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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建筑工程监理人员的责任风险及其规避

2020-01-16

中国建材科技 2020年2期
关键词:监理责任单位

(清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甘肃 清水 741400)

作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日常监管机构,常有项目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听之任之,随波逐流,形同虚设,对存在的责任风险麻痹大意,导致施工现场问题难以消除,质量安全责任无法落实,形成恶性循环。现就监理人员的责任风险及其规避,以本人实际监督的某项目为例作一讨论。清水县宏福嘉苑是一个住宅小区开发项目,建设单位为甘肃宇峰房地产开发公司,施工单位为甘肃翔飞建安工程公司,监理单位甘肃金建监理有限公司。建设规模为地下一层车库,地上两栋18层单体建筑,总建筑面积约55000m2。

1 监理人员的工作特点

1.1 委托性

根据需求由业主明确是否委托监理。虽然国家对于有关的监理范围有一定的规定,但具体哪家单位执行,其责任权在业主方。例如,在《建筑法》中有如下规定[1],监理工作的承担单位要有资质,而且由建设单位来加以委托。同时,双方开展工作前要签订书面合同,监理人员要在委托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做好监理工作。

1.2 专业性

监理工作是以专业能力、技术管理来提供各项服务。因此对于同样的工作以及权限,由不同的工作人员来处理,其效果不同。分析原因在于这与监理工作的专业性有关,掌握专业技能好的就可以提供更好的服务。

1.3 工作责任大

由于监理工作者面对的服务对象和内容较为特殊,所以在一定情况下决定了监理工作人员的责任重大。因为工程项目的投资巨大,且与公众的利益关系十分紧密,如果发生责任事故,其涉及的经济损失极大,并且还可能导致人身伤亡等一系列问题。工程质量的好坏、造价高低、工程建设周期的长短等,均与消费者利益有着紧密的联系。

2 监理人员的主要责任风险

2.1 建设单位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该工程属于未批先建,质监站巡查中发现该项目正在进行桩基施工,而施工图并未经审查批准,工程未进行招投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私下签订了施工协议书,并口头要求监理单位进场实施监理。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片面追求工程施工进度,提出一切以工程进度为中心,法定手续同步补办,和监理方、施工方无关,这让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未能更好落实。而且在监理的实际过程中,无法得到建设单位的全力支持,监理工作的责任、权力、利益不一致,导致对施工现场监理无法有效控制[2]。如果出现问题,无论什么问题,建设单位第一时间就是把所有责任推给监理工作。

2.2 施工单位管理不到位

该项目为深基坑施工,施工单位未组织专家对基坑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土钉墙支护体系完成后未组织各责任主体进行验收即进入基础施工,施工过程中对支护体系也未进行变形监测,深基坑施工的安全性无法确认。而且总包单位将基桩施工分包给不具备专业施工资质的队伍。施工企业不重视安全工作,安全意识也不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如同走过场,导致安全和质量责任无法落实,一度出现“有人施工、无人担责”的情况。

2.3 监理单位自身存在问题

尽管工程已进行实体施工,监理单位仍未对该工程成立健全的项目监理机构,现场只配备了两名执上岗培训证的监理员,对深基坑施工和支护体系的验收并未提出明确的要求,商品混凝土进场也未要求进行交接检验,两台塔吊未检测和办理使用登记也已投入使用。尽管现场配备了部分监理人员,但安全和质量问题仍然存在。监理单位自身的质量安全体系未健全,未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配备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作人员,其由于现场安全质量管理知识、经验不足,对现场可能出现的问题不能敏锐察觉,无法承担质量安全的监理任务,造成监理风险加大[3]。

3 责任风险的形成原因

3.1 建设单位依法建设的意识淡薄

在工程建设领域法律法规日益健全的今天,甘肃宇峰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了追赶市场机遇和追求更大经济利益,完全漠视法律法规,规避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未进行监理招投标,作为项目投资方和总负责方,不仅没有起到示范引领作用,反而带头违规建设,其行为对参与工程建设的其他各责任主体是一种不良影响,对施工、监理等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不到位是一种纵容,监理单位违规进场,名不正,言不顺,承担了不该承担的责任风险,且无法规避。

3.2 施工企业项目管理混乱

甘肃翔飞建安工程公司未履行企业对项目的管理责任,未建立健全项目安全质量管理责任制,项目部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未以书面形式确定,施工企业以建设单位还未组织工程招投标,还未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无法确定项目管理机构,待招投标手续完善后再明确相关责任为由,理所当然地不履行项目管理法定责任,完全忽视已经进场施工、工程已形成实体的既定事实。施工企业管理混乱对监理人员实施监理造成了更大难度。

3.3 监理人员缺乏责任风险的辨别和规避意识

监理单位甘肃金建监理有限公司也以建设单位前期手续不完善为借口不落实自己的监理责任。项目监理机构未成立,人员配备不到位。更重要的是面对深基坑施工、塔吊检测、桩基分包、商品混凝土交接检等重大危险源和重要质量控制项目,现场监理人员缺乏风险辨别能力和规避意识,把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做不到和监理人员不履行监理职责混淆起来,既没在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明确的要求,也没有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致使问题长期存在,责任风险越来越大,情况更加复杂。

3.4 社会对工程监理人员的期望值过高或不支持

社会公众对工程监理人员寄予的过高期望或不支持,致使人们对工程监理的认识也产生了某些偏差和误解,“工程的好坏全是监理的责任”,“监理和建设单位是一回事”,“监理只是个可有可无的形式”等一些观念,过分加重或弱化了工程监理的社会功能,在社会环境方面加大了监理工作者的责任风险。

4 监理人员责任风险规避对策

4.1 常怀敬畏之心,增强职业道德约束

尽管当前建筑市场仍不规范,但监理企业不能丧失依法经营的意识,不能只图片面经济利益参与违法工程建设,违规承揽监理业务。对国家法律法规要常怀敬畏之心,监理人员一旦参与,则责任风险无法回避。监理人员守法、诚信、公正地实施项目监理是监理工作职业道德基本的要求,只有这样,才不会和“第三方监理”的工作宗旨背道而驰,如果立场不坚定,缺乏职业道德约束,就很可能触及法律,背负很大的责任风险。

4.2 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工作

监理企业要注重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结合项目管理实际,拟定制度并保持其在运作时有效,特别在监理人员责任承担这一部分,要对界限加以明确。这对于提高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责任心,发挥监理人员主观能动性,提高工作效率,防止管理风险是十分必要的。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配备到位且进场开展各自工作,明确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具体职责范围,避免角色错位、权责不统一的情况,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充分发挥监理人员的作用。

4.3 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和监理能力

监理企业应做好监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所有专业人员的经验、知识都会有一定的局限性,而监理工作又是以专业技能为基础开展服务的,其知识是一个不断学习的过程,作为项目监理人员,不仅要具备工程施工的专业监理能力,而且应具备协调沟通能力;不仅会使用技术手段,而且要熟练地使用法规控制手段,以适应全方位监理的需要。对项目建设进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能及时做出反应和处理[4]。要加强与施工企业的协调,避免生硬的本本主义、教条主义,更要摒弃“老好人”思想。要加强与业主单位的沟通,保持工作方式畅通,对于无法制止又确实存在较大责任风险的质量安全问题,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效转移和规避责任风险。同时,要与时俱进,不断总结行业经验,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监理工作模式。

5 结语

综上所述,导致监理工作者责任风险的原因非常复杂,有的来自社会环境,而有的则是工作环境及人员本身所导致。所以要先进行深入分析,根据责任属性做好分类管理,在处理时才能更好区别对待。作为合格的监理工作者,需要对监理责任风险有全方面且清晰的认知,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规避可能的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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