肃政廉访司的纠弹和惩治。取其所长,今日的“除伞”也需要强化监察机关的职能,如中央巡视组作为中央反腐利器,要发挥作为中央“千里眼”的作用,找出违纪违法问题的线索,揪出“老虎”和“苍蝇”。[35]贪腐问题如果得到控制,对于黑恶犯罪的整治斗争将大有裨益。“扫黑”和“除恶”须两手抓,进一步树立党和政府以及广大干部的良好形象,取信于民,造福于民,努力营造海晏河清的政治生态,建设朗朗乾坤的美丽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