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前提条件
2020-01-16晨竹
晨竹
2018年以来,一系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新税政相继出台,特别是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不断扩围,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覆盖面越来越大。税收优惠力度不断加码,享受优惠户与优惠额增长明显,税收优惠覆盖更多的实体企业。需要提醒的是,尽管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较多,但是都附加了较为严格的限制性条件。为方便纳税人及时了解、准确把握小微企业尽享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笔者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九个前提条件进行归纳梳理如下。
一、属于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是指是经营国家没有限制经营或禁止经营的行业。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有专门的目录,一般分为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需要纳税人自己识别填报。小型微利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才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要先符合“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企业”这一首要条件,也就是说企业从事的行业要先合法是政府扶持的行业,才能享受20%的低税率优惠。反之,如果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即使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也无法享受此优惠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是不能被认定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的,也是不能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因此,所属行业的性质及其分类,具体应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所界定的鼓励类、限制类及淘汰类行业,来判断认定小型企业是否属于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
二、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得超过30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指弥补五年内以前年度亏损后的金额。《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明确,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所以,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标准,是允许弥补亏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三、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五、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包括在内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调整范围,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在内。《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因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以“深入贯彻落实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为主题进行在线访谈,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在回答网友提问时明确表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六、非居民企业不属于优惠范畴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
七、特定企业所得税限制性条件
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关注和适应限制性条件,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一些企业往往只关注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却忽略了相关的限定性条件规定。比如,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限制性条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限制性条件,包括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等。
八、优惠条件发生变化应当补缴已减免的税款
1月2日,新年上班第一天,国家税务总局神农架林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迎来了新年的首个“开门红”。在税务人员的引导下,越来越多的纳税人选择在自助设备上办理业务,缩短了窗口办理业务的等待时间,提升了纳税人的满意度。 (图/文:鄂税网)
企业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补缴已减免的税款。《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明确: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享受核准类或备案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相关印证材料的,不得继续享受税收减免,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在纳税人首次减免税备案或者变更减免税备案后,应及时开展后续管理工作,对纳税人减免税政策适用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对政策适用错误的告知纳税人变更备案,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税务机关应对享受减免税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后,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例如,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现行规定补缴已减免的税款。
九、只有盈利企业才会产生纳税义务
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税,只有盈利企业才会产生纳税义务。因为亏损企业未有形成盈利,也就无法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因此,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论是减低税率政策还是减半征税政策,都是针对盈利企业而言的。这一点不同于增值税对取得经营收入的纳税人减免。对于亏损的小型微利企业,当期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亏损可以在以后5年纳税年度结转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